企業稅收自查報告範文

  自查報告是一個單位或部門在一定的時間段內對執行某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的一種自我檢查方式的報告文體。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稅收自查報告範文,歡迎閱讀。

  篇1

  納稅自查報告就是將稅務機關認為可能有問題的事項,用書面文字給予解釋說明。一般只要簡單的介紹一下相關情況,更類似於情況說明。一般稅務應該給你發一個正式的函,具體說明你要自查的問題,然後規定你交自查報告的具體日期。有的時候他們比較懶或認為不存在嚴重的問題,就口頭通知你寫個自查報告就可以。大概的格式:

  "自查報告"第一行居中,然後第二行開始:列明他讓你自查的問題;然後簡單解釋***千萬不要太多字***

  然後右下角寫你公司名稱,日期然後加蓋公章。

  如果是稅務局發的函,還要在那個上面簽字,證明你在規定日期內交了自查報告,如果稅務認可了就基本沒有事情了,如果他認為你的自查報告不合理,則會到貴公司進行查賬。

  不同行業的稅負不一樣,商業和工業的稅負不一樣.根據行業特點和企業經營情況進行解釋.比如商業企業稅負低,主要原因有:行業利潤較低***是鋼材等利潤較低的批發企業***,庫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現有留抵稅金多少錢,為什麼庫存多等原因.具體寫法:

  第一部分:企業基本情況介紹;成立日期,法人是誰,經營地址,註冊資金,經營範圍,主營業務是什麼,何時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二部分,稅負的原因:前三個月收入,稅金,稅負.具體根據企業情況,解釋稅負的原因:1、行業特點;2、銷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稅負不低。3、簽定大筆供貨合同,需要準備庫存。4、受市場影響,銷售不旺,產品積壓等等,都是企業稅負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決稅負低的情況:擴大銷售,提高產品質量;減少庫存等等。以上解釋一定注意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經營特點,千萬不要為了解釋而解釋,如果書面解釋不通就很有可能會被稅務機關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

  篇2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記註冊的全資子公司,屬於食品加工企業,經營範圍為方便麵、掛麵、粉絲、調味品的生產與銷售。註冊資金1000萬元。

  我公司於2008年正式生產運營,設有供應、生產、物流、營銷、財務等部門,遵循企業會計核算方法,設定總賬、明細賬等,目前使用金蝶軟體,我公司納稅申報按照要求統一進行網上申報,各年度國稅、地稅申報稅種有增值稅、城建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均為自行申報,沒有聘請稅務等代理機構。我公司每年都聘請某稅務師事務所的人員對我司所得稅彙算清繳、年度審計工作進行核實檢查並出具報告,現將我公司的自查情況彙報如下:

  我公司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真實合法的,沒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發票用於抵扣。

  用於抵扣進項的運費發票是真實合法的,沒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沒有以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或銷售免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稅額;沒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不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不存在以專案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通用機打發票、手工發票等,已經國稅官網查詢,查詢資訊與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購進房屋建築類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不存在購進材料、電、汽等貨物用於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非應稅專案等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

  發生退貨或取得折讓已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用於非應稅專案和免稅專案、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按照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銷售收入是完整及時入賬:不存在以貨易貨交易未記收入的情況;不存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不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不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帳不轉收入的情況。不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

  不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衝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扣或折讓,開具的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符合稅法規定。

  營業收入完整及時入賬,現金收入按規定入賬;給客戶開具發票,相應的收入按規定入賬。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準時完成納稅義務。

  不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不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體,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不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計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年金等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不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