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司名稱

  註冊公司的名稱有什麼要素嗎?註冊公司又有哪些構成要素呢?小編為你帶來了“”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構成公司名稱的基本要素

  ——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CORPORATE NAME*** 與自然人名稱相對,企業名稱是作為法人的公司或企業的名稱,該名稱屬於一種法人人身權,不能轉讓,隨法人存在而存在,隨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如簽訂合同、抵押貨款時需要使用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必須經過核准登記才能取得。 民法通則將作為人身權的法人名稱權與作為財產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權相提並論,並且都允許轉讓,恐怕是混淆了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本質區別。

  ——基本要素

  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是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行政區劃名稱是指企業所在地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但省略後可能造成誤認的除外。縣以上的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應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獨冠用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除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特別條款外,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的最前部。

  字號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應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是某一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的主要標誌。除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特別條

  款外,字號應置於行政區劃之後,行業或經營特點之前。馳名字號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在某一行業或多個行業中為人們所熟知的企業字號。企業有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的權利,但所起字號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不能在客觀上使公眾產生誤解和誤認。企業名稱字號一般不得使用行業字詞。

  企業名稱也是一種社會文化,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文化健康文明程度。因此在確定企業名稱字號時,應考慮符合社會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反對使用帶有殖民奴化、封建糟粕、格調低下的字詞作企業字號。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應當具體反映企業的業務範圍、方式或特點。確定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可以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使用一個具體的行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詞,但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企業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的,可以選擇一個大類名稱或使用概括性語言在名稱中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業務情況,選擇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注意避免脫離自身實際業務情況而盲目追求“大名稱”。

  所謂組織形式,即企業名稱中反映企業組成結構、責任形式的字詞,如公司、廠、中心、店、堂等等。目前,我國企業在組織形式的稱謂上為多樣化,概括起來,可分為兩大類:1. 公司類。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名稱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有限責任公司”亦可簡稱為“有限公司”;2.一般企業類。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稱謂紛繁多樣,如“中心”、“店”、“場”、“城”……等等。組織形式一般不能連用或混用。對一些國際上通用的形式如“××××廠有限公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應允許使用。

  企業名稱權是什麼

  企業名稱權的法律定義

  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名稱表彰自身並和其他交易主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諸多不便,也將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

  因此,企業名稱為商業登記法所規範的主要事項之一。當事人應依法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則由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給予***。

  企業名稱權的法律性質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在姓名權或名稱權受到侵害時,公民或個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並與他人相區別的符號,它表現公民的名譽,因此,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對公民信用的盜用、假冒、汙辱等好是對其人格權的侵權,公民有權請求排除侵害;為完整保護其人格之目的,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民法上對姓名權的保護,是在“受侵害”時,始有其適用。

  企業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無論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還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是較公民個人更重要的市場交易主體,為表彰自己並與其他經營者相區別,同樣享有名稱權。民法關於公民姓名權保護的法理原則,同樣適用於企業。也就是說,企業同樣具有人格權,名稱權是企業人格的象徵,法律禁止盜用、假冒、詆譭他人企業的名稱。然而,企業的人格權不僅包含精神利益,還包含有物質利益在內,這是企業的盈利性所決定的。這一點與一般公民的人格權又有所差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和第21條有對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加以保護的規定

  保護的物件——企業名稱權***姓名權***與《民法通則》是否完全一致,都屬於人格權呢?在此認為二者在本質上有著較大的差異。民法上的姓名權和名稱權都屬於人格權的內容,是從法律主體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進行立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所規定的名稱和姓名因被用作經營者的表徵,主要顯示商品的主體及來源,具有商業價值,已從單純的人格權,進入無形財產權的範疇。

  換句話說,名稱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質上的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側重保護後者。它的立法理由是:當一個主體進入商業運營以後,其姓名的精神價值會產生物質利益,二者之和構成獨立的商業價值;企業名稱表彰商品來源,象徵信譽,良好的信譽是企業投入相當的人力、物力、財力後的結果,它會大大促進企業的發展,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

  對企業名稱權的侵犯,會使該企業失掉部分市場份額,利潤減少,實質上是對企業財產權的侵犯。因此,姓名或名稱的使用,究竟為人格之象徵,還是表徵營業是《民法通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將其作為規範物件的主要區別所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廠商名稱歸屬於工業產權進行保護,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有財產價值。

  註冊資本認繳期限

  期限由股東約定法律不做限制

  目前註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註冊資本大小和註冊資本認繳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所以,關於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規定就是股東自己約定。

  公司註冊資本改為認繳制,除了銀行、保險等企業,承諾認繳多少,何時繳多少都可以,但承諾二年內繳清如果不繳清就是違背承諾,豈不是失信了嗎?所以可以及時繳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繳清期限。

  認繳期限並不是越長越好

  正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於是有些創業者就認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呢,其實不然,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等資訊以後是向社會公示的資訊。

  例如:你在章程裡設定為2年,那麼股東就要按約定時間內把資金到位。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註冊資本認繳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實行認繳制也相應配套出臺了《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企業必須在公示系統如實公示認繳、實繳額,便於公眾查詢。假如別人與你簽訂大額經濟合同前查到你公司實繳額較少,那麼人家可能會懷疑你的實際履約能力,也許合同就籤不了,生意就黃了。

  認繳資金也並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出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可以在約定出資期限屆滿前做登出登記。

  股東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股東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

  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應先繳足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