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詢問技巧全攻略
法庭之上,脣槍舌戰亦有其道,通過有技巧的發問獲取資訊、接近真相,是律師們應當具備的關鍵技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交叉詢問的基本含義
交叉詢問制度起源於英美法系的法庭調查程式,集中體現了對抗式訴訟模式的特徵。交叉詢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交叉詢問,是指由雙方當事人主導、對本方及對方證人進行詢問的法庭言詞證據調查制度,包括主詢問***亦稱直接詢問***、反詢問、再主詢問、再反詢問等階段。
狹義的交叉詢問,僅指一方當事人對對方證人進行的反詢問。這裡的證人,也包括專家證人、被害人及放棄沉默權出庭作證的被告人。為免概念混亂,本報告在廣義上使用交叉詢問一詞。
通過對證人的交叉詢問,實現對證人證言的有效質證,有助於法官和陪審團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作出準確評價。交叉詢問對於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價值,被稱為“發現事實的最偉大的法律裝置”。
同時,交叉詢問還有重要的正當程式意義。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在所有的刑事指控中,被告人享有與不利於自己的證人進行對質的權利。交叉詢問制度實際上是被告人對質權的具體體現。儘管糾問式庭審模式同樣也能發現事實,甚至有時更加有效,但應當說,交叉詢問制度對被告人的權利保障體現得更加充分,對正當程式原則貫徹得更加徹底。
交叉詢問的一般順序
交叉詢問需要嚴格按照“主詢問——反詢問——再主詢問——再反詢問”的順序交替進行,每一階段都有不同的側重點。
一是舉證方主詢問。請求傳喚證人的一方首先對本方證人進行詢問,主要目的是支援本方的訴訟主張與待證事實。
二是對方反詢問。針對主詢問中證人陳述的紕漏或弱點,對方對該證人進行質疑、質詢,這是交叉詢問的關鍵環節,也是其精髓所在。反詢問的目的是攻擊對方的主張,降低對方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削弱對方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或者引起法官或陪審團對證人證言和待證事實的合理懷疑。
三是舉證方的再主詢問。反詢問結束後,舉證方可以再次詢問,目的是對反詢問中出現的問題、質疑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修改,以維護和恢復證言的證明力,抵消反詢問引發的不利影響。為保證庭審效率,通常將再主詢問的內容限定在主詢問和反詢問的事項範圍之內,經過法庭許可的則不受此限。
四是對方再反詢問。再主詢問完畢後,對方可以針對證人在再主詢問時陳述的事項進行再反詢問。
由於美國刑事訴訟採取的是當事人主義,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所以雙方開展交叉詢問時,法官的主要職責是引導交叉詢問順利進行,並在雙方對具體事項發生爭議時進行裁決,一般不會對提問進行干涉,只有在交叉詢問作用難以發揮或者造成訴訟時間浪費等情形下,法官可以依職權予以干預。
交叉詢問的主要規則
一、傳聞證據排除規則
對案件事實有所瞭解的證人在庭審現場以外通過製作書證或錄音等方式提交的證言,包括警方製作的被告人供述筆錄、證人證言筆錄等,都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只有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交叉詢問的證人證言***含被告人供述***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是交叉詢問最重要的基礎性配套規則。正是因為排除了庭前書面證言的證據資格,才使證人出庭變得必要和可能,進而為交叉詢問奠定基礎。當然,傳聞證據排除也存在例外,如死者生前所作的陳述、控辯雙方均無異議的傳聞證據、在先前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官方記錄,等等。
二、禁止詢問無關問題規則
交叉詢問的內容,必須集中於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問題,避免因詢問與案件無關聯的事實誤導證人、影響訴訟效率。對於控辯雙方認為對方發問內容與本案無關而提出異議的,法官應當判明情況並予以支援或者駁回。如果法官認為控辯雙方的提問與案件無關、重複,可以予以提示或者制止。
三、禁止誘導性主詢問規則
所謂誘導性詢問,是指發問一方並不通過提出開放性問題的方式對被詢問人進行詢問,而是使用誘導性或暗示性的詢問語言,從而有目的地讓被詢問人作出發問者預期的回答。
簡單講,誘導性詢問的問題包含了答案,被詢問人可以用“是”或者“不是”來回答。一般來說,主詢問禁止誘導性詢問,這是因為,被詢問人是本方證人,與發問人持合作態度,發問人不通過誘導性詢問也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而反詢問則可以進行誘導性詢問,此舉有助於尋找對方證人證言的破綻並加以反駁。如果證人經過誘導性詢問仍然堅持原來的證言,並對反詢問人提出的質疑作出合理解釋,其證言的真實性就能夠獲得相信,否則就會大打折扣。
但據美方專家介紹以及我們觀摩的庭審情況,主詢問一方以誘導方式發問,對方未提出反對的,法官也不會干涉。這是由於主詢問一方使用誘導性問題進行發問,有誘導證人嫌疑,實際上不利於客觀展現本方證人的證言,此舉並不損害對方的訴訟利益,只要對方不提出反對,法官就不會制止。實踐中,除經驗不足的律師外,主詢問一方通常不會使用誘導性問題。
四、控辯雙方主導規則
在對抗式訴訟模式下,法官的主要職責是主持法庭審判,對控辯雙方的異議依法作出處理。控辯雙方通過言詞辯論方式,積極主動地向法官和陪審團論證己方的訴訟主張。
對於程式性事項,例如主詢問一方提出誘導性問題的,只要對方不提出異議,法庭通常不會主動干涉。這要求控辯雙方必須始終關注對方的舉證和辯論,一旦發現對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法定程式,就應當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就會被視為放棄異議權。
當然,法官也並不是超然的“看客”,其既要主持庭審,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論辯,以便依法對控辯雙方的異議作出處理,防止陪審團接觸不應當接觸的資訊,也要瀏覽書記員同步記錄的法庭筆錄,確保法庭依法規範進行。
反詢問的內容與技巧
主詢問結束後,對方可以對證人進行反詢問。
反詢問的主要目的不是通過證人證言證明某項事實的存在,而是試圖發現證言的瑕疵、錯漏,使法官或陪審團對該證言的可信度產生懷疑,或者降低該證言對法官或陪審團可能產生的影響。
為質疑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反詢問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向法庭表明證人具有某種偏見或者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甚至可能偽造、掩飾其證言;表明證人在感知、精神方面存在缺陷,以至於可能影響其證言的客觀性;表明證人有不誠實性格或者不良記錄;表明證人當庭證言與其以往證言存在矛盾;通過證明證言存在錯誤直接加以反駁。
此外,對專家證人,還可以從其專業資質、專業能力和研究領域是否與本案專門問題相關等方面展開反詢問。
美國律師特別重視反詢問的技巧與策略強調反詢問的核心任務是引導法官和陪審團質疑對方證人,所有的問題都要服務於這一目的。主要強調如下內容:
1.要精心準備,整理好詢問思路,明確重點和爭點,當然也要隨機應變;
2.要適可而止,多一次發問就多一次風險,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後就立即停止,而不宜出於精益求精或者炫耀的心態繼續追問,以免畫蛇添足、功虧一簣;
3.要換位思考,準確把握法官和陪審團的心態,例如,把最重要的問題放在第一個,次重要的問題放在最後,給法官和陪審團留下深刻印象;
4.要注意發問方式,反詢問雖然允許誘導性發問,但也要適度,否則重要資訊都來自發問者,不利於法官和陪審團形成內心確信;
5.要尊重證人,發問時不可咄咄逼人,要避免與證人發生爭執,以免引起法官和陪審團的反感,等等。
另,據香港執業大律師張耀良介紹,庭審發問應遵循以下要求:
避免憤怒、失敬、爭論。與證人的交流要貼近對話過程;語速稍慢以便記錄,語調平緩、令人愉悅,使證人覺得舒服;先就簡單問題發問,問題切忌過長,一次只問一個問題。
交叉詢問需要注意的問題
交叉詢問通常僅在必要時啟動,否則會適得其反。
“不對證人進行詢問,就不會給陪審團和委託人留下深刻印象。”是部分律師的錯誤觀點。不要被電視表演誤導,現實中不可能發生電視中的戲劇效果。
通常情況下,交叉詢問的證人與你的意志是相悖的,他們會經常逃避你的問題。證人也許會利用你提出的問題,重複強調之前證詞中對你不利的地方。因此,一次糟糕的提問就會導致災難。
交叉詢問的十條規則
1.像突擊隊員一樣思考,不戀戰,不糾纏。
2.一旦得到目標案件資訊,停止進一步的提問。不要想著要改善所以反覆,這反而會讓證人有機會反悔。
3.不要在不知道答案的情況下提出問題。要掌控問題,進而掌控答案,掌控證人,最終掌握勝利。
4.多提出引導性的問題。引導性問題控制著問題的回答,因為引導性問題本身已經給出了答案,所以證人只會簡單的回答“是”。一個例子,我們絕不會這樣問:“那隻貓是否坐在墊子上? 如果不是,那麼它在哪?”我們會問:“那隻貓坐在墊子上,對吧?”這樣證人就在你的控制下了。
5.不要讓證人解釋,不給證人有機會去解釋。不要問證人“為什麼?”
6.不要讓證人說任何結論或者評論,這些應該留到最後陳述部分。
7.不要讓證人幫忙。這種情況會發生通常是因為你違反了前面的規則,比如問了你不知道答案的問題,或者當你陷入困境。此時請求證人,即為請求證人同意你的觀點,但他怎麼會同意你呢?
8.一次只問一個問題,不要把大量的材料集中在一個問題,否則證人會進行大段解釋,甚至會修改之前的證詞。
9.把你的事實,即你對事實的看法,強加給證人***Put your case***,讓證人說出他是否同意你的觀點。此時證人不同意也沒關係,關鍵是向大家展示你的版本的事實。
10.時機合適時,可以和證人對質,進而增加你的事實的可信度。這在涉及防衛和自衛的暴力性案件中很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