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學論文

  要理解“道德情感”概念,首先須對康德道德哲學作為自律道德哲學這一核心特徵有清晰把握。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篇一

  康德道德哲學中的道德情感概念

  摘要:對“道德情感”概念的理解關係到能否透徹把握康德的道德哲學。本文將致力於梳理康德道德哲學中“道德情感”概念的發展變化,並將重心放在“道德情感”與“道德法則”的關係上,以期對康德道德哲學獲得透徹清晰的把握。

  關鍵詞:自律 他律 立法 道德情感 敬重 經驗

  中圖分類號:B5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6X201204-0000-01

  一、自律道德哲學

  要理解“道德情感”概念,首先須對康德道德哲學作為自律道德哲學這一核心特徵有清晰把握。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世界一分為二,即“物自體世界”與“現象世界”。相應的人也被賦予兩種身份,作為物自體的人與作為現象的人。現象世界為自然法則所支配,而物自體世界卻只能思考而無法認識。這一在《純粹理性批判》中為防止理論理性越界的劃分,對於理論理性是消極的,但對於實踐理性確是積極的。恰恰由於我們無法認識物自體世界,從而才可以設想自由的可能性,而人也可以以物自體的身份成為立法者,制定道德法則,從而自己立法,自己遵守。這即是“自律”概念的基本內涵。

  康德進而指出意志自律性是道德最高原則,意志他律性是道德的一切非真正原則的源泉。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為自身規律的屬性,而不管意志物件的屬性是什麼。所以自律原則就是:在同一意願中,除非所選擇的準則同時也被理解為普遍規律,就不要做出選擇。這一實踐規則是個命令式,也就是說,任何有理性的東西的意志,都必然地受到它的約束。

  對於意志他律性,康德指出“如若意志在它準則與自身普遍立法的適應性之外,從而,走出自身,而在某一物件的屬性中去尋找規定它的規律,就總要產生他律性…例如,前一種人說,為了保持信譽,我不應說謊。後一種人則說,儘管於己毫無不利之處,我也不應該說謊。從而,自律的人應該擺脫一切物件,使物件不能左右意志,所以,實踐理性、意志,就用不著忙於管束異己的關切,而只是證明自己的威信就是最高的立法。”

  二、第一種“道德情感”概念

  在對意志自律性與意志他律性進行了區分之後,並指出只有自律性才是道德的唯一原則。康德著手進行以他律基本概念為依據的一切可能道德原則的分類,而也引出了第一種“道德情感”概念。

  康德認為他律原則有兩類,一類是經驗的,一類是理性的。經驗的他律原則所追求的永遠是幸福。理性的他律原則永遠是以追求完善為原則,或者是以我們自身意志所達到的完善,或者被設定為已經存在於把某種事業加於我們意志的神的意志之中的完善。

  顯然,康德把“道德情感”納入了經驗的他律原則。康德特別指出“我把道德感原則也算作倖福情感,因為任何一種實踐上的關切,都通過事物所提供的滿足而增加人的舒適,不管這種關切是直接的不計利得,還是考慮到利得而發生。我們也必須與赫奇森Hutcheson一樣,把對他人幸福的同感原則,也算作他所認為的道德感。”

  康德首先駁斥了經驗的他律原則作為道德規律基礎的可能性。“如果道德規律立足於人性的特殊結構,或者立足於人之所處的偶然環境,它們就不會有對一切有理性的東西都有效的普遍性,也不會由此給予有理性的東西以實踐必然性。”

  緊接著,康德特別給出了道德感不能作為道德法則基礎的原因,“在程度上天然有無限差別的情感,是難於給善和惡提供統一標準的,而且一個人感情用事,也不會對別人做出可靠評價。”

  綜上所述,納入他律的經驗原則的道德情感是指我們因遵從道德法則而在心中感受到的一種“滿足”之情,這是我們接觸到的第一種“道德情感”概念。而在《道德形而上學》中的“道德情感”概念也是指的這一種。

  三、第二種“道德情感”概念

  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第二種“道德情感”概念。康德指出,道德法則作為意志的規定根據,造成了兩種情感。

  第一種是痛苦的情感,“由道德法則對意志所作的一切規定的本質就是:意志作為自由的意志,因而並不僅僅是沒有感性衝動的參與,而且是甚至拒絕一切感性衝動,並在一切偏好可能違背那個法則時就中止這些偏好,這意志是僅僅由法則來規定的。所以就此而言,道德法則作為動機的作用僅僅是否定的,而且作為這樣的動機,這動機是能夠被先天認識的。因為一切偏好以及任何感性衝動都是基於情感的,而對情感通過偏好所遭到的中止的否定作用本身也是情感。所以我們可以先天的看出,道德法則作為意志的規定根據,由於它損害我們的一切偏好,就必定會造成一種可以被稱為痛苦的情感,而且在這裡我們就有了第一個例項,也許還是唯一的例項,在其中我們有可能從概念出發先天地規定一種知識在這裡就是一種純粹實踐理性的知識與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的關係。”

  第二種則是肯定的情感,“但既然這個法則畢竟還是某種就自身而言肯定的東西,也就是一種理智的因果性的形式,亦即自由的形式,所以,由於它與主觀上的對立物,亦即我們心中的偏好相反在削弱自大,它同時就是敬重的一個物件,而且由於它甚至擊毀自大,亦即使之謙卑,它就是最大的敬重物件,因而也是一種肯定的情感的根據,這種情感沒有經驗性的起源,是被先天地認識的。因此,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是一種通過一個理智根據造成的情感,而這種情感是唯一我們能夠完全先天地認識,我們能夠看出其必然性的情感。”

  基於以上兩點,康德引出了第二種道德情感的概念,“對情感的否定性的作用,如同對情感的一切影響以及如同任何一般情感一樣,是病理學的。但作為道德法則的意識的作用,因而在於一種理知原因,亦即作為至上立法者的純粹實踐理性的主體關係中,一個有理性的被偏好所刺激的主體的這種情感雖然叫做謙卑理智的輕視,但在與這種謙卑的肯定的根據亦即法則的關係中,同時又叫做對法則的敬重,對於這種法則來說根本沒有任何情感發生,而是在理性的判斷中,由於掃清了道路上的阻力,對一個障礙的清除就被等同於對這因果性的一種肯定的促進。因此,這種情感也可以被稱為對道德法則的一種敬重的情感,而共同出自這兩個理由,它也可以被稱為一種道德情感。”簡言之,康德的第二種道德情感即對道德法則的一種敬重的情感。

  康德對這種道德情感的特徵做了進一步的描述,指出“敬重”作為一種感情屬於感性,但其原因卻在純粹實踐理性裡面,即僅僅由理性造成的,它不是道德法則的根據,而是僅僅用作動機,以使道德法則在自身中成為準則。

  最後,康德特別強調,恰恰是道德強迫才產生出這種道德情感,簡言之,康德的思路為因為強迫所以敬重,因為敬重所以遵從道德法則。

  恰恰是出於上述道德強迫,康德展開了對“道德的狂熱”的批判。概括說來,依康德之見,我們必須是出於由道德強迫產生的對道德法則的敬重遵從道德法則才是道德,出自任何其它情感,即使結果是合乎道德法則的,但仍不能視為道德行為。康德如此是為強調人的有限性,即否定我們可以做到“從心所欲不逾矩”,而這恰恰是康德道德哲學的侷限所在,從而引發了對其道德哲學的批判。

  參考文獻:

  [1]康德:2005年:《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康德全集》第4卷,李秋零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康德:2007年:《實踐理性批判》,《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3]康德:2007年:《道德形而上學》,《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張榮,李秋零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4]李明輝:2008年:《四端與七情:關於道德情感的比較哲學探討》,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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