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範文

  公司成立的時候我們可以根據股東出資情況建立協議書,那怎麼寫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本人單位申請以 股權公司名稱的股權投資 被投資公司名稱,經仔細閱讀本告知承諾書內容後願意作出如下承諾:

  1.本人單位用作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2.本人單位用以出資的股權,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

  1未實際繳納的股權;

  2設定擔保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

  3已出資其他公司的股權;

  4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無記名股票代表的股權;

  5目標企業的股東出資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的股權。

  3.本人單位承擔因違反承諾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股權出資人簽字蓋章:XX

  XX年XX月XX日

  公司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如何解決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表現為根本未出資、未足額出資和未適當出資即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合規定三種形式。在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採取如下的救濟方式:

  1.減少資本,取消股權

  將股東未出資的部分從公司資本中減除,使公司資本與股東的實際出資額一致,取消該股東的股權及股東身份。這種救濟方式的採用,會直接縮減公司的財產規模和範圍,降低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因此,必須嚴格按法定減資程式進行,必須在現有債務進行清償或向提供有效擔保之後,未出資的股東才能有效地從公司退出。

  2.替代出資,追償債務

  由其他股東替代未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的資格繼續存在,股權得以圓滿,同時,替代出資的股東取得向該股東追償的權利,如果追償失敗或該股東無力清償,替代出資的股東應有權選擇繼續追償或直接取得該項股權抵償替代履行的出資。

  3.轉讓股權,變更股東

  將未出資股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由受讓者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此與前種方式的區別在於越過替代履行、追償出資款的中間程式,而直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該項股權。

  顯然,未出資股東和已出資股東對上述方式會有完全不同的立場,如公司經營良好、前景樂觀,未出資股東會趨於選擇填補出資、完善股權;如公司經營不良、前景悲觀,則會趨於選擇不予出資、退出公司。而其他股東的立場可能正好相反。民商法的原則歷來是分辨善惡、歸咎其錯,上述方式的選擇權無疑應歸屬於無過錯的已出資股東,負有過錯的未出資股東在此應承擔被動的不利後果。但需強調的是,股權的轉讓是股東固有的權利,除為清償股東債務而在訴訟程式中強制執行的情況外,股權是不可強制轉讓的,已出資股東如選擇股權轉讓方式,必須以未出資股東的同意為前提,實踐中出現的勒令退股或開除股東的做法都是悖於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