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合同模板
工程造價專業是為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工程預算編制單位培養具備工程造價管理知識,能熟練編制工程造價的應用型技術人才。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合同範文一
委託方甲方:--------有限公司
被委託方乙方:------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情況概述
工程名稱:-----基礎工程結算
工程地點:重慶市----組團
結構型別:鋼筋砼框架剪力牆結構
第二條 委託範圍及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對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基礎工程結算。
服務類別:結算稽核
乙方須:
1、按甲方提供的資料及甲方對結算的具體要求對本工程的工程量計算、材料結
算價按甲方稽核確定後執行,定額套用、取費計算等全部專案分別按甲方要
求進行編審。
2、乙方初審完成後報甲方,根據甲方安排與施工單位對數。
3、對數完成後一式四份提供稽核報告,同時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經濟指標分析
表。
第三條 稽核時間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審價資料起40日內包括國家規定節假日交出審價報告,其中編制結算初稿25日,與施工單位核對工程量及出具結算報告為15日。如甲方提供資料時間延長則稽核時間順延,如對數時施工單位不配合,時間可順延。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及時為乙方的稽核工作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全部檔案和資料,包括承發包合同主要條款、竣工圖、圖紙會審記錄、隱蔽驗收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現場簽證等。
2、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稽核費用。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須按照合同約定,再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稽核業務、出具稽核報告,分專業並按甲方要求計算工程造價,並附工程量計算書,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
2、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乙方須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嚴加保密。除非經甲方同
意,否則,乙方不得將其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和甲方提供的資料對外洩露,一經發現,乙方需向甲方賠償相應損失。
第六條 特別規定
乙方編制完成提交稽核初稿經甲方認可後由甲方組織乙方與施工單位對數,對數須在甲方辦公樓內甲方指定的地點進行,每次對數乙方參加人員不少於二人,乙方不得與施工單位單獨或私下接觸。乙方與施工單位對完數出具稽核報告後甲方另行對本工程結算進行二次稽核,二審與乙方一審結算結果誤差在2%內為乙方工作的合理誤差。
第七條 稽核收費
本結算稽核收費:基本費用以甲方送審工程總造價作為計費基礎乘以相應費率+成果費用以甲方送審工程總造價與結算審定額之差值作為計費基礎乘以成果費率,其中相應費率分別為:
1、基本費用=送審金額×1.0‰;
2、成果費用=送審金額-審定金額×2.0%。
甲方於乙方與施工單位對完數出具正式稽核報告後十四天內支付稽核造價部分諮詢費的70%,餘下30%暫時扣留待二審結算完成後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支付:若二稽核減額低於一審總造價的2%即認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合理誤差範圍內,則餘下30%款項在二審結算完成後十四天內支付給乙方;若二稽核減額超過一審總造價的2%即認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合理誤差範圍,則剩下30%款項不付,此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提交審計報告的,逾期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違約金,超過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計計算,累計違約金不超過諮詢服務費總額。
2、乙方有任何與施工單位惡意竄通的行為,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其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重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蓋章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人: 簽約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合同範文二
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合同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委託單位:諮詢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制說明
一、
本合同示範文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在
原《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合同》基礎上,由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修編完成。 二、
本合同示範文字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在
實際使用時,合同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其中部分條款內容進行增、刪或者調整。 三、
未經編制單位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銷為目進行復制、
抄襲本合同示範文字的任何條款內容。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託人: _ 諮詢人: 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委託人、諮詢人就工程造價諮詢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工程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諮詢工作內容:
㈠: 建設專案可性研究投資估算: □編制稽核 □專案經濟評價 ㈡: □建設工程概算編制稽核 □建設工程預算編制稽核 □建設工程結算編制稽核
㈢: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標底編制稽核
□施工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㈣: 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㈤: □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 □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服務
㈥: □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編制稽核
㈦: □其他:
三、諮詢酬金:
本項諮詢服務酬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㈠諮詢酬金結算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以諮詢工程總造價為基數,費率為 ; □2、以工程造價核減額為基數,費率為 ; □3、以鋼筋抽量噸數為基數,費率為 元/噸; □4、固定酬金; □5、其他;
四、本合同諮詢業務有效期:
本合同約定的諮詢工作自收到委託人的全部有效資料後開始實施, 天內諮詢人向
委託人提交完成的諮詢工作檔案。
五、質量要求:
六、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通用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改檔案。
七、諮詢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八、委託人向諮詢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另一份送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留存。
委託人: 諮詢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備案意見:
備案機構: 經辦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專用條款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本合同時間以“天”為計算單位。事件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節假日,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時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時。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具體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造價計價辦法。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諮詢人按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工作範圍實施諮詢工作。當委託人有要求時,應向委託人提供與本工程造價諮詢工作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諮詢工作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應當按委託人的要求提供服務,保質、按時完
成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第六條 委託人及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工作有關的問題並要求進行核對時,諮詢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給予書面答覆或核對
第七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諮詢工作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工作,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諮詢工作有關的全部資料。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項委託的工作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按時向諮詢人支付諮詢酬金。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在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範圍內,諮詢人具有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履行諮詢工作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要求委託人補充
資料。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工作有關的問題並進行核對。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第十四條 由於委託人的原因使諮詢人的工作受到延誤或增加了額外工作內容,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順延延誤的工作時間並支付額外增加工作內容的酬金。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委託人掌握證據證明或諮詢人主管單位認定屬實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應當認真履行諮詢合同中約定的諮詢工作,並對其出具的諮詢工作檔案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諮詢人單方過失給委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給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一般不超過本合同約定的諮詢酬金總額除雲稅金。
第十七條 諮詢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如果該賠償導致委託人不必要的各種費用支出,諮詢人則應補償。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委託人向諮詢人提供的全部產資料,應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應賠償諮詢人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如果該賠償或其他要求導致諮詢人不必要的各種費用支出,委託人則應補償。
諮詢酬金
第二十二條 諮詢酬金應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超過約定時間不支付諮詢酬金,委託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諮詢人支付應付酬金的貸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如果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
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後3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五條 支付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諮詢人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諮詢工作時,委託人向諮詢發出未盡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7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通知發出21日後向諮詢人發出終止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合同的通知,合同限行終止,諮詢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條 委託人和諮詢人履行完畢本合同全部義務,諮詢人向委託人提交符合合同約定的諮詢工作檔案,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諮詢酬金後,除本合同保密條款繼續生效,本合同即告終止。
其 他
第三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
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三十二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本諮詢工作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本諮詢工作範圍以外,經委託人同意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諮詢人在本諮詢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委託人採納並得到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本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本諮詢工作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對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如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諮詢人指派 造價工程師負責本專案諮詢業務,其主要職責:
第六條 諮詢人應在 日內對委託人及第三人書面提交的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或要求核對做出書面答覆或核對.
第七條 本合同需要諮詢人保密的資料內容和保密時限: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
提供資料時間 。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 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條 委託人授權的本諮詢業務代表,姓名 ,其主要職責:
第十四條 因委託人的原因造成諮詢人增加了額外工作內容的酬金支付:
額外工作內容:
酬金計算方法及支付:
第十七條 諮詢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
第十八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補償委託人因此導致委託人如下各項費用支出: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補償因此導致諮詢人如下各項費用支出“
第二十二 委託人應按以下方式支付諮詢人的諮詢酬金:
合同簽訂後 日內向諮詢人支付預付款 元,合同簽訂後 日內,支付酬金 元,剩餘酬金待諮詢工作全部完成後 天內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討付。
第二十七條 諮詢人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諮詢工作時,諮詢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及委託人支付諮詢酬金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責任方按如下方法賠償對方損失:
第三十三條 諮詢人在諮詢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委託人採納並得到經濟效益,委託人獎勵辦法如下: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部分 補充條款
甲方:乙方:日期:
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合同範文三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字GJ-2002-0212制定的。
第二條 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一專案名稱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地址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專案諮詢所涵蓋的業務範圍: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進度申報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料等。
F類所有與該工程專案相關,包含計量計價等的所有子項。
第三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義務
一諮詢人的義務
1.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2.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雙方在諮詢合同有效期內進一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4項、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後,諮詢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主動徵詢委託人的有關要求,按照委託人的建設施工計劃安排和要求形成書面文字資料約束雙方,嚴格執行,以保證諮詢工作順利進行。
4.諮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諮詢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5.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3.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第四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權利
一諮詢人的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 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二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以事實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錯誤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責任
一諮詢人的責任
1.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計算,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
3.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諮詢費用。
4.諮詢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諮詢成果檔案含工程量計算書及底稿、編審的概預算書、結決算書、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及相關書面及其電子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字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託人的責任
1.委託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2.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
3.委託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諮詢專案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諮詢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雙方同意用__ ______支付酬金。
二雙方同意:該專案整體諮詢費該費用包含所有為該專案造價諮詢服務所產生的一切開支用為整體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二計算。專案預算整體完成並抽查無誤後,一週內,委託人支付諮詢人三萬元,按照工程進度,發包方每支付一次工程款,按照實際資金到達專案部財務部門日期計算,一週內,委託人支付諮詢人一萬元,餘款在工程整體結決算結束後一次性給付。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二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
三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五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六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七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第十條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諮詢人:_______________蓋章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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