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課件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一:

  1、2006年10月5日6時許,陳海某20歲駕駛無號牌的三輪摩托車發動機號616154××搭載陳某、謝某在江濱堤路由東往西行駛,行至出事地點越過道路中心線超越前方車輛時,與由西往東李某18歲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動機號061032××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過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一大隊交管股事故處理民警林某、馮某的現場勘查及調查材料綜合分析證實:陳海某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在道路上沒有按照交通訊號越過對方車道行駛。李某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問:本案中陳海某和李某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處理?

  答:陳海某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在道路上沒有按照交通訊號越過對方車道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交警部門應依法確定陳海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對陳海某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對李某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吳某某被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錄用工人,2007年3月15日,吳某某在下班途中與單某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受傷。為賠償問題,吳某某將單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法院審理,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37000元,單某某賠償1500元。事故發生後,吳某某同時向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經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吳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工傷。吳某某受傷情況經某某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由於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未為吳某某交納工傷保險金,吳某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某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並終止勞動關係。通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服,認為仲裁裁決未扣除吳某某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已獲賠的醫療費等費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勞動者在獲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賠償後,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損害的,侵權人已對勞動者受害人進行了賠償,並不影響受害人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對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提出吳某某享受工傷待遇時應扣除交通事故侵權人已賠部分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援。因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沒有為吳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吳某某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當由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單位被判決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二:

  3、2008年12月8日23時許,謝××飲酒後駕駛桂N-39672號摩托車附載陸××、謝××在廣中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沙尾橋時,因摩托車與橋面圍欄相撞,造成謝××被拋下橋底泥地,當場死亡,陸××與謝××不同程度受傷及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問:本案中,誰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為什麼?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答:謝××飲酒後駕駛兩輪摩托車超載及忽視路面情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二十六條第六項"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之規定,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4、07年9月20日,老王與某保險公司簽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為其所有的帕薩特汽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司機座位險及前排乘客座位責任險,保險期間為1年。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司機座位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前排乘客座位責任險保險金額為每座50000元;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均為不計免賠率,且均無絕對免賠額。合同簽定後,老王交付了各項保險費共計5485.71元。2007年10月30日,老王的朋友小張向其借車外出旅遊,途中與一農用車相撞,造成農用車司機受傷,老王的車輛受損。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張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農用車司機負次要責任。後經法院調解,老王賠付農用車司機各種費用450000元。同時,老王因該事故花費車輛維修費86599元。事後,老王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今年7月,老王一張訴狀將該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問: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為什麼?

  答:老王與某保險公司簽定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善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小張是具有駕駛資格的合法駕駛人員,老王將車輛借給小張使用,並非法律所禁止,也未違反原告老王與某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或改變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從而因此增加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對某保險公司來說並沒有合同利益受損的情形發生。老王作為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將保險車輛交付小張駕駛,小張即是保險車輛所有人允許的駕駛人。老王和小張作為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和駕駛人相對於某保險公司來說是本案車輛保險合同的一方相對人。法律規定由借用人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法律對車輛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間內部權利義務的確定,不應成為某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的理由。老王因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發生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