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案例分析

  計算機軟體產業既是當今世界高科技產業及其資訊產業的基礎,也是全球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的標誌,隨著資訊資源數字化、網路化的加快,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備受各界的關注。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篇1

  原告石鴻林訴稱:被告泰州華仁電子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仁公司***未經許可,長期大量複製、發行、銷售與石鴻林計算機軟體“S型線切割機床微控制器控制器系統軟體V1.0”相同的軟體,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故訴請判令華仁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證據保全公證費、訴訟代理費9200元以及鑑定費用。

  被告華仁公司辯稱:其公司HR-Z型線切割機床控制器所採用的系統軟體系其獨立開發完成,與石鴻林S型線切割機床微控制器控制系統應無相同可能,且其公司產品與石鴻林生產的S型線切割機床微控制器控制器的硬體及鍵盤佈局也完全不同,請求駁回石鴻林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8月1日,石鴻林開發完成S型線切割機床微控制器控制器系統軟體。

  2005年4月18日獲得國家版權局軟著登字第035260號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書載明軟體名稱為S型線切割機床微控制器控制器系統軟體V1.0***以下簡稱S系列軟體***,著作權人為石鴻林,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2005年12月20日,泰州市海陵區公證處出具***2005***泰海證民內字第1146號公證書一份,對石鴻林以660元價格向華仁公司購買HR-Z線切割機床數控控制器***以下簡稱HR-Z型控制器***一臺和取得******No:00550751***的購買過程,製作了保全公證工作記錄、拍攝了所購控制器及其使用說明書、外包裝的照片8張,並對該控制器進行了封存。

  篇2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雕公司***訴稱:原告自主開發了精雕CNC雕刻系統,該系統由精雕雕刻CAD/CAM軟體***JDPaint軟體***、精雕數控系統、機械本體三大部分組成。該系統的使用通過兩臺計算機完成,一臺是加工程式設計計算機,另一臺是數控控制計算機。兩臺計算機執行兩個不同的程式需要相互交換資料,即通過資料檔案進行。

  具體是:JDPaint軟體通過加工程式設計計算機執行生成Eng格式的資料檔案,再由運行於數控控制計算機上的控制軟體接收該資料檔案,將其變成加工指令。原告對上述JDPaint軟體享有著作權,該軟體不公開對外銷售,只配備在原告自主生產的數控雕刻機上使用。2006年初,原告發現被告上海奈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奈凱公司***在其網站上大力宣傳其開發的NC-1000雕銑機數控系統全面支援精雕各種版本的Eng檔案。被告上述數控系統中的Ncstudio軟體能夠讀取JDPaint軟體輸出的Eng格式資料檔案,而原告對Eng格式採取了加密措施。被告非法破譯Eng格式的加密措施,開發、銷售能夠讀取Eng格式資料檔案的數控系統,屬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原告為保護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軟體著作權的侵犯。

  被告的行為使得其他數控雕刻機能夠非法接收Eng檔案,導致原告精雕雕刻機銷量減少,造成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支援精雕JDPaint各種版本輸出Eng格式的數控系統的開發、銷售及其他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485000元。

  篇3

  自2002年至2006年4月,陳建江一直在公司任職技術部經理,任職期間負責開發出ELDesign1.0軟體,鷗蓮公司是ELDesign1.0軟體的著作權人,並在國家版權局登記,登記號分別為2004SR03817。2006年4月,鷗蓮公司瞭解到陳建江有與他人共同侵犯鷗蓮公司軟體著作權及商業祕密的行為,遂與陳建江交涉並扣留其辦公手提電腦。

  經對陳建江辦公電腦檢查,鷗蓮公司發現電腦中存有被命名為INPower2005的軟體版本。陳建江的辦公電腦顯示,從2005年開始,陳建江在任職期間就開始利用鷗蓮公司提供的工作條件以及掌握鷗蓮公司技術祕密和客戶資源的職務便利,同中機創傑公司將鷗蓮公司的ELDesign1.0軟體加以修改更名為INPower2000V1.0軟體,由中機創傑公司向國家版權局進行登記,登記號為2006SR06140。經過對比,登記在中機創傑公司名下INPower2000V1.0軟體與陳建江工作電腦中的INPower2005軟體基本相同。INPower2005軟體是陳建江在鷗蓮公司任職期間對ELDesign1.0軟體進行升級所形成的職務作品,其版權屬於鷗蓮公司所有。陳建江在任職期間擅自代表中機創傑公司為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和北京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試用INPower2000軟體提供技術服務,上述單位均屬鷗蓮公司客戶資源,現已購買或準備購買INPower2000。

  鷗蓮公司認為中機創傑公司和陳建江的行為是共同侵權,侵犯了鷗蓮公司對ELDesign1.0軟體的著作權,請求法院確認中機創傑公司登記的INPower2000軟體對鷗蓮公司的ELDesign1.0軟體構成侵權;判令中機創傑公司及陳建江立即停止銷售和許可他人試用或使用侵權軟體INPower2000等行為;判令中機創傑公司及陳建江在侵權影響範圍內向客戶書面說明侵權事實並消除影響;判令中機創傑公司及陳建江連帶賠償鷗蓮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