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廳不允許設定在地下幾層
根據《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規定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是不得設立娛樂場所的。因為娛樂場所屬於人員密集的地方,一旦發生火災,地下二層及以下場所人員無法快速逃生。
歌舞廳不允許設定在地下幾層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組織巡查人員培訓考核,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地下一層的場所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地下二層及以下場所空氣流通不暢,發生火災容易導致人員窒息,所以不允許在地下一層以下設定歌舞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