録事的意思

注音 ㄌㄨˋ ㄕˋ

拼音 lù shì

基本釋義

⒈  舊時政府機關中管記錄、繕寫的小吏。

郡錄事駭之。——明·高啟《書博雞者事》

copyist; an office clerk;

國語辭典修訂本

録事「ㄌㄨˋ ㄕˋ」

⒈  職官名。舊時各官署繕寫檔案的官員。

⒉  唐代科舉考試,同年及第者聚會,便請一人為錄事,主持宴席間的應酬事務。最初由狀元擔任,後多改以妓女充任。

引證解釋

⒈  職官名。 晉 公府置錄事參軍,掌總錄眾官署文簿,舉彈善惡。後代刺史領軍而開府者亦置之。省稱“録事”。 隋 初以為郡官,相當於 漢 時州郡主簿。 唐 宋 因之,京府中則改稱司錄參軍。 元 廢。 清 初各部又設錄事; 清 末新官制,京師各部及京內外各級司法衙門均設有八品以下錄事。參閱《通典·職官六》、《通志·職官十五》、《文獻通考·職官十七》、《清史稿·職官志六》。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除蠹》:“崔立 為 雒縣,有豪族 陳氏 為縣録事。”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十二:“諸縣人吏,國初,押司、録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
《古今小說·臨安裡錢婆留髮跡》:“忽一日,縣尉請 鍾録事 父子在衙中飲酒。”
清 孫枝蔚 《贈黃仙裳》詩:“不曾嗔録事,每欲卜南村。”

⒉  指 民國 時官府或其他機構中任抄寫工作的低階職員。

老舍 《趙子曰》第二十:“他說只有文書科有一個錄事的缺。”
曹禺 《日出》第二幕:“我是大豐銀行的錄事。”

⒊  唐 代 曲江 宴上進士所推舉的督酒人。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散序》:“其日狀元與同年相見後,便請一人為録事,其餘主宴、主酒、主樂、探花、主茶之類,鹹以其日闢之。”
原注:“舊例率以狀元為録事。”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慈恩寺題名遊賞賦詠雜紀》:“崔沆 及第年為主罰録事,同年 盧彖 俯近關宴,堅請假往 洛 下拜慶,既而淹緩久之…… 沆 判之。”

⒋  稱會飲時執掌酒令的人。

唐 皇甫鬆 《醉鄉日月·律錄事》:“夫律録事者須有飲材……觥録事宜以剛毅木訥之士為之。”
唐 元稹 《黃明府詩》序:“小年曾於 解縣 連月飲酒,予常為觥録事。曾於 竇少府 廳中,有一人後至,頻犯語令,連飛十二觥,不勝其困,逃席而去。”

⒌  妓女。 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六:“蘇叔黨 政和 中至 東都,見妓稱‘録事’,太息語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變古, 唐 以來舊語盡廢,此猶存 唐 舊為可喜。’前輩謂妓曰‘酒糾’,蓋謂録事也。

相藍 之東有 録事巷,傳以為 朱樑 時名妓 崔小紅 所居。”

⒍  開設賭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 王得臣 《麈史·博弈》:“世之糾帥蒲博者,謂之公子家,又謂之囊家,亦謂之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