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春節期間呼和浩特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2015年春節期間呼和浩特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了加強節日期間的防火安全工作,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和人員傷亡,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在全市營造安全、文明、祥和的節日環境,現將春節、元宵節期間嚴禁銷售點放孔明燈、禁止點旺火、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從2015年2月10日(農曆臘月二十二)至3月6日(農曆正月十六),嚴禁在全市範圍內銷售和點放孔明燈。嚴禁在建成區(哈拉更溝以西、西二環以東、大黑河以北、110國道以南)範圍內點旺火。嚴禁在建成區以外的`易燃易爆場所周圍和可燃物堆垛附近點旺火。嚴禁在黨政機關、廣播、電視、電信等重點保衛單位,學校、醫院、賓館、飯店、商場、車站、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重要倉庫和堆垛周邊,有外牆保溫材料的在建建築物周邊,全市文物保護單位周邊,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周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交通要道、十字路口和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周邊燃放煙花爆竹。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廣大市民應從維護首府平安和諧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銷售點放孔明燈、點旺火、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各種危害,移風易俗,切實樹立公共安全、現代文明和節能環保意識,自覺遵守本通告。
對違反本通告造成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市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