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範文6篇

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範文6篇

  我們眼下的社會,有各項事務需要申請書,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那麼申請書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範文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範文6篇1

  申請人:xxx,男,漢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住址:xxx,聯絡電話:xxx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號裁定書

  二、解除對於申請人所擁有的房屋的查封狀態;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與借款萬元,雙方暫定六月之內償還,並且願意以執行令中涉及的號房屋用於抵押。隨後為了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對此進行了公證。因此,申請人對債務並無申請,對其真實性表示認可,但是對於貴院釋出的(令)以及執行辦法以及查封行為不予認可。

  申提出申請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與本案債權人約定有效,但是其具體抵押行為並未完成,查封行為違法。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同時規定了,以不動產作為抵押時應當以登記作為抵押成立要件,並且規定了各種不動產和動產的登記部門。

  因此,貴院查封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所有權,支配權。請求貴院對此行為予以糾正。

  二、雙方的做的公證只能是對債權債務真實性的一種證明,以此強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為不合法

  申請人與之間債權債務真實有效,申請人予以認可,但是公證書只能是對於本次債權債務真實性認可的第三人見證行為,並不對其公正內容是否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承擔責任,因此,貴院不能以公證代替國家強制性規定,以抵押權之名查封我方房屋,進而強令我方將所涉不動產交付他人其行為不合法

  三、抵押權是為了使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保障行為,在抵押權成立之前不得對抗第三人

  作為獨立法人機構我方債務眾多,在不動產抵押登記前如何處置財產是我方自主行為,我方透過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償還,但是貴院查封之後,該房產價值遠超所欠債務,對申請人並不公平,對於所涉其他債權人更不公平。而且執行書中涉及房產無法交易無法變現,導致債權糾紛更加嚴重,矛盾更加尖銳,並不符合積極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矛盾的主旨。因此貴院在執行令中標註的或者強制交付房屋一說不合理。

  四根據上述三條申請人可以推論,在貴院頒佈的執行令中,後加的一條“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種強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應該出現在該執行令中,申請人不能依據該文書內容協助執行,更不應該作為貴院一種手段強加於申請人。因此請求貴院對於該執行令予以中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範文6篇2

  申請人:方xx,女,漢族,1963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xx路xx大街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

  在申請執行人梁xx與被執行人xx區xx實業發展公司,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申請人的財產,即:位於xx市xx區xx街xx大道x號x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申請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申請。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申請人的財產位於xx區南沙街xx大道xx號xx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方xx與被執行人xx區xx實業發展公司雙方於20xx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區xx大道xxx號xxx房的房屋出售給申請人,申請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申請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申請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申請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申請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申請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申請,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範文6篇3

  申請人:

  請求事項:

  申請人xxxx糾紛一案,業經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與xx年xx月xx日送達生效,進入執行程式。訟爭標的xx,系xx,人民法院判決xx,剝奪了我的xx權利,特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好xxxxxxxxxxxx糾紛問題後再予執行。

  事實和理由:xxxxxxxxxx(寫明案件的經過、事情起因、爭訟標的及法院判決的結果等)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範文6篇4

  申請人:吳某,女,漢族,無職業。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某系夫妻關係,貴院於__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維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於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某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採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係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餘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申請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申請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範文6篇5

  申請人:xx有限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請xx城區法人民院判決我公司賠償xx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在借款後,我公司就已經還了xx公司xxxx萬元的現金,而xx公司因為自身原因無力銷售任務,私自把xx17戶客戶的房屋首付款佔為己有,沒有履行銷售合同的規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銀行賬號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額大約是xxxx多萬,而實際當初我公司與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xxxx元。即我公司已經遠遠超過需要支付的金額,現在xx公司申請拍賣我公司的商品房,實屬不合理要求,無法律依據。

  綜合上述,申請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上的義務,貴法院繼續拍賣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特此向貴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書,請求貴法院依據事實情況,判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xx城區法人民院

  申請人:xx有限開發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範文6篇6

  申請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現無業。

  請求事項:請求不予強制執行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號裁定。事實和理由:

  柴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xx市xx區人民法院與xx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於20xx年4月xx日送達生效。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申請人所有的位於xxxxxx的房產,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柴某與王某之間的借貸關係,申請人並不知情。

  1.柴某訴稱王某於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幣50萬元。申請人對此從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將該50萬元的任何部分用於申請人與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請人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穩定,家庭成員身體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從未進行過任何大額投資行為,根本無需向柴某舉借如此鉅額債務。王某向柴某舉借債務並未告知申請人,亦從未將任何該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僅僅憑藉一張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條用來證明王某向其舉借50萬元債務,該事實認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處。第一、柴某出借50萬鉅額款項,卻不知王某用於何處?以何種方式償還?柴某提供的用來證明王某欠其50萬的欠條,不僅金額單位無法認清,而且也沒有寫明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必要條件,這與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與王某之間一直存在曖昧關係,該欠條是柴志傑用以脅迫王某維持與其之間不正當關係的保證。所謂借錢一事,純屬子虛烏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動給柴志傑出具了50萬的欠條,也應當視為王某對柴某的贈與行為,而該贈與行為在未實際交付之前,並未生效。二、申請人與王某已與xx年xx月xx日透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未審先判”,裁定執行申請人名下的該房產,剝奪了申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1.柴某與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審理歷時1年xx個月,而在此期間,柴某既未向申請人提起過任何訴訟,法院亦未將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讓申請人參加該案的審理。

  2.申請人與王某已於xx年xx月xx日透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對於申請人來說,是“未審先判”,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綜上,申請人對本案執行提出申請,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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