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申請書怎麼寫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申請書怎麼寫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認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只能向上級部門申請複核,那麼交通事故認定複核怎麼寫?小編整理了一篇範本,詳情請看下文。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與交通事故的關係等基本情況)
複核請求:請求撤銷《長公交認字[2010]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劃分事故責任,認定王XX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事故經過
2010年XX月XX日23時許,楊駕駛兩輪摩托車後載其同學趙和我女兒陳XX,沿1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XX河橋東中國石油加油站處轉彎準備進入加油站路口加油時,被王駕駛陝AXXXX/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撞翻,致我女兒死亡,其同學趙和楊負重傷。
後西安市長安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摩托車駕駛員楊負主要責任,麵包車駕駛員王負次要責任,我女兒陳XX無事故責任。
二、複核理由:
首先,王違反交通安全法,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有多處過錯行為,應該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具體表現如下:
1、王駕駛陝AXXXX/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嚴重超速駕駛;
2010年XX月XX日23時正值深夜天色很黑(無月光),並且107國道由豐裕口環島向西無路燈照明,該路段屬於事故多發路段。然王卻在該路段超速駕駛,車速達73公里/小時,致交通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因此,王夕應當盡到降低車速謹慎駕駛的義務,而且本路段屬於限速路段,及時是白天行駛條件良好情況下也不應超過60公里/小時的速度。而其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超速行駛屬於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王駕駛陝A871L8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路經過加油站交叉路口,違反禮讓先行通行規則。楊駕駛的摩托車首先駛入加油站交叉路口,王理應讓楊通行。但王卻並未減速慢性,仍以73公里/小時的高速行進最終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王明顯違反《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 規定:機動車透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透過;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此行為,王有嚴重過錯。
3、王駕駛車輛未採取制動措施,從而以高速行駛狀態導致嚴重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現場未發現麵包車緊急剎車的痕跡,這說明王在駕駛該車在事故發生前,注意力不集中,未盡到注意義務,沒有剎車致使該車直接撞翻摩托車,而致使交通事故發生。
4、王駕駛的車輛安全效能不符合機動車道路通行安全標準。
王駕駛的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種種跡象表明,該車車況並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從舉證責任講,王未提供有關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報告,交警部門也未出具有關合格報告。因此,對於該車輛不能認定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王之行為嚴重違法,具有嚴重過錯。
5、王駕駛的機動車嚴重超載。
王駕駛的機動車核定載客人數為7人,而實際載客人數為9人,超過法定載客人數。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的規定。而這一事實,交警的事故認定中並沒有提到,有意隱瞞,應依法更正。
6、王駕駛機動車與車上人員一直閒談注意力不集中並長時間接打電話妨礙安全行車。王夕的行為違反《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38條有關確保安全行車的原則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關於禁止有接聽或撥打手提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之規定。
7、王駕車未系安全帶,有過錯。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而王駕駛機動車卻不繫安全帶,明顯違反安全駕駛的通行規定。
第二,楊駕駛的摩托車雖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情形卻不完全符合事實。
楊並未違反直行先透過之規定。
交通事故發生前,楊駕駛的摩托車車身已經轉過中黃線,已經駛到另側加油站路上,且事發現場顯示,麵包車撞在摩托車尾部,此足以證明摩托車行駛中被面包車撞擊,故楊震駕駛的摩托車未違反直行先透過的規定。
關於這一點,可以從以下幾個細節來理解:(1)車速對比:楊摩托車車速18公里/小時,王麵包車車速73公里/小時,(2)車輛撞擊部位對比:摩托車尾部,麵包車車頭,(3)車輛位置:摩托車行駛已過黃線至加油站叉路路口。
另外,事故認定認定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顯然,交警部門已經認可了楊駕駛摩托車要行進的方向路段為交叉路口,但在事故認定的事實表述中隻字未提交叉路口字眼。在對王的責任劃分上把關於叉路口的事實拋開,更把對於楊有利的有關交叉路口通行的交通安全法規全部拋開。事故認定書的理解是濫用了直行先透過之規定。
第三,事故認定在歸責事實的陳述上明顯有失公正。
1、對於王違反交通安全法的過錯行為有意掩蓋,提之過少,過於皮毛。
2、同樣性質的過錯行為,在認定中的作用卻不一樣,對於楊未帶安全帽列為過錯行為的重點內容,而對於王未系安全帶接打電話嚴重超載的行為卻隻字未提。
3、是非顛倒,理解片面,以致對於同樣的'事實發生錯誤的理解。直行先透過之規定並非無條件的不變規則,那就是交叉路口已經有優先通行的車輛在通行時,直行車輛應該減速慢行禮讓優先車輛通行。本案就是這麼一種特殊的情形。綜合當時的車速車位置及撞擊點情況,可以確認楊震駕駛摩托車沒有違反直行車輛通行的規定,在行進到加油站路口時屬於優先通行車輛,王駕駛的車輛理應讓楊摩托車優先通行。
第四,事故發生後,王施救不力,致陳XX未得到及時搶救。
事故發生後,王受傷較輕意識清晰,活動自如,而陳XX、楊和趙受傷較重意識模糊,無法活動,但王卻讓120急救醫生對其車內受傷較輕人員先行送往醫院進行施救,並未讓120急救醫生對陳XX、楊和趙重傷傷員先期進行施救,致搶救時間延誤一個半小時左右,導致陳XX未得到及時搶救。
特別是當時撞擊情況,按常理判斷陳XX坐的是摩托車沒有任何車身保護,而且被撞擊甩到遠處昏迷不醒,受傷顯然嚴重理應成為救治的重點,而王並未及時救治,有嚴重的過錯。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王的過錯情況看,還是從楊的過錯看,王的過錯都遠遠大於楊,陝AXXXX/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王應該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請求依法複核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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