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公司員工請假制度管理範本

2015最新公司員工請假制度管理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 公司實行員工每週五天工作制,週六、週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 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式,經審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 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

  第五條 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核准許可權進行申請:

  (一)請假不超過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總裁審批。

  (三)請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和主管副總裁稽核後,報總裁審批。

  (四)經審批的《請假單》應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 員工休假結束後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七條 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

  第三章 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八條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 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後的週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 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 帶薪假

  第十一條 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事假不超過三天。

  (二)請事假應從嚴掌握,並按照請假審批許可權報批。超過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資、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病假

  (一)員工本人因並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病假不超過三天,公傷治療休息的除外。

  (二)請病假的審批及手續:

  請病假的需填寫《請假單》,並按照請假批准許可權報批,事後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鎮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病休建議書、住院手續等證明方有效。

  員工因患急病,需在醫院急診治療的,事後需憑診斷書、住院手續等憑證補填《請假單》報批,經批准的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婚假

  (一)員工本人的婚事,可請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條件婚假為十天。員工在外地結婚的,可根據實際里程給予在途時間。婚假必須提前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婚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 產假、護理假和乳假

  (一)女員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假為十五天。難產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十五天。產假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男員工在妻子生育期間可享受護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三)女員工產假期滿身體經醫院診斷仍未恢復健康,可請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乳假期不計發薪資。

  (四)產假和護理假期間薪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 喪假

  (一)父母、配偶喪亡可給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給假三天。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二)喪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章 加 班

  第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員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節假日需要加班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事後可適當調休。沒有調休的,核發加班薪資。

  平時需要加班員工需在前一天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呈分管領導核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並作為計發加班薪資的依據。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時補籤加班申請單並交人力資源部,逾期不計加班。

  節假日和週六、週日加班應當打卡。

  第十七條 加班薪資的計算方式由人力資源部另行確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本規定 制定,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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