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的承諾書範文_承諾書
關於夫妻的承諾書範文_承諾書
現如今,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承諾書,承諾書由標題、啟語、正文、結語、署名、日期六部分組成。相信許多人會覺得承諾書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夫妻的承諾書範文_承諾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於夫妻的承諾書範文_承諾書1
狂晚聽妻教導,感觸良深,如果沒有妻子的深明大義,相信我倆早已天天吵架,如果沒有妻子的聰明伶俐,相信我早已甩掉,如果沒有妻子的體貼照顧,相信我也不會像現在這麼靚仔,如果沒有妻子的堅定不移,相信我早已無福繼續享受這段感情!
數天下最知我者,莫過於妻子,我的一舉一動,她基本能預知,所以我做錯什麼,為什麼錯,她更是瞭如指掌,娓娓道來時,循序漸進,層層分析,讓我這頭喜歡轉鑽牛角尖的`笨牛,很快就能瞭解到問題的原因,以及解決的方法。今晚你說的對,很多時候我其實在逃避。雖然自己經常自催自擂自己的責任心,不想傷害別人,原來歸根到底,自己是怕承擔責任,選擇逃避。我知道錯了,妻子說,“難道你想做一件事情,開始時候覺得可以,就答應做了,後來忽然覺得又不行,就自動退出,撒手不理?”恰當的比喻猶豫一把利劍直插-我心靈深處,這是出自於她對我的信任,我應該更加努力,主動承擔這份責任。夫妻雙方本來就是應該患難與共的,我不能鑽牛角尖,而且也不可以逃避,遇到問題要迎難而上!
一年時間其實很快可以過去咯,讓更多的時間來檢驗我們的愛情,我也會更加努力學習,賺錢,然後和妻子一起找更多的時間去更多地方遊玩,留下更多值得回憶的美好故事。成長路上,一路有你,愛你之至!
再次感謝妻子,我會答應你,堅定不移的努力,不放棄任何生活,不自暴自棄,不自我閉塞,以陽光的心態面對一切,少點色心,保護好妻子,讓她成為最幸福的女生! 老婆,我愛你!時刻銘記我的承諾,一“瑜”既往 ,9999!
承諾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關於夫妻的承諾書範文_承諾書2
咀 方: 丈夫: ,男, 住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妻子: ,女, 住 身份證號碼:
咀 方、乙方系夫妻關係,為了共同維護良好、和諧的婚姻關係,甲乙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
第二條 甲乙雙方不得無故關閉手機或是不接聽一方的電話,但能證明由於工作原因或是其他原因除外,一方發生關閉手機或是不接聽另一方的電話的情形後,關閉手機或是不接聽電話一方必須在發現發生相關情形後3小時內向另一方說明(說明方式包括電話、簡訊、留言等),雙方應在每天上午7點至晚上11點期間儘量保持手機隨身攜帶並使手機處於開機狀態。
第三條 甲乙雙方承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斷絕與婚外異性頻繁聯絡但能證明是工作原因除外(聯絡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於:見面、電話、簡訊、郵件、書信、QQ等)。
第四條 甲乙雙方承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晚11點之前回到家中,如一方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導致晚上11點之前無法回到家中,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說明情況(說明方式包括電話、簡訊、留言等)。
第五條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過錯方自願放棄包括房子、車子、其他債權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由過錯方承擔。
第六條 甲乙雙方承諾不因婚後無子女作為吵架甚至離婚的藉口。
第七條 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支付另一方精神補償金人民幣 萬元。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如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透過本協議簽訂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每份兩頁,請逐頁簽字)。
第十二條 解釋:本協議所稱“頻繁聯絡”是指每日聯絡3次以上或單次聯絡超過5分鐘;
本協議所稱“不正當男女關係”是指與婚外異性保持曖昧關係、男女朋友關係、性關係等。
承諾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關於夫妻的承諾書範文_承諾書3
1.保證對老婆好,保證對老婆家人好。
2.保證老婆開心時要陪她開心,不開心時要哄她開心。
3.保證陪老婆逛街時不喊累,而且要主動用平時省下來的零用錢付帳。
4.保證出差要請假,晚回家吃飯也要請假,買超過50元以上的東西要申請。
5.保證只要老婆喜歡的事,絕對全力支援,積極配合,不說老婆不喜歡聽的話,不做老婆不喜歡做的事。
6.保證不和老婆搶電視看,主動給老婆買零食。
7.保證一定要記得我們的結婚紀念日及老婆的生日和愛好。
8.保證經常誇老婆在我心中是最漂亮的。
9.保證主動幫老婆做家務,家裡最髒最累的活都要搶著幹。
10.保證每月按時按量上交工資,不存私房錢。
11.老婆永遠是對的。
12.如果老婆錯了。請參考第11條。
特此保證!
承諾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