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定於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下面為大家帶來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快來看看吧。

  但是關於它的歷史由來,你知道嗎?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同時,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髮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透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徵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一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諮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發展歷史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

  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詢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併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督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官方微博。

  201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綜合頻道現場直播3·15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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