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節日介紹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節日介紹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於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歷史由來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315標誌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同時,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髮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透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徵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一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諮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節日運動
消費者運動,指的是在近、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為爭取社會公正,維護自身權益,同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進行鬥爭的一種有組織的社會運動。起初,在歐美一些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一些企業無視消費者利益,生產和推銷劣質產品,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如美國就曾出現過在食品、藥品中加入許多有害物質,損害消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當時,芝加哥的肉類食品加工業的衛生狀況也非常令人擔憂。正是因為如此,有人提出對食品、藥品進行檢驗的主張。在這種情況下,廣大消費者逐漸形成共同意識,要與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鬥爭,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認識到憑個別消費者的力量無法對抗有組織的企業者,必須團結才能產生力量。於是,消費者運動便應運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 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成為正式會員世界性的消費者運動引起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代表已被吸收併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並反映他們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檔案的制定。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敦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節日宗旨
⑴向消費者提供資訊,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⑵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⑶蒐集消費者的意見並向企業反饋
⑷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⑸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並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⑹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
⑺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節日組織組織介紹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IOCU)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組織。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發起成立,在荷蘭登記,總部設在荷蘭海牙,亞太地區分部設在馬來西亞的檳嶼。主要宗旨 在世界範圍內協助並積極推動各國消費者組織及政府努力做好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促進對消費服務進行比較、試驗的國際合作;促進消費資訊、消費教育和保護消費者方面的其它各種國際合作;收集、交流各國保護消費者法規及慣例;為各國家集團討論有關消費者利益問題解決辦法提供講壇;出版有關消費者資訊的資料;與聯合國的機構及其它國際團體保持有效的聯絡,以起到能在國際範圍內代表消費者利益的作用;透過聯合國的機構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對發展中國家關於消費者教育和保護的發展計劃,給予一切實際 的援助和鼓勵。組織結構 全體大會,由各個成員組織所推選的代表組成。 理事會由會議推選3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指定執行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十名領薪者。經費來源於會費和出售出版物。在聯合國有關機構中具有諮詢地位。這些機構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消費者諮詢理事會、歐洲保護消費者委員會。同時,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亞太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聯合國國內婦女委員會中派有代表。 聯絡單位:國際電器技術委員會。組織活動 設有小組委員會或工作組負責檢測商品,進行教育、發展、法制、醫療等活動;在亞太地區設立顧問小組委員會,提供資訊資料的專門來源。中央秘書處設有圖書館,以收集和傳播與消費者利益有關的立法、技術、教育的資料。制訂拉丁美洲和亞太地區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管區內區域發展計劃,支援並進行有關不完備商品標籤、向第三世界傾銷危險藥品、 農藥以及嬰兒食品的監察等問題的研究。
準則內容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投票通過了第39/248號決議,大會在該項決議中核可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保護消費者準則》,是一部具有世界意義的保護消費者的綱領性檔案。它分四部分46條,文中不僅指出了消費者所應享有的權利,而且對各國政府和企業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也提出了詳盡而嚴格的要求。在前兩部份中,用了6條的篇幅,主要闡述了這套保護消費者準則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制定該準則的一般原則。 其中,著重闡明制定這套準則的目的,是要保證消費者的下列合理需要獲得滿足:
⑴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⑶使消費者取得充足資訊,使他們能夠按照個人願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況的選擇
⑷消費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辦法
⑹有組織消費者及其他有關的團體或組織的自由,而這種組織對於影響他們的決策過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第三部分共36條,是該準則的主體部分。
主要圍繞消費者需要保護的具體方面,對承擔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義務主體─各國政府及企業所應採取的措施作了規定。確保消費者的身體安全,對消費者來說是最重要的一項權益。該準則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國政府採取適當政策,確保製造商生產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預見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費者說明如何正確使用商品,並使他們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預見到的用途方面會有何種危險。在產品上市之後,製造商或經銷商如果發現未曾預見的危險,應毫不遲延地通知有關當局和必要時通知消費大眾。政府也應考慮保證消費者適當獲悉危險的方法,一旦發現產品有嚴重缺陷或即使正確使用也會造成重大危險,製造商或經銷商應收回該產品加以替換或修改,或改換另一產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時間內這樣做,就應適當賠償消費者。
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該準則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國政府透過有計劃督促製造商、經銷商和其他從事商品和服務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強制性標準,以防止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的做法。這類程式必須特別照顧低收入消費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國政府鼓勵所有企業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決消費者的爭端,並設立向消費者提供協助的志願機構,其中包括諮詢服務和非正式控訴程度,提出應向消費者提供關於現有賠償和其他解決爭端程式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