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守望正義》觀後感

電視劇《守望正義》觀後感

  《守望正義》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指出:“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價值一樣,正義乃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那麼什麼是正義?又怎麼會成為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如何才能實現正義?這不僅是一個哲學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大千世界,芸芸眾生,制度不同,環境差異,人們對正義的理解也大相徑庭,“正義乃是兩件事物之間的一種恰當關係” ,“正義乃是我們在平衡中所做出的價值判斷” ,……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對正義的理解。正如博登海默說的那樣“正義具有著那麼一張變幻不定的面孔,他就像古希臘神話當中的人物一樣,總是變幻不定,我們很難給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但是我們還必須得努力的闡釋它。”

  正義是人類社會崇尚的美德,是社會制度的基本準則,正義本身不能自我實現,就國家和社會層面來講,正義必須有以國家權威為後盾的體制、機制、機關和人員作保障,必須有正式的、權威的表達和實現通道。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監督是社會正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環節。“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根本任務。基於法律監督的憲法職能定位,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對正義的理解和守望,對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具有認識論上的意義。

  正義是人類社會的永恆追求,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它不存在於自然的苦樂原則之中,不存在於抽象的理性觀念之中,正義存在於人類社會制度之中。守望正義是一份莊嚴而厚重的責任,是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的價值選擇和理想追求,是檢察機關切實履行憲法職責、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政治責任。

  正義的力量能夠喚醒沉睡的良知,驅走一切邪念和不公正。任何挑戰正義的行為在莊嚴的法律面前都是蒼白無力、註定要失敗的。然而,守望正義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正義的實現必然要悖逆一些人的願望,衝擊現有的社會分配格局,損害某些群體和個人的非法既得利益,肯定會受到形形色色的阻礙、干擾和反抗。“徒法不足以自行”,守望正義不僅僅是法治理念、也不僅僅是價值追求,更需要實實在在的行動,“十步之內必有芳草,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檢察人員要有守望正義的勇氣、力量、能力和水平。

  守望正義,始終堅持檢察工作的政治方向。“政治的合法性是國家治理的第一要務”,而“司法決定的權威性是因為它們出自一個獲得了政治認可的淵源”。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始終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正確處理執法辦案與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把對黨、對人民、對法律的無限忠誠作為自己始終不渝的理念和信條。

  守望正義,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司法依賴於民眾的信賴而生存”,國家一切權力都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人民滿意是檢察工作的最高標準,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聽民聲,察民情,解民憂,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把群眾工作貫穿於執法辦案全過程,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法化解糾紛,讓人民生活的更加安全、更有尊嚴、更加幸福。

  守望正義,始終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精神狀態關乎事業成敗”。檢察人員要錘鍊品德意志、錘鍊真本領,自覺防止盲目樂觀、不思進取的不良情緒,永不自滿、永不懈怠,咬定青山不放鬆,真正做到堅定不移、矢志不渝。勇於迎難而進,勇於開拓創新,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勇於爭創一流,提升工作標杆,更新思想觀念,不斷實現自我超越,在法律監督的光榮事業中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守望正義,始終確保權力的正當行使。檢察權源於人民,屬於人民,必須服務和服從於人民。“權力應依法行使,而不得高於正義”。檢察人員要樹立忠誠、公正、清廉、為民的核心價值觀,遵法、重效、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執法觀,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統一的業績觀。對法律保持足夠的敬畏之心,謹慎對待人民賦予的權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持司法謙抑原則,不以管人者自居,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權力觀,堅持職權法定,堅決防止權力濫用。

  哲學家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指出:“有兩樣東西,我們愈經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們就愈使心靈充滿日新又新、有加無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則。”無需推測,守望正義就是檢察人員心中最高的道德法則,是檢察人員的'神聖使命。

  《守望正義》觀後感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對公民自由的剝奪只能由法律為之,一切法律事務均應納入司法審查的範圍,這些基本的原則早已被現代法治理念與實踐所認同。勞教制度以行政條例規定,以行政手段行使,未經司法審查未提供司法救濟,既無憲法之依據,又違背權力之制衡。勞教制度已經不是打個補丁堵個漏洞的問題。值得欣慰的是,高層已經抓緊制定改革的方案,未來值得期待。

  缺乏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絕不意味著司法無所作為。在個案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可以透過對利益、權利、價值的平衡,對觀念、論點的評判,對民意、民情的回應,傳遞出法治的精神、法治的理念。本案的審理,如果永州能夠擺脫各方面的干擾,唯事實、證據、法律定案,不會發展至此;如果永州能夠經由個案審查,論證勞教制度的各項弊端,呈報最高法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也可能在法治史上留下重筆。

  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地方化的司法權設定,行政化的司法運作機制,註定了唐慧案必將異常艱難。

  司法不可承載之重又何止唐慧案?考察一些地區的司法現狀,外部,按行政區劃設定各級法院,司法管轄區域從屬於行政管轄區域,組織、人事、經費、裝備均由地方負責,法院缺乏獨立的空間。內部,行政權與審判權不分,審判執行、行政、後勤人員編制、待遇、考核、升遷不分,等級分立的職級結構框架下,功能交錯,審判行政化,按職務高低分配案件決斷權,法官為了行政級別沿著科層階梯艱難攀爬。外部干預、誘惑,內部束縛、管理,都是必須正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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