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範文(精選6篇)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範文(精選6篇)

  當品讀完一部作品後,你心中有什麼感想呢?是時候寫一篇讀書筆記好好記錄一下了。那麼我們該怎麼去寫讀書筆記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範文(精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1

  《論法的精神》是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內容極為豐富。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探尋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本書的中心內容,也是它對法理學的最主要的貢獻。孟德斯鳩主張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絡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他認為法律與國家政體、自由、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貨幣、人口、宗教都有關係,法律與法律、與它們的淵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各種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把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

  (1)法律與政體的聯絡:首先政體如何與有無法治直接相關。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君主政體雖由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至於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不待說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在實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體下,“有一條基本規律,就是隻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實行貴族政治的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在專制政體下,則無所謂立法權。此外,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體系、法律內容等,也有重要意義。

  (2)法律與自由的統一。在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餘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才有自由。一個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為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為而是法律範圍內的自由。“在一個國家裡,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3)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係。這是《論法的精神》在法理學上獨樹一幟的一個主要標誌。孟德斯鳩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認為這種作用具有決定性。他認為,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制,“因為如果奴役的統治不是極端嚴酷的話,便要迅速形成一種割據的局面,這和地理的性質是不能相容的。”“在歐洲,天然的區域劃分形成了許多大小不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裡,法治和保國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炎熱的氣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們懦弱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貧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氣候能磨鍊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堅強而一心捍衛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首先要考慮這些因素。

  (4)法律與其他事物或現象的關係。孟德斯鳩在分析法律與居民謀生方式的關係時說:“一個從事商業與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只滿足於耕種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範圍要廣得多。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內容要多得多。從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內容那就更多了。”

  《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它出版後當時被譯成多種文字在歐美風靡一時。本世紀初期它又被譯成中文,在中國資產階級舊民主革命中發揮了啟蒙作用。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2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麼?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回答了這一問題。與一般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並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絡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的這種思想,實際上超越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區別,站在另一個高度審視法律的價值。因為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是普世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個綜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

  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並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級境界。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領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麼?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為《論法的精神》,其含義就是:“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係;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麵積有關係;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係。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樣做到把法的因素與社會因素有效結合、公正司法,是每個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與公平正義

  但怎樣理解其內涵,並能熟練運用法律於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在實踐中是很難把握的。因為但凡裁判結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總會有敗訴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裡,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絕不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為這樣做體現不出其應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於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也是體現其高超辦案水平的時候。孟德斯鳩法律思想,對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幫助,因為他認為:“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絡,有時會產生衝突。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他認為,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凡是一流的法官,這時就像禪師一樣,在努力追求一種境界,他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

  三、“法的精神”與嚴格執法

  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對法律制定太多的例外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後患無窮。他舉例說明:“查理七世說,他獲悉在以習慣為準則的地區,訴訟當事人違背王國的習慣,在一個案子判決三、四、六個月之後才提起上訴;所以他規定,除非檢察官有舞弊或欺詐情事,或是有阻礙當事人起訴的重大明顯的原因,當事人應立即起訴。”因為有例外的規定,結果當事人在30年後還在上訴。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絡十分密切,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衝突。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慮?法官在裁判時肯定要考慮,但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是首要前提,不能為了個別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損害整個法治的尊嚴。法官在遇到法與情衝突的時候,並非毫無良策,只有捨棄法律規定的機械運用,在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社會因素,才能找到妥善解決問題的辦法。

  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對此作出了完美闡釋。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3

  在《論法的精神》這部鉅著中,孟德斯鳩認為公民自由分為兩種:哲學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學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則是與法密切相關的。確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討的問題。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這是孟德斯鳩對自由與刑法關係的科學概括。而事實上,“刑法是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則是他對刑法的價值定位。刑法從專制與鎮壓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個巨大的變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紀刑法與近代及現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應該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卻並不能創造自由,而僅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個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構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質也就因而有別:在專制政體下,刑法的原則是製造恐怖;在君主政體下,刑法則對榮譽的捍衛;而在共和政體下,無論是民主政治或是貴族政治,品德和節制是刑法原則,也是其政體的原則。

  因此,不論是在何種政體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則來防止立法權與司法權的濫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就是自由的勝利。這樣,刑罰就不是人對人的暴行了。實現刑法的效力不是在於刑罰的嚴酷與否,而是在於公民對刑罰的畏懼,哪怕只是一種口頭懲罰。所以,要實現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須強化公民的榮譽感。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4

  最早認識孟德斯鳩是從那本《懺悔錄》,儘管從初中開始就知道《論法的精神》這本鉅著,然而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讀。

  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該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地理狀況有關,和不同人種的生活方式有關,和某個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與人的宗教、性格、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傳承或借鑑的關係,法的淵源,法的目的,法調整的社會關係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應考慮的因素,這些,就是孟德斯鳩在本書中詳加論述的法的各個方面。

  孟德斯鳩之所以如此被後世讚譽,除了其三權分立學說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處的時代造就了其偉大。孟的理論基礎為神本與人本作出了更為明確的分界,即較之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更加理性、更加科學的現代人文主義,這也是其理論被廣為接受的社會背景基礎,這種精神核心實現了一種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會文化向政治制度的進發。孟是最早思考有關(近現代意義的)階級與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話。他對階級這個概念的提出要比馬克思早上100年。另外,本書多次談及當時的“中華”法,我們應該感激孟的這些提及,因為它們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歐洲大陸對東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見,這也是孟對啟蒙運動的精神核心“科學”與“理性”的`一種體現,是孟德斯鳩所一直堅持的科學的地理觀、史學觀給人類帶來的益處了吧。

  孟德斯鳩正是他所稱的自由主義法學中的一位傑出代表。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他透過對法律與地理、氣候、人種、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口、商業等關係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內在本質。他站在一種理性主義的立場上,假設存在一種以人性為基礎的普遍的人類理性,而法律即由這種一般理性產生,是普遍的永恆法律的統一體。客觀存在的法的規律性可對國家的行為設定種種限制。因此,這種自然法有助於他建構一個解決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公民、公民與公民關係的全新的政治體系,從而解決上帝從人類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後人類社會面臨的基本理論問題。然而,我們從中可以發現,以上只不過是他邏輯的表層展現,在其頗具說服力的理論論證背後,隱藏著他對重新建構的社會的一個基本的價值追求,即他立足於建構一種既擁有個人政治自由又具有良好秩序的社會。這種社會,無論是採用貴族政體、共和政體,還是君主政體,都有可能達到上述目標。因此,他透過對一般人性的分析,透過其權力分立理論,階級分權理論以及聯邦主義思想表達了他對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強烈渴望。從而也為我們思考人類社會結構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廣為人知的權力分立理論,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階級分權——權力制約、自由與秩序保障的前提。柏拉圖深信人生來是不平等的並據此認為在共和國中應確立等級制度。撇開其等級含義不論,他卻看到了人類的群體性特徵。而階級、階層乃是具有一定經濟背景的人構成的一個利益共同體。以上兩種觀念都具有一定的客觀基礎。與此相似的是,孟德斯鳩也傾向於認為一個強大的中間階級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約統治者的權力即權力的真正制約來自階級的分權。他說“君主政體的基本準則:沒有君主就沒有貴族、沒有貴族就沒有君主。在沒有貴族的君主國,君主將成為暴君。”[3]P16甚至於認為在缺乏中間階層的情況下,他認為即便僧侶的權力對於君主國也是適應的。“對於專橫既然沒有其他阻力,那麼這個阻力也是好的。因為專制主義既然給人類帶來可怕的危害,那麼這個能制約專制主義的害處本身也是好處了。”[3]P16他隱含的意思明確化表述應為:以權力制約真正堅實的社會基礎並非來自單個個人,而是來自127單個個人構成的特定的團體。因為單個個體憑其實力是無法與強大的權力相抗衡的。

  故個體權利對權力制約的實現乃是社會團體的普遍建立以及中間階層的形成。社會學家普遍認為金字塔的等級結構不具有穩定性,而真正較為穩定的工商社會的標誌乃是中間階級的崛起形成一個橄欖球形等級結構。在英國憲政史上,正是貴族階層及新興資產者透過鬥爭一步步限制國王權力從而達到權力制約目的的。中間階層以法律為武器,以和平鬥爭為手段,最終實現了階級分權。注意到英國憲政史上的階級背景,有助於我們理解權力制約機制。與此相類似,梁漱溟也提出類似看法。他認為中國以國家權力建立不起來在於沒有階級,之所以沒有階級,在於中國只有統治者,沒有統治階級,更沒有非政治的其他階級,所以中國的統治者能夠獨裁,因為階級的存在就是讓武力不操於一人之手。同時,他認為政權的公開過程只能從集團開始,也就是政權公開全靠階級,因為在中國皇帝一例,差不多人人平等,都有參政的權力,而社會又缺乏力量。他的觀點或許能證實中國民主政體遲遲難以實現的原因。因為一切鬥爭僅僅是為了個人目的,即其不具有階級背景。階級分權有助於權力制約的實現,有助於自由與秩序的實現,這也充分證明了人類的分層性、集團性、與等級性。而這些因素構成社會秩序的客觀基礎。因此,階級之分權乃是民主制度建立的一個重要的前提。

  最後自由的優先性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對法律諸價值的安全,平等、正義等都有許多精彩的論述,但他對法律保障個人自由之功能有特別的偏好。無論從人類的本性,還是人類受奴役的狀況,他都給予自由以充分的重視,並且認為自由乃是法律制度建構所要達到的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後來的學者都把他歸為自由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綜上所述,自由與秩序作為法律追求的兩個基本價值目標,一直為包括孟德斯鳩在內的思想家們所重視。在個人還難以獨立,依附於家庭的時候,自由還處在萌芽狀態,而非與秩序獨立的一極。但當人類完成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之後,自由的追求顯然被放到了較為重要的地位。因此,立足建立一個既有個人政治自由又有良好秩序的法治社會,既是啟蒙思想家們的共同思想與追求,也是近代以來人類政治生活不斷世俗化的必然趨勢。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5

  “法是源於事物性質的必然聯絡。”讀《論法的精神》孟德斯鳩開篇的第一句話。世間萬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則,也都有屬於自己的法律。上帝創造世界,保護世界,熟悉世界,是因為他制定了規則,是因為他有智慧和權力。而“造物主”是人類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這個世界之外如果要創造另一個世界,那這個世界不是永恆不變,就是滅亡。創造看上去是一個簡單的事情,但是永恆不變的規律和法則則是維持它運作的基本條件。

  規律無處不在,如果沒有規則,這個世界將無法繼續存在。在法律創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關係。如果說人被成文法所規定的外,就沒有公正了,那就是說,在圓還沒有被畫出之前,所有的半徑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經存在並以確定了關係。但是不是說只能世界和物質世界管理的一樣。同時,在獸類和植物相比較,獸類由於生理快感的誘惑,保持了它們的個性。所以,它們並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獸類沒有人類的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優點。獸類沒有人類所擁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沒有期望就失望,就不會有憂慮和恐懼,也沒有煩惱。同時,沒有慾望,它們就能很好的保護自己,對它們來說慾望只是為了繁衍。

  自然法,顧名思義是在人類出現之前就有的法則。不是人類而經營,是源自生命的本質。自然法使得人類的腦海裡樹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讓人類獲取知識而不是有多少現成的知識。在遠古時期,人類會出去覓食,是自然法的原則;遇到危險想要逃脫,是自然法的規則;畏懼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規則;誘捕小動物,逃避大動物,是自然法的規則。而有了社會以後,人類置身於社會,彼此平等的觀念逐漸消失,爭鬥開始。每一個國家擁有自身的力量,而國與國之間又想要得到彼此的東西,這樣戰爭就出現了。戰爭出現,傷害的不只是人,還有基礎設施。然而戰爭總要被規避,總要完結。就這樣,為了減少傷害,人類制定了法律,規定人與人,國與國之間的行為準則,與其在傷害中療傷,還不如一開始就沒有傷害。

  在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連線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個體力量得以聯合。法律的力量得以連線。而支配人類的行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為,能夠替人著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國家的法律還應該和自然狀況相連線。但是他們彼此的聯絡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沒有分開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於它在哪一個領域,而在於他說產生的影響是否能夠夠真正的使各個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聯絡,而又互相制約人的行為。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6

  《論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奧的書,一部影響世界歷史程序的偉大著作,看了一遍,頓覺思維開闊了很多,接下來我就主要談談其中的三權分立理論吧。

  三權分立制止的是權力的濫用,以權力制權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權力不至於過大,權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種權力,其中的兩種或是三種權力絕不能集中一兩個人或是同一個機構手中,否則權力的制衡將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將不復存在,這是事實,歷史也證明了這點。倘若行政權與司法權不分離,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壓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說他,但誰又能保證被選出來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誰又能保證如今品德好的他會在時間的考驗之後而不變的品行惡劣呢?法官掌握壓迫力量還只是一個表層,薄淺的理解。

  若是兩者權利不分離,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就可以說是行政司法機構,此機構裡的高層做什麼事情將會為所欲為,因為他們即使幹了什麼壞事,對不起人民的事情,審判者最終還將是自己,審判者與被審判者是同一個人,世界上是沒有人會傻到自己會判自己罪的地步的。所以,此機構里人若是品行惡劣被腐化,那他們做的任何壞事將得不到任何懲罰,無休無止的損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將蕩然無存。即使兩者分離,我認為若是不做到公正公開,也將會受到腐化。我們知道,檔次高的人比較容易結交到檔次高的人,檔次低的人亦然。所以,兩大機構裡的高層也必然會熟悉,這樣,無疑讓兩者的權利接近了,在司法人員審判做了壞事的行政人員時,必會手軟,這也會導致不公正,間接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及自由。

  所以,我認為,要做到最好的公正,就要公開。有兩點:

  一我認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開,因為這會影響到行政的效率,畢竟在一個全民素質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開必然會造成無數人的議論,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圖或是有人故意搗亂的話,必然會造成輿論的壓力影響行政,將要執行的決策也將會執行不了或是拖泥帶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開。

  二司法需要公開,即使不是完全公開也要多數公開,這樣公開,會使得司法者不敢隨意舞弊徇私,迫於公眾的壓力,司法者也會盡全力審判而不造成錯判誤判。倘若一個機構擁有立法權與行政權兩大權利。那麼他可以憑藉自己千變萬化的意識來強制執行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不受任何制裁,因為什麼,因為他沒有違法,即使人們在喊不公平喊冤也沒有用,因為他沒有違法。但是,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的人絕不能身兼兩個機構的兩個職位,因為這等於是變相,行政人員只能監督立法但不能參與立法。司法權與立法權若是結合在一起,就會對人民的自由和生命實行專斷。不能保證人民的自由。當美利堅合眾國成立之時,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就成了美國三權分立制度的指導思想,這對美國的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這制約了領導者最大的權利,制止了國家民主制度腐化成專制制度。

  孟德斯鳩說過,民主政體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官吏由人民來指派。因為在民主政體下,人民間接掌握的國家的權利,他們是國家的主人,而相反的,專制政體是最高權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據反覆無常的意志來進行政治統治,也就是最嚴重的獨裁。我這兒想說的是,如果讀裁者擁有大公無私之心,心繫人民,擁有解決所有問題的所有方案,並快速執行,那獨裁無疑是一種最好的統治,但是,又有誰能做到呢?恐怕只有上帝吧。所以專制政體絕不可取,大權絕對不可集中在一兩個少數人手中,必須分立,這樣才會制止權利的腐化,制止民主政體腐化成專制政體或是變相專制政體。讓人民擁有自由,人民幸福了,統治就自然會穩定。人民倘若沒有自由或是老是被欺壓,人民百姓不滿的情趣上升,從量變到質變,那麼起義革命也就不遠了,世界上每個朝代的滅亡幾乎都是如此。

  三權分立奠定了西方的民主政治,孟德斯鳩的高瞻遠矚及在當個年代的無懈可擊的理論令人欽佩無比,《論法的精神》是一部值得深挖的書,我現在還沒完全瞭解其中的內涵,仍需要時間慢慢參悟。

  以上是我對其中三權分立的一些粗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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