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讀書筆記個人領悟

《正義論》讀書筆記個人領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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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論》讀書筆記個人領悟1

  《正義論》一書是羅爾斯積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羅爾斯思想之大成,把羅爾斯十多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中表達的思想發展成為一個嚴密的調理一貫的體系——即一種繼承西方契約論的傳統,試圖代替當時流行的功利主義的、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政治理論。

  《正義論》出版之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很快就被譽為“二次世界大戰後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著作”,甚至被認為將列入經典之林。一般大學的哲學、政治、法律等相關學科都把它列為最重要的必讀書之一。

  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正義的物件是社會的基本結構——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羅爾斯認為:人們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的經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也受到人們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和自然稟賦的深刻而持久的影響,然而這種不平等是個人無法選擇的。因此,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為正義原則的最初應用物件。換言之,正義原則要透過調節主要的社會制度,來從全社會的角度處理這種出發點發麵的不平等,儘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對於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為此,羅爾斯透過進一步的概括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契約論,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在此,契約的目的是為了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公認的根本道德準則(正義準則)。

  羅爾斯的正義論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確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環境下組織一個良好的社會的原則,即那些處理人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則;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決現實中的不正義問題的原則構成。這兩個部分基本上和《正義論》中的第一編和第二編重合。但是也不完全重合,因為,總體上,《正義論》講的都是一種理想的狀況,即使在其所謂面向現實的部分之中,其講述的也是一種設想的“符合基本正義”的狀況,而不是真正的現實的狀況。

  單個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結成一個合作體系則又有可能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應。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個因合作而構成的社會體系會不利於維護其成員的利益,甚至出現合作損益效應,所以一個社會合作體系並非必然會產生好的效果。這就是羅爾斯說的“合作的冒險”。但是隻要人們明白了這一點,就會想辦法去規避合作體系中可能出現的不良現象,人們會透過訂立一些所有人都必須維護的標準來達到這個目的。

  顯然,只有能夠平等的維護每個人的利益的契約才能夠為人們所共同認同。因為合作體系是人們自願結成的,並不存在強制關係,這之中的每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種損害某些人達到其目的的契約不會得到一致的認同。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看出,原初狀態對這個邏輯本身並無實質性的意義,只是起到了一個加強這個邏輯的作用。因為,原初狀態的目的在於促使人們隊有利於所用人的選擇成為必然。但是,上面的邏輯本身就是成立的。不過,確實,加上原初狀態之後,確實更為嚴謹,不容易出現不必要的問題。

《正義論》讀書筆記個人領悟2

  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戰爭等因素促成了這本《正義論》的問世。

  正義論總共分為三大部分,作者羅爾斯由純粹理論發展為實際操作,進而證明自己的構想的正確性,關於正義的主題,作者主要研究的社會正義問題。即研究社會基本結構在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決定社會合理的利益或負擔之劃分方面的正義問題。羅爾斯以一個哲學家的身份,站在道德的角度徹徹底底地研究並深入探討了社會基本結構這個問題,涉及到了倫理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等諸多領域,可謂是相當詳細地闡述了他的“正義的公平”,試圖達到一種全面、平衡的狀態,使得他的理論具有最大限度的可實施性以及擁有最大空間和迴旋的餘地。這也是《正義論》一書的初衷,為當時的美國民主社會提供另一種可能,能最大限度地為美國公民所接受的新的道德基礎,以期能擺脫長期佔據領導地位的功利主義,保障與實現個體的自由、權利。

  在書的第一編中,著重闡述了基本的幾種理論,主要的是正義原則。一為平等自由原則,一為差別原則和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這一思想繼承傳統的西方契約論,試圖代替大行其道的功利主義。從整本書及現實的角度來看,這些理論還是過於理想化,並不能涉及任何現實的制度和政策。可謂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論,例如羅爾斯他假設存在一個穩定的“良序社會”,所有人具備大致相同的道德信念,形成了廣泛的共識,很明顯與現代社會存在著較大差距。但也並不完全是那種老式的、陳舊的、充滿幻想的烏托邦理論,書中蘊含的思想的光芒和一種全新的證明方式和標準則為後世之人提供了無限可能。整本《正義論》是理想與現實的高度結合,無論在深度還是廣度方面都能擦出思想的火花。“反思的平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透過反覆、來回地修改契約環境的條件或是及時修改、調整我們的判斷,以此來符合原則。這種“深思熟慮的判斷”就是羅爾斯諸多論證中的一種有力方法。

  同時,羅爾斯擺脫前人的窠臼,注重思辨及對現實道德問題的關注,開始偏重實質性的問題,在單純的分析中加入了思辨的成分,使得當時的倫理學有了新一步的發展。

  書中最大的亮點或許並非是那些理論,但是羅爾斯嚴密的、條理一貫的邏輯論證確實是讓人折服,層層論述,環環相扣,透過與他人理論的反覆對比,互相修正,證明自己理論存在的合理性、優越性以及科學性。

  邏輯論證的嚴密性、科學性、新穎性只能依靠閱讀原著才能深刻體會,三言兩語並不能概括出精彩之處。那就對第一編中的理論部分進行簡單的議論。

  整本書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正義原則。原文如下:“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平等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⑴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⑵依繫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簡單概括一下,就是“平等自由原則”,“差別原則和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正義的兩個原則是按照詞典序列排列的,也就是“優先性”,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第一個原則保障了所有人的自由,這點很容易理解。第二個原則則是希望達到均富的狀態,即對於一種機會而言,每個人都能公平平等地得到分配。從字眼上看,可能與“差別原則”背道而馳,但“差別原則”的本質並不是主張平均,恰恰相反,羅爾斯默許甚至主張差別的存在,只是用了一個嚴格的條件去約束這個差別原則。這些差別必須有利於最不利者。也就是前面提到的那種機會如果是以不平等的方式存在的話,那麼它勢必是有利於增加那些機會較少者的機會。允許這種差別的存在是為了達到補償原則的目的。由於出身、天賦等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勢必會產生兩種境況的人,最不利者和最有利者。差別原則即是為了縮小這兩者之間的距離而特意提出的,力求確保一種“最大的最小值”。這僅僅還只是一種理論,在實踐的過程還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還是那句話,過於理想化。

  為了保障正義原則的實行,羅爾斯不遺餘力地闡述“原初狀態”這種理想的社會環境。“沒有一個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無論是階級地位還是社會出身,也沒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資質、能力、智力、體力等方面的運氣”,這些就是原初狀態的基本特徵。而一切的目的——正義原則——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後被選擇的。透過建構“無知之幕”,最終使得所有公民在原初狀態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天賦等因素無法為個體進步提供任何便利。即使假定了一個原初狀態,人們本有的理性也並未因此消失殆盡,各方都有理性,對於各種“善”,人們都能以“無知之幕”為背景,以正義原則為基礎,遵照最大的最小值原則,理性地、不偏不倚地進行選擇。至此,就是《正義論》的理論部分的論述。

《正義論》讀書筆記個人領悟3

  在《正義論》的第二篇中,羅爾斯首要講了正義論在社會準則的構成與建設中的運用。羅爾斯以為正義的社會的社會準則的樹立遵從以下程序:在原初狀況中完結正義準則的挑選—擬定憲法—擬定法制—在正義準則的指導下規範的運用,羅爾斯並且以為完結這樣一個程序也是逐漸掃除無知之幕的程序。接著羅爾斯給自在下了界說,並評論了相等自在的三個問題:良知的自在、憲Fa的正義以及關於自在的優先次第。

  羅爾斯對自在的界說談了許多,他以為自在是一個系統,由各種底子的自在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話是:人做或不做某事,會遭到維護並免受其他人侵略時,能夠說他是自在的。關於羅爾斯界說的自在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顏色。他的自在觀能夠淺顯的這樣說:在合法的條件下,人能夠隨心所欲。這是典型的左派的觀念,這也是後來各類解放運動的思維根底。關於自在的瞭解在此之前許多思維家的觀念要深入得多,托克維爾曾說,假如以為自在就是隨心所欲那是動物的自在;洛克說自在是指人類的自我辦理,而不是被迫的承受皇帝或許氏族領袖或其他什麼人的辦理。

  接著羅爾斯要點議論了良知的自在,其實羅爾斯的良知的自在更多的指宗教自在或崇奉自在,羅爾斯清晰的指出一個正義的準則有必要維護宗教崇奉的自在。但我以為關於宗教崇奉的自在最底子的仍是要清晰關於人類而言是先有正義的思維仍是先有宗教的崇奉,這個先後次第決議了誰更起主導效果。

  關於憲Fa的正義羅爾斯說憲Fa的正義表現在關於正義的兩個準則的`恪守上,表現在一部正義的憲Fa會發生一個正義的程式,這個程式會發生一個正義的法制

  關於自在的優先次第依然是正義準則優先次第的表現,就是首要確保所有人具有最廣泛的相等的自在。一起羅爾斯又彌補說,假如有一種不行廣泛的自在,那這種自在有必要加強所有人共享的完好的自在系統才幹存在;假如有一種不行相等的自在,那這種自在有必要能夠為那些具有較少自在的公民所承受。

  接下來羅爾斯議論了正義論在社會分配中的效果,總而言之要滿意他的正義論的優先準則。值得注意的是羅爾斯較多的議論了代際分配。也就是每一代應該為下一代貯存社會財富多少為適宜的,羅爾斯明顯不贊同為下一代盡最大努力貯存的思維,他以為代際之間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儲蓄率,換句話說就是必定的充沛的現時的吃苦是可承受的,這和西方近幾十年的思維觀念是共同的。

  在第二篇的最終羅爾斯談了關於責任和責任,關於責任,羅爾斯說當正義的準則存在時咱們有責任遵守和維護正義的準則,當正義的準則不存在時,咱們有責任樹立正義的準則。而對責任要求的強度則小於責任,羅爾斯以為,假如一個人贊同了正義的準則,並享受了正義準則帶來的優點,那他就有責任揹負正義準則給予他的責任,但責任是以自願為條件的,而責任是不論是否自願都有必要實行的。

  羅爾斯接著議論了當你覺得這個準則不正義或有一部分不正義時,你是否還對這個準則存在責任和責任。所以羅爾斯提出了非暴力抵擋和良知回絕這兩個觀念,也就是當面臨不正義時你至少能夠做到這兩點。羅爾斯以為這兩種方法能夠促進一個正義的準則健康發展。

  本書的第三篇名為“目地”,在本篇中羅爾斯首要論說了什麼是善,正義感以及善與正義之間的聯絡。

  什麼是善,在這之前羅爾斯現已界說過,所謂善就是人的理性的願望的滿意。在第三篇中他進行了更充沛更具體的論說,他以為一個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環境下他的合理的日子方案決議的。要構成這個合理的日子方案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要與合理挑選的諸準則共同,這些準則包含有用手法準則、蘊涵準則和較大或許性準則;另一個是要在充沛瞭解有關現實和細心考慮後做出的慎重合理的決議。要清晰的是這兒的善不是正義,正義是人們在原初狀況中挑選的成果,是相對而言肯定的不變的,是衡量社會其它準則的是否正義的規範,而善僅僅人們依據環境做出的合理的方案。

  接下來羅爾斯議論了品德與正義感,他以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會自然而然的促進社會品德的生長,使品德從一個威權的指令式的品德逐漸發展為依據準則自我發展的品德。在這樣的社會中相同能夠發生相應的正義感,並且這種正義感比其它不是正義準則的社會的正義感愈加安定。

  關於正義感和藹之間的聯絡,羅爾斯以為,一個契合兩個正義準則的安排傑出的社會中,一個人的合理日子方案支撐和穩固他的正義感,也就是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其正義感和藹是能夠相互促進的。

  到這兒《正義論》總算介紹完了,說實話本書的第二篇、第三篇很難讀,由於這位老先生將很多的篇幅羈絆於一些不重要的議題,而首要的思維反而講的不行充沛。

  整體而言,我以為《正義論》最大的價值在於提出了這樣一個觀念,就是存在一個優先的正義準則,關於任何一種社會準則樹立和社會行為的施行都需首要進行正義的價值判別,以斷定這種準則或行為是否正義,這就掃除了一個社會為了某一個看似正義的方針而運用不正義的手法的或許,這樣也使一個社會能始終保持是正義的。

《正義論》讀書筆記個人領悟4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會疑惑,這兩者有什麼關係呢,其實我們很難用隻言片語來解釋清楚什麼叫做法律,什麼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幾本倫理學上的書,書中有關“幸福和法律的關係”這一讓人頭疼的問題作了很多引導式的解釋,那麼什麼是法律呢?說道法律,我們這些不學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樓,檢察院,警察局,穿著正裝的律師,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釋什麼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那就換種思路。我們人類賴於肉體而生存,肉體帶來無盡且不斷增長的慾望,慾望使我們具有兩面性,正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有著魔鬼與天使的兩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規範來約束我們。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種最主要的約束。與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會對某種行為的道德價值評價作為基礎的,是一種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應當與否的標準則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調整的是一種涉他的行為。

  那麼什麼是幸福呢?幸福是對外在環境和自身產生的一種主觀上的偕同。從倫理學的角度上來看,幸福不僅僅是主觀感受,而且是人們對於客觀需要得到滿足的主觀感受。在我們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階階段;相愛。被愛與施愛是幸福的高階階段。

  在這些書中,倫理學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斷為基礎的。法律觀取決於社會觀,社會觀取決於人生觀,人生的目的就是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說,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倫理學上叫做“至善”,

  “至善”分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們所討論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種。共同善是存在於法律的最高目的,規範的背後總有一種制裁力量在彼此幫助的關係上實現我們個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實現需要合作,那麼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為基礎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對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的維護,是對自由、正義、平等、效率的追求,作為一種行為的規範和行為的約束機制,法律約束一切掌握優勢資源的人濫用資源的權利。總之,在法律的眾多特徵中,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徵之一。通俗地說,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嚴以及平等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以我的看書感受來看,我們把基本善作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為社會的目的,把至善作為人生的目的,並且至善不能成為到達其他善的手段,那麼就可以像“階梯狀”一樣,將基本善作為所有善存在的基礎。法律作為一種制度的保障,讓我們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時候可以進行合作、建立契約,而幸福的實現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礎和保障,當然,倫理學意義上的法律與幸福往往是理想狀態下的,畢竟幸福作為一種主觀感受很難確切地進行論證。

《正義論》讀書筆記個人領悟5

  正義是人類社會永恆的主題。它既是構建合法社會制度的理論基礎,也是構建道德體系的理論基礎。它廣泛滲透在哲學、政治經濟學和倫理學中,自古至今,歷久常新,成為哲學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問題。20世紀70年代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1971年),從公平正義入手,全面系統深刻地論證了自由與公平、個人與國家、機會與結果等廣泛的社會政治問題,力圖為現代西方社會重建“公平正義”的道德基礎。他的學說,對西方政治哲學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引發了西方學界對“公共理性”與社會行為、個人權利與社會共同體要求、個人價值與社會正義、社會多元與社會統一、自由與平等、民主與秩序等重大理論問題的廣泛討論,從而形成了當今西方社會政治哲學的大繁榮局面,以致人們將《正義論》的出版視為“羅爾斯時代”或“羅爾斯軸心時代”的開始的標誌。筆者認為羅爾斯的正義觀,其視野雖然限於一種“國內社會”,但是對於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來說,回顧和探討他關於公平與正義、平等與效率等一系列觀點,並對我國的社會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對我國社會的發展將大有裨益。

  應該說,羅爾斯《正義論》的邏輯還是挺清楚的,而且論證也特別的仔細而清晰,從演繹的和經驗的兩條路證明了正義的兩個原則,成為能替代功利主義的新的倫理觀。羅爾斯走的是一條契約論的路線,繼承而又超越了傳統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並借鑑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試圖恢復社會的正義,堅持公平正義的理想,這樣一種堅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欽佩的,而且我覺得這是當下社會的每個人都應該堅持的理想,如果每個人都能堅持了這樣的原則,那麼社會也就會治理的更好了。可是,當前在西方國家尤其是中國,人們的思想都太過於功利了,人們把人當做手段而不是目的,從而更加註重發展一些工具性的東西,賺錢甚至成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個社會成為了一個技術型工具型的社會,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無助。我總在想,這樣一種社會風氣的形成到底是社會體制的問題還是教育的問題還是歷史的必然呢?

  羅爾斯的回答必然是社會體制的問題,因為正義的原則還沒有被人們普遍的意識到接受並貫徹:平等自由並沒有放在第一位,並且人們往往同意犧牲平等自由而換取更大的經濟效益,或者國家打著和諧的旗號去肆意的踐踏人民的自由權,機會也不是對每個人都敞開,往往富裕的有權的人有更多的機會並且更容易取得成功,這也就是為什麼中國出現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現象,並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獲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會的發展也並沒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農民,農民工們作為社會最底層的人並不安居樂業,他們對於自己所受到的損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極其的不滿和憤慨,整個社會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國,正義原則的任何一條原則都沒有得到貫徹和落實,一個真正公平正義的社會在中國能建立起來嗎?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之路還有多遠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為著中國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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