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讀書筆記範文(精選19篇)

《論自由》讀書筆記範文(精選19篇)

  認真讀完一本名著後,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何不寫一篇讀書筆記記錄下呢?千萬不能認為讀書筆記隨便應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論自由》讀書筆記範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

  《論自由》論的自由主要可分為三個,第一,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第二,論個性自由;第三,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談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它包括一切人們對事物的意見看法進行表達的自由。在密爾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對個人和社會意義深遠,思想自由能發展人的個性,並最終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相反,如果用一種外在的標準或透過權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壓制人們的各種意見,將會妨礙個人和社會的進步。

  書中有言“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後代和對現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於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

  也就是說,在密爾看來,即便一個錯誤意見全部錯誤,正確的意見包含了全部真理,那麼,不允許人們討論和提出挑戰,就意味著持有真理的人們實際上會不再思考以至於成為一種偏見,也就不會對這個道理的理性依據有領會和認知。而作為正確的真理,由於這樣也會出現逐漸喪失其真理地位的危險,也阻擋了這個真理實際上的效力。因此,傾聽他人的不同意見,永遠不窒閉他人的意見和思想,不干涉他們的思想和討論,而且要歡迎任何形式的討論,才能讓社會整體更加接近真理。

  人們擁有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後,因為思想的不同,個性自然而然地產生了。於是便談到了個性自由的問題。密爾調發展個性是個人獨立、個人解放的根本要求:“凡是聽憑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屬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個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可是要由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

  想一想剛剛集體結束統一高考、又迷茫地不知如何選大學和專業的考生們,他們的生活方案不就是別人代替自己選定的嗎?僵化的考試除了需要遵循固定的套路、需要“猿般的模仿力”之外又需要什麼其他的能力呢?

  人的個性是社會進步的動力,個性自由理應得到推崇。為了給每人本性公平的發展機會,就必須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然而看看中國幾千年來的專制制度,無論是打著三綱五常、“亡天理滅人慾”,還是以國家、集體的名義阻礙個人追求,實質都是對人性的壓抑和摧殘。

  在論述個性與發展是一回事之時,密爾強調只有培養個性才產生出或者才能產生出發展得很好的人類。而且,密爾還強調,首創性是人類事物中一個有價值的因素,以及堅持天才的重要性,堅持讓它在思想上和實踐上都得自由舒展的必要性。我們不能試圖用一個模子來範鑄人們,應對個性的任何顯著表示寬容,只有支援鼓勵自由和境地的多樣化,這兩個人類發展所必要的條件的發展,才能使個性保住它的根據,避免個人性格的各項情況日益趨於同化。縱觀近現代富強起來的歐美國家,無一不建立在一個個有獨立人格、公民素養的國民之上。

  談到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密爾指出“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這一點其實是個人自由的界限的再闡述,只牽及到私人的個人行為不應當受社會的干涉,特別是不能因為公眾的喜好厭惡而強制“異端”也要和他們一樣“統一”。

  而什麼時候公權力可以干涉個人自由呢?密爾認為:“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於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

  舉個例子說吧,比如對罪犯的懲罰、剝奪他的自由就是為了防止其對他人的危害。只有當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該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才有權對個人行為進行裁判,並對他進行強制判決。政府對個人自由的干預,只應是為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損害,不可以更進一步,社會不能非法干涉個人合法自由。

  每本書的存在都有其價值,我們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我認為“自由主義”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義主張的就是個人的自由,但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為了讓每個人享受同等的自由,就必須對個人的自由透過一定的法律來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義主張保障人們的自由,但不意味每個人可以為所欲為,而這一觀點在密爾的《論自由》一書中已經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是密爾的尺度,也是我們的自由所應有的尺度。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2

  《論自由》成書於1859年,100多年後再讀此書,仍然覺得很有啟發,很多觀點用在當下也毫不落伍。如果說,真存在所謂符合社會規律性的言論,那《論自由》中的某些觀點應該也可以歸入這類言論。

  一、第一章內容簡單梳理

  第一章釐清了本書所討論的自由的範圍。對於自由的討論,歷來是哲學界、政治學界、法學界的熱門論題,經久不衰。本章開始就提到,這篇論文不是所謂意志自由,這裡所要討論的是所謂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也就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在這個前提下,作者又開始討論不同時期不同情況下的自由。歷史上的自由,是對統治者暴虐統治的防禦。這時候,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給統治者運用權力劃定一定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的自由。謀取這種自由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取得統治著對某些自由權利的承認。另一種是透過憲法。但是現在(指作者的時代),“人民對於管治者之成為一種獨立的權力而在利害上與他們自己相反對時,已不復認為是一種自然的必要。”人們可以選出自己的代表對國家進行治理,並且可以隨時撤換,意義已經大於對統治者權利的限制,“統治著應當與人民合一起來,統治者的利害和意志應當就是國族的利害和意志。統治者的權力,就是國族自己的權力。

  以此,有人認為“人民無須限制自己施用於自己的權力”,作者對此做了反駁,實際情況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於任何他種。”“要限制政府施用於個人權力這一點……也仍然絲毫不失其重要性。”作者又進一步指出,“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於構成他的個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並不限於透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僅防禦官府是不夠的,還要防禦得勢力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集體意見對於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界限在哪裡?他首先肯定了輿論的作用,即“很多不宜由法律來起作用的事情,還要由輿論來辦。”作者透過分析,認為決定那些在法律懲罰或者輿論支援之下的行為準則的主要東西,是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

  作者以英國的情況為例,分析了人們在特定事務上所持的態度完全取決個人的擇取,而毫無準則。以此,表明本文的寫作目的,“即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控制個人之事,不論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懲罰下的物質手手段或是公眾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他為準繩。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可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他還認為,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人類自由的適當領域有三個方面,意識的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個人間聯合的自由。

  二、幾點感想

  1、密爾骨子裡體現出的作為資產階級的自我優越感。讀完第一章,我除了認同密爾很多觀點外,也深深體會到他自身所表現出來的優越感。本書成於19世紀中下葉,那時候正好是資本主義蓬勃發展的時期,思想界也非常活躍,密爾在第一章的論述中,很多地方沒有論證,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似乎很多觀點是不證自明的。他所講的自由是有社會條件的。比如,他認為,對於那種種族自身尚可視為未屆成年的社會當中的一些落後狀態,也可以置諸不論;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形式,只要目的是為著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一目的而得以投現而顯為正當。自由,作為一條原則來說,在人類還未達到借自由的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的階段以前的任何狀態中,是無所適從的。但哪種種族族可以看作未屆成年,哪些人是野蠻人?什麼時候人類達到了借自由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階段?這些密爾都沒有回答,從這些描述中,他並不認為,所有的人或者種族都配擁有他所說的自由。但他還在書中提到,在舊日,存在臣民或者某個階級的臣民和政府之間的爭鬥時,那時的自由是指對於統治者暴虐統治的防禦。似乎又把自由存在的時間維度拉長了。

  2、密爾所強調的“對社會負責”標準只是描述意義上的,既沒有說出它們的範圍,也沒有說出為什麼會這樣。比如,他強調,為了“自我防衛”或者說他人的利益的時候,個別的或者集體的違背個人意志是正當的。一個人僅需為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對社會負責。凡系顯一個人在義務上當作而不做時,就可要求他對社會負責,這是正當的。我在閱讀過程中,特別想尋找一個答案,如何避免多數人的暴政?可惜沒有找到。

  3、密爾對“權力”討論遠遠大於對“權利”兩個詞的運用。我只看了翻譯版,沒有看過原版,也沒有了解過密爾的時代對“power”和“right"的認知程度如何。既然是《論自由》,我總覺得是討論rihgt要多一些,但感覺這部分內容反而討論power多一些。可能與論文開始提到的討論主題有關,即“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4、密爾對法律和輿論的作用的描述令我很受啟發。他意識到法律的懲罰性和輿論的壓力對個人的影響,並且用很大的篇章介紹輿論問題,這是難能可貴的。他犀利的指出,一國的道德標準大部分出自佔優勢的階級利益或階級優越感。人們遵守的來自法律或者道德輿論的所謂社會準則,其實就是社會的好惡,或者是社會中佔優勢的勢力的好惡。

  5、密爾所主要討論的是政治自由問題。即政府在限制人民自由方面的界限在哪裡,正當性何在?人們所享有的社會自由主要有那些?這些都是政治自由非常核心的內容。對於政治學初學者認知政治自由具有很好的引導作用。儘管我讀完還有很多迷惑,但是對於密爾在觀點上的乾脆自信,以及論述上的邏輯性,還是很佩服。

  理解比較淺薄,暫記流水賬於此。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3

  《論自由》被密爾認為是其最有生命力的著作,原因在於這本書成為了一種單一真理的教科書,這一真理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髮展變革而愈加突出:性格的多樣化對人類和社會及其重要,讓人類可以向無數的、乃至相沖突的方向充分發展。洛克證明了政治自由的合理性,而密爾作為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則把自由從政治領域延伸到了個人領域。

  密爾《論自由》的目的在於界定群己權界,提出了關於自由的兩個原則:個人在不傷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國家或社會如果要干預個人行為,唯一的動機是社會保護。在這兩個原則的支配下,任何個人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況下,他成了個人的最高主權者。因此,個人自由成了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邊界:你的自由,我的邊界;我的自由,你的邊界。自由的含義體現為嚴復所歸納的“自為造因,自受報果”。在國家與個人的關係當中,自由的意義則體現為兩個方面:

  一方面,個人自由擁有的不被他人干涉的空間,是個人對自己行為的充分自主,對行為結果的自我承擔。在個人自由發展的環境中,個人的獨立性不斷培養出來。個人擁有的自由保證了個人不需要對權力的唯唯諾諾,國家對個人空間的不干預,使得國家對個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爾在《功利主義》中提出,快樂分為高階快樂和低階快樂。高階快樂是精神上的快樂,而低階快樂是物質上的快樂。人們只要經歷了這兩種快樂,就會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樂而非僅僅追求物質快樂。因此,自由提供給個人的是精神上的快樂,是個性的自由發展。如帕斯卡爾所言,人是一支會思想的蘆葦。人區別於動物正是在於人是會思想的動物,思想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對自由的渴望,是每一個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對個人的充分發展,更是社會進步的前提,是人類幸福的基礎。功利主義認為,幸福是人們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義、美德、誠信等等都是實現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實現的當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爾寫到,“一國當中,人們性格的多樣化,然後國家才有具有活力。”個人自由培養的獨立性的個人,是社會進步、國家強大的重要基礎。自由社會帶來的是自由的、異質化的個人,異質化的個人帶來的是思想的創新,人們智力水平的提高。因為在專制社會中,個人根本無自由可言,權力對思想壓制有本能的愛好,這種壓制帶來的是眾多同質的愚民。愚民是專制者鞏固權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獨立,國家越是強大。迪爾克姆認為,分工越細,個性越鮮明,每個人對社會和其他人的依賴性越深,因而社會整體的統一性也就越大。“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個人自由是異質化個人的保證,異質化個人是形成一個有機社會的條件。霍布豪斯認為,自由主義的核心是懂得進步不是一個機械裝置的問題,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問題。好的機制必須能夠提供渠道,讓這種力量通行無阻,使社會結構生氣勃勃。

  另一方面,個人自由的確立,是對國家的一種約束。密爾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數服從多數所產生的“多數人暴政”。專制的武斷是可以看得見,但多數人暴政帶來的後果卻總是在無形當中,其影響是所有人都難以逃避的。可以說,多數人的暴政產生的惡絲毫不亞於專制產生的惡。多數人暴政在托克維爾《論美國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論述,作為同時代的思想家,密爾在《自傳》中坦言,對多數人暴政的論述受到了托克維爾思想的影響,他們都意識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數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對少數人自由的壓迫。密爾對個人自由的呼籲,目的在於防止群體對個人的干涉,損害個人的自由。《論自由》提出的兩個原則,是對群體和個人權力界限的劃定,更是對個人自由的保護,和對群體權力的約束。個人擁有的對自身行為的自主權,是一種個人權利不得隨意侵犯的權利,要求國家權力作為群體組織對個體權利的尊重。

  個人自由對群體的約束,使得國家的職能須重新界定。密爾對實現自由要義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謀不若聽民自謀”。民眾之事,讓政府來做,不如讓民眾自己來做,因為最關乎民眾切身利益的事情,他們知道怎麼做最合適。如果民眾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過問,那麼政府的權力將會越來越大,這樣勢必對剝奪個人的自由。在個人與國家關係上,自由的實現需要個人權利的可捍衛,國家權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義》提出,國家的職責是為正常健康的公民創造自食其力的條件。為確保個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個個人個性得以自由發展的社會環境。因此,密爾認為,國家最重要的天職在於扶植國民,培養他們獨立自治的能力。為促進公民獨立自治的培養,國家權力必須下放,賦予地方權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勵基層民眾自主管理。這也是托克維爾在《論美國民主》中所發現的:美國民主的要義在於地方自治組織的發達。

  19世紀是自由主義蓬勃發展的年代,各種自由學說不斷湧現。密爾對自由理論的闡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恐怕在於個人自由是每一個人發展都不能或缺的,這是“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絃、最強有力的辯護”。這樣一種渴望沒有地域之分,沒有民族之分,它僅僅是人們內心最本能追求,是對黎明前黑暗的一聲吶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對生在光明中的人們如此司空見慣,但對黑暗卻具有強大的穿透力。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4

  我讀的版本是商務印書館許寶騤譯本,網上對這個譯本頗有微詞,希望有機會可以換一個更好的譯本再讀一遍。

  密爾的自由不是形而上的自由,不是康德的那種高高在上的自由,他的自由限制在政治自由的範圍裡,是功利主義的自由。他的自由體現在傷害原則之上:“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在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原則上則是絕對的。對於本人自己,對他身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密爾的自由有點類似於以賽亞柏林的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集體不能干涉個人的自由,這屬於消極自由;個人對自己享有最高的主權,這是積極自由。

  《論自由》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論”,告訴讀者本書主要討論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利的性質和限度,提出傷害原則;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的自由”,講的是因為人們不可能達到真理,所以必須保留錯誤的意見,完全抹去與整個社會不同的意見是極端危險的,由此來捍衛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第三章“論個性偉人類的福祉的因素之一”,人按照自己的個性實現自己,不僅僅是達到幸福的手段,實現自己的個性就是幸福的一部分,社會應該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每個個體實現自己的個性;第四章“論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密爾在這一章確立了著名的傷害原則,討論社會在什麼時候可以干涉個人,社會如何正當地干涉個人;第五章“本書教義的應用”,在一些實際問題上如何運用密爾的自由原則,比如教育,飲酒,賭博等問題。接下來仔細討論每一章都說了什麼。

  第一章:引論。

  約翰米爾討論的自由不是“自由意志”,和哲學家們討論的自由是不一樣的,他的自由是“對於統治者所施用於群體的權利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收到的限制”,自由是對權力的限制。密爾把自由牢牢限定在政治自由的範圍裡,不討論在康德那裡像神一樣的,本體論意義上的自由。他覺得在他的年代全圈政府已經不是令人擔憂的物件了,而是在民主的基礎上怎麼防止多數人的暴政,尤其是道德的暴政,密爾覺得大多數道德都是“階級利益和階級優越感的創造物,是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他要討論的是集體意見能否合法干涉個人意見,這個限度在哪裡?限度就是傷害原則。在引論裡他也提到了功利主義,他說:”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後總是訴諸功利主義的,但這裡所謂的功利必須是最廣義的,必須是把人當作前進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為根據的。”也就是說密爾的自由不是高高在上的,所有問題的第一因,功利主義是自由的前提。

  第二章:論思想的自由和討論的自由。

  我覺得這是這本書最重要的一章。這一張主要捍衛了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捍衛的手段就是證明公眾的意見也有可能是錯的。密爾極力反對用公眾權利壓制個體的思想。“假定全人類統一持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是,人類要使那一個人沉默並不比那個人(加入他有權利的話)要使全人類沉默較為正當。”他還說:“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之後,密爾極力證明社會和政府會產生許多謬誤,每個時代都曾抱有許多隨後的時代視為錯誤荒謬的意見。任何意見都有被懷疑的權利,無論是道德問題或是宗教原則,如果沒有少數人提出相反的意見,不保證他們的言論自由的話,整個社會和政府都會處於危險之中。除此之外,他還推重兩個對立觀點之間的共存和融合。“兩種思想方式各借對方的缺陷顯出自己的功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各靠對方的反對才把己方保持在理性和健康的範圍內。

  第三章: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原因之一。

  他覺得人應該抱有自己的個性。這一章顯示出了密爾的多元論傾向,他說:”不同的人不能健康的生存於同一道德的空氣裡,正不亞於各種各樣的植物不能健康的生存與同一物質和空氣裡。”密爾對個性的捍衛建立在言論自由之上,因為人類的真理是很難統一的,一套真理不可能適合所有人,意見的分歧時必然會產生的,所以,儲存每個人的個性至關重要。“對於各種各樣的個性只要對他人沒有損害應當給予自有發展的餘地。”這一章還還展示了密爾和德國古典哲學之間的關係。“人性不是一架機器……它毋寧說像一棵樹,需要生長並且從各方面發展起來,需要按照那使他成為活的內在力量的趨向生長和發展起來。”這種黑格爾風格的話出現在功利主義的著作裡還蠻讓人驚奇的,密爾算是吧德國古典主義和功利主義糅合在一起了。

  第四章:論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

  這一章討論人類生活中有多少應當派歸個性,有多少應當派歸社會。主要的觀點就是:“凡主要關涉在個人的那部分生活應當歸屬個性,凡主要關涉社會的那部分生活應當歸屬社會。”根據傷害原則,自己的事情完全可以交由個性處理,只要不傷害到別人的利益。在涉及他人的利益時,就必須遵守規則。人可以特立獨行,只要他不損害別人的利益,他要為自己的特立獨行負責,別人不能干涉他,卻可以在情感上不喜歡他:“一個人因為自慎或是個人尊嚴上具有缺點而當然會招致的他嗯情感方面的損失和因對他人權利有所觸犯而應當遭到的譴責是不一樣的。”

  第五章:本書教義的應用。

  最後一章他討論了一些具體的零散的問題如何應用他的理論,比如貿易、求職、毒品、警察的許可權、國家的許可權賭博、飲酒、教育……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5

  約翰·密爾的《論自由》探討的是公民自由或者稱社會自由。也就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幾乎從最遠的年代以來就在劃分著人類。我們可以這麼理解,人類社會“階級”的出現,正式公民自由與社會自由出現區分與差別的表現。而隨著階級劃分的越來越細,越來越完善,到國家的出現,以及後來所發展的集權、專政與所謂的民主社會,都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的變化而引起的。或者說是,都是由:“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不同與變化所形成的產物。

  自由與權威之間的鬥爭,似乎從有了人類文明起就已經存在了,特別是在國家出現之後,更加明顯。而且,自由與權威之間的鬥爭也給古往今來眾多的文人們提供了一個永恆的、永遠都不過時的話題。追尋自由,成了各個時代文人們都競相追尋的“時髦”。

  在統治者與臣民之間的的相處中,人們所認為的“統治”與“被統治”,對於自由的限制與約束,以致於發展後期所必然出現的人們揭竿而起,推翻專政、暴政所得來的那些“自由”。那是“所謂的自由”。《論自由》中這樣說的“統治者會試圖用以對付其臣民,正不亞於用以對付其外來的敵人”。他們將權力看作是一種武器。

  為什麼人們的自由要受到限制?換言之,正如人類所常說的那樣“自由是相對的”、“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為什麼呢?

  關於這一點,在約翰·密爾的《論自由》中,作者有這樣一段比喻“在一個群體當中,為著保障較弱成員免遭無數鷙鷹的戕賊,就需要一個比餘員都強的賊禽受任去壓服它們。但這個鷹王之喜戕其群並不亞於那些較次的貪物,於是這個群體又不免經常處於須要防禦鷹王爪牙的狀態。因此,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對於統治者所施用於群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自由。”

  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因為他們少數一些人的利益所在,所以他們需要限制我們的自由,給人們相對的自由以維護統治。這就又涉及另一個根源性的問題了,即“我們有絕對的自由嗎?”、“我們的自由是別人給予的還是我們自己創造的?”這兩個問題,人們到今天一直還在爭論。“從歷史上看,只要人類一天還滿足於以另一個敵人去攻鬥一個敵人,還滿足於在多少有些有效保證足以對付主人的暴虐的條件之下便由一個主人來統治自己,他們就還沒有使自己的渴望超越這點之外。”

  作者約翰·密爾認為,在統治者與公民自由的博弈中,美國的“憲政”是一個特殊的存在。它的出現標誌著一個新的時代的到來,即“自由黨派競爭的時代”。

  “在政治理論和哲學理論當中,正和在人當中一樣,成功倒會把失敗所會掩住的錯誤和弱點暴露出來。”而在作者看來,這種“自由黨派競爭”的情況,當它還只是一種在書籍中才可見的、“聽起來頗成一條自明的公理”之時,政府只當它是另一場暴風雨而已。而當第一個民主共和國成立之後,“於是這種選舉制和責任制政府就成為觀察和批評的物件。這時人們就覺察出來,原來所謂“自治政府”和所謂“人民施用於自身的權力”等類詞句,並不表述事情的真實狀況。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並不永是同一的。”但作者還是發現,這種民主共和制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於任何他種”。換言之,在本質上還是沒有解決。變成了作者所說的“多數的暴虐”。

  約翰·密爾的《論自由》中有一個很出名的觀點,就是“多數的暴虐”的觀點。他對於當今的國際政治來說有相當大的前瞻性。

  書中這樣說:“當社會本身是暴君時,就是說,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於構成它的各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並不限於透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社會能夠並且確在執行它自己的詔令。而假如它所頒的詔令是錯的而不是對的,或者其內容是它所不應干預的事,那麼它就是實行一種社會暴虐;而這種社會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因為它雖不常以極端性的刑罰為後盾,卻使人們有更少的逃避辦法,這是由於它透入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於它奴役到靈魂本身。”這種情況比以往有過之而無不及,更可怕!

  社會是這樣認為,即使它錯了也沒人發現,在一個國家,人人都同一種顏色,同一個思想,同一種文化,仔細想想這是一件相當恐怖的事。當一個社會都是一個思想了,那本身就是一種畸形,與人類的自我發展是相違背的。古人講“相容幷包”、“海納百川”,是注重各個不同的文化都發展,並且各自繁榮,這樣這個世界才會更加繁榮、精彩,才會不讓一些稀有的、獨特的文明的足跡被淹沒。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6

  《論自由》是英國思想家約翰·密尓的代表作,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在西方社會有著廣泛而深刻的影響。書中完善和發展了英國傳統的個人主義思想,大力為個人自由鼓與呼,同時清晰地劃定了個人自由與社會干涉之間的界限,為國家政治實踐提供了理論指導與支援。

  人類個性的自由發展乃是密尓自由論證的核心。在這一點上,密爾似乎與康德“人是目的”的`哲學觀點一致。上天賦予每個人的稟賦,理應透過個性得到充分發揚,這是個人福祉和社會福祉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密尓堅決反對對個性的束縛。一方面,他認為每個人的稟賦不同,痛苦的感受和快樂的來源也不同,怎樣才是最好最適宜的生活方式,只有個人最清楚。選擇怎樣的生活方式,應該交給個人自由決定。可以看出,密尓的論述中隱含著價值多元的觀念,即使在今天也沒有過時。

  另一方面,對人民個性的束縛,將會限制社會的發展甚至導致其陷於停頓(很不幸中國成了密尓所舉的反面例子)。他認為德國思想家洪堡提出的“首創性”概念,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必要因素,也就是說任何進步必須有人第一個開創新的做法。而“首創性”有賴於人民個性的自由發展。個性和境地的多樣化,才是國家發展進步的源泉。順便說一句,這一觀點與進化論的理論倒很相符,物種單一性發展在環境鉅變時很容易造成災難性後果,甚至整體滅絕。

  密尓認為,任何壓制個性的制度,無論以怎樣冠冕堂皇的名義進行,都是專制。專制有兩種,一種是權力專制,一種是習俗專制。權力專制用武力壓制人性中的突出部分,強迫個人屈服,那些敢於特立獨行、突破平凡的人被迫消失,反而是那些順服和平庸之人得到鼓勵,久而久之形成習俗專制。習俗專制更加可怕,滲透到社會方方面面,當一切事情都取決於習俗,無人想到抗拒和變革,整個社會就會陷入平庸的沉寂,失去發展進步的可能。

  密尓對思想和言論自由極為重視,認為這是個性發展的最重要基礎,也是最重要的自由之一,因為人類的精神福祉是其他一切福祉的基礎。密尓在論證思想和言論自由的必要性時,提出了四條依據。

  第一,非主流的異端思想有可能是正確的,這在歷史上一再被證明,密爾列舉了蘇格拉底和耶穌的例子。如果有人否認這一點,就是“冒領不可能錯誤性”(假冒上帝)。

  第二,假如異端思想有很多錯誤,但是不可輕易否認其中也存在著部分真理。得勢意見很難或者從來都不是全部真理,藉助於異端思想中的部分真理,可以讓自己得到補充和完善。

  第三,即便我們假設公認的意見就是全部真理,但它仍然需要不斷地接受質疑與爭議的衝擊,以保持其活力與生動。一旦其開始拒絕討論,就會淪為教條,接受者就如同持有一個偏見一樣,很少領會並真正認同它,最後的結果必然是知行不能合一。

  第四,教條只能導致人心的硬化和僵化,拒絕任何新的思想觀念進入人心,妨礙了人的精神發展,同時導致社會僵化。

  因此,保證思想和言論自由發表十分必要。前提是在方式上要有所節制,不能越過公平討論的界限。其一是不能誇大和歪曲事實,不能對對方的事實和論據進行壓制,或者故意扭曲對方的意見表述。其二是不能實施人身攻擊,不能以武力、法律、道德為武器對對方進行威脅。

  當然,如果所有人任由個性自由發展,必將相互影響和爭鬥,因此社會的干預在所難免。密爾在劃定個人自由與社會干涉之間的界限時,給定了兩條原則。讀後感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及交代。這條原則是關於涉己的行為,也就是個人自由所應具有的最低限度。第二,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為,個人則應當負責及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社會或法律的懲罰。

  密尓對政府幹涉問題特別謹慎,對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問題,堅決反對政府幹涉。他提出了三點理由。

  第一,如果事情由個人來辦比政府辦更勝一籌,自然應該由個人來辦,比如自由生產和貿易問題。

  第二,有些事即使政府辦比個人辦效果好,仍有必要交給個人辦,因為這樣可以鍛鍊公民管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從長遠來看,個人的發展必將有利於國家的發展。

  第三,不必要的增加政府權力,將會在今後帶來更大的禍患,一方面造就難以根除的利益集團,另一方面使人們逐漸依附於政府,政府將會越來越為所欲為。可以看出,密尓希望的政府是“守夜人”的角色。

  概言之,能夠合理干涉個人自由的,只能是為了自我防衛和由此衍生出來的必要責任。當然,密尓沒有忘記將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強調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家長和社會的義務,適當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是必要的,這點可以理解。

  但是,密尓將所謂落後種族或者野蠻人也排除在外,卻是犯了一個歧視性的錯誤,併為殖民統治和專制壓迫留下了空間。進步與落後、文明與野蠻的界定,難道有所謂客觀標準嗎?如果沒有,豈不是又成為強者的藉口?這不能不說是密尓思想中的一大遺憾。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7

  19世紀英國著名哲學家、邏輯學家和自由主義思想家密爾所著的《論自由》,完成於1859年。該作品所論述的自由主要是公民自由和社會自由以及他們的權界關係。我國思想家嚴復把該書翻譯書名為《群己權界論》。該書語句生澀很難讀懂,我認真讀了兩遍,理出點頭緒,理解感受如下:

  密爾說:“個人的行為只要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他就不必要向社會承擔職責。其他人在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認為有必要時,向他提出忠告、指教、勸說以致迴避,這些是社會向他的行為正當的表示不喜歡或責難時所能採取的唯一舉措。對於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個人則需要承擔職責,並且在社會認為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身利益時,個人還應當承當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這就是個人自由和社會自由的權線界限。

  密爾首先強調個人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認為個人自由務必是出自本人本能的行動:包括一是意識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在思想和情感方面,在實踐和理論方面,在科學、道德、神學和信仰方面,在發表和表達意見方面的自由。二是自由制定個人生活計劃,自由按照所喜歡的去做,實現個性的充分發展。三是個人之間聯合的自由。

  同時,他強調個性的自由發展不僅僅是促進社會進步的重要因素,而且是人性的本質要求。這是因為人的性格千差萬別,最瞭解自身需求和內心想要的,只有自己最瞭解最清楚。如果用千篇一律的一個模子和傳統習俗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則使天下的人都變成相同的人或相似的人,個人沒有了特點和稜角,丟失了獨立思考的潛力,各種慾望和衝動也將失去,天才將被泯滅,社會日益同化,就會造就了碌碌無為的凡俗之輩,社會缺乏進取精神,失去了前進的動力,社會就會走向衰弱的命運。

  相反,社會尊重每個人的特點和個性,個人自由的選取自己生活的方案,為了到達自己的目標,他就會使用自己的觀察力去看,使用推論力和決定力去預測,使用活動力去搜集材料,使用思辨力去做決定,還要事前事後周密思考,對於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就會想法設法加以克服,以激發個性的充分發展,施展自己的潛能,實現自己最大的利益和價值,同時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社會需要天才,因為天才是社會進步的不竭動力來源。但是天才只有在自由的空氣裡自由地呼吸才會發揮作用,並且天才本身就更具個性和特點。因此,社會在干涉個人自由時務必格外慎重,務必有嚴格的一個限度。因為那些決定在法律懲罰或者輿論支援之下大家遵守的行為準則,主要是社會的好惡,或者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人的好惡,制約人們行為的原則就是按照他們所願意做的那樣去做。社會和政府就應把能交給個人做的事情交給個人去做。這樣不僅僅能發揮個人的活力,而且還能培養人們更多地社會實踐經驗和潛力,更加融入社會和政府之中,學會獨立思考和處理問題的潛力,不是永遠依附於社會和政府。

  我覺得讀書不能就讀書而讀書,就應學以致用,把書中的智慧多與現實聯絡起來並加以思考融通,以在現實中得到借鑑。透過讀該書我有如下啟迪:

  一、家長與孩子的關係:家長生育孩子後,不僅僅滿足孩子成長所務必的物質條件,還要把孩子培養成心智健康的社會人才。

  因此需要家長做到,不要給孩子很多條條框框,只要大的原則不違背,就應給孩子更多的自由成長髮展空間,讓孩子在無拘無束的自由環境中快樂成長。千萬不要把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孩子,讓孩子按照你所認為正確的軌跡發展。更為甚者,以為了孩子好為藉口,強迫孩子務必聽你的話,按照你的思維和思路教育孩子。這樣做最後結果是好心辦壞事。不要以為孩子十分聽話就是好事,要學會讓孩子有獨立思考決定的習慣和潛力,不要怕孩子吃苦和失敗,要讓孩子能自己做的事情大膽的放手讓他去做。千萬不要做越俎代庖的事情。同時要鼓勵孩子敢想敢做,敢於嘗試新鮮東西,並且勇於擔當的精神。不要做循規蹈矩、沒有主見、人云亦云的庸俗之輩。更不要做被世俗和習慣行為所禁錮的好好人。同時對孩子所犯的錯誤,要有一顆包容的心,培養孩子建立一顆獨立思考,勤於實踐,敢於挑戰權威,追求自由精神,富有激情創新的新一代。同時也要尊重孩子的活法,因為每個孩子都有每個孩子的活法。

  二、政府與公民的關係:一個國家只要政治、法律與社會持續對多元化個性的寬容,社會就會充滿個性、自主性與創造性。

  如果一個群體是由有個性、有生命、有活力的個人組成,這個群體就會充滿活力和生命。社會就應寬容那些有強烈慾望、激情、活力乃至衝動的人,慾望與衝突是製造英雄的材料,也是推動社會進步不可缺少的動力源泉。19世紀歐洲的成功在於自由、在於個性和多樣性。中國衰落的原因是缺乏自由、個性與多樣性。歐洲的個人、階級、民族之間,彼此都極不相像。他們都追求自我,敢於嘗試,勇於突破,因此獲得了快速的發展和成功。而中國的衰落在於國民的極為相似。在儒家文化一統天下,倫理道德、社會輿論成了人們頭上的一項枷鎖,以一樣的格言和規則來管制著人們的思想和行動。把祖宗的東西變成永恆不變的法寶,墨守成規,夜郎自大,不思進取,在一片靜止中走向沒落。這不能不讓我們痛心疾首。改革開放的實行,就是鬆綁了人們的思想和行動,才有這三十多年取得巨大成就。其實個人和國家一樣。沒有個性,沒有追求,沒有緊迫感,就會落伍,就會淘汰。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8

  《論自由》是英國資產階級哲學家、經濟學家、自由主義的著名代表人物。書中論述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權利,闡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並提出了自由的各項“原則”。關於“論自由”這本書,密爾在引論中開宗明義地說,他所要討論的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全書要義可以概括為兩條基本原則:

  一、個人的行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不必向社會負責;他人對於這個人的行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進行忠告、規勸或避而不理。

  二、只有當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當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才對個人的行為有裁判權,也才能對個人施加強制力量。

  它將自由問題的探討從國家與個人延伸到社會領域,深化了啟蒙運動以來關於個人自由與政治自由的論述,成為自由主義理論體系的集大成之作,它對個人自由的強有力的熱情辯護,使之成為英文世界裡捍衛自由的經典。

  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為著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個目的之得以實現而顯為正當。現在看來,密爾的這句話是相當政治不正確的。一個如此強調“自己對自己負責,他人無權干涉”的人,怎麼會覺得用專制來“對付”一個民族是正當的呢?原來,在密爾看來,野蠻人的種族就好像人類中的未成年人,他們無法對自己負責,需要成年人的照管。可是,如果密爾的這種看法成立的話,那麼我們的文明種族是怎麼長大的呢?在人類剛出現的時候,可沒有其他人來幫助、照管這些“野蠻人”啊。

  對於某些意見,因我們自己的判斷裁定其錯誤就拒絕傾聽,為了更充分說明這種做法的危害性,看來有必要把討論付諸具體的案例;而且最好我首先選擇那些最不利於我的例子,在這些例子中,反對言論自由的論點,無論是從正確性上還是從有用性上來說都被視為是最強有力的。

  人類自由的適當領域包括:

  第一,意識的內向境地,要求著最廣義的良心的自由、思想和感想的自由、意見和情操的自由、發表和刊發意見的自由;

  第二,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第三,個人之間相互聯合的自由。假定全體人類減一執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時,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並不比那一人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

  相應於一個人對自己的孤獨判斷之缺乏信心,他就常不免帶著毫不置疑的信託投靠在一般“世界”的不可能錯誤性。而所謂世界,就每個個人說來,是指世界中他所接觸到的一部分,如他的黨、他的派、他的教會、他的社會階級。我們所謂的世界,只是我們接觸的那小小的一群人。雖然網路時代讓地球變成了一個村落,然而作為一個個體,能夠接觸到的人和觀點終究還是少而又少的。在世界這隻龐大的大象面前,我們永遠是盲人。所以,我們盲目相信“世界”的看法,和盲目相信自己的看法沒什麼兩樣。

  自由原則不能要求一個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如果在當今社會有完全的自由,那麼我們的生活將會達到一個不一樣的階段。本書中提出最中心的就我們在不影響到別人的生活的情況下達到自己的絕對自由。但是現在的社會可以給我們有這樣的自由嗎?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9

  自由,乃吾心嚮往之,而不能久得。逛卓越網時偶然看得《論自由》一書,介紹說此書主要解決個人與社會控制的關係問題,遂買下並決意靜心讀之。然至今,只讀了引論,有一點淺想,記之成陋文,望通讀後看到此文不會成笑話。

  穆勒雲,“雖有民主,而操縱力之國民,與權力所加之國民,實非同物。”此話乃針對所謂的民主國家而言。理論上的民主乃掌權者與被治者是一體的,因此國家的好惡就是人民的好惡,然而,實際中的掌權者與被管者不可能是一體,“人民的好惡”並不是整個國家的好惡,只是其中多數人的好惡,況且多數人的好惡也不是最多數人的好惡,或者實際上所謂的“多數人”只是少數人,這樣的政治體制就容易造成人民與人民之間相互劫持。穆勒感嘆道:“太白之豪暴,且無異於專制之一人。”其實,如斯統治較專制更殘暴。因為專制是讓人民明白地看到它的武斷專權,而這樣的統治是在暗地裡施加百姓於“暴力”,表面卻打著民主的旗幟。拿蘇聯的無產階級專政來說,最後就流為了斯大林式的少數人專制:政治上控制從中央到地方的一切權力,人民卻沒有監督黨和政府的權力;經濟上它可以“衛星上天”,卻不能滿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思想文化上進行高度壟斷,書報檢查制度剝奪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創作自由,作家經常遭意識形態恫嚇。據索爾尼仁琴在《古拉格群島》中引用俄國刑法專家的統計,沙皇1876——1905年的30年間共處死486人,被斯大林在1930——1953年所謂23年中處以極刑的人是沙皇的一千多倍。此種“專制”無人民自由的國家,表面上是無產階級專政,實則是將國囚禁起來,裡面的潰爛終會蔓延至表面的浮華。因而為國治理者,應當為民之權益謀事,萬不可將自己當做人民代表,卻把為自己謀權當成是在為人民謀權。

  自由之初義乃不為外物所拘牽,無勝義也無劣義。有個性的人大多事上不為外物所牽,正如穆勒所說,個性就是個人具有獨立意志,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性格與利益對外界事物作出判斷,而不是根據他人、社會、傳統和習俗作出判斷。社會上總有一部分人活得自由個性,他們特立獨行、不怕孤立、敢說老實話、敢向社會大多數的專制權威挑戰,他們比其他人更不能適應社會準備下的模子。自由個性之人是理想主義者,是孩子也是老者,是推動社會不斷完善的先驅力量,這樣的力量要影響他人,必得將思想觀點形成輿論,要形成輿論就得有發言權。但是社會暴虐的目的就是要摧折人的個性以維護自己的統治,其首先禁絕的即言論自由。《禮記》中說“情慾信,詞欲巧”,便是要提醒人們說話時態度要堅定,但是說話的方式則要非常客氣、非常婉轉,自由個性之人當這樣才能讓當權者聽得進去。

  穆勒在《論自由》一書中說,言論自由為一切自由的根本。同時,又認為我們認為“真理”的,我們認為“是”的,我們認為“最好”的,不一定就是那樣的。正因為人類不是“不可能錯誤的”,因此需要容忍異己才能實現自由。比如,岳飛抗金之時自然認為自己是正義的,然而對於金人而言岳飛是滅國者是自己的敵人,金人認為自己才是正義的。那麼,到底誰才是對的、是正義的?我們無從判斷。社會中也常常有人認為自己的正確的,因此帶著“正義的火氣”殘酷地摧毀了另一個可能是正確的思想或事物,這樣也摧毀了別人的自由。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0

  把一本叫《論自由》的小冊子看完了,作者是英國19世紀的哲學家約翰·穆勒。在閱讀的過程中,想到一句《馬哲》教科書中的話:哲學是世界觀與方法論。論自由是向真理接近的方法論。

  人類對自身有多不滿,就意味著人類所掌握的真理有多殘缺。同時,人類沒有出現比現實更糟糕的狀況,意味著人類某種程度上走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或快或慢,有時甚至曲曲折折。

  真理可能是碎片化存在,而人類則透過海量的探索,將這些碎片拼在一齊,並透過傳播、共享。這就有了主流與邊緣(異端)的分界,自由意味著讓主流之外的邊緣(異端)存在。這能夠算作是一種寬容,但其實際上是對真理的維護。穆勒對此作了詳細的論證。

  異端可能是一種謬誤,可能是一種邪說,也可能是尚未被人們感知的真理的一部分。不管怎樣,它要麼刺激著現有的主流真理使其儘量不被教條化、概念化,它要麼將在未來補充現有主流真理身上藏有的缺陷。

  人類對自身的前途似乎有很多的話要說,但很多時候又似乎一無所知。如果70億的人類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機器,真理就會收縮;如果這是70億充滿個性、首創精神的鮮活的人,真理才會擴張。人類才有可能邁向終極目的地,如果有的話。

  思想上的自由,放到生活中,就是一種彰顯個性的態度與行動,與眾不同,標新立異。它的原則是,如果不傷害到他人,能夠為所欲為;如果傷害到了別人,就需要遭受處罰,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由此可見,那些看似囚禁人們自由的監獄,如果被正當使用,實際上也是維護自由的設施。

  這就引出了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問題。給我印象最深的一點是,教育。如果一種教育體系,它的存在是為了統治官僚機制輸送人才,它就是一種反自由的,其結果是,最聰明的人被聚集在一齊去控制其餘人的自由。

  比如科舉制度,哪怕我承認它是一種公平的制度而且它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性,但它的結果必然造成官僚體系之外的,其餘國民在自由領域探索活動的萎縮,如此,這個國家不會再有個性,不會再有首創精神,真理因此教條化,社會停滯。如果沒有英國的堅船利炮,這天的中國或許與過去兩千年的中國沒什麼差別,當然好與不好,大家自己會有想法。

  這本書寫在一個半世紀之前的英國土地上,如今的中國人讀起來,或有許多共鳴。聽我亂說,不如自己去看,很短,才10萬餘字。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1

  我推薦的很多本書中,都有著一種對理想世界的追求和對現實生活的反抗與厭惡。而作為我自己呢,我又是一個怎樣的人,又對這世界抱著怎樣的態度。

  我記得《活著》裡的福貴,那樣的艱難的,卻還是想活著。我是怎樣呢,卻也還是想活著。

  《論自由》一書中談到“基督教道德”——它本質上是一種倡導消極服從的教義;它教人服從一切已經確立起來的權威當局。

  我曾經想成為一個反抗規則的人,想活的帥氣又瀟灑,後來我發現,真的很累,甚至會在不斷得反抗中,忘記自己所追求的。後來,我想成為一個活給自己的人,開開心心,做最少的消耗,追求心靈的平靜。

  有極致簡單的生活,做當下最想做的事。

  18歲之前,為了別人活著;18歲以後,想為了自己活著。可是,人總是自以為是自由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正如《論自由》中所言“如果僅僅只是循規蹈矩,那他就沒有做出任何選擇”。因為想要的東西太多,所以,我總是努力變得優秀,而為了變得優秀,我好像又在循規蹈矩。“開始只是擱置自己的本性而不用,最終至於根本沒有了可以遵循的本性”,我給自己限制了太多,以為循規蹈矩得變優秀就可以找到自己,可是,真的是這樣麼?

  很多事情看的比原來通透,也比原來更無奈了。我生如螻蟻,卻妄圖去改變的無力感。而這種無力感的來源,更像是《論自由》中的,多數人暴行。“人民的意志實際上只是大多數人的意志,或者是人民中最活躍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而所謂大多數人又或者只是使他們自己成功的被接受為大多數人的那些人而已;結果就是,人們也會要求壓迫總體中的一部分人。”

  我從前想成為少數派,那是年少時自以為是的中二夢,而我現在只想成為我自己。

  約翰-穆勒,《論自由》,可是,什麼才是自由呢?

  或許你會在書中,找到自己的答案吧。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2

  約翰·密爾的經典著作,看之時感悟頗多,雖然都是些瑣碎的雜感,但也不妨寫下來看看。

  密爾的觀點其實不多,粗略的整理一下也就如下: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個人與社會的關係。概而言之,密爾認為思想不應該被禁止,無論好壞與否,所有人都應該有自由思考的權利。少數者的主張也不應該被打壓,要允許他們有說話的權利。個人自由不應該傷害到他人權益,否則社會有權利剝奪個人的自由。

  個人很喜歡密爾關於自由的闡釋,在書中作者不斷的在思辨,在討論自由和自由的限度究竟何在,該怎麼劃分等等。言自由,其實最想講的是密爾所言的自由精神,中國缺的就是自由的精神。之前看奧威爾的現代經典《1984》,看過的人都知道,那是一本偉大的政治預言性小說,奧威爾想說的或許很多,而我們能從其中得到的也很多。極權主義是真實存在著的,且在每時每刻壓迫者我們,只要我們追求自由的腳步不停下,只要是走在走向自由的路上,那麼總有一天我們會是自由的。我喜歡那句話:不踏出第一步,你永遠都到不了遠方。

  密爾在書中反覆的思辨著個體自由和群體之間的利益到底該怎麼界限,他認為當個人自由不侵犯到別人的權益時,集體或國家就無權干涉該個體的自由;而一旦個人自由侵犯到他人的話,國家就有權利剝奪該個人的自由。我們的承認密爾的偉大,我私底下認為這是現代社會賴以生存的秘訣。我們有自由,但我們的自由不該傷害到他人。國家有權利,但是也不能平白無故的傷害我們。密爾認為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而言,個體是應該受社會的管制的。而此種特定情況只出現於當個人的一些行為影響到別人,或者說傷害到了別人的合法權益之時,社會才有資格對該個體進行管制或懲處。除此之外,社會是無權干涉個體的自由的。即就是說,當個體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時,社會便無權干涉個人自由,個人自由應該得到保障。這個和盧梭的那句經典有異曲同工之妙:人生而自由,但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

  密爾有一句名言是這樣的:假使全體人類減一執持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持相反意見,這時人們要是那一人沉默並不比那一人 要是人類沉默更為正當。與這一句相同的是這樣的:如果發現有些人在什麼問題上成為舉世明顯一致的例外,即舉世是居於正確方面。那些少數異議者也總是可能有其值得一聽為自己辯說的東西,而假如他緘口不言,真理就會有所損失。這是一種完全站在少數者的立場來思考問題的思維,一個合格的知識分子所站的立場我想就該是如此,當整個社會陷入到一種集體固式思維之時,密爾的這種觀點就看來有著一定的合理性,且是必不可少的。當我們不再用經濟的巨大發展來掩蓋我們制度的虛弱,不再用集體用國家用民族來淡化個人的個性的時候,那才是自由國度的開始。

  王小波有一篇雜文叫做《沉默的大多數》,大概就講了一個主旨是為了我們的自由我們要說話,不要沉默。他認為沉默者是沒有話語權的弱者,而我們應該為他們說話。密爾也有一句名言是這樣的:不僅應予以寬容而且應予以鼓勵和贊助的是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地點適居於少數地位的那一個,因為那個意見當時代表著被忽略了的利益,代表著人類福祉中有得不到分所應得之虞的一面。只要人們還被迫兼聽雙方,情況就總有希望;而一到人們只偏注一方的時候,錯誤就會硬化為偏見。這個我覺得我們應該好好的借鑑,如果有很多人都這麼想的話,那麼這個社會的進步總是有希望的。聯想到現實,現在很多人覺得中國的改革無望,進行了一些嘗試之後,然後就是各種失望,灰心喪氣,由熱血青年馬上成為一個犬儒主義者,要麼就徹底的垮下去了。問其原因,莫不過是現實殘酷啊,生活困難啊什麼的。好吧,我承認這個是很難,但我們總該多堅持些時候,少年一場,最重要的還不是這根骨頭。

  在年輕的時候總是妄想著要改變一切,等到被生活的錘子錘了之後就嫣了,再也想不出什麼古怪的想法,做不出什麼偉大改變了。還好,我現在還年輕,沒捱過生活的錘子,骨頭還硬朗,我至少要撐到我撐不住的那天再說放棄。

  王小波在他的書中寫道:我在荒島上迎接黎明的到來。現在,我也去守著這個荒島,等著春天黎明的到來。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3

  人類一見事物不復有疑就放棄思考,這個致命的傾向是他們所犯錯誤半數的原因。

  一個專從教師或書本引得一切教訓的人,縱使逃開了包圍上來要使自己滿足於生硬填塞的引誘,也總不會被迫去兼聽雙方,因而(甚至在思想家當中),也就遠遠不會常在兼知雙方方面有所成就。

  只要反對者在這題目上表現了任何強烈情感,把對方逼得很緊,使對方感到難於作答,那麼,他在對方看來就是一個無節制的反對者。

  其中最嚴重的一些是:似是而非地進行論證、對事實或論據予以壓制、把案情的各項因素舉陳錯誤、或者把反對方面的意見表述錯誤。

  總之,對於每一個人,不論他自居於辯論的哪一個方面,只要在其聲辯方式中或是缺乏公正或是表現出情緒上的惡意,執迷和不寬容,那就要予以譴責,但是卻不可由其在問題上所選定的方面,縱使是與我們自己相反的方面,來推斷出那些敗德個人的自由必須約制在這樣一個界限上,就是必須不使自己成為他人的妨礙。

  人類的官能如覺知力、判斷力、辨別感、智力活動、甚至道德取捨等等,只有在進行選擇中才會得到運用。而凡因系習俗就照著辦事的人則不作任何選擇。

  他所要求的一切只是指出道路的自由。至於強迫他人走上那條道路的權力,那不僅與一切他人的自由和發展相矛盾,而且對這個強者自己說來也足以使他腐化。

  人類中的一般中材不僅在智力上是平庸的,就是在意向方面也很平庸:他們沒有足夠強烈的嗜好或願望能使他們嚮往於做些什麼不平常的事,因為他們也不能理解有那種嗜好或願望的人,徑把那種人劃歸野性難馴和不知節制的一類,而那又是他們素所鄙視的。

  進步精神並不總是等於自由精神,因為進步精神會企圖以進步之事強加於並不情願的人民。

  對於一個人的福祉,本人是關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聯絡很強的事情上外,任何他人對於他的福祉所懷有的關切,和他自己所懷有的關切比較起來,都是微薄而膚淺的。

  有很多人把他們所厭惡的任何行為看作對自己的一種傷害,憤恨它好像它對於他們的情感是一種暴行。

  並且不論這事實看來怎樣可怪,它到底在世人的普通觀念和習俗中有其解釋,那就是說,世人既教導女人把結婚看作一件必要的事,那便不難理解許多女人就會寧願為諸妻之一,聊勝於不得為妻。

  自由原則不能要求一個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個人被允許割讓他的自由,這不叫自由。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4

  個性作為一種積極自由,不簡單的意味著個人有權做自己喜歡的是而不受他人的阻撓,它還意味著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個性去追求自己的自主性,而將世俗的、社會的的觀點置於一邊。

  一個社會中怪癖性的數量總是和那個社會中所含天賦異稟、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氣的數量成正比的。今天敢於怪癖的人如此至少,這正是這個時代主要危險的標誌。

  中華民族富有才能,在某些方面甚至也富有智慧,由於遇到了難得的幸運,在歲早期就配備了一套特別好的習俗,這是一些人的傑作,在某種程度上,即使是最開明的歐洲人也尊稱這些人為聖人和賢哲。做到這一點的人民無疑已經發現了人類進步的奧秘,並且已經牢牢地站在世界運動的前列。然而切切相反,他們已經變成靜止不動的了,維持現狀達千年之久,如果說他們還有改進,那必定是外人做的。這就是一個民族人人都雷同,以同樣的格言和規則來管制他們的思想和行為。而這就是成果。

  原來所謂“自治政府”和所謂“人民施用於自身的權利”等類詞句,並不表述事情的真實狀況。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並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說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理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餘人管制的政府。至於所謂人民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數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認為多數的意志。於是結果是,人民會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於任何它種。因此,黨掌權者對於社群,亦即社群中最強大的部分正常負責時,限制政府施加於個人的權利也不失其任何的重要性。在今天的政治思想中,一般還把“多數的暴虐”這一點列入社會所須警防的諸種災禍之內。

  社會主流道德:哪裡有一個佔優勢的階級,該國道德相當大的部分就必出自該階級的利益和階級優越感。…另一方面,以前居於優勢地位的階級如果已經失去優勢,或者其優勢已不受歡迎,那麼,此時主導的道德情感就往往帶有一種厭惡優越的意味。

  社會能夠並且確在執行它自己的詔令。而假如它所頒的詔令是錯的而不是對的,或者其內容是它所不應干預的事,那麼它就是實行一種社會暴虐;而這種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它透入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於它奴役到靈魂本身……對於得勢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以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相協調的個性的發展……關於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個限度的;要找出這個限度並維持它不遭侵蝕,這對於獲致人類事務的良好情況,正同防禦政治專制一樣,是必不可少的。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5

  很薄的一本書,晦澀的長句,讓我如同咀嚼一塊生硬的糟餅,咽不下吐不出。

  密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OnLiberty),更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同時也與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一道,被視為報刊出版自由理論的經典文獻。這部著作的要義能夠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其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干涉;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理解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所以,1903年當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叫《群己權界論》。當我看到嚴復先生所翻譯的這個標題,似乎這更是密爾所要表達的主旨。

  整本書的建構清晰易懂,完全與其行文資料不同,開章引論,於後三章分述,末章敘述其應用。在《論自由》一書中,密爾所謂的個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這也是他所論自由區別於前人如自然法學派,把自由看作是不依靠於社會,而是獨立於社會之外的天賦權利。在老師在指定書目之前,我便有意地去嘗試著去讀這本論著,原因在於一次在網路上搜索,《論自由》是新聞傳播學必讀的課外讀物,事實如此,密爾本書的重點也在於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密爾在第二章的末尾總結論證了思想言論自由在認識上的好處,那裡有必要摘抄下來,因為這一系列的論證對推動自由主義的發展和傳播起了重要作用,並且使他在自由主義思想史上享有很高的聲譽。論證如下:第一,若有什麼意見被迫緘默下去,據我們所能確知,那個意見卻可能是真確的。否認這一點,就是假定了我們自己的不可能錯誤性。不可能錯誤性的提出是密爾論證言論自由的重要論據,沒有什麼不可能錯誤,故而,任意意見都可能去釋出。第二,縱使被緘默的意見是一個錯誤,它也可能,而且通常總是,內含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題目上的普遍意見亦即得勢意見也難得是或者從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敵對意見的衝突才能使所遺真理有機會得

  到補充。密爾在這第二點上確定了錯誤意見的存在的好處,它之所以存在是對既存真理的一種補充,它有利於真理的完備性。第三,即使公認的意見不僅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實際遭受到猛烈而認真的爭議,那麼理解者多數之抱持這個意見就像抱持一個偏見那樣,對於它的理性根據就很少領會或感認。這一點簡直是太有說服力,反對意見的提出,就會逼迫持有者去說服反對者,而一旦持有者沒有從根本上體會真理,那麼只會被反對者所識破,只因為有反對者的存在才能使真理更好的被人理解。再者,第四點,教義的好處本身也會有喪失或減少並且失去其對品性行為的重大作用的危險,因為教條已變成僅僅在形式上宣稱的東西,對於致善是無效力的,它妨礙著去尋求根據,並且還阻擋著任何真實的、有感於衷的信念從理性或親身經驗中生長出來。

  密爾所宣稱的自由畢竟是離不開社會的,人是一個能夠自由發展的、任其隨自己喜好的態度去生活。但是,他也務必區分自己自由的權利界限,在密爾的自由論中,自由,也就是不能損害到他人的利益。這也是我所能讀懂的層次,在不干涉他人權利、不損害他人利益的狀況下,你是能夠幹任何你想幹的事情的。當然,政府也不能干涉人們的這種自由,密爾理論中,政府過多幹涉人們自由,會增加政府的權力,必須程度上會使人們陷入崇拜權力的狀況,從而喪失自己的自由觀念,依附於政府,而人們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不受干涉,是有利於整個社會的發展,如前面密爾所述,意見就算有其真理性,但反對的或者不同的意見在必須程度上對其真理性是有所幫忙的。我是這樣體會的。

  密爾的理論就先談到那裡,本篇讀書筆記,我用了“讀不懂”來形容我所認識的自由,當然既是形容這部著作,也是形容我所看不懂的當今中國社會所謂的自由與民主,以及一些為人師所傳授的民主自由。是的,中國的民主自由是與當今世界所謂的民主自由有必須的距離,正如韓寒所講,在網路上發表一些文章的時候,會有一個審批的過程,會有一些字會變成一些奇奇怪怪的符號,這都是在西方國家不能所遇見的狀況,這完全是政府幹涉個人言論自由的鐵證。或許,是有太多人只看社會的這一面,在我看來,整個社會是前進的,總有一些手段是務必要實行的,一些人總是在試想如果中國政府按照西方政府那樣做,該多好,我想問,多好是哪裡多好?體制要變,民俗要變,人們要被強迫地去理解所謂的民主自由,時髦的說也就是突然“被民主”“被自由”,一個人總要被周圍的環境所感染,會慢慢適應,會逐漸去放下自己這方面的暢想,逐漸同化,不橫向比,縱向比,這種變化是很客觀的,橫向比,我們只能興嘆,有時候,我反而感覺西方國家安全感不是很強,一切都放開,在適當法律下,誰明白誰哪天會情緒變化,對他人怎樣樣?

  自由,感性來講,只要是簡簡單單能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就能夠,必須要與自己過不去,那也沒辦法,有一批人在爭取西方式的自由,需要這樣的人,正如密爾在《論自由》裡所說的的另外一個層次,每樣東西都有存在的理由,都能促進社會的進步的。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6

  本月的部落格是密爾《論自由》的讀後感,本人並不是偷懶,而是在讀完這本書後,就已經決定以它作為本月的部落格,原因就是本人99%的認同再認同密爾的觀點,在自由方面,我無恥的說一句,我和密爾不謀而合!

  讀完這本書,我更多的不是激動與欣喜,而是認同再認同。該書所有的文字都圍繞本書的核心,即密爾在書中所說的“本文的目的”,力主一條極其簡單的原則,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懲罰方式下的物質力量或公眾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的或集體的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或防衛隊他人的危害。(這段話不是我複製的,而是一字一字的打出來的)。

  我認為該書的核心與我本人之前的一個觀點極其相似,即一個人行使自己的自由時不可以妨礙他人的自由。所以說,讀完這本書,我並不是感到受很大的啟發,而是百分百的認同。

  其實,談到自由就要談到集體(所謂的集體)。一些集體的存在並沒有很好的為集體裡的個人帶來福祉與利益,跟多的是為了這個集體中少數人的利益和權力,裡面的大多數人是“被”加入的,他們的自由和福祉收到了“名正言順”的侵犯。我不太喜歡集體裡的“多數的暴虐”,即密爾所說的,人民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貨最活躍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結果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其實,我覺得當中的少數人在數量上並不是少數,而他們的願望與聲音就這樣被“少數服從多數了”。而服從的結果並不一定給集體帶來很多好處。時間久了,可能就會產生“奴性服從”。這都是自由的悲哀!

  其實,很多時候,若有什麼意見被迫緘默下去,那個意見可卻可能是真確的。有時候,一項任務沒有被授予一個人而是另一個人,前一個人卻可能是最合適的。比起“佔著茅坑不拉屎”,我更討厭資源被錯誤配置。

  其實,小政府往往會給人民帶來更多的福利,當然最好是世界各國都是小政府時最好,大政府的國家往往會侵犯小政府的國家。而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權利,會有很大的禍患,不僅對內部,而且也會對外部產生禍患。

  其實,進步與自由是有很大正相關性的。密爾說進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還是自由,因為一有自由,有多少個人就會有多少獨立的進步中心。當然我不贊同其“唯一”的字眼,但這個觀點仍然可以很好的解釋我們國家在創新上出現問題的原因。

  自由的含義有寬容。的確,如果沒有寬容或寬容度不夠,那麼自由也會受到壓制,我們有時會對那些與自己本身、自己民族、自己家鄉乃至自己國家不相符的行為舉止或做事方式等表現出異樣的眼光甚至憎惡等等,這其實是對自由的冒犯。

  最後,我想說,去走自己的路吧,但也不妨礙他人走其自己的路!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7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盧梭。

  在現今這個“自由”氾濫的時期,自由已經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從古至今,對它的爭論沒有定論,而且還會無休止的進行下去。關於這個話題,19世紀英國思想家約翰·密爾也表達了他的獨特的觀點。在此書裡,密爾探討了自由的涵義、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個性自由、社會權威的限度以及個人自由不受政府幹涉等問題。雖然時過境遷,但是仍有絕大部分的內容至今仍會對我們產生啟迪。

  說到自由,讓人不禁會想到這個問題:自由到底是什麼?自由是什麼?自由有很多種涵義,但密爾關注的是公民在國家中和個人在社會中的自由,即所謂的“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在引論中,密爾有一個生動的比方:“在一個群體當中,為著保障較弱成員免遭無數鷙鷹的戕賊,就需要一個比餘員都強的賊禽受任去壓服它們。但這個鷹王之喜戕其群並不亞於那些較次的貪物,於是這個群體又不免經常處於須要防禦鷹王爪牙的狀態。因此,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對於統治者所施用於群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自由。”我認為,這就是公民在國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統治下人們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個抽象的含義,我們很難用幾句話或者幾個字就把它的全部內涵與外延概括出來,因此只能用一種現象來表述,密爾將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與“規則性自由”,所謂“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稱為“最原始的自由”,這種自由i普遍存在於原始社會中,以強力為後盾,充滿血腥與殘暴的自由。

  這種自由在整個社會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強力的大小決定,只要你擁有絕對的強力,凌駕於其它強力之上,你將擁有絕對的自由。而所謂的“規則性自由”也可以稱為“制度下的自由”這裡的“規則”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們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須符合規則,是一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時這種自由在整個社會中應該是平等享有的,並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約束,人人都從遵守法律中獲得自由。”而密爾所贊成的,正是“規則性自由”,並堅決反對的是“原始的自由”。

  在這裡我想討論幾組相互對立的片語:個人與社會,被統治者與統治者,自由與權威。

  相對於社會,個人永遠是個弱者,人們總是透過有限的理性去認識自己和社會,並透過法律使個人在社會中能夠佔有一席之地,讓自己的意志得以表達,從而實現人在社會中的最大自由。密爾說:凡主要關涉在個人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個性,凡主要關涉在社會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社會。每一個人都受到社會的保護,每個人對於社會也就應該有一種報答,那麼這種報答要以何種方式?或者還說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到底要遵守何種行為準繩?在密爾看來,首先是彼此互不損害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為了保衛社會或其成員免於遭受損害和妨礙而付出的勞動和犧牲中擔負他自己的一份,這些條件,如果有人力圖規避不肯做到,那麼社會是有理由以一切代價去實行強制的。每個人都是單獨的個體,個人的行為要有一定界限,當一個人都行為有害地影響到他人的利益的時候,社會就對他有了裁判權。

  這就讓我想到了人類文明最初的時期,那時國家被分為兩部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統治者掌握著至高無上的權力,用這些權利對於被統治者施以壓迫,剝奪他們的自由,當然人類的歷史就是一個爭取自由的過程,因此到了資本主義社會,統治者的權威被建立在選舉、授權的基礎上,他們不敢隨意施設自己的淫威,被統治者就以為統治者是在按照自己的意願辦事,認為個人自由和國家權威是統一的,但事實上,這是永遠不可能達成的理想狀態,密爾認為,這種情形會產生侵害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數的暴虐,多數人的意志決定一切不屬於多數人的少數人的自由和權利被忽視;所謂的大家共同的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餘的一直必定被忽視或受到壓迫。

  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托克維爾對美國社會財政生活中已經顯露出苗頭的“多數的暴虐”憂心忡忡::“普選制度事實上使窮人管理社會。”“制定法律的人大部分沒有應當課稅的財產,國家的公共開支似乎只能使他們受益,而決不會使他們受害;其次,稍微有錢的人不難找到辦法,把賦稅的負擔轉嫁給富人,而只對窮人有利。這是富人當政時不可能出現的事情。因此,在窮人獨攬立法大權的國家,不能指望公共開支會有顯著節省。這項開支經常是很大的,這是因為立法抽稅的人可能不納稅,或者因為他們不讓賦稅的負擔落到自己身上。換句話說,民主政府是唯一能使立法抽稅的人逃避納稅義務的政府。”(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董果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238—239頁。)這就表現出,民主做真正表達出的只不過是大部分人,或者說是在社會的教育力量之下,使一些不願意自己做出判斷的人們形成的一種普遍觀點,而這種觀點,終究不能表達所有人的意志。

  前文提到,社會總是在某種限度上干預到個人的生活,那麼正確處理社會權威和個人自由之間的限度就顯得至關重要,找出一個在實際中可操作的能被大家所接受的限度也正是密爾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密爾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研究該問題,正如他自己所言:凡是可以從抽象權利的概念(作為脫離功利而獨立的一個東西)引申出來而有利於我論據的各點,我都一概棄置未用。的確,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後總是訴諸功利的;但是這裡所謂的功利必須是最廣義的,必須是把人當作前進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為根據的。密爾把個人放在第一位,重視個人的自由與社會權威對自由最小的干預,社會對個人施以權威的方式主要有二,法律與社會輿論,密爾就是要找到一條準則,不論所用方式是法律懲罰下的物質力量還是社會輿論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在經過正確分析和功利平衡後,密爾找到了這條原則。

  即: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他人為自己的好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他忠告、指教、勸說以至避而遠之,這些就是社會對他行為表示不滿所能採取的正當步驟;第二,關於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如果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它們來保護自己的話。密爾極力主張個人對社會的獨立性並對社會的積極作用持謹慎態度,這與密爾所處的時期有著一定的關係,由於當時的資本主義已發展到壟斷階段,個人的作用比起社會整體的作用已越發不明顯,使得該學說具有廣闊的群眾基礎。因此密爾提醒人們不要失去自我,因為“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對於一個人的自己的利益(這裡所指的是合法的利益),本人是關切最深的,社會對於個人所懷有的關切只是部分的,並且是間接地,因此社會權威無論以何種方式以對社會成員施以所謂的“保護”為理由,如果不被當事人允許或認同,那麼對於社會成員的自由都是一種壓迫與威脅,需要加以阻止,以社會成員特有的方式,那就是意見自由,無論社會發展到何種地步,我們一定要爭取到的是,完完全全的思想自由,討論自由與個性自由,這樣才會明清真理,糾正謬誤,因為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8

  自由,感性來講,即簡簡單單能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在閱讀《論自由》前,我似乎從未深刻地思考自由的意義,只是在高中課程的學習中見到了解到古今中外各階級人民追求自由的運動與觀點——孔子、孟子、伏爾泰、華盛頓、甘地、嚴復等,他們的事蹟及觀點都曾爛熟於心。是的,自由是人類一個永恆的主題,從古到今,無數的人們追求它,無數的思想家關注它,並試圖為它找到理論支撐的基礎。

  在閱讀《論自由》過程中,我不得我承認以我尚淺的經歷與學識實在無法逐字逐句地領會到其深刻而博大的內涵。作為一名當代大學生,我在書中最感興趣且觸發感受的是書中所言第二部分——關於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首先,在思想自由方面,密爾具體講述了人們對於意見的分歧,密爾認為不能強迫異議的人沉默。他在書中提到,“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並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權力的話)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我曾在高中政治課的哲學課堂上遇見這句話,印象頗深,時至今日才知是出自密爾先生的《論自由》。當對於自己思想或意見與他人的意見衝突時,密爾認為“對不同意於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這幾句話令我深省,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難免會和他人發生分歧,但重要的是要有寬容的心,我們應承認分歧的存在。每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錯誤的,可是很少有人想著有必要對自己的可能錯誤性採取什麼預防辦法,所以我們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應該多多聽他人意見並尊重他人,要寬容地給予人們充分的思想自由。用一句中國的古話來說便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謙遜地做到這一點,這不失為一個追求理性和真理的人的做法。

  其次,在討論自由方面,密爾認為真理只能來源於討論,來源於不同意見的爭辯。他指出我們之所以能夠認定某些意見為正確,“正是以有反對它和批駁它的完全自由為條件;而且也別無其他條件能使一個象具有人類精神能力的東西享有令他成為正確的理性保證。”人類之所以能夠得到正確觀念,根源在於人的錯誤認識不斷被改正。而改正錯誤,憑藉的正是經驗和討論。並且密爾認為允許討論的主題是不應當受到限制的,不應存在某些不許討論的禁區,不能說某些信條對於社會福祉是這樣有用,以至於禁止討論。這使我設身處地想到了我們當今所處的網路環境,近年來,隨著中國網際網路的爆炸式發展以及全球網路的開放性,我們除了看到網際網路平臺成為中國民眾表達意見、參與決策、監督政府的重要手段,同時也難免產生激進言論、煽動言論、反動言論等弊端。然而依據密爾先生在《論自由》一書中所言,我們的並不能因此禁止在網際網路中的討論自由,剝奪中國網民瀏覽部分網站的權利,這不僅限制了我們的娛樂活動,也阻擋了我們聽見來自世界範圍內討論意見的聲音。

  《論自由》一書寫於十九世紀的英國,當時正是資本主義蓬勃發展時期,我們知道在此時期人們對於自由的渴望一觸即發,社會民眾也亟需關於自由的討論。然而即使在不同年代、不同社會中,自由的尺度是不同的,人們的價值觀也不盡相同,我相信《論自由》中的理論推及至今,也仍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仍對於人們自對由的理解有著極強的啟迪作用。因為自由並不會因為時代、社會的進步而淘汰,自由是我們永遠值得思考和追求的。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9

  一口氣將這本書讀完,情緒仍在激動之中。約翰。彌爾頓的博才多學,激情慷慨深深的感染了我。一遍閱讀下來,彌爾頓的思想的精髓未完全的消化,但仍頗有感想。

  《論出版自由》的產生順應了時代的要求。1643年,英國議會透過一項新的法案。該法案規定:凡書籍、小冊子或論文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或至少經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則不得印行。在著作橫空出世之前,彌爾頓的一些關於離婚的小冊子多次被檢查人員打回,並對他做出了處罰。這激起了他的憤怒,並痛切陳詞。他指出這項法令的訂立時諸位不屬於承認的。此外,他還強烈的說明這項法令會使人們的日趨愚鈍,宗教與世俗界的學術中的發展也會受到妨礙。它的存在的唯一的作用只是破壞學術,窒息真理。

  他提倡說:書籍不應該在出版之前就被秘密的扼殺,而是在出版之後再對其審查。對此,他舉了一個非常生動的例子。壞書同壞肉做比較。壞肉,即使使用最合衛生標準的烹飪方法,他也不能產生什麼營養。而壞書在這一點上就有所不同:他對於一個謹慎而明智的人來說,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幫助他善於發現、駁斥、預防和解釋。這樣把一切檢查員認為不可以出版的書籍扼殺,這著實是一項重大的損失。被禁止出版的書往往是關於瀆神、無神論的,這樣是不能達到目的的。與其將它扼殺在搖籃中,還不如拿出來殺一儆百。雅典普羅塔哥的例項就是很好證明。普羅塔哥在他的《論神》一書中開頭便說他不知道“有沒有神的存在”。於是此書便被阿留坡閣下令焚燒了。燒掉的不僅僅是他的書,一些蠢蠢欲動的無神論者鋌而走險的思想也被禁絕。

  他還說明了書籍的重要性。他認為書不是死的,他非但包藏著一種生命的潛力,而且還跟作者一樣的活耀。他像一個寶瓶把創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純淨的精華儲存起來。一不小心,誤殺一個好人跟誤殺一本好書會一樣的容易。但是,殺人只是殺死了一個理性的動物,破壞一個上帝的像;而禁止好書則是扼殺理性本身。一本好書是傑出人物的寶貴心血的熏製珍藏,目的是為著未來的生命。扼殺一本後果是失去一個真理,而把這種扼殺放在出版界,就會造成一場大屠殺。真理不能在恢復。因此,對於書籍的出版得萬分的小心。

  在提出觀點的同時,彌爾頓還對嚴格的審批制和檢查員們進行了猛烈的諷刺攻擊。當時的出版物出版必定在文章旁標註某某某批准,一連大串。看去十分的滑稽可笑。作者雖然作品得到了出版但是毫無尊嚴可言。彌爾頓在與出版商的談話中層這樣問到:“試問誰可以保證他的判斷是正確的呢?”出版商答道:“國家可以,先生。”然而,國家真的可以麼?國家之限於把檢查員挑選出來就可以高枕無憂了。被選出來的檢查員可能比一般的人更賢明,可是面對每天那麼多待審查的書籍,他能保證在特定的時間內閱讀完制定的書籍嗎?若是洋洋灑灑幾千頁的手稿,那就更加難了。錯誤的批註也在這個時候產生。單純的讓幾個有學識的人去評定,還不如放手讓雪亮眼鏡的群眾來下定論。這些都為爭取言論出版自由立下了不朽功績。

  還有很多的精闢分析辯解不能一一羅列。彌爾頓在書中淋淋盡致的展現了自己清教徒的虔誠,時不時的引用宗教的例項來論證自己的觀點,這讓我們看到了一個虔誠的清教徒樣。他的中心論點:言論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雖然立場不是代表他所謂的一切人民,但是豐富了文章的生動性。全書的語言尖銳,但不是幽默,是一本值得閱讀的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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