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信經營承諾書
中國電信經營承諾書
為了更好地為廣大使用者服務,促進電信業務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本經營單位在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作出如下承諾: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明確作為增值電信業務經營單位應有的權力和義務。
二、遵守經營許可證的各項規定,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內經營電信業務。不超出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經營電信業務;不利用各類電信專線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
三、向用戶提供優質服務。設定客服電話、單位信箱等,方便使用者對業務內容、資費和收費情況的諮詢和查詢;熱情接待使用者投訴,耐心解答,確保使用者滿意,並將受理過程和結果記錄存檔,對存在的問題限期解決。
四、做好電信網路安全和資訊保安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安全保障制度,實行安全保障責任制;建立健全資訊保安管理制度,不提供和散播各種有害資訊,不利用電信網路製作、複製、釋出、傳播含有國家規定的“九不準”內容的資訊以及從事其它違法行為。
五、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後一年之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提供電信服務。逾期不能提供的,接受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
六、在業務開通後30日內,將開展業務的有關情況(包括業務開通時間、具體服務專案、接入號碼、提供接入單位、客服電話等)報告自治區通訊管理局。
七、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註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在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自治區通訊管理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八、公司若遇有合併或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覆蓋範圍需要變化的,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自治區通訊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九、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終止經營的,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自治區通訊管理局提出申請,在做好使用者善後處理工作後,按要求辦理經營許可證登出手續。
十、接受自治區通訊管理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並按年報統計制度規定向自治區通訊管理局報送經營服務情況,按許可證年檢制度按時參加年檢。如實提供材料,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十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代理其實施電信業務銷售、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用戶的服務性工作時,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監督。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務時,以經營許可證持證者名義向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十二、依法開展電信業務宣傳,不釋出虛假廣告或對電信業務的種類、服務範圍等引人誤解的宣傳。
十三、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佈收費專案和資費標準,做到明碼標價。
十四、如本經營單位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並接受自治區通訊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
十六、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省通訊管理局和經營單位各持一份。
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