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消防承諾書
娛樂場所消防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公眾聚集場所應重點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責任,嚴防火災事故發生。
1、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職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培訓,制定符合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
2、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3、營業期間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嚴禁鎖閉、阻塞。
4、場所內不得設定員工宿舍,嚴禁留宿從業或消費人員。
5、營業期間嚴禁燃放煙花、動用明火。
6、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膠等易燃材料或未經阻燃處理的軟包、地毯、沙發、窗簾等進行裝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裝設容易誤導疏散的玻璃、鏡子等。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9、營業期間消費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10、加強防火檢查,營業期間至少每2個小時巡查一次。
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消防大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