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設立登記承諾書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承諾書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承諾書
我單位對貴登記管理機關告知的內容和要求已知曉、理解,現作出如下承諾:
1.嚴格履行貴登記管理機關告知的義務,並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2.向貴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及今後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登記等業務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影印文字與原件一致。
3.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自覺按照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業務活動。
4.我單位如有違反承諾的行為,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接受貴登記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並錄入省事業單位信用資訊資料庫。
承諾單位(全稱):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辦公電話: 行動電話:
承諾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告知書
一、政策規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
2.關於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3. 印發廣東省取消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後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4.印發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和規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若干意見的`通知。
二、申報條件
1.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
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申報材料
1.《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3.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檔案;
4.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檔案、居民
身份證影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
5.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出具的開辦資金驗資(審計)報告(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的事業單位,可由舉辦單位或財政部門出具開辦資金證明);
6.住所房產證影印件或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權證明,住所證明無法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檔案的,由其舉辦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證明代替;
7.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8.《事業單位設立登記告知書、承諾書》一式二份。
四、辦理程式
1.申請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透過“廣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網址:)向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
2.網上設立登記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通過後,事業單位將紙質申報材料寄送或面交登記管理機關。
3.登記管理機關寄送或面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4.事業單位在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後,即可按照登記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工作。
五、有關要求
1.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法人登記管理工作,確定相對固定的聯絡人負責法人設立、變更、登出等業務申報、證書領取等工作。如聯絡人及其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在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透過“廣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進行更新;
2.事業單位必須按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業務,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自覺維護並實現社會公共利益;
3.事業單位出現需辦理變更、登出登記等情形時,應及時透過“廣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辦理有關手續。
4.事業單位必須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以及資產負債表與收入支出表。除涉密資訊外,年度報告均透過“廣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報送,並逐步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與輿論的監督;
5.事業單位對告知事項不明確的,應及時與登記管理機關聯絡;
6.本告知承諾書一式二份,一份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歸檔,一份由承諾的事業單位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