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承包合同2篇
礦山承包合同2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礦山承包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礦山承包合同1
甲方(發包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礦山經濟開發,甲方同意將其位於 縣 鎮(鄉) 村 小組自留山的山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石英石礦山開採。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及義務,根據礦山開採的有關法律、法規,平等協商,達成本合同。
一、甲方保證承包給乙方的礦山用地權屬清楚,併合法取得山地使用權,且非生態公益林或水源林的山地。
二、甲方的山地承包給乙方後,承包期間開採使用權歸乙方所有,投資和經營由乙方負責。
三、承包期間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礦區轉讓,轉包給第三人,否則乙方構成違約。
四、合同生效並投產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乙方按每噸石英石礦石人民幣 元計付給甲方,每壹仟噸結算一次(以銷售的磅碼單結算),作為乙方佔用甲方山地開採礦石的補償和報酬。
五、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滿後,如乙方需繼續經營開採,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開採承包權。
六、具體地點和界址以雙方確認的1:10000地形圖(由林業技術人員現場勾繪或林權證附圖)為準。
七、如因權屬、界址與他方有爭議,由甲方負責解決。
八、乙方所需開設的林道路經過他方林區的,甲方負責協助解決,需補償林木乙方應按當時地方上的價格進行補償。
九、乙方在約定的承包期內任何時間連續 個月未開工投產,視乙方自行終止承包合同,甲方有權與他方合作開採的自由權,不可抗力除外。
十、乙方礦山施工及管理人員的人身意外保險由乙方自行負責購買,礦山生產開採過成中人為導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
①乙方要在工作區域內放置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操作規章制度。
②必須要求礦山工作人員戴安全帽和穿勞保鞋。
③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嚴禁飲酒作業,發現一次批評教育。
十一、如開採過程中礦山發現金礦,金礦的礦脈部分的開採權歸甲方所有。
十二、本合同雙方如有一方先違反本合同視為構成違約,另一方經書面通知對方後,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甲乙雙方應在15日內辦理結付及礦區移交手續。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代表千金之子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以補充條款體現,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年 月 日
礦山承包合同2
發包方:
承包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位於 礦山發包給乙方開採經營,具體協議如下:
一、承包期限為十年,從 至 止。
二、承包範圍:
三、承包金額及付款方式:第一年 元,以後每年在前一年承包金的基礎上增加 元,合同簽訂時支付第一年承包金,以後每年 月 日支付當年承包金。
四、甲方的責權利:
1、合同簽訂後,將礦山交付於乙方開採,保證承包範圍內的礦山不受他人干涉。
2、提供通往礦山的車輛通行道路,保證乙方運輸車輛正常通行。
3、按規定收取承包金。
4、乙方經營過程中,需要依法辦理相關證照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配合乙方辦理。
5、負責期滿後收回的礦山的復墾治理。
五、乙方的責權利:
1、依照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在承包範圍內開採、經營。
2、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非法干預。
3、保證生產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4、在承包期內若轉包他人的應報甲方備案。
5、合同期滿未開採的礦山交付於甲方。
六、合同期滿,甲方繼續發包的,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七、違約責任:
1、甲方單方終止合同的,除賠償對方的全部損失外,另按合同總額的20%賠償對方違約金。
2、乙方不按期交納承包金的按日萬分之五賠償對方違約金。
八、未盡事宜,依照《合同法》、《礦產資源法》的有關 執行,並可簽訂補充協議,效力同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共同遵守。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