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合理應用抗菌藥物責任承諾書

執業醫師合理應用抗菌藥物責任承諾書

  篇一:抗菌藥物責任承諾書

  為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保障患者權益和臨床用藥安全,特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積極履行法律責任,自覺承擔應盡義務,做到依法執業。

  二、恪守職業道德,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堅持患者利益至上,為患者保守醫密;嚴謹求實,精益求精;做到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以醫謀私,不開人情方,杜絕大處方。弘揚正氣,自覺抵制商業賄賂。

  三、嚴格遵守基本藥物制度,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我省規定的基本藥物品種,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合理、經濟、有效。

  四、嚴格遵守處方點評制度,按照衛生部《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要求,參與和支援處方點評,規範開具處方,保證處方質量。

  五、嚴格按照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用藥。在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區域性感染時首選“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或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類抗菌藥物敏感時,選用“限制使用”抗菌藥物;嚴格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藥物的應用,

  杜絕在門診開具“特殊使用”抗菌藥物,並嚴格遵守下列許可權使用抗菌藥物。

  1、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由臨床醫師根據診斷和患者病情開具處方;

  2、限制使用抗菌藥物: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處方;

  3、特殊使用抗菌藥物:要具有嚴格臨床用藥指徵或有確鑿依據,經抗感染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由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開具的藥物,不越權使用。

  六、嚴格執行預防使用抗菌藥物行為,Ⅰ類切口手術一般不預防使用抗菌藥物,確須使用時嚴格按照“三定”制度使用。

  1、定時間:在術前0.5-2小時內或麻醉開始時首次給藥,手術時間超過3小時或失血量大於1500ml,術中可給予第二劑,總預防用藥時間不超過24小時,個別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2、定藥物:須依據衛生部《常用手術預防用抗菌藥物表》要求確定使用相關抗菌藥物;

  3、定執行人:必須採用正確的給藥方法,明確給藥實施人並準確記錄。

  七、認真執行細菌耐藥監測制度,積極配合相關科室,開展臨床微生物檢測與細菌耐藥監測工作,提高送檢率,並根據病原菌種類及藥物敏感性原則選用抗菌藥物。

  八、支援並落實臨床藥師查房制度,認真聽取臨床藥師合理用藥建議,最佳化治療方案,不斷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

  九、及時上報藥品不良反應。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要求,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後詳細記錄、分析和處理相關反應,並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上報有關部門,保障用藥安全。

  十、本人鄭重承諾,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願意接受下列處罰條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對一個考核週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加培訓;

  2、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

  3、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4、對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處方、未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處方者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

  5、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6、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有以上任一項處罰或違反本單位其它規定情形的,取消評先、評優、晉職、晉升資格。

  承諾醫師簽名:

  年 月 日

  篇二:河南省執業醫師合理應用抗菌藥物責任承諾書

  為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保障患者權益和臨床用藥安全,特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積極履行法律責任,自覺承擔應盡義務,做到依法執業。

  二、恪守職業道德,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堅持患者利益至上,為患者保守醫密;嚴謹求實,精益求精;做到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以醫謀私,不開人情方,杜絕大處方。弘揚正氣,自覺抵制商業賄賂。

  三、嚴格遵守基本藥物制度,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我省規定的基本藥物品種,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合理、經濟、有效。

  四、嚴格遵守處方點評制度,按照衛生部《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要求,參與和支援處方點評,規範開具處方,保證處方質量。

  五、嚴格按照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用藥。在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區域性感染時首選“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或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類抗菌藥物敏感時,選用“限制使用”抗菌藥物;嚴格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藥物的應用,

  杜絕在門診開具“特殊使用”抗菌藥物,並嚴格遵守下列許可權使用抗菌藥物。

  1、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由臨床醫師根據診斷和患者病情開具處方;

  2、限制使用抗菌藥物: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處方;

  3、特殊使用抗菌藥物:要具有嚴格臨床用藥指徵或有確鑿依據,經抗感染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由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開具的藥物,不越權使用。

  六、嚴格執行預防使用抗菌藥物行為,Ⅰ類切口手術一般不預防使用抗菌藥物,確須使用時嚴格按照“三定”制度使用。

  1、定時間:在術前0.5-2小時內或麻醉開始時首次給藥,手術時間超過3小時或失血量大於1500ml,術中可給予第二劑,總預防用藥時間不超過24小時,個別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2、定藥物:須依據衛生部《常用手術預防用抗菌藥物表》要求確定使用相關抗菌藥物;

  3、定執行人:必須採用正確的給藥方法,明確給藥實施人並準確記錄。

  七、認真執行細菌耐藥監測制度,積極配合相關科室,開展臨床微生物檢測與細菌耐藥監測工作,提高送檢率,並根據病原菌種類及藥物敏感性原則選用抗菌藥物。

  八、支援並落實臨床藥師查房制度,認真聽取臨床藥師合理用藥建議,最佳化治療方案,不斷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

  九、及時上報藥品不良反應。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要求,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後詳細記錄、分析和處理相關反應,並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上報有關部門,保障用藥安全。

  十、本人鄭重承諾,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願意接受下列處罰條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對一個考核週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加培訓;

  2、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

  3、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4、對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處方、未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處方者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

  5、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6、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有以上任一項處罰或違反本單位其它規定情形的,取消評先、評優、晉職、晉升資格。

  承諾醫師簽名:

  年 月 日

  篇三:執業醫師合理應用抗菌藥物責任承諾書

  為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保障患者權益和臨床用藥安全,特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積極履行法律責任,自覺承擔應盡義務,做到依法執業。

  二、恪守職業道德,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堅持患者利益至上,為患者保守醫密;嚴謹求實,精益求精;做到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以醫謀私,不開人情方,杜絕大處方。弘揚正氣,自覺抵制商業賄賂。

  三、嚴格遵守基本藥物制度,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我省規定的基本藥物品種,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合理、經濟、有效。

  四、嚴格遵守處方點評制度,按照衛生部《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要求,參與和支援處方點評,規範開具處方,保證處方質量。

  五、嚴格按照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用藥。在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區域性感染時首選“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或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類抗菌藥物敏感時,選用“限制使用”抗菌藥物;嚴格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藥物的應用,

  杜絕在門診開具“特殊使用”抗菌藥物,並嚴格遵守下列許可權使用抗菌藥物。

  1、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由臨床醫師根據診斷和患者病情開具處方;

  2、限制使用抗菌藥物: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處方;

  3、特殊使用抗菌藥物:要具有嚴格臨床用藥指徵或有確鑿依據,經抗感染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由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開具的藥物,不越權使用。

  六、嚴格執行預防使用抗菌藥物行為,Ⅰ類切口手術一般不預防使用抗菌藥物,確須使用時嚴格按照“三定”制度使用。

  1、定時間:在術前0.5-2小時內或麻醉開始時首次給藥,手術時間超過3小時或失血量大於1500ml,術中可給予第二劑,總預防用藥時間不超過24小時,個別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2、定藥物:須依據衛生部《常用手術預防用抗菌藥物表》要求確定使用相關抗菌藥物;

  3、定執行人:必須採用正確的給藥方法,明確給藥實施人並準確記錄。

  七、認真執行細菌耐藥監測制度,積極配合相關科室,開展臨床微生物檢測與細菌耐藥監測工作,提高送檢率,並根據病原菌種類及藥物敏感性原則選用抗菌藥物。

  八、支援並落實臨床藥師查房制度,認真聽取臨床藥師合理用藥建議,最佳化治療方案,不斷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

  九、及時上報藥品不良反應。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要求,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後詳細記錄、分析和處理相關反應,並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上報有關部門,保障用藥安全。

  十、本人鄭重承諾,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願意接受下列處罰條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對一個考核週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加培訓;

  2、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

  3、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4、對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處方、未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處方者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

  5、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6、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有以上任一項處罰或違反本單位其它規定情形的,取消評先、評優、晉職、晉升資格。

  承諾醫師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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