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監理安全生產承諾書範文

建設施工監理安全生產承諾書範文

  導語:關於建設施工監理安全生產承諾書範文,承諾期內,若違反上述承諾內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從嚴處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自願接受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經濟或行政處罰。下面由小編為您整理出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施工監理安全生產承諾書範文1

  就我單位監理朝陽市銘泰鋼結構有限公司1#加工車間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承諾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程專案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體系,並認真落實。

  二、合理配備監理人員,所設監理人員與委託監理合同的服務內容、期限、工程環境、工程規模等因素相適應,滿足專案安全監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後方可上崗。

  三、當發現勘察、設計檔案有不滿足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及其它相關規定,或存在較大施工安全風險時,應向建設單位提出。

  四、認真核查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以下簡稱分包單位)的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對於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並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六、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對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並嚴格稽核。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起重機械裝置的安全監理等工作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

  七、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及時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八、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九、做好安全監理的資料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歸檔和保管。

  十、依法依規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十一、根據本承諾事項制定具體的承諾落實標準。

  承諾期內,若違反上述承諾內容,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接受從嚴處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自願接受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經濟或行政處罰。

  監理單位法人或其委託的專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

  承諾日期:

  年月日

  建設施工監理安全生產承諾書範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促進我單位加強質量安全責任意識,確保質量事故為零、安全生產事故為零,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我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二)我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三)我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四)我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五)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六)實行監理工程師定期報告制度。監理單位每月向市住建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報告工程進展情況、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情況及下一步治理防範措施;對重大風險源辨識論證、方案評審、條件驗收等實行專項報告制度;監督管理小組隨時對監理報告抽查複核。

  (七)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應履行的職責。

  (八)我單位承諾對在建工程監管未履職到位按以下原則處罰: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其規定從嚴、上限處罰。

  2、檢查過程中若發現監理單位在一年內未每月定期報告、資料抽查不合格、隱患無記錄排查結果、專項方案未審查驗收、分部工程未按程式和要求進1行驗收的等未履職到位的情況第一次記不良行為記錄二個月;第二次記不良行為記錄4個月,並作行政處罰;第三次則記不良行為記錄六個月直至記入黑名單。

  3、對企業從業人員未履職履責的按建質[2014]124號及省住建廳黔建建通[2014]409號,進行不良記錄並按規定做作相應處罰。

  監理單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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