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質量建設單位承諾書

消防質量建設單位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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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單位名稱)作為 (建設工程名稱)的建設單位,對本建設工程消防質量承諾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定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併委託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在工程中應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效能要求的建築材料,阻燃產品應是經國家檢測合格且取得阻燃製品標識的產品。裝修材料及消防產品進入施工現場後,按照國家《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354-2005)規定需要進行見證取樣檢驗和抽樣檢驗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現場取樣,並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稽核或者稽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在施工中,如有設計變更或二次裝修,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經稽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單位成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組織機構,落實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配備必須的滅火器材,定期組織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防止施工期間發生火災;

  八、工程竣工後,組織施工、工程監理、設計等單位進行消防初驗,並委託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對本工程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職責,將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接受處罰。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蓋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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