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使用的承諾書(精選7篇)
住所使用的承諾書(精選7篇)
在現在社會,承諾書對我們的作用越來越大,承諾書本身雖無法律效力,但有約束作用,簽下承諾書,就得考驗誠信。你知道承諾書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住所使用的承諾書(精選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住所使用的承諾書 篇1
承諾如下:
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承租的位於號室的房屋用於本公司辦公和經營使用。
1、該住所(經營場所)適合本公司經營的業務,沒有違反相關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2、房屋租賃協議真實、合法,記載地址完整、準確。
3、該房屋不屬住宅,不會產生擾民問題。
4、該房屋不屬軍產。
因租賃協議對房屋地址、規劃用途進行虛假記載或者股東進行虛假承諾的,由 (或本公司)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住所使用的承諾書 篇2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申請將位於市區
的房屋,作為 公司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特做出如下承諾:
1、已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承諾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2、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的規約;
3、將該處房屋作為公司住所已經相關利害關係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請登記註冊時,如已經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拆遷範圍之內,保證無條件配合拆遷,且不索要經營性等補償。 以上承諾屬實,投資人願對此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接受登記機關對因本承諾不實而導致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投資人(股東)簽字:
房屋提供者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住所使用的承諾書 篇3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於申請設立(變更)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不 是非法建築、危險建築、被徵收房屋。不屬於有禁止性規定 的特定行業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1、設立登記時的承諾人為公司股東發起人、投資人、合夥人、經營者。
2、變更登記時的承諾人為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3、承諾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加蓋公章。
住所使用的'承諾書 篇4
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注:
1、企業設立(開業)、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時,涉及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填寫此表。
2、公司(企業)設立(開業)登記時,申請人為股東(出資人),分公司設立登記時,申請人公司,非公司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和營業單位設立登記時,申請人為隸屬單位;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申請為企業(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時,申請人為公司,非公司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和營業單位變更登記時,申請人為本單位。
3、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非自然人股東由股東蓋章。公司(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企業場地調查情況表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董事、監事、經理資訊法定代表人資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
委託事項及許可權:
1、辦理(企業名稱)設立登記手續。
2、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影印件並簽署核對意見;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檔案的錯誤;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5、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指定或者委託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請人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住所使用的承諾書 篇5
1、承諾由承諾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勾選。
2、市場主體的型別為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的名稱或姓名”欄應填寫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市場主體的型別為個體工商戶的,“市場主體的名稱或姓名”欄應填寫該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姓名。
3、市場主體的型別為企業的,其設立登記時,承諾人為出資人,由出資人蓋章或簽字;市場主體的型別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其設立登記時,承諾人為全體設立人,由全體設立人蓋章或簽字;市場主體的型別為個體工商戶的,其開業登記時,承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由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簽字。
4、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時,承諾人為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由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蓋章;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時,承諾人為該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由該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簽字。
申請人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住所使用的承諾書 篇6
市場主體名稱:
住所(經營場所):
本公司(企業)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生產經營者,對所提供的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本經營生產者使用此場地作為住所期間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義務。
申請人:(蓋章或者簽字)
年 月 日
住所使用的承諾書 篇7
1、XXX承諾,所提交的證明材料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影印文字與原件一致,並對因提交虛假檔案、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申請人對企業經營場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權,該經營場所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非法建築房屋、危險建築房屋、被依法徵收即將實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用於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建築。
3、申請人承諾,在經營場所不從事危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對環境造成汙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在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申請人承諾,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檔案後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5、登記機關認為需要說明的事項。
申請人(蓋章或者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