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
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
保障農民工的工資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範文,歡迎閱讀!
第一篇: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
為了保證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民工工資,本公司鄭重承諾在建各種專案合同工程,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合同要求支付民工工資,保障民工工資,現承諾如下:
1、 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民工工資的有關規定。
2、 按照《勞動法》規定僱傭和使用民工,工資將及時如數發給民工。 3、 我公司勞務班組僱傭民工的將要求各班組按照規定簽訂用工合同,並負責督促其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結付民工工資。
4、 按照勞動法規定僱傭和使用民工工資將直接發放給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
5、 我公司對民工工資的支付負直接責任,全面負責與之形成勞務關係的`民工的用工管理。
6、 我公司在民工進場後10內建立進場民工花名冊,其中包含進場民工個人詳細資訊、進場時間、從事工種、所在班組等資料,隨冊附進場民工身份證,勞動合同、技術專業證書等相關材料,隨時掌握進場民工的數量。我公司專案負責人直接管理施工現場的民工,不得透過包工頭、帶班長等代管。
7、 我公司民工工資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設單位監督管理,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資的支付作出約定,我公司按建設單位提供的規範文字簽訂保障民工工資發放工作的承諾書。我公司若有違反合同約定中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條款及承諾書中條款的行為,全部責任由我公司承擔,並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對建設單位負責。
8、 如果發生違反規定拖欠或剋扣民工工資行為造成民工上訪,本公司願意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和決定。
9、 我公司相關人員積極配合承包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發放的各項工作,協調各方面關係,及時按承包方要求送交各項資料。
承諾單位:____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專案負責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
為更好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落實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特作如下鄭重承諾並保證履行:
1.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勞動保障和建築市場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服從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依法招用工,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嚴格執行工資卡制度。按照《昆明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在指定銀行開立工資支付保障金賬戶並存入相應的工資支付保障金,或辦理《工資支付保障金保函》。
2.本企業確保向所有參與工程施工的勞動者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本企業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現拖欠勞動者工資情況,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實並責令整改,期滿後仍未支付的,同意勞動保障部門書面通知銀行直接從本企業工資支付保障金賬戶中劃撥,用於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
3.工資支付保障金賬戶中保障金被劃撥用於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後,本企業保證在10日內向工資支付保障金賬戶追加等額保障金。
4.以企業為單位辦理工資支付保障金的施工企業在市區範圍內的最後一個工程專案竣工驗收備案6個月後,以單個專案辦理工資支付保障金的工程專案竣工驗收備案6個月後,辦理工資支付保障金退還手續時若有涉及本企業的欠薪案件尚在處理未終結的,同意暫緩辦理工資支付保障金退還手續。
5.同意工資支付保障金賬戶按銀行有關規定管理並結算利息。保函在擔保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並辦妥下一擔保期手續。工資支付保障金賬戶設立期間,司法機關有權對工資支付保障金賬戶進行查詢、凍結、扣劃。
如違反上述承諾,同意按照《昆明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本承諾書一式五份,企業、招標人、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開立工資支付保障金賬戶或出具保函的銀行各一份,蓋章後生效。
企業名稱(蓋章):________
企業地址: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________
簽字:________(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
_________(建設單位):
我公司就____________工程中涉及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做如下承諾:
1、我公司及專案經理部將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本公司及所屬工程農民工的用工和工資管理,按時足額支付民工工資,負責將工資發放到民工本人,嚴格履行分包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分包單位的工程款。
2、一旦出現本公司及所屬工程專案經理部因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及因分包工程款未支付到位而引發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且未能及時處理和支付的,建設單位可直接將本工程的後期應付工程款先行支取,用於墊付所欠農民工工資,結算時按所動用數額的1.05倍予以扣除。我公司承擔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先行支取後期應付工程款引起的一切責任。
3、本公司自接到先行支取後期應付工程款通知後,在5天內予以確認。否則,視為預設。
承諾人:________(企業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人委託人)
承諾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