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法》相關問答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法》相關問答
為紀念新《會計法》正式頒佈實施十週年,號召廣大群眾認識和了解新《會計法》,讓會計從業人員進一步的對新《會計法》有更深刻的認識,弘揚會計誠信的精神。部分會計知識問答刊登如下:
1、《會計法》的目的是什麼?
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會計法》首次修改、再次修訂各是什麼時候?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透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透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再次對會計法進行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4、哪個行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5、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是誰?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6、《會計法》對從事會計工作人員的規定是什麼?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
7、《會計法》對單位會計資料的規定是什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會計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哪些部門依法對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督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9、《會計法》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的保護性規定是什麼?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10、單位哪些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11、對會計憑證有哪些要求?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辦理《會計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稽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12、《會計法》中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哪些行為?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2、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3、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4、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5、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13、哪些單位或個人可以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應如何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14、在保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準確性方面,會計法有哪些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等等。
15、各單位應建立怎樣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和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排程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式應當明確。
1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如何處罰?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7、哪些單位必須執行會計法?
1、國家機關。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2、社會團體。指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數量的社會成員(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組成的並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學術研究團體等。
3、公司、企業。指依法設立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活動的經濟組織。
4、事業單位。指不以盈利為目的,從事文教、體育、衛生、科研等事業的社會組織。
5、其他組織。指除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依法應當設定會計賬簿和進行會計核算的社會組織,如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外國在我國的常駐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