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資格考試衝刺講義之法規與道德講解
從業資格考試衝刺講義之法規與道德講解
從業資格證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
主講:樊麗
第一章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按我國現行法律架構分類;
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制度會計地方法規
1、國務院制定併發布 >2、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准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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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地方名稱 > |
二、按內容分類:綜合、核算、人員、監督、中介機構、其他
核算:和會計核算有關的系列法律、法規等
人員;涉及到會計人員專業方面的管理
監督:《財政部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中介機構:涉及到“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帳機構”的法律、法規等
注意:《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深圳市會計條例》在兩項中的分類?
第二節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我國會計工作管理體制包括的五方面內容;
1、誰管會計工作:(監檢部門和範圍)
2、誰主管(財政部門)
3、管什麼
(1)統一會計制度制定許可權
(2)會計人員的管理
(3)單位內部的會計管理
一、誰管會計工作:(監檢部門和範圍)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資委等
其中: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既查資料,也查從業資格證
財政部門是面向各單位的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其他部門不是面向所有單位。
如:審計機關對“國家機關、國有金融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二、會計主管部門: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統一:國務院財政部門
分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3、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會計工作管理權、監督權、行政處罰權p11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依法設帳、資料、核算、人員p11-12
三、管什麼:
(一)會計制度(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許可權
1、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
2、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併發布
3、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監督有特殊要求行業實施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稽核批准。
4、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二)會計人員管理
1、會計人員管理制度是指“會計行政管理部門與基層會計核算單位”、“各級會計主管部門之間”在會計人員管理方面的權責關係
“會計行政管理部門與基層會計核算單位”:如財政、稅務與某單位之間;
“各級會計主管部門之間”:如財政、稅務、審計等機關之間
2、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有哪些;p14 第一段的最後兩行
3、從事會計工作人員的,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
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會計法》的規定)
在教材《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還增加了“主管一個單位或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年”。
(三)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1、單位負責人是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單位負責人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節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3條:會計核算依據、會計資料、會計電算化
1、會計核算依據:“實際發生”。注意p15第三段的《會計法》第九條的法律條文
2、會計資料:注意p16第二段《會計法》第十三條的法律條文
會計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
會計資料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格式統一、使用方法統一
“生成”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都是嚴重違法行為
偽造、變造、提供虛假財報告的含義
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報告的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
(1)為自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為單位內部的非法目的;
(2)為他人
(3)為他人提供方便
3、會計電算化:
注意《會計法》第十三條的法律條文
“軟體”“生成的帳證表”都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定規定(格式、內容、真實性、完整性都要符合)
同時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也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p28
二、會計年度:參照《會計基礎》學習
三、記帳本位幣:參照《會計基礎》學習,關鍵掌握“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為主的單位。
四、填制會計憑證。
1、熟悉掌握p21最後一段《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
2、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的種類和內容:參照《會計基礎》
3、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
(1)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會計結算期;
(2)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的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的內容及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僅僅負稽核責任。
(3)會計法和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要求理解記憶。
4、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必須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
(2)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要求理解記憶。
5、登記會計帳簿
1)《會計法》第十五條法律條文
2)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其他輔助帳的主要型別
3)會計帳簿的基本要求,要求理解記憶。
6、帳務核對及財產清查
(1)《會計法》第十七條法律條文,其中“四個相符”
(2)帳帳相符中指的哪些帳相符
7、財務會計報告
(1)最後一段《會計法》的內容
a、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過稽核無誤的會計憑證和相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制度規定的編制要求、提供物件、和提供期限的規定。
b、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c、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d、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時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併提供。
(2)《會計法》第二十一條法律條文
(3)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附表包括哪些:
年度會計報表附註應披露哪些內容: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4)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的基本要求,理解記憶。
(5)財務會計報告對外提供的具體要求: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具體要求內容,理解記憶。
8、會計檔案管理
會計檔案一般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各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屬於文書檔案,不屬於會計檔案。
9、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1)特殊性:3條內容,標題記憶,內容理解。
(2)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禁令。5條
記憶特點:六要素、(資料來源於.cn)
“收入”是“不得”其他均為“不得”
不得隨意改變的都是確認標準、計量方法或計算、分配方法等。
不得隨意或不得“虛假”
?第四節?會計監督
主要講述兩部分內容:
1、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
2、監督會計(社會、政府及內部審計部門對單位的會計行為及經濟活動的監督)
一、見附表一
二、
1、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
2、內部會計控制遵循的基本原則:教材p64
①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單位實際情況;
②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人員、業務、崗位、機構的設定;
③成本效益原則;
④不斷修訂和完善。
3、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9條
4、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8條??
5、不相容職務: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
?第五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種類:
主管會計工作的機構(財政部門);
業務主管部門的會計機構(縱向)
單位的會計機構
二、會計機構的設定
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
1、設定獨立的會計機構(會計機構負責人)
2、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3、不具備條件的,就當委託經批准設立的從事代理記帳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大中型企業和具備一定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都應獨立設定會計機構。
三、代理記帳
1、財政部門對代理記帳機構實行監督檢查
2、代理記帳的業務範圍:教材p80
①會計核算。(注意稽核原始憑證)
②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注意簽章)
③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④其他會計業務
3、委託人的義務:①“原始憑證”②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4、代理記帳機構的義務:
四、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獨立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非獨立機構負責人
是單位的中層
任職資格:特別注意《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關於“專業技術資格”、“主管工作經歷”
五、總會計師:
1、“國有的”“國有資產佔控制的”“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大、中”(特別注意沒有小型)型企業必須設定總會計師。
2、總會計師的屬於單位高層,單位領導成員,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
3、任職條件:特別注意“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
4、職責:教材p85-86
兩部分:“負責組織”(注意“負責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的設定和會計人員的配備,組織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協助參與”(注意協助參與的商品價格和工資獎金方案的確定)
5、許可權:
注意3、4、5條內容。
六、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是今年新實施的規章,所以要特別注意,根據上課時的內容,熟練掌握。
七、會計專業職務與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分為:正高階會計師、高階會計師(高階職務)
會計師(中級職務)
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初級資格、中級資格(會國統一考試製度)
高階資格、正高階資格(考評相結合制度)
3、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報考基本條件;
注意:第4條:
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a、持有當地財政部門頒發的有效會計證;
b、持有異地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並已在當地財政部門登記
4、高階會計資格報考;會計師職稱3年以上
5、正高階會計資格報考:會計師職稱5年以上
七、會計工作崗位設定
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
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票據。
2、主要會計工作崗位:參照教材p87頁必須具備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內容,增加:
總會師崗位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的財務總監崗位
會計電算化崗位
3、迴避制度:
注意適用範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1)夫妻關係;(2)直系血親關係;(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
八、交接工作
1、交接範圍;調動、離職;臨時離職、或因其它原因暫時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恢復時
2、移交;要求親自移交;不能親自移交的,必須經單位領導人批准,方可委託他人。
3、未與接管人員辦法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離職。
4、交接前的準備;
(1)帳務。(注意結帳之後,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2)未了事項,作書面資料
(3)移交清冊
(4)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必須將全部財務工作、重大財務支出、會計人員情況,向接交人詳細介紹。需要交接的遺留問題,必須作出書面材料。
5、監交:通常是“上一級”,會計機構負責人交接時,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
6、接替人員必須繼續使用稱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
7、交接人的責任:
對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六節?違反會計法律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種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見附表二
二、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法》涉及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2)罰款;(3)行政處分;(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追究刑事責任。
2、重點掌握教材p105-107(一)(二)(三)的內容
3、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重點掌握教材p110-111(一)(二)(三)的內容
第二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支付結算概述
一、
法律特徵
?
其它
1、必須透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進行
?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2、要式行為
?
3、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
銀行“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不再承擔付款、受委託付款責任。
4、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
1、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
2、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根據統一支付結算制度制定細則,報總行備案。
根據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算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行總行批准後執行。
3、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根據統一支付結算制度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執行。
5、支付結算依照相關法律進行
?
二、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帳,由誰支配原則
3、銀行不墊款原則。
三、
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
其它
1、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
?
2、按規定開立、使用帳戶
?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不得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
1、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當事人的真實簽章的效力。
2、簽章的變造屬於偽造。
3、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4、簽章分為簽字或蓋章、簽字並蓋章。
4、填寫要標準化、規範化
?
教材p122-123(熟練掌握)
1、關於收款人名稱;
2、關於出票日期;
3、關於金額
第二節銀行結算帳戶
一、銀行結算帳戶的種類: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
“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帳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管理;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帳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管理
二、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帳戶,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帳戶。
三、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審查之後,
1、開立基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帳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辦理開戶手續。
2、開立一般存款帳戶、其他專用存款帳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並於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3、單位開立基本存款帳戶之外的帳戶,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帳戶開戶銀行。
4、中國人民銀行應於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帳戶開戶資料進行稽核。
5、開立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業務。(可收不可付)
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帳戶轉為基本存款帳戶、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帳戶除外。
四、銀行結算帳戶的撤銷:
1、撤銷帳戶時:
(1)與開戶行核對銀行帳記存款餘額;
(2)交回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
(3)交回開戶登記證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帳戶的申請:
(1)“沒了”:被撤併、解散、 宣告破產或關閉;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2)“搬了”: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3、屬於以上“沒了”的情形,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帳戶的申請。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帳戶手續的,銀行有以停止期限銀行結算帳戶的對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帳戶。
5、結算帳戶的用途:見附表三
第三節??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見附表四
二、銀行匯票
1、概念: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使用範圍:同城、異地;單位、個人均可使用
3、程式:
(1)注意銀行匯票的具體承辦流程;教材p138-139
(2)絕對記載事項:表時“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3)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4)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
三、支票:所有內容重點掌握,
第四節銀行卡結算
一、分類: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可透支)、簽帳金融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髮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不交備用金)、準貸記卡(交備用金)
二、銀行卡交易規定: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
?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2、透支限額:
?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
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同一帳戶月透支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單位卡不得超過髮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
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不得超過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
四、銀行卡計息
1、銀行卡計息包括:計付利息、計收利息
2、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的萬分之五。
五、銀行卡收費:
1、銀行卡收單業務:簽約銀行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賓館、餐飲、娛樂、旅遊等行業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2%;
其他行業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按規定標準繳納的手續費
在領卡城市“內”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不超過”2元。
在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為“2元”加“取款金額的0.5-1%”
第五節結算方式
一、結算方式的種類: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國內信用證
二、匯兌:分為信匯、電匯
三、託收承付:重點掌握教材p143-144
(1)託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結算方式。
(2)適用單位:國有企業、
供銷合作社、
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3)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產生的勞務款項。
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
(4)託收承付的結算起點: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為1千元;其他的為每筆1萬元。
四、委託收款:
適用範圍:單位、個人;同城、異地
五、國內信用證:(資料來源於.cn)
(1)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2)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於“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
(3)國內信用證只能用於轉帳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4)國內信用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稅務管理
見附表五
第二節?稅款徵收
一、稅款徵收方式:教材p157-159
要掌握共十種徵方式的名稱、及適用範圍。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教材p159,1-7,9條要求熟悉,7-8條必須掌握。
1、納稅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納稅,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納稅人多交稅了,看誰“發現的”
稅務機關發現的,立即退還;
納稅人發現的,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同期銀行的存款利息。
三、稅款徵收措施。重點掌握
首先掌握稅款徵收措施包括哪七條
熟練掌握每一條的具體內容
1、加收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滯納金。
2、補繳和追徵稅款
少交稅了,看誰的責任。
稅務機關的責任,3年內追趕徵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的,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3年內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可處長至5年。
3、核定應納稅額。掌握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4、稅收保全措施:凍結;扣押
5、稅收強制執行(資料來源於.cn)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稅並且納稅擔保人未按期繳納擔保稅款的。
強制措施:滯納金;扣繳凍結款;拍賣扣押商品
6、陰止出境: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7、稅款優先執行:三個方面熟練掌握並理解。
第三節稅務檢查
一、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職權:要求熟悉
??注意: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二、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節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1、不按規定稅務登記、保管帳簿、安裝使用稅款機的,由稅務機關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10000元的罰款。(注意五種情形)
2、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或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的,2000—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10000---50000元。
3、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定、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及憑證、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懲的,處2000---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1、偷稅行為:
a、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證,或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b、不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
c、不繳稅: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
處罰: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
罰款: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偷稅罪
a、偷稅行為;
b、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且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
c、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偷稅罪:第一種情況:a並b;第二種情況:a並c
五、逃稅罪
逃稅行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
處罰: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
罰款: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逃稅罪:a、逃稅行為b、逃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
六、熟悉6---11的內容。需要掌握哪些是違反稅法的行為,並熟悉內容。
第四章會計職業道德
熟練掌握“會計職業道德”部分的內容。
一、職業道德與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1.職業道德的概念
職業道德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職業道德是指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涵蓋了從業人員與服務物件、職業與職工、職業與職業之間的關係。狹義的職業道德是指在一定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體現一定職業特徵的、調整一定職業關係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範。
2.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職業道德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二)會計職業道德
1.會計職業道德概念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徵的、調整會計職業關係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範。
2.會計職業道德規範的主要內容
(1)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本職崗位,忠於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洩露秘密。
(3)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佔、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鑽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鑽研相關業務,全面熟悉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係(資料來源於.cn)
(一)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聯絡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執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兩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物件,承擔著同樣的職責,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在實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會計法律制度透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會計職業道德主要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範圍不同。會計法律制度側重於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和結果的合法化;會計職業道德則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
(3)實現形式不同。會計法律制度是透過一定的程式由國家立法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規定;會計職業道德出自於會計人員的職業生活和職業實踐,其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範,存在於人們的意識和信念之中。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會計職業道德既有國家法律的相應要求,又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三、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一)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透過學校或培訓單位對會計人員進行以職業責任、職業義務為核心內容的正面灌輸,以規範其職業行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教育。
(2)自我教育。會計人員自我學習、自身道德修養的行為活動。
(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內容
(1)會計職業道德觀念教育。透過學習會計職業道德知識,樹立會計職業道德觀念,瞭解會計職業道德對社會經濟秩序、會計資訊質量的影響,以及違反會計職業道德將受到的懲戒和處罰。
(2)會計職業道德規範教育。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堅持準則、提高技能、參與管理和強化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是會計職業道德教育的核心內容,並貫穿於會計職業道德教育的始終。
(3)會計職業道德警示教育。透過對違反會計職業道德行為和違法會計行為典型案例進行討論和剖析,從中得到警示,提高法律意識、會計職業道德觀念和辨別是非的能力。
(4)其他與會計職業道德相關的教育。
(三)會計職業道德教育途徑
(1)透過會計學歷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在學習會計理論和技能的同時,學習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內容,瞭解會計職業面臨的道德風險,樹立會計職業道德情感和觀念,提高運用道德標準判斷是非的能力。
(2)透過會計繼續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在不斷更新、補充、拓展會計專業理論、業務能力的同時,透過會計職業道德信念教育、會計職業義務教育、會計職業榮譽教育,形成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品行。
(3)透過會計人員的自我教育與修養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透過自我教育、自我鍛鍊、自我修養,將會計職業道德規範轉化為會計人員的內在品質,規範和約束自身會計行為。
四、會計職業道德的檢查與獎懲
(1)財政部門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途徑主要有:
①將會計法執法檢查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②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管理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③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聘用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2)會計行業組織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自律管理與約束。
(3)依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建立激勵機制,對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4)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組織與實施
(1)財政部門組織和推動會計職業道德建設,依法行政,探索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有效途徑和實現形式。
(2)會計職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會計職業道德懲戒制度。
(3)企事業單位任用合格會計人員,開展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內部約束機制,防範舞弊和經營風險,支援並督促會計人員遵循會計職業道德,依法開展會計工作。
(4)社會各界各盡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
(5)社會輿論監督,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會計職業道德案例分析
透過具體案例,分析、歸納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意義;分析、歸納會計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分析會計人員如何處理好堅持準則與參與管理的關係;分析、歸納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與聯絡;分析會計職業道德的自律與他律的關係;分析會計人員在會計誠信建設中的作用。
附?錄
《會計法》《深圳市會計條例》《從業資格管理辦法》通讀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1條、3條、32條第2款、35條、45條、46條;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2條(注意個體工商戶與會計法的適用範圍不同)、7條、13條、16條、24條、34條、第三章會計核算(53條、55條(五)、57條、61條)、86條、87-97條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6條、7條、8-17條、18條、19條。
《深圳市會計條例》:2條、3條、7條(注意“區”)、11條、14條、26條、27條、30條、31條、36條、40條、46條、60條、62條。
《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4條、8條、9條、16條、31條、62條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2條、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