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策劃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策劃

  法是“國家布大信於天下”的重大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總書記的黨中央高瞻遠矚,站在戰略和全域性的高度,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做好新時期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以《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的制定出臺為標誌,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在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來臨之際,深入學習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牢牢把握《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精髓,對做好國家安全工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國家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

  國家安全是一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利益,是國家主權不受侵犯、國內經濟社會發展、公民權利實現的前提,是憲法規定的重要內容之一。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也是全社會、全體公民共同的責任。“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國家安全法》第一次從法律層面規範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和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諸多重大事項,具有以下鮮明特點。一是《國家安全法》科學界定了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任務,建立健全了國家安全制度和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為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二是《國家安全法》有效解決了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存在的國家安全資源和力量分散,統籌協調不夠;國家安全戰略規劃缺乏,頂層設計不夠;情報資訊捕捉滯後,綜合研判不夠;應對機制運轉遲緩,快速反應不夠等問題。三是《國家安全法》明確了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規範了國家機關、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形成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

  二、《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是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的根本依據

  “路無規不暢,國無法不寧。”國家安全領域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出臺,全面界定了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範圍和行為標準,賦予了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的職權。

  一是《國家安全法》賦予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職權。首先,《國家安全法》第一次規定了“國家安全”的法律概念。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解決了長期以來,職權未法定情況下“只做不說”帶來的法律風險。其次,《國家安全法》第一次對國家安全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的情報資訊、偵查保衛等職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再次,對相關部門支援配合國家安全工作作出了規定。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支援和配合。

  二是《反間諜法》賦予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職權。首先,《反間諜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間諜行為的概念。《反間諜法》以列舉的方式對四種間諜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即1、間諜組織及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最後一項用兜底條款的方式,對前四種間諜行為不能包括或難以預料的間諜行為進行了概括。其次,第一次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反間諜法》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再次,《反間諜法》第一次賦予了國家安全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對涉案財物進行查封、扣押、凍結並依法沒收等權力,這些規定既回應了反間諜工作的迫切要求,也回應了全社會對反間諜工作的密切關注。

  三、以執行《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為抓手,進一步加強國家安全機關工作制度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全面提高國家安全機關履職盡責能力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到《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的制定出臺,國家已從頂層對國家安全工作做出設計,關鍵是加強法律的執行和相關配套制度、規範的建設,使法律在現實工作中發揮最大作用,實現立法者的意志。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著重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積極推進《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地方立法。開展國家安全地方立法,對保證國家法律在本地更好實施,切實提高我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履職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眾所周知,國家層面的法律基於普遍適用性和長期穩定性,往往在涉及有關機關職權、公民組織權利義務上採取原則性、籠統性表述,在執行中缺乏足夠操作性,需要地方立法機關在其立法許可權範圍內予以適當細化和補充。國家安全領域的法律同樣具有這一特點,開展地方立法已迫在眉睫。

  二是培養領導幹部、一線幹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思維。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除了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外,廣大一線幹警能否自覺形成法治思維,能否正確運用《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解決執法實踐中的困難、問題,這對國家安全法制體系建設至關重要。當前,要牢牢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做好學法、懂法、執法、守法的表率。同時,要力戒幹警法律培訓中存在重過程、輕結果,重形式、輕實效等現象,使法律之根深植於廣大幹警的心田,並開花結果。

  三是大力加強執法公信力建設。黨中央提倡注重透過微觀法治推動宏觀法治,透過具體法治實現整體法治。與黨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相比,執法領域仍有一些有待進一步加強和提高的環節,國家安全機關的法治建設還需要進一步與新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匹配。一方面,要逐步健全完善辦案責任終身制和錯案責任倒查機制,全力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堅持長期引導教育,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具體執法、司法行為,從而不斷促進執法公信力建設。

  四是全面加強法治基礎建設。國家安全機關法制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是法制機構建設和法治人才隊伍的培養問題,事關法制體系建設的基礎。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藏的需要,我廳將繼續以“依法治廳”為目標,進一步強化法治思維,堅持依法履職,嚴格規範執法,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風,聚全廳之力,集全廳之智,努力全面推進法治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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