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1

  為了預防本會所不安全因素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會所有效的執行,特制定以下條款:

  一、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對本足道提出的各項要求和規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規定的一切措施。

  二、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四、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消防設計齊全、應急燈齊全,滅火器安全,安全通道暢通。

  六、嚴格檢查來客人員,對有可疑的人要進行檢查盤問,一旦有事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七、來客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進入本會所。

  八、發現火災時,及時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2

  第一條大型公共場所繫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影廳、舞廳、卡拉ok廳、遊藝遊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閒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督。

  第四條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租賃、承包關係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築設計防火等規範;開業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

  第七條公共場所應按規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裝置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誌、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後,消火栓箱門與牆面顏色一致時,應設定明顯的消防標誌。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裝置、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裝置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要求施工,採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並按規定配備消防通訊裝置。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裝置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3、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菸;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後,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後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並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舉辦演出、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並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3

  為了加強公共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無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一、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各場所要設立生產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職責。制訂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府真填寫《公共場所安全工作記錄薄》。

  三、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組織職工開展學習自防、自救常識,引導疏散逃生技能,定期舉辦滅火演練。

  四、嚴格保護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不許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公共場所堅決杜絕攜帶凶器,嚴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有害物品。不許使用電爐、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飯。

  六、公共場所未經批准不許擅自改造、裝修、擴建。

  七、營業時間不許佔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八、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時間營業,夜間不留從業人員或消費人員住宿。

  九、文明服務、禮貌待人,堅決杜絕打架鬥毆事件發生。

  十、法人和負責人要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和各種活動。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4

  一、消防重點單位及有消防重點部位的單位務必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保衛處負責對各單位巡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專人負責,並建立巡查日誌。

  三、消防巡查日誌要對每日巡查狀況做詳細記錄,並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簽字。

  四、巡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對巡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立即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併力爭做到當場妥善處置,本單位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在隱患未解決前,所屬單位要採取用心措施,不能使隱患釀成火災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資料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狀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崗位與值班人員的在位狀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狀況。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和公私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所屬各單位及其人員,以及來校活動的校外各單位及其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係指師生員工可以任意逗留、集會及其他可利用的學校內部場所。

  第四條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和自覺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習慣,培養自防、自救和撲救初級火災的能力,確保校內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對進入公共場所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凡在校內公共場所進行教學、科研、學習、集會、娛樂、就餐、購物等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服從公共場所主管單位和保衛處的管理。有報火警、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保護消防設施、器材和制止危害重點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行為的義務;

  (二)在公共場所進行集會、上課、娛樂等活動時,組織者要引導活動人員按順序出入場,並派專人協助公共場所管理人員維護場內的秩序。參加活動人員要遵守秩序,不得擁擠,禁止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愛護消防設施、裝置和器材,嚴禁挪用、偷竊、毀壞和拆除;

  (四)學生必須在老師和管理人員指導下,使用各種電氣裝置,禁止亂用、拆卸、破壞用電線路和電氣裝置;

  (五)禁止超負荷用電、亂拉臨時線路,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熱器具。公共場所使用完畢,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清除火種,關閉照明燈;

  (六)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進入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和動用明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七)禁止亂扔廢紙等可燃、易燃物品。

  第三章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確定一名領導為本單位所屬公共場所的防火負責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師生員工嚴格執行,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並指派專人負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針對公共場所的防火特點採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並經常開展對公共場所活動人員的消防宣傳。

  第八條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九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成立由公共場所工作人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識,培訓其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組織撲救初級火災和疏散群眾的`能力。

  第十條室內公共場所須配備滅火器材,設定明顯標誌,放置便於取用的位置並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更換和增補,確保完好能用。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疏散通道,應開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於兩個,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雜物,開放期間,出入口大門不得上鎖,必須保持暢通並安排疏導人員。

  第十二條室內公共場所的進出口、疏散通道,應安裝應急疏散指示燈和應急照明燈並保證有效照明20分鐘以上。

  第十三條新購進的電氣裝置、燈具要由技術人員檢查質量。請電工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防火規範進行安裝並考慮場所內的用電負荷,禁止超負荷用電。禁止在場內亂拉臨時線路,因工作確實需要臨時線路時,需報後勤管理處和保衛處批准,由電工佈線,用完後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加強公共場所的用火、用電管理,發現違章用火、用電、吸菸、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要及時制止,及時處理,無力解決的要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開放前,應檢查場內線路、電氣裝置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確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開放時,應安排熟悉消防知識的管理人員巡視場地,負責場內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加強巡視檢查,不得擅離崗位。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關閉後,應對場內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並切斷電源和火源,關閉照明燈,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如需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施工、維修或需使用易燃液體清洗、塗刷物品時,不得安排在開放期間進行。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申辦動火證並事先向保衛處報告。

  第十九條一旦發生火災,要及時報警,立即疏散在場人員,組織撲救,減少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

  第四章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禮堂、圖書館、大型機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須符合本規定,還應符合重點防火部位的有關規定,體育館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禮堂和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嚴格限定和控制參加活動的人數,並不得超過最高人員限額,防止在火災發生和其他突發事件時,由於人員過多,秩序混亂,出現擁擠踩踏事故。

  (二)文化娛樂場所存放飲料、食品等物品的庫房內,不得使用大功率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物品與物品、物品與頂棚、物品與牆壁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三)文化娛樂場所內不得設吸菸室。禁止點蠟燭照明,禁止點蚊香薰蚊蟲。

  (四)未經消防部門批准,文化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地下空間。

  第二十二條教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晚自習結束後,各處室管理人員對所有開放的教室逐一進行檢查,清除火種、火源及各種易燃物,並及時關閉照明燈。

  (二)教師在專業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實驗、演示時,所使用的化學藥品應嚴格控制其用量;課後應將實驗、演示剩餘的化學藥品移出教室,以防發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專業教室使用完畢後,講課教師、教輔人員或教室管理人員要檢查所用電氣裝置的狀況,切斷裝置電源,關閉照明燈,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離開。

  第二十三條食堂、餐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防火負責人要切實加強消防工作的管理,經常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督促、管理食堂工作人員特別是臨時工,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注意用火、用電、用氣的安全;

  (二)餐桌、椅(凳)擺放時應留出足夠的通道;

  (三)爐灶的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對使用的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的管道(或鋼瓶)、閥門、法蘭接頭、儀表軟管要經常進行檢查,防止因鬆動、破損或老化等問題造成氣體洩漏,遇明火、電氣火花等火種而引發火災;

  2、檢測時可用專用儀表或用皂液水刷接頭等辦法,嚴禁用明火檢測;

  3、發現氣體洩漏時應立即關閉閥門,及時開啟門窗,採取自然通風,禁止使用排風扇通風,嚴禁使用明火和啟動電器;

  4、用食油炸制食品時,用油應控制在油鍋容量的三分之二以下,防止食油溢位鍋外而起火。油炸食品和炒菜時油溫不宜過高。製作飯菜或化解動物油時,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並不得離人;

  5、使用罐裝氣體作燃料的食堂或餐廳,嚴禁氣罐(瓶)與就餐廳同一空間內使用。對氣罐(瓶)要妥善保管,不得在露天和靠近火源處存放,以免由於高溫引起氣罐(瓶)爆炸。備用的氣罐(瓶)應在單獨庫房記憶體放,庫房內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食堂操作間使用抽(排)油煙機應經常清洗,防止油垢積存過多加重電機負荷而引起火災。對煙囪、排油煙管道的油垢、菸灰應每半年清理一次;

  7、食堂操作間應注意消滅老鼠,防止老鼠噬咬電線、電纜,造成線路短路起火。

  8、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罐(瓶)。氣罐(瓶)禁止躺放、倒放,摔、砸,不得用烘、烤、煮、蒸、熱水澆等手段加熱氣罐(瓶)。不得擅自排放氣罐(瓶)內的殘液,以防爆炸事故的發生;

  9、操作間內的滅火器材應放置在鐵箱內,置於乾燥位置,以防止潮氣侵蝕,影響使用;

  10、食堂、餐廳在改建和裝修中要使用阻燃材料,如果裝飾件為可燃材料,則燈泡的功率應控制在60瓦以內並保持不小於50釐米的安全距離。接裝的電氣線路宜採用銅芯線並用金屬管作保護,電氣裝置及電器產品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11、餐廳特別是餐廳內的小包間,在用餐完畢後應及時檢查,清除菸頭、火柴梗等火種和可燃雜物;

  12、風味餐廳或食堂要加強對炒菜、烤、烙、炸、製作麵食、使用火鍋、砂鍋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火鍋使用的液化石油氣爐要在使用前進行檢查,酒精爐和木炭爐要慎用,最好使用固體酒精作燃料;

  13、操作間禁止使用蠟燭照明。餐廳如需使用蠟燭照明增加氣氛時,應將蠟燭,固定在非燃材料製作的基座內,並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時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必須保證安全。

  第二十四條校醫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加強對藥品發放、儲存的管理。藥房內藥品的擺放應整潔有序,藥品的儲存必須遵守《北方工業大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加強對射線的安全管理。操作醫師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醫師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商業網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櫃檯裡擺放的物品應整潔有序,廢棄的包裝物應及時清理,不得隨處堆放。

  (二)電閘前和燈具下方嚴禁擺放貨架,貨架與貨架之間要保證足夠的疏散距離。貨架與房頂、貨架與牆的間距要符合有關規定;

  (三)銷售場所不準住人;

  (四)不準使用蠟燭照明;

  (五)存放飲料、食品、日用百貨等物品的庫房應單設房間,不得混用。庫房內,不得使用大功率燈具照明。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上述各項規定,由各院、處級單位和保衛處負責檢查落實。

  第二十七條在公共場所工作、學習、逗留或活動期間,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保衛處報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按《北方工業大學消防安全管理獎懲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遵守公共場所秩序,故意擁擠、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亂扔廢紙、遺灑酒精、汽油及其它可燃、易燃物、或有其它危害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的行為,且不聽勸阻、無理取鬧的;

  (二)挪用、偷用、毀壞、拆除消防器材、裝置及設施的;

  (三)亂用、亂捅、拆卸、破壞用電線路、電氣裝置和電器產品的;

  (四)超負荷用電、亂拉臨時線路,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加熱器具的;

  (五)攜帶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在公共場所吸菸、擅自動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的;

  (六)偷竊實驗用易燃、易爆和劇毒化學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場所過夜的;

  (八)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因工作失誤、瀆職導致公共場所發生火災火險,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由保衛處責成有關單位及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北方工業大學消防安全獎懲制度》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消防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6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影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稽核,經稽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定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定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割槽設定;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定。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定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定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定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定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裝置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菸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定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定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裝置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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