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通用9篇)

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通用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結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認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三條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校長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的具體負責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安全委員會,在主管副校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全校師生員工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發現火警應立即向保衛處和消防隊報警,並積極參加撲救。

  第六條加強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學生宿舍要配備專職的安全員,禁止燒明火、使用液化氣、點蠟燭,嚴禁使用充電式檯燈、電爐、電燙鬥、電吹風、電水壺、電熱杯、電熱快、電梳、電飯煲、電熱毯等。違者沒收電器,並按有關制度處罰。

  第七條各類實驗室要制定防火制度和責任制,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實驗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定存放。學生做實驗使用易爆品時,指導教師必須在場指導,各類加熱器使用時必須有人看守。

  第八條高層建築配置的消防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水系統,必須定期進行維護和維修,確保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計圖紙須經消防監督部門稽核。稽核後的防火設施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動。竣工後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後方可使用。

  第十條學校公用房屋室內裝修必須按照防火要求設計、選材、施工,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房屋裝修,必須上報消防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定期檢查電器裝置,確保用電裝置良好,特別是各類溫控裝置要定期檢測,確保技術性能良好。安裝、檢修電器裝置,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學校統一配備消防器材、裝置,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損壞消防器材、裝置,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師生員工都有保護消防設施的義務,全校各部門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均應有專人、定點保管,防止器材丟失。

  第十三條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在消防工作中,違反消防法規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具體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或其它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規定處理。違反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鐵道部統一領導,監管部門依法監督,運輸企業全面負責,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工作是鐵路運輸安全的一項重點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嚴格考核,確保安全。

  第四條旅客列車和備用、庫停、站停客車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由客運、車輛部門負責。

  鐵路公安機關和安全監察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行包運輸、多元經營部門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六條客運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客運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客運系統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對客運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落實客運人員崗位防火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採取多種方式向旅客宣傳防火安全知識。

  (六)協助鐵路公安機關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組織有關人員對餐車爐灶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的表面可見部位油垢進行清理。

  (八)負責旅客列車火災現場旅客的應急疏散緊急施救組織工作。

  第七條車輛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車輛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負責車輛裝置檢修,確保運用客車達到出庫質量標準,消除火災隱患。

  (三)組織開展客車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違章行為和裝置故障,保證車輛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作業標準,保證裝置狀態良好。

  (四)對車輛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五)負責消防裝置、器材的配備和維護管理。

  (六)負責制定車輛裝置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

  (七)負責清除餐車排風扇、車頂表面及煙筒口、帽的油垢。

  (八)組織落實備用客車的看守措施。

  第八條安全監察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九條鐵路公安機關職責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旅客列車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對旅客列車相關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制定乘警消防監督檢查的工作內容、標準和程式,督促乘警落實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五)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負責客車火災事故調查。

  第三章消防組織和崗位職責

  第十條旅客列車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車長的領導下,實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一條旅客列車應建立由列車長為組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和要求,每月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安排消防工作。

  (二)組織乘務人員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三)建立乘務班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按崗位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做好對旅客的消防安全宣傳,落實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措施。

  (六)組織乘務班組義務消防隊定期演練。

  (七)建立旅客列車消防安全臺賬。

  第十二條旅客列車應建立義務消防隊,由列車長任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任副隊長,下設指揮組、疏散組、滅火組、傷員搶救組、警戒組,根據乘務人員的具體情況,合理分工,明確職責,進行演練。

  第十三條旅客列車應建立消防安全臺賬(配備微機的可建立電子臺賬),由列車長負責填寫和管理。旅客列車消防安全臺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檔案(影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車編組及乘務人員概況。

  (三)列車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名單。

  (四)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人員分工。

  (五)消防安全會議記錄。

  (六)乘務人員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乘務人員上崗證登記。

  (八)餐車油垢清掃記錄。

  (九)“三乘”聯檢記錄。

  (十)消防器材登記。

  第十四條列車長崗位職責

  (一)負責領導指揮乘務人員落實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級消防檢查。

  (二)主持召開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分析、安排佈置消防工作。

  (三)檢查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組織乘務人員做好車底停留期間的看守。

  (四)組織乘務人員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五)組織“三乘”聯檢,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職責分工進行整改,做好記錄。

  (六)採取多種形式向旅客宣傳防火、防爆安全知識,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工作。

  (七)列車發生火災時,啟動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旅客疏散組織和撲救工作。

  (八)按規定填寫消防安全臺賬。

  第十五條車輛乘務人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車輛裝置的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裝置狀態良好。

  (二)參加“三乘”聯檢,做好檢查、交接,針對裝置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三)執行中按規定巡視檢查,發現違章操作及時糾正,發現隱患故障及時處置。

  (四)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乘警崗位職責

  (一)負責列車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列車長做好對乘務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和對旅客的防火宣傳。

  (三)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制止和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參加“三乘”聯檢,做好記錄,督促整改。

  (五)負責組織乘務人員做好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七條列車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堅守崗位,落實防火措施。

  (二)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裝置,發現故障及時報告。

  (三)掌握常見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和識別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認真巡視,勸阻和制止旅客在車廂內吸菸。

  (五)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行李員(郵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執行交接和監裝監卸制度,防止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貨物上車,督促裝卸人員按規定堆碼貨物。

  (二)按規定巡視,及時發現貨物異常情況,妥善處置。

  (三)向押運人員宣傳防火注意事項,做好身份登記,收繳火種,制止吸菸、動用明火等違章行為。

  (四)行李車(郵政車)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正確處置。

  第十九條餐車人員崗位職責

  (一)餐車長負責餐車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員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庫前認真檢查爐灶、電氣裝置安全狀況及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發現隱患及時通知有關人員處理。

  (三)按規定清除餐車油垢。

  (四)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爐灶。

  (五)嚴格執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規定,落實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四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條客車的生產、維修應嚴格執行鐵道部頒佈的相關技術標準,保證質量。驗收主管部門和運用單位要嚴格按質量標準驗收,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條客車採用的非金屬材料必須是不燃、難燃材料,其燃燒效能和產煙毒性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客車電氣裝置、消防設施器材和非金屬材料所採用的產品應是經國家有關質量監督主管部門鑑定合格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客車電氣絕緣、防雷、電氣接地、漏電、過流、過熱、防水防潮保護及線路敷設、連線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旅客列車出庫前應進行全面的車輛裝置檢查,達到《鐵路客車運用維修規程》規定的質量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上線執行。

  第二十五條乘務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防火職責,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格按標準化作業。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三乘”聯檢制度。旅客列車始發前,由列車長組織乘警、車輛乘務人員,對用火用電裝置及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全面檢查,執行中重點檢查,終到後徹底檢查。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分別簽字確認,嚴禁代簽、漏籤。

  第二十七條執行中列車長、乘警、車輛乘務人員每2小時應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在發電車、郵政車、行李車的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對列車始發前檢查發現的裝置故障,車輛部門應及時處置,消除隱患;對列車執行中發現不能當場處置的,應採取臨時措施確保安全,按規定報告並如實記錄;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立即停車處理。

  第二十九條乘務人員必須經過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訓,人人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熟記崗位防火職責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基本要求,做到嚴格考核,持證上崗。保潔人員上崗前也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操作“兩爐一灶”和空調、火災報警器等裝置的乘務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車輛電氣裝置必須保持狀態良好,電器元件應安裝牢固,接線及插座無鬆動,按鈕開關、指示燈作用良好;嚴禁亂拉電線和違章安裝、更換電氣裝置、元件;嚴禁擅自使用電熱器具等電器。

  第三十二條配電室內禁止存放物品,配電箱、控制箱內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門鎖必須良好,人離鎖閉;可燃物品不得貼靠電採暖裝置。

  第三十三條車輛電氣絕緣應符合要求,漏電保護、電氣接地等裝置應匹配、有效。車輛電氣絕緣測試、裝置巡檢和交接應有記錄;嚴禁用水沖刷地板。

  第三十四條餐車配備的電烤箱、微波爐、電磁爐等餐飲爐具使用時,操作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十五條發電車乘務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防火制度,確保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裝置狀態良好,閥門、管路連線部位緊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積油和油垢,禁止亂堆亂放物品,棉紗應放在指定容器內。

  第三十六條客車取暖和蒸飯鍋爐、茶爐應配件齊全、狀態良好,落實點火試驗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務人員應按規定檢查水位(壓)表、水溫表、驗水閥、水迴圈狀況,做到不漏水、不超溫,嚴禁缺水、乾燒。爐灰應先用水浸滅後再處置,爐室內不準堆放雜物,離人加鎖。

  第三十七條餐車爐灶、鍋爐煙囪防火隔熱裝置應完好有效,餐車入庫應壓火。

  第三十八條列車執行中,餐車嚴禁煉油,使用燃煤爐灶油炸食品和過油時,油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條應定期對餐車爐灶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排風扇、車頂外表面和煙筒口、帽的油垢進行清除,保持清潔,並填寫記錄。

  第四十條迴圈水泵箱、檢查孔、觀察孔、煤廂、取暖器防護罩內部應保持清潔無雜物;停用的爐室應徹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鎖閉。

  第四十一條郵政車、行李車貨倉應留有安全通道,寬度不小於0。5m,不得堵塞端門、邊門,貨物堆碼不得超高。郵政車、行李車嚴禁使用明火或電爐燒水做飯,未經鐵道部車輛主管部門批准嚴禁擅自增設使用各種電器。

  第四十二條乘務室、配電室、餐車儲藏室、廣播室、檢車工具間、宿營車、行李車、郵政車、發電車禁止煙火。

  不吸菸車廂應有禁止吸菸標誌,乘務人員要對在車廂內吸菸的旅客進行勸阻,提醒旅客不得亂扔菸頭火種;吸菸處應有明顯標誌並配備菸灰盒,地板和壁板應保持完好,無孔洞和縫隙。

  第四十三條列車上的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車門。

  第四十四條對查獲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由乘警做好登記,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對煙花爆竹、火藥等須用水浸溼;對判明不了性質的物品,嚴禁在車上進行試驗。

  第四十五條列車應透過圖形標誌、電子顯示、廣播宣傳等多種方式,向旅客進行禁止吸菸、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逃生知識和滅火器、緊急破窗錘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傳。

  第四十六條客車車底在車站、車輛段、客車技術整備所及其他場所停放或停留時,客運、車輛部門應按規定組織人員看守。鐵路運輸企業應制定看守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保潔人員不得在車上留宿。

  第四十七條客車滅火器配置和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車車廂(雙層客車每層)配備2kgABC乾粉滅火器和2L水型滅火器各2具;滅火器應設定在車廂兩端適當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車、郵政車、餐車各配備4具4L水型滅火器,行李車配備35L推車式水型滅火器1具;行李車、郵政車的滅火器應設定在工作間內,餐車的滅火器應設定在餐廳。

  (三)發電車配備4L水型滅火器8具,其中機房內6具,工作間2具;冷卻間配備25kg推車式ABC乾粉(或35L水型)滅火器1具。

  (四)客車配備的滅火器應適應環境溫度,適於撲救A類(固體)、B類(液體)、C類(氣體)和E類(帶電)火災;掛具應採用套筒結構,安裝牢固、便於取用,底部離地面一般不超過1400mm。

  (五)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為1年,水型滅火器為3年。滅火器應由專業維修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修,張貼維修標誌,並在滅火器筒體上塗打到期時間(XX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條做好滅火器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保證處於良好狀態。滅火器上不得搭掛物品,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空調客車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緊急破窗錘;餐車廚房應配備2條滅火毯;發電車、行李車、郵政車各配備2具防煙毒面具。

  第五十條客車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應定期檢測、維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條定期組織旅客列車消防安全檢查。鐵路運輸企業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主管部門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客運段、車輛段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第五章火災應急處置

  第五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鐵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處置能力。

  第五十三條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立即向鄰近鐵路車站、列車排程員和公安機關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規定逐級上報,撥打119報警。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有效地進行處置。應急處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車。列車執行中發生火災威脅行車和旅客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停車(停車地點應儘量避開特大橋樑、長大隧道等)。電氣化區段並應立即通知牽引供電部門停電。

  (二)疏散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乘務人員應迅速向列車長報告,組織起火車廂旅客向鄰近車廂或地面安全地帶疏散,採取措施穩定旅客情緒,同時要防止發生旅客跳車、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撲救。列車長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指揮義務消防隊,攜帶滅火器趕到起火車廂,確認火情,迅速撲救。

  (四)切斷火源。停車後,列車需要分隔時,司機、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應迅速將起火車輛與列車分離,切斷火源,防止蔓延。

  (五)設定防護。對甩下的車輛,由車站值班員(在區間由司機、運轉車長和車輛乘務員)負責採取防護措施。

  (六)報告救援。列車長和乘警應立即向上級機關和行車排程報告事故情況,請求救援。

  (七)搶救傷員。在疏散旅客、迅速撲救火災的同時,如有被火圍困或受傷人員應立即搶救。

  (八)保護現場。在撲救火災的同時,乘警應維護好秩序,防止發生混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保護好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九)協助查訪。乘務人員應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情況,積極提供線索。

  (十)認真取證。乘警應及時開展調查取證,注意發現肇事者並及時控制,妥善保管物證,為現場勘察、認定火災原因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十四條旅客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當上級領導和公安消防隊未到達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列車長組織指揮。火災撲滅後,列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要對起火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火已完全熄滅,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列車可繼續執行。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時,鄰近車站應組織人員、消防器材趕赴現場救援。

  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或起火列車進站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車站站長組織指揮,立即啟動《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公安消防隊到達後,火災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隊統一指揮。

  第五十五條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按照預案響應程式,組織力量、調集救援物資裝備趕赴現場,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保證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進行。鐵路公安機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鐵道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動車組列車、進(西)藏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旅客列車消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3

  一、為貫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員工宿舍的環境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生產車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各車間課長,負責本部門消防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車間內要保持環境清潔,各種物料碼放整齊並遠離熱源,注意室內通風。

  四、保證車間內防火通道的暢通,出口、走道處嚴禁擺放任何物品。

  五、車間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臨時需要,需報安全生產小組批准,由機電課辦理,用後及時拆除。

  六、使用各種裝置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七、各機械裝置執行期間,要加強巡視,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八、避免各種電氣裝置、線路受潮和過載執行,防止發生短路,釀成事故。

  九、車間內禁止使用明火,如確實需要,須填寫《動火申請》,徵得安全生產小組同意,在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後,方可使用。使用期間須由專人負責,使用後保證處理妥當無隱患。

  十、公司安管員按時對各生產車間內各部位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壁掛整改。

  十一、車間內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由專人負責,定點放置,定期檢查並填寫點檢表,保證完好不效,隨時可用。

  十二、當日工作結束前,應檢查車間內所有閥門、開關、電源是否斷開,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離開。

  十三、發現火災險情按《消防應急預案》操作,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由義務消防隊及時、有效的撲救,並立即報警同時向公司報告。

  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4

  一、總則

  1、安全消防管理是鐵路工程建設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是提高全員安全消防素質、安全消防管理水平和防止各類事故,從而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2、消防安全培訓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實效的原則,以解決現場消防問題和應急救援及火災逃生自救為重點,開展形式多樣的短、平、快技術培訓,提高參建人員綜合素質。

  二、安全消防管理的內容

  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思想(方針政策)、安全消防知識、安全消防技能和安全消防法律法規四個方面的內容。

  1、安全消防思想教育

  (1)思想認識和方針政策的教育。以提高安全消防重要意義的認識和全面理解黨和國家有關安全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並認真貫徹執行。

  (2)勞動紀律教育。遵守勞動紀律是貫徹安全消防方針,減少傷害事故和火災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

  2、安全消防知識教育

  所有員工都必須具備安全消防基本知識;尤其應加強對現場的安全消防知識的教育與培訓。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本單位的安全消防基本概況及特點;生產工藝流程等生產概況;消防報警電話、危險部位及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安全消防注意事項;機械裝置、消防設施及器材等相關安全消防知識;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知識等。

  3、安全消防技能教育

  就是結合我專案部管段和崗位專業等特點,實現安全操作、安全防護及火災的撲救、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技能要第一文庫網求。安全消防技能知識是比較專門、細緻和深入的知識;它包括安全技術、消防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案例教育等;尤其是事故教育,可以從教訓中吸取有益的東西,預防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4、安全消防法律法規教育

  運用各種有效形式,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消防法律法規教育;從而提高員工的遵法、守法、懂法的自覺性,從而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三、安全消防管理的物件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消防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消防技能。未經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訓不合格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現場專兼職安全員的安全消防管理。

  (1)新任職的各級負責人的安全消防培訓工作。

  (2)在職人員的安全消防輪訓工作,按年度教育計劃安排進行。

  2、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必須持有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合格證書》或建設單位消防專門培訓。

  四、安全消防管理的形式與內容

  1、新員工、實習代培等人員“安全消防教育”。對新員工必須進行安全消防教育。

  2、在職人員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消防教育”

  3、消防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1)黨和國家的安全消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

  (2)我專案部管段的工程概況,安全消防狀況及特點,安全消防規章制度及遵章守紀等。

  (3)安全消防知識及突發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安全標誌標識講解;初期火災的撲救、報警;如何搶救傷員、排險、報告及保護現場等。

  4、監督檢查各架子隊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各架子隊的生產、安全消防特點及狀況;應具備的安全消防技術知識等。

  (2)安全消防要求、重點部位及注意事項;安全和防火滅火措施;消火栓、滅火器和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與維護等。

  (3)緊急情況的處置,以疏散逃生救護知識為重點;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

  (4)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

  5、監督檢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教育

  (1)施工現場作業特點(環境)及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消防責任制等規章制度

  (2)班前安全講話、安全活動制度及紀律。事故案例教育等。

  (3)施工現場易發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範措施;所使用的機械裝置、工具的安全要求及正確使用。

  (4)愛護和正確使用安全消防設施和器材和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等。

  (5)安全生產要求能夠做到:作業中“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6)消防安全要求做到“三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滅火疏散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5

  第一條:消防安全責任

  醫院應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醫院的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醫院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管理人員及部門

  醫院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一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1人,二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2人,三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3人。

  各科室、獨立的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應當確定專(兼)消防管理人員,每天上班前、下班後負責檢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場所火災隱患。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防火巡查

  醫院應當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並明確巡查的重點和人員。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第四條:防火檢查

  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各部門、各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裝置執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第五條:消防控制室、設施維保檢測及安全評估

  醫院應當對依照規定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保、檢測,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儲存竣工後的總平面佈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醫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

  醫院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等應實行標識化管理。

  消防設施裝置及器材要設定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樓層顯著位置應設定本樓層疏散指示圖,在病房門後應設定疏散逃生線路示意圖;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定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裝置上應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第七條: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上崗前、轉崗前應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條:志願消防隊

  醫院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本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30%,並能保證每班次隨時能夠出動足夠的滅火救援力量。志願消防隊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並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門診樓、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配電房等應分別制定針對性的預案。預案應明確每班次每崗位的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任務分工和職責要求,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條:禁止性條款

  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築、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三)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築;

  (三)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裝置;

  (四)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五)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裝置;

  (七)室內吸菸和違章使用明火。

  (八)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定鐵柵欄等障礙物。

  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6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員工自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愛護消防設施,做到人人都知道火災報警電話(119),人人都瞭解熟知消防自護自救常識和逃生技能。

  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依法提請有關職能部門追究責任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3、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使用耐火等級較低的易燃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實驗用品做到按規定專門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嚴格執行領用制度。在室內,應存放一定量滅火用沙及滅火器材等。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在做實驗前應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嚴防發生易燃易爆事故。

  6、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有效證件上崗,嚴格操作規程,液化氣罐應存放操作間室外通風處,由硬質鋼管接入室內,並經常檢查管道介面是否漏氣及橡膠管硬化現象,嚴防氣體洩漏事故發生。

  7、人人愛護消防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消防栓、消防帶、滅火器材以及各種消防警示標誌等,違者要嚴肅處理。

  8、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待檢查後要及時切斷電源,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蠟燭、蚊香等,嚴禁吸菸,私拉亂接電線,嚴禁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加強對校內的用電線路、裝置等安全檢查,不得超負荷使用電器裝置,不得私拉亂按。發現用電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用電設施的安全。

  11、定期組織學校義務消防隊員的業務培訓,演練,提高處置火災初起的能力。

  12、保障校內消防設施的完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確保消防裝置完好率100%,並做好日常安全檢查記錄。

  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7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狀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狀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狀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狀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狀況;

  (五)消防安全標誌設定及其完好、有效狀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狀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狀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狀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狀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狀況;

  (十)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狀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資料。

  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8

  0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賓館飯店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賓館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02、組織開展防火檢查

  賓館飯店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裝置執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廚房煙道、洗衣房排風道定期清洗情況;

  (七)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03、落實每日防火巡查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至少每兩小時開展一次,並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門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是否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六)消防控制室及設有值班的廚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鍋爐房、配電房、發電機房等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七)娛樂場所、會議室、廚房、茶坊等區域使用或者營業結束後,應清除遺留火種,切斷非必要電源、氣源。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04、加強消防設施管理

  賓館飯店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裝置應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裝置的配電櫃啟動開關應當處於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05、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

  賓館飯店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悉應急處置程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兩人,在值班期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消防控制室內應儲存竣工後的總平面佈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報警後,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後,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於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並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06、設定消防安全標識

  賓館飯店的消防設施裝置及器材應當設定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客房門後應設定疏散逃生線路示意圖,並在客房顯著部位設定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定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裝置上應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07、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所有員工應當瞭解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賓館飯店應結合實際對公眾開展消防宣傳,如在客房電視、電腦設定開機消防安全提示等。

  08、建立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

  設有消防控制室且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積極開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點單位,可聯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09、制定預案並開展消防演練

  賓館飯店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演練;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客房、廚房、鍋爐房、配電房、洗衣房、庫房等場所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並定期組織演練。

  10、禁止行為。

  賓館飯店應當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築、場所;

  (二)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三)採用夾芯材料燃燒效能低於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員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築;

  (四)採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室內裝修裝飾;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在外窗設定影響逃生、疏散的廣告牌或其他障礙物;

  (七)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八)擅自關閉、停用消防設施。

  應急消防隊伍管理制度9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因此制定了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來閱讀學習以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疊、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稽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裝置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膠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裝置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裝置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定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定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裝置,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定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疊、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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