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的醫保管理制度(精選12篇)
藥店的醫保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藥店的醫保管理制度(精選12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藥店的醫保管理制度1
為了做好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服務,保證我院醫療保險診療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省、市、區醫保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對醫保患者要驗證卡、證、人。
2、定期對在院患者進行查房,並有記錄。
3、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實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標準患者住院期間每日24小時必須住院。
4、住院期間醫療卡必須交醫院管理。醫療證患者隨身攜帶,不準交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6、如有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核實後將進行處罰,並取消醫保處方權。
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專案、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8、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複檢查。
9、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10、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1、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藥店的醫保管理制度2
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寧波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援、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並結合實際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認真遵守《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係,為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每天做到登入市醫保管理中心QQ群,及時準確掌握醫保資訊,規範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5、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體、軟體和系統的正常執行。堅持資料備份制度,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6、準確做好醫保資料對帳彙總工作,對醫保月終結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進入《寧波醫保中心——內網首頁》、《慈溪市醫療申報稽核登陸介面》掌握醫保新政策、本院醫保管理信譽、醫保定額結算、醫保結算剔除通知等,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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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並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路,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範、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
四、規範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範、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採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鬥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採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並降低住院藥品佔比、自費率佔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專案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範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範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資料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路的正常通暢執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資訊、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絡和溝通。
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範指導檢查各部門醫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定“醫療保險宣傳欄”,公佈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藥店的醫保管理制度4
1、在院長的領導下負責醫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2、積極開展醫療保險所涉及的各項工作。
3、認真履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及各項配套管理規定。
4、主動向院長反饋醫保執行情況,積極協調處理臨床、門診、藥劑、財務、計算機等相關部門有關醫保事宜。
5、及時組織醫保相關人員學習醫保工作的要求、程式和制度,使其能夠熟練的進行工作。
6、定期檢查各科室執行醫保政策和藥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財務部門費用結算情況,並根據檢查情況進行月終考核,確保醫保工作落實到位。
7、積極組織醫保相關科室按時完成市保管理中心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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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並傳輸資料,保證資料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資料,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資料後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範收據和購藥明細,並儲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裝置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體,嚴禁聯網裝置與國際網際網路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資料及ip地址等引數,嚴禁透過專網對資訊及網路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製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誌,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並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並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並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諮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餘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並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採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託人須持委託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專案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後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稽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資料上傳,並保證上傳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後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資料,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藥店的醫保管理制度6
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檔案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專案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範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專案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徵得參保人員同意,並在病歷中籤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後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症,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並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範、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七、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複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控制抗菌藥物和自費藥使用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準。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藥、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範完整,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複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於亂收費、多收費、重複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透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檔案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體,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資料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並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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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方後應對處方內容、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服法、禁忌等詳加審查,方能調配。
二、配方時應細心謹慎,遵守調配技術操作規程並執行處方制度的規定。
三、熟記各種藥品的價格,劃價準確,嚴格區分醫保、自費處方。執行先收費後發藥的制度。
四、發藥時應耐心向病人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解答病人用藥的諮詢。
五、急診處方須隨到隨配,其餘按先後次序配發。
六、上班時工作衣帽穿戴整潔,保持調劑品及儲藥瓶等清潔、整齊;室內要保持整潔衛生。
七、對違反規定濫用藥品、有配伍禁忌、塗改等不合格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報告院領導處理。
八、劇、毒藥品的處方按其管理條例細則進行調配。
九、嚴格執行國家發改委制定公佈的藥品零售價格,按醫院藥品採供供應制度採購藥品。
十、公佈本源所使用的藥品價格及一次性醫用材料價格,接受監督。
十一、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用藥率達標,不得串換藥品。
藥店的醫保管理制度8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財經政策、法律和法規,嚴格按財經制度辦事,嚴禁貪汙、挪用公款。
二、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區醫保工作的財務政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三、按電腦自動生成的上月實際補助費用報表,扣除違規補助費用後,逐月向縣合管辦申報撥付補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單位住院補助兌付情況。全方位接受職能部門審計和群眾監督。
五、負責醫保中心交辦的各項任務。
六、加強院內財務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確保補償資金的執行安全。
七、負責院內發票、卡、證、表冊的管理與監督。
八、配合做好衛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醫保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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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保資訊系統由院網路中心統一管理,各使用科室必須遵照網路中心的統一要求使用資訊系統。
二、網路中心負責全院醫保資訊系統的安裝、維護及管理。負責全院醫保資訊系統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操作培訓。
三、系統管理員、前臺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醫保資訊系統管理、操作的培訓。非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用醫保設施,訪問醫保資訊系統或本機資料庫。
四、網路中心由專人負責對醫保資訊系統進行定期維護。包括對作業系統防毒,對資料進行日常備份。
五、醫保系統電腦為專機專用,與醫保無關的軟體一律不得在醫保資訊系統電腦上安裝、使用。
六、醫保系統操作人員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訪問資料庫。不得對醫保系統資料庫資訊(包括中心資料庫,本地資料庫)進行修改或刪除。不得將醫保資訊系統的資訊資料外傳。
七、醫保線路為專線專用,任何人員不得透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資訊系統網路。
八、系統出現故障時,先自行排除,若不能解決,及時通知醫保中心,請醫保中心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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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範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並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資料備份工作,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資料對帳彙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專案,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曆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並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稽核並在處方上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儲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限制使用範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範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
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曆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並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後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專案的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併發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併發症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後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藥店的醫保管理制度11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病歷必須單獨管理。
二、醫院必須為醫保患者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醫保病歷單獨管理,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儲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儲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儲存15年。
三、合格的病歷裝袋後按編號上架保管。
四、凡出院患者病歷,應於病人出院後72小時內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五、病歷排放的時間、編號要清楚,以方便查詢。
六、病案室要保持衛生、清潔,注意檔案架的使用和保護。
七、保持病案室通風,病志擺放整齊,完好無損。
八、病案管理人員必須會使用滅火器材。
九、嚴守病案資料保密制度。
十、特殊病、轉診、轉院病人的病案單獨管理,包括異地治療的病歷及相關資料影印件。
藥店的醫保管理制度12
1、臨床科室收治參保病人必須核對病人身份,防止冒名頂替。
2、核對被保險人的資料後將病人的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附在病歷中。
3、被保險人出院後其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應附在病歷中歸檔。
4、長時間住院參保病人階段結算重新入院,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可重新影印附在執行病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