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精選6篇)
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精選6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精選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外商投資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職工。
第三條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對企業的用人、培訓、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勞動安全衛生等實行監察。
第四條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主決定招聘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招聘職工,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確認的職業介紹中心(所)招聘。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區招聘。企業不得招聘未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條企業招聘職工時,應當在中國境內招聘中方職工;確需招聘外籍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就業證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對從事技術工種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職工,須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培訓經費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由職工個人同企業以書面形式訂立。工會組織(沒有工會組織的應選舉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透過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於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集體合同訂立後,應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可由勞動合同雙方商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二)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徵求工會意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職工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緻殘的職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因工緻殘就業安置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職工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年提高。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釋出的工資指導線,透過集體談判確定。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併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並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險費應按照國家規定列支。職工個人也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勞動手冊》和《養老保險手冊》制度,記錄職工的工齡、工資及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與支付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當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標準,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計算。生活補助費按每月滿1年發給相當本人1個月的實得工資;醫療補助費按在本企業工作不滿5年的,發給相當本人3個月的實得工資,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得工資。在本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佈解散或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或療養、以及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享受撫卹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取使用中方職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條企業因訂立集體合同與工會或工人代表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爭議雙方協商處理;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招聘職工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資的5—10倍處以罰款,並責令其退回招聘的職工。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企業除按最低工資標準補齊外,還應按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的20%—100%發給職工賠償金。拒發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的,對企業處以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1至3倍的罰款。隨意加班加點的,應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規定總工時數每人當月實得工資的時、日平均數的5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補辦;不按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應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阻撓或拒絕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監察的,處以月經營及銷售收入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上各項罰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在對其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上述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五條華僑和臺灣、香港、澳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管理制度2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範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範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後的房屋、機器、裝置、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型別。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專案。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專案。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專案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專案進行初步評估和稽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專案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並應及時彙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資訊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專案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檔案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專案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專案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檔案的起草與稽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資訊。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式
第12條投資專案稽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專案的決策程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並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專案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稽核,並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專案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專案管理方式指定專案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專案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專案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專案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並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資訊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專案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並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專案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專案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專案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准。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專案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專案負責人對投資專案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專案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專案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專案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專案(企業)經營期滿。
2、由於投資專案(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於發生不可抗力而使專案(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專案已經明顯有悖於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專案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准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式與許可權與批准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式與許可權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專案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並按照公司編制合併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資訊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資訊報告及資訊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提供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係瞭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資訊的人員,在資訊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於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資訊的人員或其他獲悉資訊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管理制度3
一章總則
一條為了規範本公司專案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專案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專案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四條本公司專案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湛(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範圍另文規定。
二章專案的初選與分析
五條各投資專案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最佳化。
六條各投資專案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專案分析內容包括:1、市場狀況分析;2、投資回報率;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4、投資流動性;5、投資佔用時間;6、投資管理難度;7、稅收優惠條件;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9、投資的預期成本;、投資專案的籌資能力;、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專案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七條各投資專案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專案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專案建議,並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稽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為可行的,應儘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專案,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覆,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專案存檔。
三章專案的審批與立項
八條投資專案的審批許可權:萬元以下的專案,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專案,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萬元以上專案,由董事會審批。
九條凡投資萬元以上的專案均列為重大投資專案,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專案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按專案審批許可權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專案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資料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專案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稽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專案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專案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專案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專案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十一條投資專案確立後,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專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專案,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十二條各投資專案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並對總經理負責。
十三條各投資專案的業務班子由專案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准。專案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並按本公司資金有償佔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四章專案的組織與實施
十四條各投資專案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於公司全資專案,由總經理委派專案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專案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佔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專案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並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於投資專案控股的,按全資投資專案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並透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章專案的運作與管理
十五條專案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專案投資的副總經理及專案負責人負責。並由本公司採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專案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十六條各專案在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後,屬公司全資專案或控股專案,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專案,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併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十七條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專案未列入會計報表合併的,應透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並透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瞭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於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十八條公司全資及控股專案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併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十九條對於貿易及證券投資專案則採用專門的投資程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六章專案的變更與結束
二十條投資專案的變更,包括髮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二十一條投資專案變更,由專案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式予以確認。
二十二條專案負責人在實施專案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二十三條投資專案的中止或結束,專案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專案,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專案由投資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專案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七章附則
二十四條本制度於頒佈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外商投資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公司投資業務的運作和管理,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法規、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業務,包括直接股權投資、併購投資、債權投資、結構性投資等。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及受託管理資金(基金)投資等一切投資行為。受託管理資金(基金)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或受託投資管理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託人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訂合夥協議或委託投資管理協議,對外進行投資,以實現受託管理資產收益最最佳化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範投資業務的基本原則,適用於投資業務的全過程,包括但不限於專案開發與立項、立項專案的執行、專案投資決策、專案投資決策的執行、專案投資後的持續管理、投資專案退出等。
第二章
投資管理的內部機構設定
第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內部機構包括: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總裁辦公會、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綜合管理部。
第五條
由總裁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由總裁根據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業務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董事會任命,受總裁直接領導,對總裁和董事會負責,根據總裁和董事會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在授權範圍內對公司的投資進行決策。
第七條
公司總裁辦公會負責對公司篩選的投資專案進行初步判斷,對投資專案立項進行決策,對投資專案的相關執行事項進行審議。
第八條
投資管理部負責投資專案開發、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方案設計與談判、專案實施、後期管理等。投資管理部實行投資經理負責制,每一專案指派專職投資經理,承擔具體工作。
第九條
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業務的合規審查及風險控制審查。風險控制部監督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對投資專案進行法律合規審查及實質風險審查,並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意見;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制訂、審閱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範性和合法性。
第十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投資專案的.檔案管理、印章管理、總裁辦公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專案開發
第十一條
公司獲得專案資源資訊後,應當登記相關專案資源資訊,包括資訊來源、專案基本情況、專案融資需求和投資方式、聯絡方式等資訊。
第十二條
投資總監根據專案資源資訊,組織投資管理部就專案資訊進行初步判斷,並將結果報告總裁複審。如認為該資訊有價值,即由指定的投資經理(“專案開發負責人”)負責跟蹤並進行初步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
專案開發負責人定期對專案開發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
第三章
專案立項
第十四條
投資專案由總裁辦公會決定是否立項。
第十五條
專案開發負責人根據初步盡職調查情況,形成《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應當對下列事項做出初步判斷:
(1)投資專案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資理念;
(2)投資專案是否屬於公司設定投資物件範圍;
(3)與潛在投資物件的核心人員就初步的交易結構進行初步溝通,討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投資專案是否具備投資價值。
第十六條
進入立項階段的專案,專案開發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投資總監提交《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投資專案立項申請》。
第十七條
投資總監收到《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投資專案立項申請》後,投資總監應對專案做出評價,將《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投資專案立項申請》及其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十八條
對擬提請立項的投資專案,風險控制部組織相關人員結合專案的《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對提請立項的潛在投資專案的合規風險進行審查和風險評價,形成《投資專案立項合規風險報告》,提交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專案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專案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專案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專案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並由總裁提交總裁辦公會。
第十九條
總裁收到《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投資專案立項申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專案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後,應當及時召開總裁辦公會,並根據《總裁辦公會議事規則》對該立項申請予以審議,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總裁辦公會對投資專案立項的決議可以是:批准立項、暫緩立項和不予立項三種。
(1)對於批准立項的,總裁辦公會應當對該專案的操作提出相應的約束條件和對後續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2)對於總裁辦公會認為相關決策資訊尚不完整或立項條件尚不成熟的,總裁辦公會可以決定暫緩立項。對於暫緩立項的,該專案開發工作繼續進行。專案開發負責人可以適時按前述程式再次提請立項申請。
(3)對於總裁辦公會決定不予立項的開發專案,該專案開發工作終結。由專案開發負責人編制《專案開發總結》,報投資總監、總裁審閱並將專案資料歸檔。
第五章
立項專案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案批准立項後應成立專案組,專案組由投資經理負責,專案組對擬投資物件開展盡職調查,並組織相關中介機構進場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專案組對擬投資物件的盡職調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問卷、內外部相關資料蒐集、現場調查、內外部相關人士訪談、購買專業機構或人士的相關服務或報告等,盡職調查結束專案組應當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投資經理應收集從專案立項階段開始的全部專案資料並形成工作底稿,完成盡職調查工作後,將工作底稿交由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二十四條
對擬投資企業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並對專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選聘及其報酬的確定應經總裁辦公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專案負責人應當根據《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報告、對擬投資企業的估值、初步的投資方案、談判方案和投資後續管理等形成《投資專案建議書》,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對專案進行評價並將《投資專案建議書》及評價意見提交總裁辦公會,由總裁辦公會進行評價並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專案組應當根據總裁辦公會的意見展開與擬投資企業的談判,談判結果應及時向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彙報,並得到相應指導意見。
第二十七條形成初步談判結果後,應當即時形成最終投資方案,並由風險控制部負責起草相關交易之法律檔案。
第二十八條在盡職調查和談判過程中,根據專案需要,可召開一次或多次的專案討論會,就專案價值、風險、方案等關鍵問題進行討論。專案討論會可以由專案負責人召集,也可以由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召集。
第二十九條專案負責人如認為該專案不能實現原有投資目標或無法按既定條件達成協議時,可以提出終止立項專案的執行。專案負責人提出終止申請,應詳細說明理由,編制《已立項專案終止申請》並由投資總監提交總裁辦公會,總裁辦公會做出是否終止的決定。
第三十條
對於決定予以終止的專案,由專案負責人編制《專案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後,連同所有專案檔案由專案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章
專案投資決策
第三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專案投資作出決策。
第三十二條提請投資決策的專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已完成盡職調查;
(2)已完成專案可行性論證,具有投資價值;
(3)已與潛在被投資專案或企業就交易結構和商業條件達成基本一致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於提請投資決策的專案,專案組應當提交《專案投資決策申請》。《專案投資決策申請》的內容包括:
(1)專案立項執行過程回顧;
(2)需要提請特別關注的關鍵事項;
(3)下一步還需進行的工作及其進度安排;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專案負責人將《專案投資決策申請》、《投資專案建議書》、《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的報告(如有)、相關交易之法律檔案等(以下統稱“投資決策申請檔案”)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應對專案做出評價,並將投資決策申請檔案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五條
對擬提請投資決策的專案,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對該專案進行合規審查,並向風險控制總監提交《投資專案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對專案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專案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專案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專案投資方案及《投資專案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六條
總裁收到投資決策申請檔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專案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後,應召集總裁辦公會應對專案做出評價,並將投資決策申請檔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專案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並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負責準備投資決策申請檔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檔案。
第三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專案進行審議。
第三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決策的決議可以是:批准投資、不予投資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透過批准投資的,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2)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設定約束的決定不予投資的專案,該專案終結。專案組要妥善處理與擬投資企業的善後事宜。同時,由專案負責人編制《專案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後,連同所有專案檔案由專案負責人會同綜合事務部組織歸檔。
(3)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專案,待條件成熟之後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七章
專案投資的執行
第四十條
在公司做出投資決議之後,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對於批准投資的專案,專案組應當按照相關決議完成與擬投資企業的最終談判。如最終談判出現重大變化,應按上節有關規定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最終談判達成一致,專案組應對相關交易之法律檔案文字定稿,經風險控制部門確認後,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總裁審查批准,相關交易法律檔案應當由董事長或授權總裁簽署。
第四十三條
相關交易法律檔案生效後,專案負責人提出申請,公司財務總監根據申請進行復核,經總裁審批後,辦理投資款項的劃轉事宜。
第四十四條
專案組應當及時按照相關交易法律檔案的規定,取得投資專案的股權或債權及其他法律檔案,並協助被投資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專案投資執行後,由專案負責人編制《專案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後,連同所有專案資料檔案由專案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八章
投資後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投資管理部應當根據《投資專案建議書》中載明的投資後持續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擬採取的措施,指定專門專案負責人跟蹤投資專案、落實投資後續管理工作,保證公司相關投資決議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風險控制部應指派相關專職人員跟蹤專案投資後的後續管理,並及時做出合規風險提示。
第四十八條專案投資後的持續管理主要透過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委派董事參加董事會或其他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委派專門人員監督控制專案有關財務、資金、關鍵環節等方式進行。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前,專案負責人應當就相關議題形成《專案投資後續管理意見》,詳細說明建議公司採用的意見,提交投資總監。
第四十九條投資總監應對《專案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做出評價,並將《專案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及評審意見提交主管投資業務副總裁、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條
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專職人員對提請審議的意見進行合規審查,形成《投資專案專項風險評價報告》,並提交至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專案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專案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專案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由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專案專項風險評價報告》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一條
總裁收到《專案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專案專項風險評價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後,應召開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審議並做出決策。
第五十二條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資企業擔任董事或其他職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決議意見執行。公司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時,由總裁或授權代表作為股東代表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三條專案負責人應當對自己負責的已投資專案的後續管理情況定期做出總結,報總裁、投資總監審閱。
第九章
投資專案的退出
第五十四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專案退出作出決策。
第五十五條
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或專案負責人認為投資已經達到預期目標或合適退出時機時,應當由專案負責人擬定《投資退出方案》。投資退出方案的內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時機的選擇,以及操作計劃;
(3)專案損益的預測;
(4)其他需要揭示的資訊。
第五十六條
投資總監應對《投資退出方案》,做出評價,並將《投資退出方案》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七條
總裁收到《投資退出方案》及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後,應當召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評價,並將《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投資決策會,並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負責準備《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檔案。
第五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退出進行審議。
第六十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專案退出的決議可以是:批准退出、不予退出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批准退出的,專案負責人按相關決議執行完成相關事項。
(2)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不予退出的,該專案繼續,專案負責人可以適時再次提交《投資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進行。
(3)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專案,待條件成熟之後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六十一條
投資退出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重大事件或變化,專案負責人應及時報告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並按總裁的決定執行。總裁認為必要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
第六十二條
投資退出執行完畢,專案結束。由專案負責人編制《專案總結》,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後,連同所有專案檔案由專案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十三條
專案負責人應當定期對自己負責的專案投資退出的執行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總裁審閱。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部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缺陷並改進,其自查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領導及綜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條
公司員工由於工作失職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責任人批評、警告、降薪、賠償、罰款、調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對於違反法律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裁辦公會制定,經董事會批准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制度由總裁辦公會負責解釋。
外商投資管理制度5
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更好地推進專案實施,並進一步夯實投資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提高資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省、市、區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範圍及有關管理內容和方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以及計劃外的專案包括新建、改擴建、維修等專案均在統計範圍內。
二、管理原則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不得謊報、漏報、瞞報、遲報和誤報”和數出一門的原則確保投資統計的及時、準確、全面。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貫徹執行公司統計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區統計局和公司的要求統一對外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各部門上報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檢查監督,對不真實的情況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三、管理方法
各部門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統計工作,專案代表負責所屬專案的資料統計,具體工作如下:
1、專案代表每月20日與各施工單位聯絡,取得本月專案實際進度,稽核後,要求各施工單位於23日前將該專案工程進度表完成簽章(必須有施工方、監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簽章),於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彙總後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門。
2、專案代表每月20日與房屋徵收部門聯絡,收集專案徵收款的支付情況,並告知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於25前到區土儲中心影印相關票據,及時統計入固投報表。
3、專案代表必須按專案建立各專案固投完成情況統計臺賬,一個專案一個臺賬,及時掌握所管專案的固投完成情況,臺賬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財務部根據專案代表上報的工程進度表及其他費用支付憑證,及時、準確填報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並按區統計局、區發改局規定的時限上報。並同時完善公司固投統計臺賬、固投資料的整理等。
四、填報要求
新入庫億元專案公司財務部必須於當月15日前上報區統計局,該專案代表必須於13日前準備好以下資料:
1、專案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購置土地面積、土地購置費、房屋建築面積、主要單項工程或系統工程、購置裝置情況等);
2、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
3、專案現場照片;
4、專案立項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5、專案建設施工許可證;
6、專案的整體設計;
7、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合同);
9、專案規劃許可手續;
10、專案環評檔案;
新入庫專案證明材料原則上應該有(1)-(10)項,至少上報(1)(2)(3)(4).其他項必須儘快補齊。入庫資料每一個專案一個檔案,按照上述順序複製到一個word檔案中,檔名稱:專案名稱+專案編碼。doc(專案編碼由統計人員提供),紙質資料影印件交一份給公司財務部儲存。
五、檢查、考核與獎懲
本辦法執行情況由財務部每月進行檢查和考核,考核內容為本辦法規定管理內容部分,考核情況與公司有關獎勵考核辦法掛鉤。未按本辦法完成工作,不按時限提供資料的專案代表,經財務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進行處罰。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外商投資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參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由五名董事構成。
第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由董事長在委員中任命產生。
第六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委員任職期間,如果委員喪失董事資格,則該委員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會應根據本制度第三至四條的規定補充委員人數。
第七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如下: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專案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可以在舉行會議前,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和專業顧問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規劃,提供公司規劃發展決策專案。
第九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應會同或責成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專案的意向,編制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簽發立項意見書等書面意見,以供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分為常規會議和特別會議,常規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特別會議可根據需要由委員提議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在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會議;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招集,委員會主任無法招集,可以委託其他委員負責招集;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透過。
第十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董事會秘書做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儲存。委員會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透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提案的形式上報董事會供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根據戰略委員會提案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同時反饋給戰略委員會。
第十七條出席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對所議事項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關資訊。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准頒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