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精選7篇)

企業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精選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精選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業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1

  1、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投資,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論證後,逐級上報總裁辦簽署意見,經總裁辦批准後才執行。未經總裁辦審批,任何公司、部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投資。

  2、財務部會同各主管部門按投資協議監控投資回報,對投資效益做出評價,未經總裁辦批准,任何其他部門無權減免投資回報。

  3、各所屬公司必須在工商局註冊三十天內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檔案影印件。公司生產經營期間,投資人增資、轉讓投資權益或改變合作條件,需經總裁辦批准。在辦完相關法律檔案後,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變更檔案影印件。

  4、集團分公司開業或投資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的驗資證明和銀行送款回執。

  企業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職工。

  第三條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對企業的用人、培訓、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勞動安全衛生等實行監察。

  第四條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主決定招聘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招聘職工,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確認的職業介紹中心(所)招聘。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區招聘。企業不得招聘未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條企業招聘職工時,應當在中國境內招聘中方職工;確需招聘外籍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就業證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對從事技術工種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職工,須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培訓經費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由職工個人同企業以書面形式訂立。工會組織(沒有工會組織的應選舉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透過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於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集體合同訂立後,應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可由勞動合同雙方商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徵求工會意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緻殘的職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因工緻殘就業安置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職工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年提高。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釋出的工資指導線,透過集體談判確定。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併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並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險費應按照國家規定列支。職工個人也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勞動手冊》和《養老保險手冊》制度,記錄職工的工齡、工資及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與支付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當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標準,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計算。生活補助費按每月滿1年發給相當本人1個月的實得工資;醫療補助費按在本企業工作不滿5年的,發給相當本人3個月的實得工資,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得工資。在本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佈解散或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或療養、以及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享受撫卹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取使用中方職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條企業因訂立集體合同與工會或工人代表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爭議雙方協商處理;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招聘職工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資的5—10倍處以罰款,並責令其退回招聘的職工。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企業除按最低工資標準補齊外,還應按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的20%—100%發給職工賠償金。拒發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的,對企業處以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1至3倍的罰款。隨意加班加點的,應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規定總工時數每人當月實得工資的時、日平均數的5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補辦;不按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應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阻撓或拒絕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監察的,處以月經營及銷售收入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上各項罰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在對其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上述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五條華僑和臺灣、香港、澳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企業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防範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xx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為實施公司發展戰略、增強公司競爭力等目標,公司用貨幣資金、實物、股權、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形式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向其他企業投資,包括單獨設立或與其他方共同設立企業、經營專案或開發專案,對其他企業增資、受讓其他企業股權等權益性投資;

  (二)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託貸款)、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外投資。

  第三條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有利於增強公司競爭力,有利於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創造良好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公司對外投資涉及使用募集資金,或者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還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同時適用於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對外投資決策許可權

  第六條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投資專案的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大投資專案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專案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七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八條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批,並及時披露該等對外投資事項: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為計算資料;

  (二)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三)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四)對外投資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五)對外投資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企業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公司專案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專案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專案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公司專案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範圍另文規定。

  第二章 專案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 各投資專案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最佳化。

  第六條 各投資專案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專案分析內容包括:

  1、市場狀況分析;

  2、投資回報率;

  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4、投資流動性;

  5、投資佔用時間;

  6、投資管理難度;

  7、稅收優惠條件;

  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

  9、投資的預期成本;

  10、投資專案的籌資能力;

  11、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專案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 各投資專案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專案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專案建議,並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稽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為可行的,應儘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專案,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覆,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專案存檔。

  第三章 專案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 投資專案的審批許可權:1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專案,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專案均列為重大投資專案, 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專案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按專案審批許可權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 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專案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資料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專案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稽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專案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專案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專案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專案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 投資專案確立後,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專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專案,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第十二條 各投資專案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 各投資專案的業務班子由專案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准。專案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並按本公司資金有償佔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第四章 專案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各投資專案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於公司全資專案,由總經理委派專案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專案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佔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專案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並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於投資專案控股的',按全資投資專案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並透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專案的運作與管理

  第十五條 專案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專案投資的副總經理及專案負責人負責。並由本公司採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專案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六條 各專案在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後,屬公司全資專案或控股專案,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專案,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併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年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第十七條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專案未列入會計報表合併的,應透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並透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瞭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於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年)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年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全資及控股專案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併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第十九條 對於貿易及證券投資專案則採用專門的投資程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第六章 專案的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 投資專案的變更,包括髮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第二十一條 投資專案變更,由專案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專案負責人在實施專案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資專案的中止或結束,專案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專案,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專案由投資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專案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於頒佈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企業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資訊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係,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係管理是指公司透過充分的資訊披露與交流,並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瞭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係,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瞭解和熟悉,並獲得認同與支援。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援。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並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透過充分的資訊披露,增加公司資訊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資訊原則。除強制的資訊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資訊。

  (二)合規披露資訊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規定,保證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係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佈資訊及其他內部資訊的保密,一旦出現洩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資訊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係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佈資訊及內部資訊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洩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並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工作物件: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係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資訊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資訊,投資者關係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資訊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資訊,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併、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資訊。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資訊。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說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諮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採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儘可能透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並應特別注意使用網際網路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資訊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資訊披露的網站上公佈,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資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資訊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釋出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並將歷史資訊與當前資訊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釋出、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資訊披露資料、投資者關係聯絡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資訊放置於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於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儘可能透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制度,並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落實、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在全面深入瞭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瞭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及程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係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係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資訊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資訊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透過舉行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透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諮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製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資訊並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資訊並予以釋出;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諮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係。建立並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係;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後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並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係,安排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採訪報道。

  (八)網路資訊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係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資訊,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後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於改善投資者關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定專線投資者諮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並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諮詢。當公司投資者諮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後的諮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於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並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範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並經董事會秘書稽核後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採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採訪計劃報董事會秘書稽核確定後方可接受採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秘書稽核後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係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係,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並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並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洩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託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註明“本報告受公司委託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後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釋出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路)、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係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係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係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係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係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資訊洩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範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資訊,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資訊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洩漏未公開重大資訊。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儘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防止洩漏未公開重大資訊。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釋出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資訊,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資訊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透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企業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諮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資訊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絡和排程。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並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並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准後,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併。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檔案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諮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專案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係,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資訊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資訊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資訊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稽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範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檔案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檔案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稽核後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淨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翫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企業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物產中大公用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環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物產環境防範和處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物產環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物產環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是指應對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而開展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和應急評估等全過程管理。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物產環境成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總經理和分管生產安全的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其他領導為小組成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運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物產環境對本級及各單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應急管理領導機構。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生產裝置、重點工程建設專案、要害部位、關鍵生產環節、危險生產與作業場所、公共聚集場所及重大活動,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突發生產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編制生產安全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並建立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培訓、演練和稽核備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建立本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條件的企業,應當與周邊應急救援力量簽訂協議,為本企業應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購置和儲備與應急處置救援需求相適應的應急物資裝備。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援應急管理方法、應急技術、應急裝備的研究與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保障應急資金列支渠道暢通,確保應急物資裝備和應急救援響應資金及時到位,足額保障。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有計劃、分層次地開展全員應急培訓,透過多種形式培訓和針對性訓練,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應急能力。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針對不同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定期或有計劃地分層級、分類別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及綜合演練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安全應急演練活動,並對演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新制定或修訂的生產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及時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於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高後果風險因素,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工作,加強事故防範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應急值班制度,接報資訊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落實領導批示,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準備,並做好事態跟蹤工作和後續工作。

  第十六條各分(子)公司應當明確並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排程人員突發緊急狀況下的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或組織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事發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居民和群眾,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疏導。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實行隔離保護,重要部位、危險區域應當實行專人值守。

  事發企業應當在不影響應急處置的前提下,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收集現場照片、監控錄影、工藝裝置執行引數以及應急處置過程等資料。任何人不得塗改、毀損或隱瞞事故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上級單位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當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時,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的統一指揮,並持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事發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過程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報告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物產環境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業績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考核。所屬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企業實際,修訂完善應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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