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行為,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據國家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1.2釋義與分類
本規定所稱的車輛,是指在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及特種車輛。
1.2.1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1.2.2非機動車是指人力或者電動車等交通工具。
1.2.3特種車輛是指叉車、抱車、剷車、吊車、槽車和其他履帶式車輛。
1.2.4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限於公司廠區範圍內行駛及作業的,由公司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使用專門牌照的機動車輛。
1.2.5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執行“業務對接誰主管、誰負責;誰的作業區域,誰負責過程監督管理”的原則。
1.3制定依據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3.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3.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3.4《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617
1.4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作業區域及道路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2:組織與職責
2.1綜合辦公室
2.1.1負責主管車輛統一登記備案、檢定及考核執行管理。
2.1.2負責主管車輛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及監督考核。
2.1.3負責定期組織主管業務司機交通安全培訓教育。
2.2後勤部
2.2.1負責車輛出入廠安全管理。
2.2.2負責外來車輛出入廠安全符合性檢查及阻火設施配發。
2.2.3負責主管區域車輛安全監督考核管理。
2.3採購供應部負責業務主控車輛安全管理。
2.4運銷部
2.4.1負責業務主控運輸車輛日常安全管理。
2.4.2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對接管理。
2.5生產技術部負責應急車輛協調管理。
2.6安全環保部
2.6.1安全環保部負責綜合監督檢查各單位對車輛安全管理。
2.6.2安全部配合責任部門做好廠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管理。
2.6.3負責外委單位入廠車輛司機的廠級安全教育。
2.7機動部負責公司叉車的統一登記備案、檢定及考核執行管理。
2.8機修車間
2.8.1負責主管特種車輛日常使用、檢查。
2.8.2負責定期組織特種車輛司機進行交通安全培訓教育。
2.9車輛作業區域主控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2.9.1負責車輛安全設施檢查管理。
2.9.2負責車輛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2.9.3負責車輛入廠後從業人員二、三(安全技術交底)級安全培訓教育。
3:管理內容
3.1公司所有私家車輛進入公司須辦理入廠登記手續,統一由綜合辦公室頒發通行證。
3.2綜合辦公室對主管車輛統一管理,定期維護保養並建立維保記錄,同時對車輛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管理。
3.3綜合辦公室兼職安全員及車隊隊長定期利用每月部室安全活動或網路資訊平臺,對公司駕駛人員進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並留存記錄,提高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思想認知意識。
3.4綜合辦公室負責對主管業務駕駛人員進行違章違規駕駛行為監督考核。
3.5後勤部對主管業務範圍車輛進行統一監督檢查,車輛必須符合公司生產裝置區域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方可進入生產現場。
3.6凡是進出公司車輛統一接受公司電子系統識別許可,同時駕駛人員應配合後勤部保衛人員安監及防盜行為檢查。
3.7業務主控單位定期組織對主管責任區域車輛安全停靠及防火防盜巡查,對違規車輛車主進行考核。
3.8凡是未辦理許可手續,需進入公司外來機動車輛,由對接部門負責與後勤部門崗人員溝通,同時外來駕駛人員辦理登記方可進入。
3.9後勤部門崗值班人員進行公司臨時入廠車輛安全阻火罩配發管理,阻火罩應在門口執勤保安負責臨時配發滿足日常及應急車輛進入廠區使用,使用者交駕駛證或行駛證抵押可以領取符合型號要求的.阻火罩方可進入生產廠區。
3.10門崗執勤人員有許可權對進入廠區車輛的安全狀況、應急消防等器材、防火防爆要求安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車輛有權制止不允許進入。
3.11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審批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出門憑證需到後勤部辦理。
3.12公司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需調配應急車輛,生產技術部當班排程應第一時間通知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協調應急救援車輛及應急物資搶險車輛,就近行駛原則進入事發區域及搶險物資配發區域。
3.13採購供應部應對主管業務車輛進行定期監督檢查管理,同時涉及車輛交叉作業區域應組織雙方簽署安全協議,約束雙方應履行權利及義務注意事項管理要求。
3.14運銷部應對主控業務外來車輛進行定期監督檢查管理,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要求。
3.15運銷部應對涉及運輸危險化學品外來車輛對接單位進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資質符合性審查,同時應與涉及到業務量大,風險相對大的對接單位組織簽署雙方履行權利及義務的安全協議及管理要求。
3.16各單位應對主管作業區域外來車輛及所屬管理車輛進行過程監督考核管理。
3.17各單位有權對違規行為駕駛人員及外來車輛運輸單位進行提交考核意見,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提交公司考核辦執行落實。
3.18各單位應對主管責任區域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告知並留存記錄。
3.19各單位應對進入主管區域車輛進行防火防爆安全監督檢查。
3.20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嚴禁違規行駛。
3.21嚴禁超載、超員、超速;貨運機動車廂內不準人、貨混載。
3.22廠區內腳踏車、電動車應當按規範行駛;機動車輛廠區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轉彎處或進入公司大門時不得高於5公里,遵守公司廠區道路的限高行駛要求。
3.23腳踏車進出公司大門時,駕車人應下車出入。腳踏車在廠區內行駛,不允許騎車穿越廠房。
3.24凡是進入公司作業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設施完備,安全訊號指示燈完好。
3.25公司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停車區域內,任何車輛不得停放在公司通行道路上,外單位車輛進入公司必須登記並服從門崗執勤人員指揮。
3.26交叉路口、彎路、窄路、陡坡及距離上述地點10米以內的路段,不準泊車,同時進入此區域駕駛人員應鳴笛警示避免發生碰撞。
3.27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按規定應從東大門出入,禁止從二號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二號門進出,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
3.28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
3.29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向排程室彙報,排程室啟動應急預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聯絡相關方處理交通事故;同時,公司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根據實際對業務主控單位進行連帶安全績效考核。
3.30遇到雨雪等惡劣天氣及以往發生過車輛傷害事故的責任單位,安全環保部依據實際情況,下發預警提示。
3.31廠區行駛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運送散體物資、液體物料和其它廢棄物的車輛,必須採取覆蓋、密閉、捆綁、溼化等有效措施,滿足安全、環保要求;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應按照道路指示及引領人員指定路線行駛。
3.32嚴禁司機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嚴禁酒後開車。
4:考核與獎懲
4.1入廠機動車輛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發現一次,考核100-500元。
4.2騎腳踏車穿越廠房及違反規定要求的行為,發現一次考核50元。
4.3責任區域管理主體及業務主控單位未履行管理職責或履職不到位的,應對責任單位進行安全績效考核100-300元。
4.4外來車輛損壞公司設施須原價賠償,同時對責任單位考核500-10000元。
5:附則
5.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修訂。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