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通用8篇)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通用8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通用8篇),歡迎大家分享。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1

  一、嚴格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帶班領導全面負責,值班人員在xx坐班,負責具體的值班工作。保證資訊暢通。

  二、值班人員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職責,不得遲到、早退,嚴禁擅自離崗、漏崗。

  三、值班人員負責受理來電、來訪、諮詢、接待等公務。負責承辦和反饋領導交辦的事項;負責當班期間的值班記錄和所遇到各種事情的處理工作。

  四、值班人員接到火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值班領導,作出處置,並做好記錄。

  五、按時交接班,值班人員因特殊情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經值班領導同意,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值班崗位。

  六、搞好值班室衛生,保持值班室和有關裝置乾淨、整潔。

  七、要愛護通訊裝置,嚴禁違章操作。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將對講機等交給他人使用。

  八、值班人員因開會、出差、事假等出現短期無法按規定順序值班的,需經帶班領導批准後方可自行調班,並提前報xx備案。

  九、值班人員因工作失誤或撤離工作崗位,延誤時間影響撲火救災的,追究值班人員的責任。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2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實行每天24小時值班。

  二、值班人員由防火指揮部領導、防火辦正、副主任、指揮科(股)長、值班員、電臺報務員、司機等人組成。當日值班的防火辦正、副主任負責處理日常的防滅火工作,遇有較重大事宜請示帶班領導;指揮科(股)長,值班員具體承擔資訊收集,上傳下達等項業務;電臺報務員負責無線電通訊事宜;值班司機保證指揮排程用車。

  三、防火期前,要確定值班人員,制定各級值班人員輪流表,並與上級機關和下屬單位取得聯絡,告之具體值班日期、時間和通訊聯絡方式。進入森林防火期,值班人員立即上崗值班,堅守值班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嚴禁擅自離崗、漏崗。

  四、要保持值班室、報務室安靜、整潔的工作環境,保證值班所有電話、電臺、對講機等通訊裝置狀態完好。不得隨意佔用值班電話談論與值班事務無關的事宜;電臺要在規定開機時間開機,並保持聯絡,不得擅自更改通訊頻率或關機。值班電話鈴響五次後仍無人接,視為值班人員空崗。

  五、值班人員對當日值班期間的防、滅火動態都應認真處理,並有相應的文字記錄,特別是發生火情後,要及時、準確掌握火場情況,傳達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指示、命令,認真做好撲火過程中的一切事宜,整理出火場原始記錄,以備建立林火檔案。

  六、各類森林防火值班人員,當日值班工作結束後,要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將未完成的工作或需交接的內容交待給接班人員,填寫進交接班記錄本,接班人員清楚情況簽字後,方可完成交接班。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3

  為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值班工作,提高值守應急工作水平,推進全縣森林防火工作向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發展,按照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和《吉林省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等相關規定,柳河縣進一步細化落實了森林防火值班工作制度。

  一是明確職責和任務。縣、鄉鎮、林場和村屯實行森林防火24小時值班制度,主要履行值守應急職能,負責接聽值班電話和接收傳真、郵件以及其他檔案、資訊;負責承辦省、市、縣森林防火管理方面的檔案;隨時瞭解掌握、彙總分析轄區內突發森林火災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請示和報告,辦理突發事件資訊和緊急重要事項。

  二是明確工作辦理程式。值班人員事前、事中、事後都要及時向帶班領導報告。值班期間接到上級的傳真、郵件或檔案以及突發事件資訊及報告,值班人員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並按主管領導批示,認真落實到相關單位,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群眾來電(12119)報警的,立即記錄來電號碼,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迅速轉達給事涉鄉鎮或林場領導,報告給帶班領導,並及時反饋情況。接到事發地政府報送或電話報告的突發森林火災事件資訊,應完整做好記錄,按《吉林省森林火情排程業務處置規則》報送。接到領導對突發事件資訊作出的批示或指示後,應及時向事涉地政府和有關單位傳達,同時,與事發現場指揮機構密切聯絡,掌握動態,跟蹤事態進展。

  三是明確工作要求。值班人員應熟悉業務,瞭解值班事項,按時到崗,堅守崗位,具備獨立處置突發森林火情的能力,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值班期間不得從事與值班工作無關的活動。值班人員沒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允許替班,確需串班的需向主管領導請示。值班人員要遵守值班紀律,上崗前和值班期間不能飲酒,不準將無關人員帶入值班室。要正確使用和愛護值班裝置,保持值班室環境衛生整潔,視訊系統、地理資訊系統、遠端影片監控系統專用電腦不得連線網際網路。值班人員主要業務是處置森林火情;核查、反饋熱點資訊;瞭解掌握氣象資訊及火險狀態,及時傳遞森林火險預警資訊;詳細記錄帶班領導、值班人員、火情、火險資訊、重要事項及交接班等相關情況。值班記錄必須準確、及時、簡明、完整,書寫清晰、頁面整潔、儲存管理,確保應急處置高效快速。

  四是明確排班規則。森林防火值班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帶班制度。值班表排好後值班員不準擅離職守,遇有特殊情況,離開崗位要向值班領導報告,經值班領導同意,替班人員到崗後,必須履行交接手續。法定假日及特殊敏感時期的值班工作由指揮部領導統一安排。日常值班由辦公室分管領導帶班,法定假日及重要敏感時期由指揮部領導代班。

  五是明確問責制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隨時對全縣森林防火值班人員在崗值班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對在值班期間漏崗、脫崗的,值班工作業務不熟或麻痺大意貽誤工作的,對突發事件資訊有遲報、漏報現象的,影響事件處置造成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制度落實以來,已經對2個鄉鎮和3個重點行政村值班脫崗情況進行了查處,扣除森林防火績效考核責任制分數,對5名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罰款、警告處理。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4

  一、值班人員在指定地點值班,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險天氣期間,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

  二、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到位,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工作,密切注視野外用火的動向,嚴加防範。

  三、值班人員必須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認真履行職責。

  四、值班人員負責當日森林防火工作,接到火情報告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及時組織人員撲救。

  五、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隨意離開,因失職貽誤撲火戰機,追究失職人員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5

  1、專案部成立以專案經理為首的消防管理小組,組建義務消防隊。消防隊員要定期進行教育訓練,熟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

  2、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誌,每月對施工人員進行一次防火教育,提高安全防火意識。

  3、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4、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建立防火工作檔案。

  5、現場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做到佈局合理,經常維護、保養,採取足夠的防凍保溫措施,保證消防器材靈敏有效。

  6、施工現場嚴禁吸菸。距林區50m內不準使用明火。

  7、冬季使用火爐取暖,要有專人負責看管。

  8、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庫房應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定。

  9、木工間、宿舍、倉庫及易燃易爆等場所不準使用明火、電爐和高用量電熱器,施工現場必須嚴格遵守用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防止電氣失火。

  10、電焊、氣割及生產用火時,必須遵守防火安全間距的規定,遠離易燃和可燃物,落實防範措施,動火前,必須按級履行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違章使用明火。

  11、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潔工作,將工作場所的創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須及時處理掉,並堆放到安全地點,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須按規定嚴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後應切斷電源閘刀。

  12、要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工作場所的防火安全,對不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服從管理和監督。

  13、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對無視規章制度,不採取措施整改或違章造成後果的將視情節對當事人及專案部做出處罰,直到清退,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4、對油庫、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木工間、電工間及明火使用場所等重點防火部位,設立必要的消防設施,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發生火警、火災應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

  15、現場臨時設施搭建應合理佈局,對油庫、油漆庫、木工間、易燃、易爆及危險品倉庫和部位、車輛加油等都必須遠離明火,嚴禁吸菸,宿舍內禁止使用明火、電爐和高用量電熱器,禁止擅自私下裝拆電器裝置。

  16、健全義務消防組織,負責一定的業務指導和有條件進行消防訓練,提高消防知識和實際消防工作能力。

  17、以上各條希望人人遵守,違者給予處罰,直至提請追究法律責任。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6

  為進一步加強我辦森林防火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及災害損失,以確保辦事處年度森林防火責任目標的順利完成,根據辦事處與各村簽訂的森林防火責任狀和《森林防火條例》及《區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目的

  為切實履行街道辦事處與各村(居)及有關單位簽訂的《森林防火目標責任狀》,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村書記一把手負總責、村主任負責制,強化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各項措施,有效提高防控森林火災的綜合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控制和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確保不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維護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考核原則

  1、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公開考核內容、方法、程式和結果,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2、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全面考核森林防火責任狀目標完成情況及其成效。著重考核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等情況。責任期限內,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火災次數多、損失面積大的取消評獎資格。

  三、考核的重點內容

  (一)組織建設和責任落實情況15分。森林防火組織、防火機構的建設情況;領導責任制和防火責任的落實情況;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及防火責任狀的簽訂情況;重點防火區域是否與墳主、林緣土地承包者責任書籤訂情況。

  (二)值班備勤和建章立制情況15分。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情況;值班記錄和森林火警、火災的處置與上報情況;《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和演練情況;防火實施方案和防火檔案建立情況。

  (三)火源管理和巡邏檢查情況15分。森林防火“專項活動”的安排部署、開展情況;森林火險隱患排查整治情況;火災危險源排查與建檔情況;防火檢查站設定與巡查隊的巡防巡查情況。

  (四)森林防火隊伍建設情況15分。各村應急撲火隊是否達標和備勤情況;護林和觀測瞭望隊伍的建設與管理情況;護林員簽訂責任狀、責任區劃分、管護責任落實和護林員到崗在位情況。

  (五)裝備機具和物資儲備情況15分。森林防火資金投入和列入政府預算情況;滅火機具、防火裝備是否達標,防火車輛、對講機、滅火機、三號工具保持完好率情況;防火物資儲備是否充足,後勤保障等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六)森林防火宣傳開展情況5分。透過廣播、防火宣傳標語、宣傳橫幅和固定宣傳標牌的設定情況;宣傳《森林防火條例》和普及森林防(撲)火知識的情況。

  (七)火情處置情況20分。發現火情能否第一時間上報辦事處並組織人員開展撲救,並確保在無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及時將火撲滅,不釀成火災。

  四、考核制度

  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檢查考核相結合、平時檢查考核與年度檢查考核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審理檔案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辦事處將不定期對護林員抽查。

  自查,每年由辦事處對轄區村、居完成森林防火年度責任目標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照考核標準逐項評分,形成自查報告,並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辦事處森林防火領導小組。

  五、獎懲制度

  (一)防火季結束,將根據《考核制度》進行總結評比。對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工作落後的應查明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向辦事處森林防火中隊寫出書面檢查。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核評分0分,不得參評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1、全年森林火災累計過火面積XX公頃(XX畝)以上的;

  2、撲救森林火災中發生了重傷以上事故的;

  3、有瞞報森林火災行為的;

  4、森林防火工作受到區以上文字通報批評,或列為重點管理單位。

  六、該制度自年XX月XX日起實施。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以外的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專業隊伍撲救為主、專群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森林航空消防機構等組成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編制核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援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提高抵禦森林火災風險的能力。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條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制定村規民約,組織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簽訂聯防協議,建立聯防機制,做好責任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負責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實森林防火管護人員和措施。

  第九條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森林防火聯防區域,建立聯防組織和聯防制度,共同做好聯防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邊境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防禦境外山火入境,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土生態安全。

  第十一條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二條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省森林高火險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殊情況釋出命令,調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

  州(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調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險期,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火災發生的特點及危險程度劃定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並向社會公佈。

  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險預警監測及資訊釋出系統,加強森林火險氣象自動監測站建設,提高森林火險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資訊,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降低森林火險等級;開展森林火險預警、森林火災監測、林區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學研究。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要求,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警預報資訊。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險天氣預警預報,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森林防火區設定火情瞭望臺(塔),開設防火隔離帶和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和素質,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單位應當採取各種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設定森林防火宣傳牌、警示牌,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宣傳。

  每年12月為森林防火宣傳月。

  第十七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指導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計劃燒除規程,實施計劃燒除和清除林內可燃物。

  第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開展旅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防止野外違規用火。

  森林防火期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從事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秸稈、牧草地,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

  經批准進行野外農事用火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含三級);

  (二)有專人監管用火現場;

  (三)用火後徹底清滅餘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進行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符合森林防火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吸菸、燒紙、燒香;

  (二)燒蜂、燒山狩獵;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五)焚燒垃圾;

  (六)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因民俗活動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森林防火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誌,對進出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森林防火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和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並明確森林防火責任區域。護林員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一)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

  (二)巡護森林,排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及時制止並協助查處違反規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時報告森林火情;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護林員在執行森林防火任務時,應當佩戴森林防火標誌。森林防火標誌式樣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統一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五條在森林防火區架設輸電線路、電信線路和鋪設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等,產權單位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在森林防火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遊區或者新建開發區的,應當將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納入規劃方案,在開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並在專案竣工時通知稽核部門共同參與驗收。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森林防火設施和防火林帶與該造林專案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侵佔森林防火通道、標誌、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設施裝置,不得干擾依法設定的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應當配備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和專用電臺。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讓行。

  在森林防火期,執行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防火專用車輛透過收費公路、橋樑、隧道等時,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三章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特點制定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演練,建立應急值守、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機制,科學撲救森林火災。

  森林防火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具體方案,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的要求和森林防火發展規劃,組建與森林防火任務相適應的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配備專業裝備。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森林防火重點單位應當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負責撲救責任區內的森林火災。

  州(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森林防火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託本地其他應急救援力量組建森林火災應急撲火隊,配備撲火機具、防護裝備,負責初發森林火災的撲救。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撲火指揮員、專業撲火隊和應急撲火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防火撲火物資,保證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全省森林火警電話為12119。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撥打森林火警電話。接到報告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情況,並迅速處置。

  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實行24小時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實行24小時全天執勤、備勤制度。

  第三十三條森林火情資訊由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歸口管理,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

  (一)國界兩側5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二)受害森林面積5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點)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六)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災;

  (七)省、州(市)交界地區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省級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四條撲救森林火災時應當優先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落實撲火人員安全保障措施。

  參加火災撲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發生森林火災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時調集應急人員、物資、裝備參加救援,統一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災現場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

  第三十六條發生森林火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第三十七條發生下列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一)國界兩側5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二)較大的森林火災;

  (三)威脅居民區(點)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四)6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五)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國有林場發生的森林火災;

  (六)城鎮面山的森林火災;

  (七)鄉、鎮以上行政交界地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上級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八條發生下列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督促、指導或者指揮撲救。

  (一)國界兩側5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二)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

  (三)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四)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發生的森林火災;

  (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災;

  (六)縣級以上行政交界地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九條開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協作機制,負責協調解決地空配合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條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不得組織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人員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第四章災後處置

  第四十一條森林火災等級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森林火災撲滅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撲救情況、物資消耗、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形成調查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參加撲火的,撲火期間人員工資、差旅費等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農民、無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由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條森林火災資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行政交界地區森林火災資訊由共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重大森林火災資訊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釋出。

  第四十五條對因撲救森林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醫療保障、撫卹;符合烈士條件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架設輸電線路、電信線路和鋪設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等,產權單位未採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經批准進行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稈,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的;

  (三)經批准野外農事用火,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四)未經批准實施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菸、燒紙、燒香的;

  (六)燒蜂、燒山狩獵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

  (九)焚燒垃圾的;

  (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

  (十一)其他野外違規用火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和侵佔森林防火通道、標誌、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設施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8

  為了加強對我鄉森林防火應急工作的管理,鄉林業站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撲火紀律:

  一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由鄉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排程,隊員必須堅決服從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命令。

  二是在三級以上火險天氣,各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隊員必須確保通訊暢通,嚴陣以待,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

  三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在接到撲火命令後,必須立即召集應急隊員,明確人數、攜帶撲火器具在規定時間內趕到現場。隊長因工作原因不能帶隊的,應指定專人負責帶領本隊隊員,並立即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說明起火情況。

  四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隊員到達現場後,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長的任務安排排程。

  五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隊長為撲火負責人,承擔撲火指揮責任。在接到現場具體任務後,率領隊員及時參加撲救,科學指揮,隨時向現場指揮長報告火點情況和撲救情況。

  六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隊員必須服從隊長的指揮,統一行動,做到令行禁止。在撲救作業時,各隊應該發揚團結合作的戰鬥精神,隊員之間必須相互照應,保持通訊聯絡的暢通,及時溝通現場撲救情況。

  七是火災撲滅後,隊長必須及時集中隊員,清點人數,在接到撤離命令後,統一撤離火場。未接到撤離火場命令,擅自撤離隊伍的,將嚴肅追究隊長或帶隊人的責任。

  八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隊員必須經常組織撲火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制定學習培訓制度,切實提高隊員撲火技能、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能,並經常對裝備器具進行檢查維護,保證裝備器具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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