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制度(精選6篇)

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制度(精選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制度1

  為規範學校公房管理,我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公房是指學校擁有產權的週轉性教職工宿舍或午休房。

  2、市內無房的教職工可申請教職工宿舍,需在校內午休的教職工可申請午休房,但同一名教職工不得同時申請宿舍和午休房。

  3、申請人提出公房申請時,需先閱讀本制度。

  4、總務處彙總申請人的住房申請後,提交行政會討論。行政會根據申請人各項條件綜合考慮,決定公房使用人,並在校內進行公示。

  5、學校公房採用有償使用的原則,使用人需按學校要求定期繳納房租和水電費。多人合住一間公房時,需共同分擔房租和水電費。

  6、申請人獲得公房使用權後,需親自到學校總務處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核對房內物品和水電錶數目,領取住房鑰匙。

  7、申請人獲得公房後,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查實後有權立即收回公房使用權。

  (1)申請人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將公房出租、外借。

  (2)申請人未經學校同意,擅自與他人換房。

  (3)申請人未經學校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4)申請人在公房內從事違法違紀活動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5)申請人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或水電費。

  8、公房使用人需注意節約水電,發現浪費水電的現象學校將酌情予以處罰。

  9、公房使用人需注意宿舍財物安全,不得容留外人住宿,更不得帶學生入住。

  10、公房使用人需注意消防安全,通道內嚴禁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11、公房使用人應愛護宿舍內各項設施,發現設施故障及時向物業報修。

  12、學校將定期對公房的設施進行檢查,發現設施損壞時,有權要求責任人照價賠償。

  13、申請人已調離學校或已獲得自有住房的,應在15日內搬離學校公房。

  14、公房使用人在搬離前,需親自與學校總務處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將公房內學校物品和房門鑰匙退還學校,並將房間打掃乾淨。公房使用人在居住期內添置的物品在搬離時需自行清理出場,學校不予回購。

  以上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制度2

  1、範圍

  首層的外部牆壁,玻璃、商鋪外圍牆。

  2、標準

  清洗後表面無灰塵、汙跡、鏽跡,無因清潔劑化學反應而造成外牆變色、粉化等。

  3、清潔時間

  每1年清潔2次。

  4、作業程式

  1)檢查各清潔作業施工現場,重點檢查天台上的懸掛支撐物是否牢固,制定作業方案;

  2)做好充分的準備,並提前3天釋出清潔通知;

  3)正式清潔前,要求全面檢查吊繩、安全帶等的效能,保證各項設施的絕對安全;

  4)在作業範圍不少於5米外圍設定警示牌,並用圍帶圍住,至少有1名員工在地面守衛,同時天台也要配置1名員工,以防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並防止汙水飄落而給行人造成不便;

  5)所有的清潔作業人員在作業中絕不準進入業戶單元內;

  6)作業人員必須穿著整齊的衣服、鞋,戴好安全帽,並佩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必須綁在天台上穩固的地方,每條安全繩只供一個人使用;

  7)作業所用的工具必須用細繩或袋裝好綁好在吊繩上,以防墜落地面;

  8)遇下雨、打雷、颳大風等惡劣天氣,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妥善收拾好吊繩、圍護帶和警示牌等;

  9)作業全部完成,及時清理好現場,並出通知告之業主。

  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制度3

  1、制訂鋼管桁架、砌體、鋼筋混凝土、防水、裝飾、門窗等結構、工程以及公用設施的詳細維修養護計劃和實施細則。

  2、定期進行房屋查勘。確保房屋和公用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3、規範二次裝修,全程跟蹤監督。

  4、編制詳細的、符合行政辦事中心及會議大廈物業和東莞氣候特點的房屋及公用設施維修養護計劃。

  5、嚴格制定維修養護工作時間,在不影響使用者活動、辦公、交流的前題下開展維修養護工作,並確保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6、嚴格搞好房屋結構及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房屋及公用設施的優良效能和安全執行。

  7、嚴格做好房屋公共部分內外裝飾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裝飾工程的永續性和完好性。

  8、以養護為目的,以維修為手段,確保維修養護的及時性,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消除隱患。

  9、確保房屋及公共設施維修養護實施過程中使用材料的環保效能。

  10、各安全巡邏崗及保潔崗在工作中加強對房屋停車場、道路等狀況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程技術部補修(單項費用超過3000元的工程書面報機關事務局協調處理),做到零修不過夜,中修不超過72小時,大修有計劃。

  1l、對於需分承包的維修專案,嚴格進行分承包商評審,嚴格監督施工,保證維修質量。

  12、定期檢查所有標誌,損壞或脫落的標識類標誌,在發現後24小時內予以修復。

  13、物業服務中心經理每年就物業房屋的使用維修情況,做出管理報告。

  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規範房屋租賃工作,確保租賃計劃目標的實現,在原有相關制度的基礎上,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職責

  1、經營部負責房屋租賃業務的實施和跟蹤;

  2、財務部負責相關費用的核收;

  3、房管員負責房屋及室內設施、鑰匙的交接。

  二、工作程式

  1、租賃洽談

  根據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租賃期限等與來訪者進行洽談,同時記錄於《租賃來電來訪記錄表》中,並跟蹤至租賃成功或對方取消租賃意向。要求到現場看房者,經營部安排並陪同看房。商業經營房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租賃。

  2、協議擬定

  根據雙方達成的條件,擬定《房屋租賃協議》。承租方需出示身份證或政府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並提供證件影印件。

  3、出租會籤

  填寫《房屋出租會簽單》,並將擬定的《房屋租賃協議》及證件影印件附後按順序送交各會籤人,各會籤人對該房的出租以及《房屋租賃協議》無異議後簽字。

  4、協議簽訂

  根據簽署完畢的《房屋出租會簽單》,由協議雙方簽章,並加蓋騎縫章。

  5、房屋交付

  房管員接到簽署完畢的《房屋出租會簽單》後,現場填寫《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並確認無誤後向承租方交付租賃房屋的鑰匙。

  6、租金催繳

  每月底向承租方送發《交款通知書》,如無法書面送達的,需電話通知,並做好記錄。對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每日進行電話或現場催繳。如需採取強制措施的,需提前經領導同意並書面通知承租方。

  7、協議變更

  在協議實施期間發生的有關價格、面積、期限等的變更,如屬我方提出的,應經公司領導批准後通知承租方,並做好記錄;如屬承租方提出的,應提供書面的檔案,按協議的評審程式重新審批。

  8、協議終止

  協議租賃期限結束,不再續租的,由經營部填寫《退房會簽單》,按順序報會籤人簽署意見後退房。協議期間停租的,按協議條文執行。

  ①房屋回收

  承租方退房的接收由房管員按房屋交付時的《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的專案進行現場驗收。若房屋經過兩次裝修,對房屋的主要設施(牆面、地板、視窗、水電設施等)進行重點驗收,正確填寫《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上的歸還驗收記錄。協議外的情況報公司領導處理。房管員驗收合格後收回鑰匙,並在《退房會簽單》上簽字。承租方搬離時,房管員應在現場提供適當的幫助及監督其搬離,防止造成公司利益的損失。

  ②費用結算

  承租方退房時要將所有應交費用結清後,方可將押金退還。經營部負責協助承租方辦理退房手續。

  9、收費月報

  每月10日前填寫《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統計月報表》,經財務確認後報經理。

  10、租況明示

  按承租的變化情況及時更改及編制《租賃情況一覽表》。

  11、工作回訪

  經營部在每月催繳租金的同時,徵求承租方對租賃工作的建議或意見,做好記錄並負責落實。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承租方意見調查活動,由承租方填寫《房屋租賃服務工作意見書》。

  三、管理規定:

  1、租賃工作必須嚴格遵循先立協議後進駐、先交費後後交房的原則,如出現違反本制度規定程式的行為,追究當事人責任;

  2、房管員為待租房鑰匙的管理者,僅憑簽署完畢的《房屋出租會簽單》及規定手續交接鑰匙。如出現未按程式交接鑰匙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

  3、凡出現租賃戶欠費時間達20天者,經營部負責強行責令其停止租賃;如出現欠費達30天者,經營部負責與租戶解除協議。(本條需在合同中註明);

  4、每套出租房租賃押金不低於該房月租金額。

  四、相關記錄

  1、《租賃來電來訪記錄表》

  2、《房屋租賃協議》

  3、《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

  4、《交款通知書》

  5、《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統計月報表》

  6、《租賃情況一覽表》

  7、《房屋租賃服務工作意見書》

  8、《房屋出租會簽單》

  9、《退房會簽單》

  其中2、3、8、9項原件在檔案室存檔。

  五、本制度相關條款適用於場地出租、車位出租、商業條幅懸掛等。

  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制度5

  一、住宅裝修管理規定:

  1、根據《住宅裝修管理規定》執行。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於本小區的裝修管理規定;在內容上應強調以下幾項內容,儘量附簡圖說明:

  a.拆牆、移牆和重新分隔牆體;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設線路;

  d.改移衛生間、廚房內設施;

  e.陽臺封閉;

  f.防盜網、窗花的式樣和顏色;

  g.空調架的規格、材料、安裝位置和空調水的排放等;

  h.入戶門裝飾;

  3、管理服務中心應將《住戶裝修指南》給住戶每戶一份,並按《住戶二次裝修管理流程》為住戶辦理裝修手續。

  二、商業網點(裙房)裝修管理規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裝修,裝修圖必須經市消防公安局的批准後,送管理服務中心審批;設計圖紙應包括以下內容:

  室內平面佈置設計圖

  立面佈置圖

  商鋪之招牌設計圖

  天花吊頂安裝設計圖

  空調安裝設計圖

  消防設施安裝設計圖

  電器線路設計圖及用電量

  管道安裝設計圖

  2、招牌設計方案:安裝位置、霓紅燈等不影響住戶正常生活,安裝方式無安全隱患;

  3、飲食類行業:油煙之排放、車輛停放、音樂噪音和垃圾排汙等應有明確規定;

  4、安裝中央空調系統,安裝位置不得影響住戶正常生活;

  5、裝修範圍必須在商場店鋪內進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規定配備滅火器;

  7、增加電力負荷,由裝修者向市供電局申請;

  三、裝修施工管理:

  1、住戶施工管理:

  (1)裝修施工應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進行,節假日應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進行。未經管理服務中心批准不得在夜間施工,未經批准施工人員不得留宿;

  (2)裝修垃圾必須袋裝好及時清運或堆放在指定地點,由管理處統一清運,其中廢棄材料應用繩全部紮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廈裝修戶搬運材料或裝修垃圾以不影響公共設施的正常作業為前提;

  2、商業網點施工管理:

  (1)裝修戶必須委派一名負責人,負責監督施工及管理工人,並與管理處合作,確保地盤管理適當及裝修工人行為良好。

  (2)裝配工程不得在公用地區進行,不得阻塞行人通道。

  (3)裝修戶必須確保裝修期間地盤清潔。

  (4)未經管理處批准不得在夜間施工或留宿。

  3、施工噪音管理:

  (1)噪音施工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六時;

  (2)噪音施工內容:

  a.鑿牆

  b.鑽牆

  c.鑽切金屬

  d.錘打白鐵

  e.用電鋸改料

  f.其他施工噪音

  四、裝修巡查

  1、事務員對分管責任範圍內的裝修戶每日進行一至二次巡查。

  2、巡查內容:

  (1)核實申報範圍,對超出申報範圍的,及時要求補辦手續。

  (2)督促裝修人員按章操作,不損壞住戶利益,不違反裝修管理規定。

  (3)發現違章裝修,立即制止填寫《裝修巡查記錄表》必要時按《違章處理規範》執行,並按違章處理程式執行。

  3、巡查規定:

  (1)對巡查中發現的無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時,應詳細記錄在《裝修巡查記錄(二)》中,並及時向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彙報,徵求管理意見。

  (2)住戶超出申報範圍,事務員應督促住戶辦理申請手續。

  (3)當超出申請範圍不屬違章的,住戶要增報裝修專案,填寫申請表一式二份,以確保驗收時申請範圍與事實相符,若住戶因故不能前來時,可委託裝修負責人代辦申請手續。

  (4)發現違章裝修,按《違章處理規程》執行。

  五、裝修驗收

  1、裝修驗收分類:

  (1)初驗:當裝修戶所有裝修工程施工完畢後,在未搬入居住或使用之前進行。

  (2)複驗:初驗滿三個月後進行。

  (3)特殊情況:若裝修量小,專案簡單,並且不進行廚房、衛生間改造的,如只申請室內粉刷一次、安裝、粉刷防盜網和安裝空調架等,由管理服務中心認可的初驗和複驗可一次進行。

  2、裝修驗收規定:

  (1)為避免管理人員與住戶之間發生賄賂或其他舞弊行為,管理服務中心應合理安排裝修驗收人員:

  a.裝修初驗可由責任區事務員負責。

  b.複驗不能由責任區事務員負責,應採取對調責任區事務員負責驗收。

  c.管理服務中心主任負責抽查20%(按裝修戶數計算)。

  (2)對住戶從事裝修時有違章裝修行為,沒得到整改或糾正前,不能進行驗收。

  (3)住戶申請初驗時,事務員向裝修單位或住戶收回出入證和裝修許可證存檔;對遺失的證件,通知保安隊長,由保安隊長負責安排人員查收。

  (4)初驗後,需維修保養,裝修人員需經住戶同意,方可出入小區(大廈),對大廈裝修人員要登記身份證後領取裝修出入證方可出入(當天有效)。

  (5)複驗合格後,事務員負責收回裝修許可證,對宣告遺失證件的',在驗收表中註明,同時登出該戶辦理裝修人員出入證手續。

  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餘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稽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准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實施程式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並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範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透過調查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稽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准後送至區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 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於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採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於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於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檔案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准並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 區政府採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資訊要透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佈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釋出的期限不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於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字。

  第十五條 招租結束後,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影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後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於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租賃採取先繳租金後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閒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之後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閒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彙總後,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釋出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並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後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釋出後,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後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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