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儀器使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儀器使用管理制度1

  1、本制度中的儀器包括:光學瓦斯檢查儀、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儀器發放範圍:全礦隊級以上下井榦部、各生產隊組副職和工程技術人員、工長、硐室值班人員、流動電鉗工、電機車司機、採掘機司機、安全員、監控工、瓦斯檢查員。

  3、通風科設定瓦斯檢查儀器發放室、儀器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所有儀器要分類統一編號,集中管理。上架儀器必須完好,待修、待充電儀器必須分置於各自區域內。

  4、在使用儀器裝備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儀器管理規定,除錯合格後方可使用。

  5、通風科負責儀器的配備、收發、充電及維護。

  6、發放人員每班提前半個小時,對使用的儀器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完好檢查,對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示值,至少使用1%的'標氣進行檢測,檢查儀器的電壓或電源負壓值,不完好或誤差超標儀器不得發放。使用人員領取儀器後,要檢查其完好情況,不合格儀器要立即更換。

  7、儀器檢修人員對光學瓦斯檢查儀每半個月校驗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對行動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每7天使用校準氣樣(0.5%、1%、2%)和空氣樣進行一次調校,並做好記錄。同時做好儀器的日常檢修工作,保證儀器準確可靠,誤差在規定範圍以內,儀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儀器每年必須接受省技術質量監督局強制檢定一次,保證儀器在強檢有效期內。

  9、相關單位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本辦法儀器發放範圍的要求提供本單位應配儀器的職工名單及相關工種的變化情況,通風科按名單核發或撤回儀器領用牌,使用人員憑牌領用。

  10、相關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瓦斯檢查儀器,當班領用當班交回,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嚴禁私自調校和拆開儀器。丟失或損壞儀器要照價賠償,丟失儀器領用牌要立即到儀器收發室掛失,並交工本費由通風科補辦儀器領用牌。

  11、標校儀器採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類瓦斯標準氣樣。

  12、備用裝置的數量不小於20%,並應配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的儀表。

  13、儀器的報廢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細則執行。

儀器使用管理制度2

  1、實驗室儀器安放合理,貴重儀器由專人保管,建立儀器檔案,並備有操作方法、保養、維修、說明書及使用登記本。

  2、各儀器做到經常維護、保養和檢查,精密儀器不得隨意移動,若有損壞不得私自拆動,應及時報告通知相關人員,經總經理同意後送儀器維修部門。

  3、實驗室所使用的儀器、容器應符合標準要求,保證準確可靠,凡計量器具須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方能使用。

  4、易被潮溼空氣、酸液或鹼液等侵蝕而生鏽的儀器,用後應及時擦洗乾淨,放通風乾燥處儲存。

  5、易老化變粘的橡膠製品應防止受熱、光照或與有機溶劑接觸,用後應洗淨置於帶蓋容器或塑膠袋中存放。

  6、各種儀器裝置(冰箱、溫箱除外),使用完畢後要立即切斷電源,旋鈕復原歸位,待仔細檢查後方可離開。

  7、一切儀器裝置未經部門主管同意,不得外借,使用的按登記本內容進行登記。

  8、儀器裝置應保持清潔,一般應有儀器套罩。

  9、使用儀器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對違反操作規程和因保管不善致使儀器、器械損壞,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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