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範本(精選5篇)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範本(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範本(精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為,發揮薪酬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保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有關國際準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因向公司提供服務而從公司獲得的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性報酬。

  本指引所稱的工作人員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包括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獨立監事及工作顧問等。

  本指引所稱董事是指在保險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不包括職工監事,高管人員僅限於總公司高管人員。

  本指引所稱關鍵崗位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範圍由公司確定,至少包括但不限於總公司直接從事銷售業務或投資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國有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制定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和合理的薪酬基準。

  (二)規範嚴謹。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規範的薪酬管理程式,確保薪酬管理過程合規、嚴謹。

  (三)穩健有效。保險公司薪酬體系應當既能有效激勵工作人員,又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相銜接,有利於防範風險和提高合規水平。

  (四)公平適當。保險公司薪酬政策應當平衡股東、管理層、員工、被保險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符合我國國情和保險業發展實際。

  第二章薪酬結構

  第五條本指引所指的保險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績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

  (四)中長期激勵。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和市場水平,嚴格按照規範的程式,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

  第七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核結果確定。

  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於基本薪酬。

  保險公司設立保底獎金的,應當只適用於入職第一年的員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條保險公司支付給工作人員的福利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另行支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受前兩款限制。

  第九條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中長期激勵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水平。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定限制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

  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餘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額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情況保持一致。保險公司應當定期根據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對延期支付制度進行調整。

  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應當包括適用人員範圍、條件、期限、比例、風險及損失情形、程式、停發等內容。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於50%。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於三年。支付期限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當年支付,延期部分於考核結果確定的下兩個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過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則。

  第十四條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相關責任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第四章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指標科學完備、流程清晰規範、結果與實際薪酬密切關聯的績效考核機制。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公司總體績效考核指標和每一工作崗位的考核指標。總體業績指標應當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業務單位、管理部門和崗位。

  崗位考核指標應當明確、清晰,充分體現該崗位的業績貢獻和風險合規要求,並儘可能量化,便於比對和評價,同時與業務單位和公司總體績效相掛鉤。

  績效考核指標應當符合崗位特點,不與崗位職責相沖突。績效考核過程中,風險合規指標既可以作為構成性指標,也可以作為調節性指標,但應當保證與績效考核結果顯著相關。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和風險合規指標。經濟效益指標的選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戰略。風險合規指標應當重點反映以下風險:

  (一)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風險指標;

  (三)內控風險指標;

  (四)合規風險指標;

  (五)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六)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七)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風險指標的構成參照中國保監會有關分類監管的規定確定。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風險合規指標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有關監管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規範的考核流程,按照“層層負責、逐級考評”的原則明確考核人、考核物件及考核程式,合理確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

  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於上年度水平。

  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於平均值。連續被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逐年下浮,直至與公司部門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相當。但該公司新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前兩個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條款限制。

  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區分以下不同物件,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二)關鍵崗位人員;

  (三)其他崗位人員;

  (四)不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和常任顧問的工作報酬或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職責時,應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獨立發表意見,避免受管理層不當影響。

  董事會應當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內容進行稽核: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勵方案和年度薪酬預算總額;

  (三)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個人績效考核指標及權重、考核結果和薪酬發放情況;

  (四)按照監管規定提交的薪酬報告。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發揮薪酬委員會的輔助決策作用。薪酬委員會應當對董事會議案進行充分研究和討論,向董事會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

  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對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及關聯性徵求其他相關專業委員會意見。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會相關決議。

  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等部門負責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併為董事會及其薪酬委員會工作提供支援。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風險、合規管理和審計部門應當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關的績效考核指標和績效目標提出意見,促進保險公司薪酬與風險相掛鉤。

  前款所列部門工作人員的薪酬應當與其所監控業務領域的合規和風險狀況關聯,但相對獨立於該領域的財務績效。其薪酬水平應當得到適當保證,以確保能夠吸引與其職責相匹配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薪酬管理程式擅自發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勵專案或者在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對違規發放的薪酬應當予以扣回。

  第六章薪酬監管

  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實施監管,不直接干預薪酬水平。監管內容重點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式的完備性、規範性及其執行情況;

  (二)績效考核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設定對公司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對薪酬管理工作進行自我評價,撰寫薪酬管理報告,按照規定的稽核程式和時限提交中國保監會。薪酬管理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備、規範;

  (二)公司總體績效考核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公司戰略,崗位績效考核指標是否能夠充分並準確反映崗位貢獻和風險合規狀況;

  (三)績效考核過程和結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於激勵工作人員和樹立以績效和風險為導向的企業文化;

  (四)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與公司績效、業務質量以及業務結構是否匹配,是否對風險具有較強的敏感性,是否會激勵過度冒險行為或導致風險損失;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當或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行為;

  (六)其他對公司戰略或風險有重要影響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採取要求提交書面說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反饋監管意見、要求公司作為重大事項公開披露等措施進行處理:

  (一)中途改變績效考核指標或績效目標,致使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實際薪酬總額高於原指標考核結果的;

  (二)薪酬水平與公司風險狀況嚴重不匹配或顯著高於市場同等規模和業績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為不符合監管規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評與公司實際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導致風險,需要進行風險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情況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組織進行監管評價。

  監管評價可以委託獨立的中介機構協助進行,保險公司應當配合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監管規定作出說明或提交相關報告資料的;

  (二)績效考核以及報送的報告資料弄虛作假的。

  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發生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其它監管規定予以處罰。

  中介機構在為保險公司服務過程中故意提供明顯不實資訊,致使保險公司做出錯誤決策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行業內公佈該中介機構名稱,其他保險公司不得接受該機構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由救助機構和保險監管部門確定:

  (一)已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實施救助或參與風險處置的;

  (二)被中國保監會依法接管的;

  (三)申請破產或被關停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條為了向客戶提供優質的防災防損服務,維護客戶的根本利益,同時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減少災害損失,控制財產險業務賠付率指標,使公司財產險業務經營處於健康的發展態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包括防災防損工作的職責、時限、總方案內容、流程及相關格式。

  第三條總公司財產險業務分管領導為防災防損工作的`指揮者,全面負責防災防損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總公司財產險部為防災防損工作的管理者和具體方案制定者,全面協調部署防災防損工作。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訴訟工作管理,防範法律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和《公司訴訟工作管理辦法》、《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公司訴訟工作實際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以公司各級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保險類訴訟/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以下統稱訴訟案件)。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公司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保險類訴訟案件,是指因保險合同、代位追償和保險公估等引發的訴訟/仲裁糾紛(以下簡稱保險訴訟)。

  保險訴訟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統一稱為非保險訴訟。

  第四條訴訟案件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及時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錄入風險資訊管理系統訴訟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訴訟管理平臺)。

  (二)完整性。對本辦法規定的所有訴訟案件均應當按照訴訟管理平臺的要求,完整錄入訴訟的相關資訊、上傳相關法律檔案,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管理許可權提交審批。

  (三)分級管理。超出分支機構許可權內的訴訟,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公司有關部門審批。除公司另有規定,各分支機構有權根據下轄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分級管理制度。

  (四)保護公司權益。涉訴機構應當堅持保護公司權益的原則,重視案件證據的收集和法律問題分析,透過訴訟、調解等各種法律手段靈活處理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公司權益。

  (五)自主應訴。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參與案件的處理。一般輕微訴訟案件,應由公司法務人員代理。疑難複雜案件,經審批後可以委託律師代理,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對代理律師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訴質量。

  第二章管理組織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公司風險合規部是公司訴訟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適應本級機構的訴訟管理細則。

  第六條公司理賠部作為理賠主管部門,負責保險訴訟的直接管理,但訴訟金額5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提交公司風險合規部直至控股公司稽核。

  第七條各分支機構應加大對本級及下級機構法務人員的培養力度,建設一支懂法律、懂業務的法務隊伍。

  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按照《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規定至少應配備一名取得國家司法職業資格的人員,承辦訴訟等法律事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對以公司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訴訟工作;涉事糾紛部門作為涉訴部門,配合風險合規部完成證據收集、整理等相關訴訟工作。

  第九條公司風險合規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解釋公司訴訟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指導分支機構開展訴訟管理工作,對公司整體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請示上報重大訴訟案件;

  (四)管理訴訟案件管理平臺,提升訴訟案件管理資訊化水平;

  (五)承辦公司重大訴訟案件、指導督辦分支機構非保險類訴訟案件;

  (六)承擔其他訴訟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條公司理賠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保險訴訟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實務標準;

  (二)稽核超出省級分支機構許可權的保險訴訟,指導分支機構具體開展保險訴訟案件調查、調解;

  (三)監測分析訴訟案件賠付情況,制定管理政策;

  (四)建立公司保險訴訟網路;

  (五)承擔保險訴訟管理中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涉訴部門參與訴訟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及時、完整地將訴訟相關事實報告風險合規部;

  (二)積極、認真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三)配合風險合規部或外聘律師開展起訴或應訴工作;

  (四)承擔其他配合訴訟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條訴訟案件實行總分支機構分級管理。訴訟金額5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分支機構審批;訴訟金額1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公司審批。

  公司各級機構主動發起的訴訟請求金額超過100萬且對公司聲譽、監管關係維持、整體業務發展、重要合作關係維護等產生重要影響的訴訟,應當透過訴訟管理平臺逐級上報公司風險合規部,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請示控股公司是否發起訴訟。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訴訟案件的起訴(應訴)、一審、二審、再審等訴訟階段應按照許可權報請上級公司審批。

  第十三條送達公司的司法文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上訴狀、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涉及非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風險合規部簽收;涉及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理賠部簽收;特殊情況下已由其他部門簽收的,應當區分情況立即轉交風險合規部或理賠部。

  第十四條公司各級機構發生訴訟案件需要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依照公司《法律顧問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聘請律師並錄入律師庫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訴訟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按照公司各級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訴訟案件管理

  第十六條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將各類訴訟案件資訊及資料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訴訟管理平臺,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訴訟案件的統計分析以訴訟案件管理平臺中的案件資訊為準。

  第十七條非保險類訴訟,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糾紛事由”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或“某支公司訴張三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涉訴基本情況,應當簡明扼要描述糾紛主要事實和爭議。

  保險類訴訟案件,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險種”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企業財產一切險案件”。

  第十八條各分支機構、中支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簽收法院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法律文書。訴訟案件上報前,法務人員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核實,形成本級機構的處理意見,包括代理方式、程式和實體法律問題分析等。

  對保險訴訟,還應當對案件承保、出險、理賠等相關單證進行收集並作為證據上傳至訴訟管理平臺,並就案件涉及的人傷醫療、財產評估等專業問題向本級機構相關部門徵求意見,擬定賠付意見及應訴意見。

  第十九條公司原則上應當對基層公司上報的訴訟案件在一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並給出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應包括案件爭議焦點答辯、證據分析以及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二十條在訴訟案件的稽核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涉訴機構應當立即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對不屬於受理機構管轄的案件,應及時提出書面管轄異議;

  (二)訴訟相對方提出訴前或訴中保全,應及時提出異議;

  (三)訴訟相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應及時申請保全;

  (四)訴訟案件證據明顯不足,應要求相關部門或機構補充。

  第四章出庭應訴

  第二十一條訴訟案件應當堅持以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出庭應訴為主、外聘律師出庭應訴為輔的原則,逐步提升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專業能力。

  第二十二條對聘請律師代理的訴訟案件,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或法務人員(以下簡稱承辦人員)應當全力配合應訴工作,並做好應訴案件管理和律師法律服務質量管控。

  聘請律師代理訴訟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權書僅限一般授權,授權範圍限於“代為調查取證,查閱、影印、摘抄本案有關資料;代為提交證據,出庭質證、陳述、辯論;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簽署、送交、接受和轉送各種法律文書等”,未經上一級公司審批不得將“調解、上訴、和解、放棄訴訟請求”等關係公司實體權益的權利授予代理律師。

  第二十三條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等出庭應訴人員,應在出庭前對訴訟案件涉及的程式和實體問題進行仔細分析,形成清晰的應訴策略,並準備證據目錄、答辯意見等書面材料。

  第二十四條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在庭審階段,應嚴格按照法院的相關規定和訴訟程式的有關規定處理訴訟事宜,依法維護公司權益,並與公司保持溝通。

  第二十五條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立即向所在訴訟管理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報告,並將訴訟結果及法律文書(電子版)錄入訴訟管理平臺。

  第二十六條對跨地區訴訟案件,各分支機構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員應訴或委託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對於委託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的案件,受託機構應當認真負責處理,不得推諉。

  委託異地機構應訴所產生的費用由委託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公司任何機構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不得缺席應訴。確實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提前與法院溝通,申請變更開庭時間。因未出庭應訴導致公司敗訴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五章結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訴訟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將庭審筆錄、訴訟各方的答辯狀、代理詞、裁定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進行整理,並按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歸檔。對理賠所需要的證據,應當上傳至理賠系統。

  第二十九條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從以公司各級機構為當事人的案件篩選出具有代表性、指導性和理論性的案件,總結訴訟經驗,加強交流,提高公司作為保險人的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條公司鼓勵在案情清楚、損失明確、有利減損的情況下,從維護公司企業形象和長遠利益的情況下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採取調解方式處理:

  (一)拒賠可能性較大,或存在道德風險的案件;

  (二)判決結果預期好於調解結果,或雙方調解訴求差距較大;

  (三)調解結果可能對同一案件的理賠或追償產生不利影響的;

  (四)其他調解結果可能明顯對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或不利於公司企業形象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案件調解的請示及審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當事各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後,應當在法院主持下調解,以保證糾紛解決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對生效判決和調解書,各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公司財產被凍結或強制執行,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案件,公司應及時稽核先予執行的範圍是否超出當事人請求範圍、公司保險責任範圍等問題,並及時提出異議。

  第三十五條對法院要求公司協助執行的案件,若不屬於公司保險責任範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提出執行異議;否則,各級機構應當按照法院裁定書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及時完成。

  第三十六條對法院執行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執行標的錯誤等問題,應及時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要求法院撤銷或修改執行決定。

  第六章獎懲機制

  第三十七條為提高公司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級機構應加強對法務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對透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參加繼續教育的相關費用予以報銷,具體報銷額度由各分支機構確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就法務人員或訴訟承辦人員及代理律師訴訟表現建立考核和獎懲機制。對訴訟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的法務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對在訴訟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未能認真負責做好證據收集、法律論證、出庭應訴等訴訟工作,導致法院罰款、公司財產被凍結等公司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四十條對未及時將訴訟案件有關資訊錄入訴訟管理平臺、未按照本辦法或公司其他相關制度規定報送訴訟案件的,導致公司在訴訟案件統計、準備金提取、資訊披露、償付能力編報等方面違反監管規定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風險合規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對公司已釋出的訴訟案件管理制度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4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式,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司在不違背《企業會計準則》和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的會計制度。

  四、公司應按以下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公司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借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公司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定,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公司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公司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四)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財務報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應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公司彙總編報的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5

  一、晨會內容

  1、參加人員:全體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正式、試用業務員)

  2、晨會時間:每個工作日上午9點開始

  3、晨會地點:會議室

  4、晨會主持:全體員工輪流主持

  5、晨會內容流程:

  ①晨操〈大堂或自己座位旁〉結束後入會議室

  ②主持人問好、報日期、考勤、唱公司司歌

  ③資訊動態三則:公司政令宣導及當天有關金融、保險新聞或國內外大事新聞提要等

  ④專題時間:通報業務進度、喜訊報到、心得分享、專題報告或輕鬆小品(由主持人安排內容與主講)

  ⑤業務聯絡:各管理部門和各營業部經理級彙報業務聯絡

  ⑥歡呼結束

  二、晨會要求

  1、晨會期間要求精神飽滿,並嚴格按照公司禮儀規定著裝,既男士著淺色、淨色襯衫;深色西裝;系領帶。女士身著職業套裝;

  2、晨會期間嚴禁交頭接耳及製造其它噪音;

  3、晨會期間須關閉手機或把手機置於靜音狀態;

  三、晨會考勤及處罰措施

  1、一般員工每月請假次數不得超過4次,每週不超過2次,超過次數者按遲到論處;

  2、員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晨會,無正當理由遲到或不到者將每次分別扣罰30元;

  3、一般員工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晨會的需提前請假,經部門經理批准同意後方可,否則按曠工處理;

  4、試用員工(包括試用業務員)在試用期間有10次以上晨會無故遲到或不到,不予轉正;

  5、辦公室負責晨會總考勤,並將考勤情況公佈在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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