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制度(15篇)

治安管理制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治安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治安管理制度1

  一、安全責任制度:

  治安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切實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開縣御金洲大酒店治安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內部保衛組織的領導,教育員工提高警惕,遵紀守法,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二、驗證登記制度:

  對入住旅客,要嚴格檢驗其有效證件,做到人證相符,登記內容齊全、準確、不漏登、錯登。

  三、訪客登記制度:

  對前來訪客的非住宿人員,保安或前臺服務人員應審查登記其身份證件,記錄會客來去時間。

  四、值班巡查制度:

  設立24小時總值班經理值班,並設有內保人員,負責內部安全保衛和停車場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安保人員要加強對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檢查。安裝監控系統,並明確專人值班,建立監控室值班記錄薄。

  五、貴重物品寄存制度:

  設定專門賓客財務保管,並專人負責對寄存物品檢查登記,領取登記物品時要簽名,寄存物品管理人員要做好交接班登記。

  六、旅客遺留物品、攜帶違禁品處理制度:

  1、對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或報請公安人員處理。

  2 開縣御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治安管理制度

  2、旅客遺留的其他物品,應詳細登記後,想辦法歸還旅客,較長時間無法歸還的,應按撿拾物品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3、嚴禁侵佔挪用旅客遺留物品,嚴禁擅處理建禁品。

  七、可疑情況報告和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開縣御金洲大酒店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開縣御金洲大酒店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和建法犯罪情況,並注意公安機關的通緝、通報,及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協查工作。

  八、安全防範宣傳制度:

  開縣御金洲大酒店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向賓客宣傳住宿在酒店應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醒旅客加強自身安全防範。如:提醒旅客將貴重物品交開縣御金洲大酒店保管;開縣御金洲大酒店或訪客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本酒店;旅客嚴禁在本酒店內尋釁滋事、鬥毆、酗酒、賭埔、吸食毒品,或進行其它違法犯罪活動。

治安管理制度2

  一、健全聯防組織,加強隊伍建設。

  在開展“平安村”活動中,我村逐步建立了村大隊、警務站、學校防共治安全防範的長效工作機制。我村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加強聯防隊伍建設。

  1、精選隊伍人員,把村大隊、警務站、學校共治相結合。

  2、我們從提高聯防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突破口,進行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不斷提高聯防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處理應急處突的應對能力,最大限度的發揮了聯防人員知法、守法、懂法、會運用法的特殊作用。

  二、狠抓制度落實,規範聯防綜治工作。

  我們從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制度入手,形成了有效地聯防工作機制和科學的考評體系,不斷完善和加強聯防責任體系。

  1、具體明確了聯防人員的組織制度、責任分工,有具體的制度設定工作內容,不斷健全聯防體系。

  2、我們本著有利於情報資訊和防範工作,有利於及時準確的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制定了工作計劃、治安聯合防範、治安動態報告等一系列聯防制度,是聯防共治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到人。

  三、發揮聯防組織作用、依法開展治安管理

  1、透過日常治安巡邏,排查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隱患。

  2、我們透過不斷完善社群聯防組織,健全聯防體系,實現了預定的治安目標。

  3、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努力做好村密集場所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一、機構設定

  各村設定一支專職聯防隊,人事歸口各村委會,工作業務由派出所管理、指導,隊員人數3至5人,由各村專職綜治副書記兼任隊長。

  二、裝備

  強光電筒二隻、反光馬夾二件、橡皮棍三根、警用摩托車1-2輛,必要的通訊工具。

  三、許可權和職責

  (一)許可權:

  1、有維護巡防責任區治安秩序的權利,但不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2、對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有權抓獲並扭送公安機關,但不得私自實施拘留、關押、審訊等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沒收財產、罰款。

  3、對發生在巡防責任區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現場有保護現場的權利(保全證據、維護秩序、提供情況),但無權勘查現場。

  4、在巡防責任區內,可以對有可能危害轄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可疑人員、可疑車輛及其攜帶裝載的物品,實行檢查權。但不得搜查他人身體或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5、值勤巡邏檢查中,遭到暴力侵犯時,有權採取正當防衛。但不得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對已停止暴力侵犯人員辱罵、毆打或者教唆他人毆打。

  6、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人有制止、勸阻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無權治安處罰和對其打罵。

  7、有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協助居民群眾及時整改不安全因素的權利,但不得推銷或強制安裝非公安部門批准同意的各類防盜防護設施產品。

  (二)職責

  1、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巡防責任區內的治安秩序;

  2、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巡邏守護、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案件發生;

  3、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清理清查、守候伏擊、詢問檢查,發現和抓獲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4、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安全防範情況檢查,提示有關單位、居民消除安全隱患;

  5、對巡防責任區內發生的案件、事件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通知事主,採取措施保護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並提供有關情況;

  6、協助公安、綜治、社群開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範的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群眾的安全防範意識,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開展以“防盜、防火、防事故、防破壞”為重點的四防安全檢查,注意發生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防範設施;

  7、協助公安、社群掌握社會動態和對轄區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及外來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

  8、接受居民群眾合理求助,竭誠為群眾服務,幫助排憂解難。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

  9、完成公安機關佈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規章制度

  (一)值勤制度:

  1、各村聯防隊每天夜間值勤,由派出所統一安排。

  2、值勤方式主要以公路沿線及主要交通要道設卡為主,配以警用摩托車巡邏相結合。

  3、做好值勤記載,按時上報工作月報。

  (二)工作例會制度:

  綜治辦、派出所每月召開一次隊長工作例會,主要內容是總結前階段工作,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分析通報治安形勢,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值勤紀律:

  1、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3、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4、檢查規範,文明執勤;

  5、服務群眾,接受監督。

  (四)注意事項:

  1、遵守交通法規,嚴格持證駕駛機動車輛,嚴禁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值勤時如因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機動輛造成的交通事故及意外事件,責任由駕駛者本人自負。非公務和值勤不得駕駛警用摩托車。

  2、嚴格執行保密紀律。不得洩露工作任務,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個人隱私不得傳播,不得向外洩露舉報人及其提供的情況。

  3、認真執行值勤制度。嚴格執行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無故缺勤。

  五、工作目標與任務

  1、熟知本轄區的外來人員及私房出租戶狀況,並有記載,全年不少於一次向公安機關提供外來人員違法犯罪情況的有效線索。

  2、對轄區的常住重點人員做到“五知”:知經常落腳地、知經常交往人員、知經濟收入狀況、知聯絡方式、知活動規律。

  3、透過設卡巡邏力爭半年抓獲一個行政拘留以上人員,一年抓獲一個打擊物件(刑事拘留以上人員)。

  4、刑事發案明顯減少,力爭刑事案件的發案率同比下降20%以上。

  5、不發生因工作值勤不當引起的群眾投訴、上訪等情況。

  6、對轄區內的不穩定因素、社會動態要及時掌握,並及時、正確向有關部門反映。

  7、積極參與各類因民間矛盾引發糾紛的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全年不發生民轉刑案件。

  8、加強技防村建設,動員村民推廣家用防盜報警器的安裝。做好治安防範宣傳教育工作,動員轄區各企事業單位做好技防工作。

  六、聯防隊員報酬及費用

  聯防隊員報酬及費用由鎮政府和村二級共同負擔(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

  1、鎮政府負擔基本工資、服裝費,基本工資每月780元,其中基礎工資600元,考核工資180元,每月撥款至派出所,由派出所設立專款帳戶,每月統一發放。服裝由派出所統一購置。

  2、村級負擔社保、醫保、獎金及其他費用,社醫保由各村按實際負擔人員每月交納。獎金由鎮核定標準,由村年終一次性發放。

  七、考核細則

  1、上班值勤一月內發現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二次以上有一次扣50元,全年累計達五次以上的,村委會有權對其進行解聘。

  2、每抓獲一名符合行政拘留人員,獎勵200元;每抓獲一名打擊物件(勞動教養以上)獎勵400至1000元;提供線索,經查證有效,根據具體案件,給予相應獎勵,協助破獲刑事案件每起獎勵100元。

  3、透過外來人口管理,協助查獲網上“三逃”人員每查獲一人獎勵1000元。

  4、在值勤過程中,私自扣押嫌疑人財物,或扣押、拾交的財物不主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一經查實,扣1000元;因違法值勤引起投訴、上訪的,經查實扣1000元。

  5、村記憶體在重大社會不穩定因素及治安問題,未能及時上報,造成群眾到鎮、市或進省去京上訪的,扣500元。

  6、未能積極調解,做好勸導工作,未及時上報,造成重大民轉刑案件的,每發生一起扣500元。

  聯防隊隊員職責:

  1、每天晚上開展值班、巡邏,督促檢查各組戶戶聯防工作的開展情況。

  2、作好外來進村人員的詢問、登記工作。

  3、作好值班巡邏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4、發現情況和問題要及時處理和報告,並保護好現場。

  5、及時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解工作。

  6、向群眾作好防火、防盜宣傳,提高群眾自我防範意識和積極性。

  聯防隊員紀律: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值班巡邏時間不得脫崗、睡崗,不準喝酒、賭博及開展娛樂活動。

  3、不準侵害群眾的利益。

  4、不準有特權思想,隨意打人、罵人、陷害好人。

  5、不準私設公堂,刑訊逼供。

  6、不準擅自開展抓賭、掃黃、打狗、檢查旅店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工作。

  戶戶聯防:

  1、村民要辦一切手續都必須由組長簽字才能辦理。

  2、村組幹部抓治安防範管理工作不力的作罰款處理,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處理。

  3、把參加治安防範工作的積極程度用為入黨積極分子考核的重要條件之一。

  4、凡不參加戶戶聯防的,在其家有紅白喜事時,村裡及村民將不予幫助,並且鎮、村不給予辦理宅基地審批,結婚證等手續,不安排民政救濟等。

  5、建立賠償制度。凡是因當班人員值班時脫崗、睡崗造成牛馬丟失的,其必須賠償損失的30,村級聯防隊員必須賠償損失的10。

  6、因家裡確實無人有能力參加治安聯防的,可請人代值。

治安管理制度3

  一、社群治安義務巡邏隊,在居委會的領導下社群民警指導下開展工作。隊員應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工作安排,盡職盡責完成任務。

  二、巡邏隊員在執勤期間,必須著裝、佩戴統一的執勤袖標,切實做到嚴格執勤、文明執勤,維護巡邏隊的形象,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堅持每天按規定的時間和區域進行巡邏,要敢於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形跡可疑人員要進行盤問並將違法人員扭送到公安部門處理。

  四、居委會幹部和社群民警不定期地檢查巡邏情況,發現無顧離崗、逃崗,上崗喝酒、打牌、衣冠不整、監守自盜等違規行為,將取消巡邏隊員資格。

  五、巡邏工作每週一次講評;半月一次政治思想、業務技能培訓;全月一次經驗交流和小結;年終評選優秀隊員,不斷提高隊員整體綜合素質。

  六、社群治安義務巡邏隊還將擔負應急搶險隊、便民公益服務隊、人民調解隊的職能,為維護一方和諧與穩定做貢獻。

  七、對巡邏中表現突出和失職的隊員實行獎懲,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隨時接受上級交辦的各項使命。

治安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規範本企業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提高企業的安全消防的管理水平,特制訂本制度。

  二、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消防工作管理的引用標準、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以及檢查與考核。

  2、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安全消防管理的工作。

  三、職責

  1、消防工作由企管部、技檢部、銷售安裝部生供部、安全員負責共同實施。

  2、公司安全員負責全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和監督;

  3、企管部做好公司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企管部擔任,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擔任。成員由行政辦公室、各部門、各生產管理有關人員組成。

  5、消防工作計劃管理

  ⑴安監科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計劃送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⑵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編制年度電力裝置防火技術措施計劃送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⑶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稽核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計劃下發執行。

  6、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管理

  ⑴安全監察科、生產技術科及各生產管理職能部門繪製全公司消防設施佈置及滅火器材配置圖,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稽核批准。安監科組織實施。

  ⑵購進的消防器材,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否則應退貨。更不準安裝使用。

  ⑶對變電站、油庫、倉庫、檔案、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室等重要防火的部位以及其他的生產場所、建築物(包括辦公室、職工宿舍)應按消防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變電站控制室的電纜層應配備合格的呼吸保護器,室外開關站應設立滅火沙池。

  ⑷消防用水按DL5027—93《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第5.0.1、5.0.2、5.0.3、5.0.4條款規定執行。

  ⑸消防器材維護、保養、檢查管理

  a、現場消防器材應存放在防火、防潮箱或建築物中。

  b、消防滅火器每年送取得省級以上消防認證單位進行試驗一次。試驗後,要在滅火器上貼上試驗合格、試驗日期的標籤。

  c、每年9月至10月,安全監察科共同組織檢查組對全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進行檢查與監督。

  d、對檢查發現的缺陷,要及時組織維修處理或更換。特別是防火重點部位及動火場所。 ⑹油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控制室、排程室、檔案室、通訊室,電氣部分及其他部分消防措施和滅火規則分別按DL5027—93《電氣裝置典型消防規程》中的第6.3 、9.2,第8部分,

  7.3—7.6,第4部分,9.1、9.4、9.5條款規定執行。

  ⑺一般倉庫、各職能部門、管理部門消防管理

  a、下班前要檢查門窗,關閉電源,消除火災隱患。

  b、嚴禁亂接電源,燈炮不能超過六十瓦,電燈應距離貨櫃一米以上,烤火電爐要人走火滅。 c、各種消防裝置,除救火外,嚴禁動用,要保持消防器材的乾淨,不損壞。;

  d、倉庫內嚴禁吸菸,倉庫外嚴禁亂扔菸頭;並設定“嚴禁吸菸”標牌。

  e、每輛車上至少要配備一隻滅火器。

  7、消防工程的施工監督和驗收管理

  ⑴安全監察科負責全公司防火、防爆工程施工監督和組織驗收工作。

  ⑵消防工程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消防工程施工安裝資質證書。

  ⑶對基建、技改工程的消防設施驗收按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安裝及驗收投產管理規定》執行。

  ⑷防火重點部位和動火管理按《電力典型消防規程》第3部分各條款規定執行。

  8、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部門的消防責任及其實施細則見本公司《治安、消防、保衛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9、消防培訓教育管理

  ⑴安監科、宣教科利用板報、專刊、宣傳欄會同工會對全公司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⑵安監科、宣教科會同人事勞資科每年舉辦2期消防培訓班。

  10、技術資料管理

  ⑴安監科負責建立全公司防火器材的臺賬。

  ⑵安監科應有消防設施及公司現場平臺佈置圖,佈置圖上應標出滅火裝置的型號、數量。 ⑶安監科應有完整的全公司現場滅火器材技術資料。過期及作廢的資料應消除,以免誤用。

  11、逐步創造條件建立消防工作微機管理,實現防火微機遠端現場監控管理。

  本標準按公司《經營管理責任制》、《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進行檢查與考核。

  本規定由安監科提出並歸口管理、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不盡之處執行有關規定、規程。

  第二章 治安管理制度

  一、引言

  為規範本企業治安保衛工作(以下簡稱治保)管理,保證企業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治保管理工作的引用標準、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以及檢查與考核。

  四、職責

  治保管理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實施。

  五、管理內容與方法

  b、治保領導小組職責

  Ⅰ負責提出治保、消防工作的目標。

  Ⅱ每半年召開一次治保領導小組會議,聽取行政辦公室彙報,分析全公司治保的情況,提出治理、防範的方案,部署今後的工作。

  Ⅲ充分發揮行政辦公室履行治保職責,支援其查處本公司內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打擊犯罪,維護企業的安全。

  Ⅳ負責表彰和獎勵治保先進集體和個人。

  c、行政辦公室為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行政辦公室負責向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提出治保的計劃、方法和措施,經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批准後,行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⑵各所、站治保工作小組

  a、各單位正職任組長,成員由各班(組)長組成。

  b、各所、站治保領導工作組職責

  Ⅰ認真貫徹執行公司治保領導小組部署的治保、消防工作。

  Ⅱ每年進行一次對職工普法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發現職工有違法行為預兆除做好思想教育外,要及時向行政辦公室或公司領導彙報。

  Ⅲ要處理好職工內部發生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鬥毆等治安案件的發生,做到“四無”,即:無職工犯罪、無案件、無火災、無治安災害事故。

  c、班(組)治保員(兼職),由班(組)長指定。班(組)治保員職責:

  Ⅰ認真管理好本班組治保工作,宣傳國家法律和公司規定。

  Ⅱ管好本班組的裝置、器材和其他貴重物品,防止丟失和被竊。

  2、治保管理的原則

  ⑴堅持防範和教育為主的原則

  ⑵採取綜合治理的原則

  3、治保管理措施

  ⑴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治保管理法規和本公司的治保規章制度。

  ⑵開展“四防”宣傳,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

  ⑶做好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職工的教育轉化工作。

  ⑷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預防犯罪活動。

  7、行政辦公室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治保工作,瞭解和收集治保情況,發現問題要採取措施予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領導及公司治保領導小組。

  8、行政辦公室負責編寫治保、年終工作總結,報公司治保委員會。

  六、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按公司《經營責任制管理實施辦法》進行檢查與考核。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行政辦公室提出並歸口管理,負責解釋,不盡之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章 治安、保衛、消防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是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是切實做好供電企業治安、消防保衛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

  第二條 供電企業的內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關係著企業的發生和經濟效益。是搞好企業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三條 維護企業內部的正常秩序創造良好、安定的環境,保障改革和各項工作,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本公司內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必須納入企業目標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與工作、生產同時佈置、考核,誰主管,誰負責。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執行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本公司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防止治安災害事故和火災的發生。保障企業內部的正常秩序。保衛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

  第六條 經理是本企業治安、消防、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管理職能部門、科、室的主要行政領導人,為該單位、治安、消防保衛工作責任人,但可以由行政副職、分管生產副職分管日常治安、保衛、消防管理工作,責任制要落實到班組、崗位和個人。

  第二節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經理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治安、保衛、消防條例、命令和上級有關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規定。

  2、統一領導全公司治安、保衛、消防、督促下屬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加強治安、保衛、消防管理。組織制定和落實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制度。完善防範措施。

  3、部署全公司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審定治安管理、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計劃並決定將重要事項提交職代會透過實施。

  4、按分工原則,向各分管副經理下達治安、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和近期要求,組織協調工作,並授權有關副經理主管治安、保衛、消防的日常工作。

  5、定期召開治安、保衛、消防工作會議,檢查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研究決定對有關單位、人員的獎懲。

  6、主持整改重大火險、隱患。發生火災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親臨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力求降低損失。

  第八條 副經理職責

  1、分管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副經理責任

  ⑴主持本公司治安、保衛、消防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組織分析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形勢、督促各級治安、保衛、消防工作責任人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⑵督促有關部門對本公司所屬人員及家屬進行經常性的法紀教育、安全保密教育和防火宣傳教育,加強對要害部門人員的管理。

  ⑶領導各管理部門、所、站加強治安、保衛、消防人員思想、業務、裝備建設,組織義務消防隊和消防技術培訓,制定滅火預案。

  ⑷組織和督促行政辦公室查破各種案件,調查處理有關事故,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大檢查,落實整改隱患的措施。

  ⑸負責審定年度治安、消防管理規劃和經費開支計劃,總結治安、消防工作經驗,表揚先進、處罰違章行為。

  2、其他副經理職責

  ⑴負責做好職權範圍內的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

  ⑵在安排生產工作過程中,把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同時”(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⑶檢查各管理部門和所、站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執行情況,並負責解決和排除生產工作過程中的治安、火災、隱患及不安全因素。

  ⑷督促各管理部門、所、站現金、票證、重要物資、機密資料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加強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⑸落實周、月安全檢查活動和防範措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制止違章冒險作業,防止案件和事故發生。

  第九條 工會主席職責

  1、負責全公司民事調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故的發生。

  2、負責督促會議室、職工文化娛樂室(場所)的消防器材的保管,保持良好狀況。

  3、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文化器材的保管,加強現金、票證的管理。

  4、維護好公共秩序,在組織集體活動、集會時,要切實落實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第十條 行政辦公室職責

  1、行政辦公室是全公司治安、保衛管理的主管部門,在經理和分管副經理的指導和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職責和許可權負責全域性治安、保衛、消防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公安機關和公司領導有關治安、消防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2、會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治安、保衛、消防、遵紀守法教育,依靠群眾做好“四防”工作,加強對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措施,強化內部的治安秩序。

  3、加強對門衛、巡邏值班人員和治保小組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治安制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協助安監科搞好消防技術培訓。提高自救能力,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5、切實掌握違法犯罪人員的情況,協同有關單位(部門)做好可能實施犯罪行為人員的教育疏導和控制工作;協同司法機關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監外執行的罪犯和依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犯進行監督考察。

  6、偵破內部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調查破壞和破壞嫌疑事故,參與搶救和處理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7、認真貫徹宣傳《電力裝置保護條例》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查破電力設施被盜竊、破壞的案件。

  第十一條追究形式

  1、科級以下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街道紀工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監督電話:

治安管理制度5

  一、安全防範管理方案

  園區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物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司將透過配置的智慧化系統和成熟的安保措施,採取'人防'與'技防'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實施全天候安保管理,維護園區及工作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常規防範

  採取24小時門崗執勤與巡邏執勤相結合的方式,並設定專職車管員進行車輛停放管理,以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園區內公共秩序,防止和制止任何危及或影響園區安全的行為。

  技術防範

  運用園區報警監控系統,對園區內的安全情況實施全天候監控。

  管理措施

  (一)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制定各項安保管理制度和獎懲措施。

  (二)做好培訓工作,開展系統化軍事素質培訓。

  (三)加強對安保人員法制教育和行為規範教育,要求服裝統一,佩證上崗,言語文明,舉止得當。

  (四)嚴格執行安保巡邏制度,確保安全防範質量。

  二、園區道路交通管理方案

  管理內容

  (一)引導車輛安全行駛和停放,確保地面、停車庫和消防通道暢通,制止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或隨意鳴喇叭。

  (二)巡視車輛停放情況,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及時通知車主,以防車內物品失竊。

  (三)車輛管理員對園區內部車輛實施全面管理,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對臨時在地面泊位停放的車輛,執勤門崗應做好詢問和登記工作,併發放臨時出入證。

  管理措施

  (一)建立人、車、物分流方案。

  (二)制訂車輛交通管理辦法。

  (三)設定專職車輛管理員。

  (四)做好園區交通管理宣傳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車輛管理檔案。

  三、地面及地下停車場管理方案

  管理內容

  (一)保持良好的秩序,明確車輛停放區域;

  (二)地面及地下停車庫設立完善的車輛行駛標識和警示牌(含:行駛方向、行駛路線、限速、限高、禁鳴、禁菸火標識等);

  (三)對地下停車庫中業主專用的車位,車輛管理員應做好相關標識,阻止和勸誡其它車輛不得佔用此車位。

  管理措施

  (一)建立地面、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二)設定專職車輛管理員。

  (三)做好園區車輛停放管理宣傳工作。

  四、各種警示標誌及標牌管理措施

  管理內容

  根據園區設計的交通組織和流向,在入口及主要道路、地下停車場地制定和完善各種交通標識、提示及指示標識,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及更新。

  管理措施

  (一)完善園區各類警示、提示、指示標識系統。

  (二)根據園區實際情況,配置各類標誌及標牌。

  (三)物業管理人員和安保員在每日巡查工作中,若發現警示標識等有破損、丟失等,應立即上報並及時維修或更換。

  (四)工程部人員做好園區標識維護保養工作,及時進行油漆粉刷及更新。

  五、突發事件的管理方案

  管理內容

  根據以往的物業管理經驗,結合物業的實際情況,遇到突發事件保持鎮定,並處理好各類突發事件:如打架鬥毆、盜竊、火災、颱風、停電、電梯困人、水浸等。

  管理措施

  (一)詳細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預案;

  (二)根據處理預案,對管理處員工進行培訓詳細瞭解並掌握處理流程,員工根據工作內容不同應熟練掌握操作程式;

  (三)定期對預防措施進行演練,如消防演習等。

治安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案件的發生,保證企業財產和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特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採取技防、人防相結合的方法,杜絕各類案件的發生。

  第三條各單位要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各級各崗安全責任人,明確逐級崗位治安保衛指責,逐級落實安全保衛責任。

  第二章逐級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各項法律法規,保障公司安全保衛工作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治安情況,全面負責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

  (二)將治安安全工作與本公司的各項工作統籌安排,為做好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組織安全檢查,督促落實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治安防範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四)建立健全治保會組織,對治保會的工作給與人、財、物的支援,稽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實際的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協助做好一般治安案件的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第五條公司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行政副職是公司的治安安全管理人,對公司的治安保衛第一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落實本公司的治安保衛工作,其職責是:

  1。擬定年度治安保衛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治安保衛管理工作。

  2。組織建立健全本公司治安保衛規章制度和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組織公司的治安法規、防範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4。組織實施安全防範檢查和夜查及治安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對公司內重點防範部位的技防設施的維護保養。

  第六條各車間、各部門、各單位治安保衛負責人職責:各車間、各部門、各單位治安保衛負責人由主要領導(行政正職)兼任,全面負責本車間、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其職責是:

  (一)向內部職工傳達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治安保衛檔案、指示和有關會議精神,並組織落實。

  (二)組織制定、修改本車間、本單位治安防範規章制度,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

  (三)對內部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

  (四)每月組織一次全面治安防範檢查,對檢查出的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進行登記,並認真組織研究整改解決。本單位解決不了的,及時向公司治安保衛負責人或安全保衛部門報告,在未解決前採取有效的臨時性防範措施,確保不發生案件。

  (五)每月向公司安全保衛部書面彙報一次本車間的治安保衛工作情況。

  第七條工段、班組治安保衛責任人職責

  工段、班組治安保衛責任人由工段、班組長兼任,全面負責本工段、班組的治安保衛工作,其職責是:

  (一)利用工段班組會、班前會隨時向職工進行治安防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

  (二)制定各崗位治安保衛責任制和本工段班組治安保衛工作要求及預防治安突發事件的具體措施,並將治安防範責任制落實到每個職工。

  (三)每月對所管轄的區域進行安全防範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安全因素要及時解決,解決不了的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第八條職工的治安保衛職責

  (一)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治安防範制度。

  (二)每班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治安防範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主動進行解決,解決不了的及時向領導反映。

  (三)發現可疑人、可疑現象及時向保衛部門反映。

  第三章治安保衛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公司設立治安保衛委員會第十條治安保衛委員會職責:

  (一)組織和領導全公司職工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指示。組織制定公司治安保衛工作管理規定。

  (二)將治安保衛工作與生產經營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同獎懲。

  (三)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治安保衛責任制,簽訂治安保衛責任書,使治安保衛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四)組織部署公司的安全防範教育和防範檢查,研究和提出解決重大治安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五)定期組織召開治保工作會,學習貫徹上級有關檔案,研究佈置治安保衛工作,定期向上級彙報治安保衛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公司治安保衛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保衛部,(辦公室主任由安保部部長兼任)負責日常的治安管理、監督、檢查、考核工作,其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指示,制定貫徹落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制定修改公司各級治安保衛責任制和治安防範制度並督促檢查落實。

  (三)採取多種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和法制觀念。

  (四)確定公司的重點防範部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

  (五)負責組織全公司的治保會活動,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隱患,監督有關單位落實整改。

  (六)對公司內在治安防範工作上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制定改進辦法和措施。

  (七)對在治安保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在工作中瀆職、失職等嚴重不負責任或違反制度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及個人提出考核處理意見。

  (八)負責公司治安保衛工作總結、評比和獎勵、定期向公司治保會報告工作情況。

治安管理制度7

  第一條 服務區應積極配合協助高速交警、地方公安等部門做好服務區的治安安全工作;

  第二條 認真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熟悉服務區各種安全消防設施並會熟練使用;

  第三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對當班情況作詳細記錄,相關情況已處理的向接班人員通報,未處理的說明原因移交下一班處理;

  第四條 熱情主動地為客人服務,維護服務區日常秩序,制止一切損害服務區利益、危害顧客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維護服務區廣場的停車秩序,做好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現有橫穿高速、鬧事及不文明顧客時,要及時加以勸阻、制止,方式方法要靈活,對嚴重擾亂服務區營業秩序、損壞服務區財物的現象,要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服務區利益;

  第七條 執勤時不準吸菸、看書、打私人電話、幹其他與工作無關的私事,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隨便竄崗、換班;

  第八條 工作人員端莊穩重,作風正派,遵紀守法,紀律嚴明,講究禮儀。

治安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遊、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範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要求的裝置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影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標明房間號、服務檯、安全監控裝置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治安防範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館與居民住宅位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內,需要共用門戶通道的,應當出具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並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佈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登出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准開辦的旅館,自批准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後,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定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資訊以及入住、退房時間,並透過治安管理資訊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五)建立會客登記、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應當有人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守;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定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裝置。監控裝置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執行,不得中斷。

  錄影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偽造、凃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資訊;

  (五)私自洩露住宿人員資訊和影象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在旅館範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三)維護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旅館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稽核,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建立旅館治安管理資訊檔案;

  (二)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三)檢查、指導旅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旅館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並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為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核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並逐步實行資訊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影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為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資訊和影象資訊,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範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為、批准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遊、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影象資訊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要求的裝置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以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範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併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保證公共安全影象資訊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不得中斷;影象資訊資料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資訊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的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並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資訊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範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落實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未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影象資訊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或者影象資訊資料的儲存期限少於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第一條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床位(床位城鎮三十張、農村十張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准檔案;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檔案;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併、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三)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準確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並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定公共安全影片資訊系統,並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影片資訊系統影象資料的儲存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儲存公共安全影片資訊系統影象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許可權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制度9

  一、治安聯防大隊各門崗實行早、中、夜三班制。早班:7:00-14:00;中班:14:00-22:00;夜班:22:00-7:00。當班警員必須提前半小時到大隊點名,檢查警容風紀,參加班前會,遲到一次罰款5元。

  未經請假批准,缺一次罰10元。

  二、當班時要認真檢查各種機動車輛出入門崗情況,無車輛通行證或摩托車無牌、無證,不戴頭盔的,堅決不讓其進入生活小區,違者罰款20元;

  三、值班警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段進行站崗,站崗時必須檢查警容風紀,統一跨立姿勢,見到公司高管、車輛和部裡領導必須敬禮,違者罰款20元;

  四、值班警員巡邏時,由當班班長帶隊,人員不得少於三人,統一著制式服裝,戴大沿帽、白手套,持橡皮警棍,縱隊排列,做到重點時間段巡邏與平時相結合,每班巡邏不得少於四次,注意在巡邏中發現問題,抓獲現行,並認真填寫好當班的巡邏記錄,每項不規範罰款5元;

  五、警員在門崗值班時,必須精神飽滿,接打電話要語言文明,簡明扼要,口齒清楚,不得用電話閒談。用值班電話辦私事,或閒談超過2分鐘的,罰款10元;

  六、門崗值班人員不準打瞌睡、躺臥、打鬧、聊天,違者罰款10元;出現脫崗、漏崗、睡崗的和視而不見崗出現問題的,扣除當月效益工資的30%;

  七、保持門崗區域內(10米以內)室內外衛生整潔,做到窗明、地淨、無雜物,違者罰款10元;

  八、夜間值班時,必須保持室內照明正常,否則按睡崗處理。晚11點必須關閉大門,留小門,違者罰款20元;

  九、早班、中班值班人員必須在門口能觀察到周圍情況,否則,在值班室內值班的,罰款20元;

  十、大客車非特殊情況下,嚴禁進入生活小區,否則罰款20元。

  注:以上各項制度,除處罰當班責任人外,追究帶班人員連帶責任,處罰額度同當班責任人相同。

治安管理制度10

  一、外來人員一律憑身份證等證明身份的證件,在門衛處辦理登記手續後由門衛負責聯絡安排,謝絕私自進入公司。

  二、公物出門,必須有單位有效證明,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三、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應自覺接受檢查。

  四、門衛人員24小時值班,不得擅自離崗。

  五、門衛人員應在規定區域內加強巡邏,做到勤聽、勤看、勤問、勤查、勤記,嚴防各種事故的發生。

  六、門衛人員必須提高警惕,堅守崗位,照章辦事,主動查詢可疑的人和事,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治保委員會辦公室(安全科辦公室)報告。

治安管理制度11

  1.0目的

  維護賓館治安秩序,保障賓客及員工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賓館各部門對治安工作的管理。

  3.0職責

  3.1保安部及各部門嚴格執行賓館總經理室的指示,完成賓館領導佈置的各項工作,積極主動做好賓館的治安防事故工作。

  3.2保安部負責處理(或協助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檢查及巡視各值班崗位。

  3.3監控室負責賓館24小時的安全監控工作。負責閉路電視、防盜報警及消防系統報警的處理,並作好記錄。

  3.4後門崗、鐵閘通道崗、超市崗負責控制員工通道進出人員動態及貨物放行的執勤,並負責本區域各種車輛的停放和管理工作。

  3.5大堂崗負責大堂、中庭區域的值班巡查:掌握大堂客人活動情況,維持大堂秩序,控制閒雜人員進入賓館。協助領班、主管工作,配合監控室處理可疑人員的監控。

  3.6加強客房入住客人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客房部嚴格執行來訪人員登記制度。

  3.7保安監控裝置由市新東方公司負責維修保養,並填寫《新東方裝置維修記錄表》及所需維修費用,由保安部經理簽名確認。

  4.0工作程式

  4.1制定規範

  4.1.1根據賓館有關規定及部門的實際情況,保安部制定《巡查崗工作規範》、《監控中心工作規範》、《車場崗工作規範》、《通宵班(夜班)工作規範》、《保安部工作規範》。

  4.1.2各崗位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各項崗位工作規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當班主管。

  4.2日常工作

  4.2.1日常安全防範檢查由領班、主管按“巡查崗的檢查工作規範”要求執行。

  4.2.2監控中心值班員在工作中應嚴格執行《監控中心工作規範》

  4.2.3後門、超市、鐵閘通道崗值班員要嚴格按照《進出館貨物放行管理規定》及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

  4.2.4各崗位保安員要嚴格按照《通宵班(夜班)工作規範》要求上崗。

  4.2.5保安員按照《保安部工作規範》嚴格執行。

  4.2.6各班組按照保安部制定的“班組崗位輪值表”安排值勤,並將值勤情況登在《主管值班記錄》上,重要事情需向部門領導報告。

  4.2.7保安部主管、領班在值班檢查巡視過程中,如發現違反紀律行為的應立即正,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刻制止並採取措施。如遇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彙報值班經理主動協助值班經理處理,並填寫《保安部值班記錄》。

  4.2.8各崗位在執勤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處理的應立即報告領班、主管;如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請參照COP-TY-22《重大及突發事件處理程式》處理,並填寫《重大事件處理登記表》。

  4.3消防保安器材管理

  4.3.1保安部建立《賓館消防保安器材領用登記表》。

  4.3.2保安部監控室每半年對消防保安器材的數量及效能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報有關部門進行維修,以確保消防保安器材處於良好狀態。

  4.4保安員技能培訓

  4.4.1保安部每年制定《保安員業務技能培訓計劃》並嚴密組織實施,不斷提高保安隊伍的整體素質,以適應高星級酒店對保安人員的要求。

  5.0支援性檔案

  《巡查崗工作規範》

  《通宵班(夜間)工作規範》《大堂崗工作規範》

  《監控中心工作規範》

  《進出貨物管理制度》

  《失物招領和遺留物品管理制度》《鑰匙管理制度》

  6.0支援性記錄

  《保安部值班記錄表》

  《主管通宵值班記錄表》《賓館總值班記錄表》

  《監控中心來訪人員登記表》《重大事件處理登記》

  《失物招領記錄表》

  《賓館備用鑰匙借用登記表》《賓館貨物出館放行記錄表》

  《消防保安裝置器材領用記錄表》

治安管理制度12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保健醫生必須妥善保管幼兒的藥品,病兒服藥時,必須仔細核對藥名、藥量、幼兒姓名,按時給幼兒服藥。

  三、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四、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六、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為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緻的事先準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有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七、幼兒來離園嚴格實行安全接送制度,並由門衛加強管理,防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外來人員來園玩耍、借宿。

治安管理制度13

  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記制度。

  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註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專案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

  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資訊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2、登記內容。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客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碼。並在一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資訊及照片資訊(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指登記資訊不惜錄入並傳輸到資訊系統後臺資料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資訊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資訊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資訊進行登記,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

  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櫃(箱)。

  (四)報告制度。

  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旅館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職責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治安管理制度14

  1、學校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檔案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縣衛生局、教育局批准,並由縣衛生防疫站統一組織實施。

  3、為杜絕意外發生,學校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縣衛生防疫站提供,學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並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範,學校衛生分管領導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群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制度15

  崗位職責:

  1、嚴禁在院內從事危害社會和違法犯罪活動,違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嚴禁損壞院內消防,水電等公共設施,違者,限當日內修好,造成損失概由本人負責,並處以等額罰款。

  3、嚴禁打架鬥毆和辱罵他人,酗酒鬧事,影響正常工作者,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當事人承擔,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罰款。

  4、嚴禁利用娛樂活動及其它手段進行聚眾賭博,播放淫穢錄影等,一經發現,即嚴加查處。

  5、注意防火防盜,嚴禁在院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6、凡戶口屬外縣市需在醫院內暫住一月以上的外來人口,須到保衛科進行暫住登記。

  7、嚴禁在院內任何場所大聲喧譁起鬨,擾亂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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