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

  為有效落實保安學校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機動車輛安全隱患,確保行車安全無事故,結合車輛使用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嚴格遵守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人員工作職責

  1、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掌握車輛管理法規政策、業務技能、管理措施,發揮好車輛安全管理參謀助手作用;認真服務好領導用車、裝備、安全管理和工作用車;每週對學校車輛進行一次檢查,及時進行保養,確保處於良好狀態。

  2、車輛檔案和車務審驗工作:逐車建立管理檔案,準確反映車質車況、證件年審、燃油消耗、保養維修等情況;按要求進行車輛年檢,駕駛員證件審驗,保險續繳等車務管理手續。

  3、司機培訓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全體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一次,包括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保養、修理技能知識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防範分析等,具體培訓內容報經學校領導審批。

  4、車輛維修和車輛派遣工作:車輛故障要及時報告,按審批許可權到指定地點維修;車輛派遣工作嚴謹完備,根據用車情況,搞好統籌協調,減少用車次數。

  5、車輛管理人員應落實工作職責,以身作則,日常車輛管理工作納入個人考核,年終進行總體評定,獎懲分明。

  (二)駕駛員工作職責

  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後駕駛,嚴禁開鬥氣車、英雄車、疲勞駕駛車輛。

  2、駕駛員必須養成出車前檢查的良好習慣,即對輪胎、儀表、機油、水、光燈、異常聲響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逐級彙報,杜絕開帶病車。

  3、嚴格執行用車行車審批制度,出車後應停放在指定停車場,鎖好車門,防止車輛被毀、被盜。

  4、駕駛員應落實自身職責,日常的車輛駕駛工作納入個人考核,年終進行總體評定,獎懲分明。

  二、嚴格遵守機動車輛定期保養制度

  (一)駕駛員自覺保持車容車況整潔每週至少衝刷車輛一次。

  (二)車內滅火器,提示牌保持完好無損。

  (三)運用機動車輛檔位應注意油離配合合理,禁止低檔位和高檔位執行,做到即節油又保護車輛。

  (四)夏季行車為防爆胎及時補充輪胎氮氣,車輛行駛時開啟空調冷氣便於節省汽油,冬季行車應及時補充防凍液。

  (五)車輛行駛5000公里左右及時更換三濾,即機濾、空濾、氣濾。

  (六)風扇皮帶應兩年左右換一次,輪胎10萬公里左右換一次,

  正時皮帶10萬公里左右換一次。

  (七)對行駛10萬公里的車輛應進行全車檢修,必要時更換全線路。

  (八)保障領導用車安全,對領導用車提前進行檢查,消除各種安全隱患,以免影響工作。

  (九)學校各種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和費用開支應提前統一報經校長審批後方可支出。

  三、嚴格遵守機動車輛應急工作制度

  (一)機動車輛發生故障

  1、首先把車放到安全地方,開啟提示燈或放置提示牌。

  2、查詢故障原因,如不能修理應及時報修。

  ③附近快修門臉。

  (二)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1、駕駛員不能擅自離開現場,應保護現場及時撥打110電話報警;如有傷病者還應撥打120電話急救傷者。

  2、車輛行駛時,如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開啟雙閃燈,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如車輛上了保險,應同時給指定保險公司打電話,等待相關人員來處理。

  3、車輛行駛時,如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除了撥打110報警電話和保險公司電話之外,應視情決定傷者是否到附近醫院檢查身體。

  4、車輛行駛時,如與動物發生交通事故,應開啟雙閃燈,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請交警進行責任事故處理。

  (四)學校機動車輛各類事故的發生應逐級報告,及時應急處理。

  四、本管理制度規定由學校綜合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和完善,結合學校員工管理獎懲制度進行考核落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校車的有序管理,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確保全體教職員工的車輛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學校研究並實施了人員和車輛的出入管理。

  一、車輛進出學校管理規定

  1、車輛進出學校時,應積極瞭解門崗檢查情況,嚴格遵守門崗管理制度。

  2、對進出學校的車輛進行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出學校。

  (1)教職員工用車

  教職員工用車需持學校統一發放的“車輛通行證”進出學校。上述車輛進入學校時,應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下角放置“車輛通行證”進行檢查。

  (2)外國公務車

  外國公務車,憑有效證件登記(實行學校準入制度)。

  (3)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公安、執法、郵政、電信、消防、救護車、水電救援車、生活垃圾車等)持有效證件進出學校。

  (4)卡車

  餐廳等部門長期租用車輛,申請“車輛通行證”,憑“車輛通行證”進入學校。

  (5)嚴禁無證、無證、品牌不全、損壞嚴重的車輛進入學校。

  二、《車輛駕駛管理規定》

  雙方應以不同方式自行解決學校內的交通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1.嚴格按照交通標誌駕駛。

  2.嚴禁超速行駛。

  3.禁止按喇叭。

  4.上課和課後學生優先。

  5.嚴禁在學校使用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三、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1、進入學校的各類車輛必須服從門衛指揮,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和停車線內。嚴禁在非停車線停車,堵塞火災應急救援通道。

  2、車輛停放必須規範有序,出入口不得堵塞,其他車輛通行不得堵塞。

  3、嚴禁停放在學校教學辦公區、主要交通道路、學生宿舍人行道等非停車場所。

  4、如遇大型學校活動或特殊任務,車輛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5、學校停車場因他人車輛或行為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車輛通行證的發放與驗證

  1.教師自備車輛:學校師生憑車輛駕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統一申請“車輛通行證”經核實。

  2.餐飲等部門長期租車:登記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和規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危化品運輸過程中因燃燒、洩漏、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環境汙染,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武侯區危化品運輸安全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七不上路”的內容

  (一)車況不好不上路;

  (二)駕駛員、押運員的手續不齊、身體不適不上路;

  (三)缺員(缺押運員)不上路;

  (四)天氣狀況惡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裝存在問題不上路;

  (六)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危化品貨物性質不清、情況不明不上路;

  (七)對承運的危化品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不上路。

  第三條“七不上路”制度的執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運輸企業督促駕駛員、押運員共同負責落實;

  (二)危化品運輸企業安排專人透過GPS監控車輛的執行動態,並記錄車輛的執行線路,車速等情況,適時提示駕駛員、押運員安全行車。

  第四條危化品運輸企業“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職責

  (一)危化品運輸企業是危化品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安全管理科,有專職安全員和專門的安全工作經費、車輛等設施裝置。

  (三)對承運的不同種類的危化品分別有專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有人員穩定的應急救援隊伍。

  (四)企業每年應組織駕駛員、押運員脫產培訓3-5天,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駕駛員、押運員簽到參加的安全學習會,廣泛開展“安全優質服務明星駕駛員(押運員)”競賽活動,教育駕駛員、押運員依法運輸,做到無正規生產廠家的危化品不運、無合法經銷手續的危化品不運、不知道其化學特性及應急處置措施的危化品不運。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排程車輛和駕駛員、押運員,由企業安全管理幹部對其進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對嚴重違法違章,私拉亂承運危化品,或透過GPS監控到駕駛員、押運員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企業要嚴肅處理。

  第五條監督管理

  (一)運政執法重點監管危化品運輸,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和許可權,依法查處危化品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和違法行為。

  (二)道理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格危化品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加強對危化品運輸企業的行業監管。

  第六條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區交通局負責修訂和解釋,從釋出之日起正式實施。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4

  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效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排程,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車輛的有效管理,統一規範車輛保養、維修管理、降低車輛使用維護成本費用,確保車輛及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車輛保養、維修管理

  第二條公司指派專人(車管員)具體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種車輛日常保養維修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車輛技術管理登記臺帳,根據車輛使用排程及行車裡程情況,每月負責編制車輛保養、維修計劃,報公司生產計劃部,並對所上報的保養、維修專案進行稽核,使其費用控制在預算範圍內。負責對車輛二級以上保養、維修專案(含二級)進行技術鑑定驗收工作,定期對所有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第三條公司在車輛保養與維修管理工作中,實行聯合工作管理,即公司辦公室車管人員,公司生產計劃部、公司財務部,其意義是加強和完善車輛保養、維修管理工作。

  第三章車輛保養、維修原則

  第四條原則是:堅持預防為主,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對車輛的正確使用駕駛,定期檢查,強制維護、視時修理,適時更新及報廢全過程所進行的綜合性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其目的是:降低車輛全部機件磨損速度,預防車輛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延長使用壽命,即要防止拖延修理所造成的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的浪費。

  第四章車輛保養、維修上報登記審批專案

  第六條為節省資金,車輛一級保養專案(日常保養),由司機來完成此項工作,專案有以潤滑、緊固為中心,內容包括以上亮相外檢查各部螺栓,各總成內潤滑油平面,加添潤滑油,清潔各個空氣濾清器,達到車容整潔、裝備齊全、不漏水、電、氣,保持車況良好為目的。

  第七條車輛二級保養、維修上報審批專案,專業檢查各部機件、轉向、燈光、制動剎車,必要時更換,根據故障診斷結果確定是否需要附件作業或小修專案。

  第八條車輛大修專案:嚴格控制各總成大修專案,其審批條件將根據車輛使用年限、行駛總里程,正確駕駛操作情況而定,車輛各系統大修專案在上報後由公司車管員組織並會同公司有關部門人員到現場對車輛進行技術診斷檢測與認定工作,檢視各系統所要大修專案的機件是夠自然磨損或認為違反操作的所造成的過早到達大中修理。

  第九條車輛小修及零件修理更換專案:車輛在執行中發生臨時故障和區域性損傷、磨損、變形不能繼續使用時,車輛行駛到一定里程必須更換的零部件等。

  第五章車輛保養維修審批程式

  第十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種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應按照車輛的保養規定,當車輛行駛到保養里程5000-700公里時或需要對車輛進行二級保養維護時,發現車輛有故障司機應提前申請,並告知本單位車管及排程人員,同時填寫申請車輛保養維修審批單,經車輛所在部門廠長、經理簽字,報公司車管員登記稽核,經公司生產計劃部簽字同意,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同時車管員在審批單上確定是否需要維修那些專案,並根據車輛維修廠家的報價,確保其費用限額,報公司生產計劃部簽字,上報公司領導審批。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6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盒班組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四、駕駛員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裝置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裝置。

  五、對車輛運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汙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六、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7

  1、要求中隊在除任何情況下動用消防車時,必須做到先彙報,再出車,駕駛消防車輛駛離車庫時應進行派車出車手續登記,並由幹部跟車。

  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進行車場日製度,維修保養車輛和器材,駕駛員必須熟悉掌握安全與交通法規知識,透過每日發動,每天檢查,每週保養來檢測車輛效能,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狀態。

  3、每週三駕駛員集中學習安全教育和車輛基本故障排除,訓練駕駛員心理素質和反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

  4、督促駕駛員工作職責,禁止駕駛員開快車,途中變相開車,急剎車和開英雄車,規定駕駛時速不得超過50-60碼。

  5、以公安部《五條禁令》為準,實行一人一責一崗制,加強車輛管理。

  6、嚴禁非駕駛人員駕駛消防車輛,違者按規定處理。

  明月路消防中隊

  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第三章駕駛員挑選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第六章車輛動用批准許可權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第八章幹部開車第九章獎勵與處罰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車輛事故發生,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安消防部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做好預防車輛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於公安消防部隊所有人員和機動車輛。

  第三條各級領導、機關和所屬單位應當把預防車輛事故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嚴格制度,落實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保持部隊安全穩定,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

  第四條車輛在執行中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或其它損失的為車輛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裁定我方負有責任的車輛事故列為責任事故。

  第五條車輛事故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次重傷2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指物資損失折款和善後處理所付出的費用,下同)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傷3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幹部重傷1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嚴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幹部亡1人)或者重傷6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損失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為特大事故。

  第三章駕駛員挑選

  第六條駕駛員學兵年度培訓計劃由總隊依據編制和實際需要制訂。學兵年度培訓計劃、學兵挑選和分配工作,由各級司令部門承辦;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由後勤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駕駛員學兵原則上從義務兵中挑選,以第一年度兵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過參訓數的20%。基層中隊的學兵員額不低於應訓數的90%。

  第八條駕駛員學兵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風紀律好,身體素質好。

  第九條駕駛員學兵的挑選程式是:個人志願,群眾評議,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審定。

  第十條對選送到訓練單位的學兵,由司令部門、後勤部門和承訓單位進行復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淘汰:

  (一)不符合駕駛員學兵條件;

  (二)因反應遲鈍、身體不適應等原因難以跟隊學習

  (三)不服從管理,有嚴重違紀行為;(四)階段考核主課成績不及格。

  第十一條對持有地方駕駛證的戰士,如部隊需要其擔任駕駛員時,必須經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司令部門、後勤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後,辦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等相關手續,方可單獨駕駛車輛。

  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

  第十二條駕駛員學兵培訓時間不少於6個月,教練車與學兵的比例為1:6-8,訓練期間每個學兵實際駕駛里程不少於1500公里。

  第十三條對年駕駛不滿1000公里的在職駕駛員必須進行500公里複訓,未經複訓的不準單獨駕駛。

  第十四條駕駛員學兵培訓和駕駛員實習結束時,總隊政治部門、司令部門、後勤部門應當對學兵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

  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駕駛證或取消駕駛資格。

  第十五條支隊每半年、總隊每年結合車輛審驗工作,由司令部門、後勤部門對駕駛員的思想品德、作風紀律、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檢驗。對審驗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審驗的,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

  第十六條各級應針對駕駛員的思想和工作實際,經常進行思想政治、條令條例、交通法規、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運輸勤務教育,推廣安全行車典型,總結經驗,剖析車輛事故案例,吸取教訓。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強化法紀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各級應在駕駛員中廣泛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定和“百日安全無事故”競賽活動,激發駕駛員愛崗敬業,安全行車的自覺性。

  第十八條總隊、支隊機關的駕駛員應統一納入機關警勤中隊、分隊,按建制班歸口管理;其他單位的駕駛員能編班的統一編班,集中居住;不能編班的要編組並指定一名幹部負責管理,落實責任。

  第十九條駕駛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調動。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調配的,應由用兵單位提出申請,司令部門按編制予以審定,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經部隊培訓的義務兵駕駛員服役期滿符合士官選取條件的按士官管理規定選取為士官。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學兵必須填寫統一印製的《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分別裝入本人檔案和技術檔案。無《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的,不準從事駕駛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出車時必須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和有效身份證件。

  士兵駕駛員出車一律著制式警服,因執行任務需要著便裝時,須經領導批准。

  第二十三條對有嚴重違紀問題和駕駛作風惡劣的駕駛員應吊銷駕駛證,調離駕駛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守則:

  (一)認真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紀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堅持各項車輛保養制度,精心愛護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車況;

  (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自覺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接受部隊車輛安全檢查,文明駕駛,禮貌行車;

  (四)嚴禁超速行駛和強行超車,嚴禁開“賭氣車”和“霸道車”,嚴禁開車時聊天、吸菸、吃東西、嘻笑打鬧和打(接)電

  話,嚴禁酒後駕車、私自開車、無證駕車,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擅自改變行車路線,嚴禁搞營利性運輸,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關人員駕駛,嚴禁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五)除執行緊急任務外,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六)發生車輛事故時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門、部隊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車輛動用批准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支隊機關在駐地用車由支隊值班首長或車輛主管部門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六條總隊機關在駐地用車分別由部門領導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七條各總隊、支隊的直屬單位在駐地用車由本單位值班首長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車由總隊、支隊值班首長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八條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駐地用車由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九條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和惡劣氣候條件下以及八小時以外和非公務用車,要嚴格控制,必要時報上一級批准。

  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

  第三十條動用車輛必須填寫《派車單》(見附錄)。 《派車單》一式三聯,由用車人或用車單位填寫,經領導按車輛動用批准許可權簽署後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分管領導),分別由用車單位、駕駛員和營門衛兵存持和查驗。

  凡無《派車單》的,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不予派車,營門衛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況未簽發《派車單》,須由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派車幹部通知門衛登記放行,返回後補辦《派車單》。

  第三十一條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要統一保管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駕駛員出車時領取,收車時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不準帶故障出車,回場後應及時保養,保證車輛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第三十三條遠距離出車執行任務時,應派幹部帶車,並選派思想、技術、紀律和駕駛作風好的駕駛員駕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日累計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長途行駛時應適時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第三十五條幹部乘坐車輛時,對行車安全負有責任,應提醒駕駛員控制車速,安全禮讓,遵守交通法規,不準催促駕駛員超速行車,不準向駕駛員要車開,無特殊情況不準擅自改變行駛

  路線。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乘載規定,不準超載、超員、超寬、超高、超長。貨車運載人員時,必須加蓋汽車篷布,嚴禁人員和貨物混載。載運XXXX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上報總隊有關部門,並指派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帶車。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持部隊駕駛證,不準駕駛地方牌照機動車輛。XX駕駛員不準單獨出車。

  義務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親、休假期間不準駕駛地方車輛。

  第三十八條嚴格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和牌照的申領、核發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出租、外借車輛牌照,因違反牌證辦理規定導致車輛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車輛動用次數、行車裡程等情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每月進行一次統計核對,並將情況報主管領導。

  第八章幹部開車

  第四十條幹部駕車要堅持“本人申請、技術考核、組織批准”的原則,必須經正規的培訓,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駕駛證,經支隊級以上單位批准後,方可駕駛行政車輛。凡未經正規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準駕駛車輛。持有地方駕駛證的幹部,因工作需要,經本人申請,支隊審查,總隊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辦理武警駕駛證等相關手續後,可以駕駛武警車輛。

  總隊級單位正團(含)以下幹部、支隊級單位副團(含)以下幹部,因工作需要,具備駕駛資格,可以向單位申請駕駛武警牌照行政車輛。幹部駕車僅限於工作時間和公務用車。收車後應統一停放指定地點,嚴禁公車私用。

  第四十一條幹部駕駛摩托車,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駕駛證,佩戴安全頭盔。

  第四十二條幹部駕駛自購機動車輛必須持有地方《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不準懸掛部隊車輛牌照和使用部隊駕駛證件。凡屬幹部駕車,必須由本人負責辦理好人身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預防車輛事故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由司令部門、政工部門和後勤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一)對年度未發生車輛事故的支隊級單位由總隊通報表彰,同時可給予物質獎勵;

  (二)對安全行車的駕駛員,有條件的本單位可每月按其行駛公里數發給安全獎;

  (三)駕駛員連續安全行車2萬公里(消防執勤車1萬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車、工作表現突出的,可視情給予嘉獎一次;連續3年被評為“紅旗車駕駛員”或連續安全行車6萬公里(消防執勤車3萬公里),可視情給予記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隊、分隊車輛全年行駛3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

  故,可視情給主管幹部嘉獎一次;連續3年行駛10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主管幹部記三等功一次;連續5年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單位記集體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條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發生車輛事故,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一)對發生車輛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給予肇事者以下處分:

  1、發生一般事故,扣留駕駛證2個月以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發生嚴重事故,吊銷駕駛證,給予嚴重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義務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資一年,當年不得晉升高一期士官;

  3、發生重(特)大事故,吊銷駕駛證,是義務兵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須取消士官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是幹部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二)發生車輛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給予肇事者批評教育或視情給予紀律處分。

  (三)因無證駕駛、私自開車、酒後駕車、擅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而發生車輛事故或在車輛肇事後逃逸的,應加重處分。

  (四)發生車輛事故構成刑事責任的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對發生嚴重(含)以上車輛事故的單位,視情給予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或車管部門領導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因工作失職、管理鬆懈、違反規定導致部屬發生車輛事故的,應給予幹部紀律處分。

  對一年內連續發生嚴重、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要視情追究主管領導和主官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發生車輛事故的單位隱情不報或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應給予單位主官和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中車輛動用批准許可權,係指部隊行政車輛動用批准許可權。

  第四十九條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8

  為加強停車場安全管理,對車輛統一停放和管理,避免人為因素對車輛進行破壞,確保車輛安全,維護正常的車場秩序,本停車場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一、 車輛停放管理制度

  1、本車場實行封閉式管理,提供24小時停車管理服務。

  2、本車場為內部停車場,只為小區的業戶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外部車輛禁止入內。

  3、凡在本車場停放車輛的業戶,須到公司客戶服中心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停車許可證。

  4、為保證您的車輛安全,凡在本車場停放的車輛,須辦理機動車輛保險。

  5、車輛進出停車場時,應按規定的行車線路減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嚴禁違章、逆行。

  6、請將公司核發的停車卡及停車證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的顯要位置;車輛進出停車場時,請主動刷卡文明停車。

  7、請按規定的位置停放車輛,嚴禁擠佔其它車位。

  8、停車後,請鎖好車門、關好窗戶,嚴禁在車記憶體放貴重物品。

  9、停車場內嚴禁煙火;嚴禁將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帶入停車場。

  10、嚴禁在停車場內修理車輛或使用消防水源沖洗車輛。

  11、停車場內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司機將車輛停好後,應主動離開,不得在停車場內無故逗留。

  12、嚴禁酒後和非司機人員駕駛車輛。

  13、對於進出停車場的可疑車輛,停車場管理人員有權暫扣其車輛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14、為了保證停車場的正常使用,請您愛護停車場內的各種裝置設施。一旦造成人為損壞,當事人應照價賠償。

  15、請廣大業戶自覺遵守本車場的管理制度;自覺服從車場管理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停車場的秩序。對於違反停車場管理規定的人員,物業管理公司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1、全面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安全投入、管理、裝備、培訓等措施落實到位,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2、操作人員持證上崗,負責車庫的車輛指引,維持停車秩序。

  3、對車輛安全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來車時將車輛指揮到位,並檢查車輛有無損壞,有無上鎖。

  4、嚴格執行停車規則對來路不明、無牌證車輛不予停放。

  5、合理配置滅火裝備,檢查滅火裝置執行情況,對漏油、漏氣車輛不準停放,並及時告知車主。

  6、定期開展消防演習,消除安全隱患、堵漏洞、抓死角。落實安全條例,增強防火意識。

  三、 消防管理制度

  1、車輛接順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壓消防栓;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2、電源火線絕緣套管不被擠壓,與灼熱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駕駛室、車廂的車門(包括安全疏散門)開啟靈活,門鎖完好。

  4、車上備有相應的消防器材。

  5、進場車輛及司機應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扔垃圾及棄置廢雜物;禁止場內吸菸。

  6、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用過的油綿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停車庫內。

  7、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

  8、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9、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進入停車場。

  10、不損壞停車場消防、通訊、電器、供水等設施。

  11、在停車場設定垃圾箱(桶),必要位置設定路障和防護欄。

  12、停車聲場內按消防要求設定消防栓、配備滅火器、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檢修,保持完好。

  13、嚴禁停車場內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它易燃或可燃物品。

  14、嚴禁在停車場內吸菸和動用明火。

  20xx年1月11日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9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菸、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訊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並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後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裝置及工具效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並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剷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並看清車後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准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註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採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剷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檢視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後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後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於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菸、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後,必須將車輛剎穩,並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後才可變動現場。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0

  1、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檢查車輛的安全部位,各種機件連線,緊固情況,重點檢檢視拉向杆、剎車、輪胎氣壓、輪胎螺絲、燈光等是否正常;

  2、對執行車輛要保持機油、燃油濾清器、電瓶等清潔良好,防止有漏水、漏洞、漏氣、漏電等現象發生;

  3、行車中應注意查聽發動機、底盤有無異響,看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運輸車輛每五天必須全面檢查一次,安全員向駕駛員詢問車輛在行駛中有無異常現象,對車身、門、窗玻璃、車門、座位、後視鏡等是否良好,檢查輪胎氣壓、胎面有無劃傷、起鼓。輪胎螺絲是否緊固等車輛檢驗。安全員駕駛員在檢車記錄上簽字。

  5、公司所有執行車輛都要嚴格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實行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的原理,每執行15000-200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維護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制動、方向等安全部件。每執行12000-15000公里(或3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二級維護車輛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重期制度,車輛二級維護持原技術合格證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線,上線檢測,檢測不合格專案回廠修復,檢測合格後由維修行業管理所在維修卡簽章。二級維護專案,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撤離檢查輪胎換位。二級維護前對車輛進行檢測診斷,確定附加小修專案。二級維護作業內容按《新汽車維修制度資料選編》執行。

  6、公司所有執行車輛按上級要求,及時參加交通,交警部門組織的年檢、季檢、月檢。受檢參加前應對車容、車貌、車況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以保證檢驗合格。檢驗合格的車輛、交通、交警等部門在有關部門證明上籤章。凡不能參加審驗的和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一律停止使用。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1

  1.、目的:為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生

  2、範圍:機動車和叉車駕駛員

  3、責任者:保衛科、安全部、購銷運輸部門

  4、程式:

  4.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4.2各級領導和廠內職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4.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禁火區內嚴禁吸菸。

  4.4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4.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於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於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裝置管道接觸。

  4.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4.7車輛透過道口、拐彎,應顯示訊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4.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4.9腳踏車、摩托車不得進入廠區,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4.10道路上不準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4.11廠區的一切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4.12車輛裝載運輸:

  4.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絡,採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4.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4.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排程令)。

  嚴禁酒後開車。

  嚴禁超速開車。

  嚴禁空擋溜車。

  嚴禁裝置帶病執行。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4.14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4.15廠內交通安全,由保衛部門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4.16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廠安全部門必須實施監督。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2

  1、車輛起步前,要先檢檢視裝卸人員是否下車,車輛周圍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2、行駛過程中,駕駛員應該保持車輛以合適的速度勻速行駛,注意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謹慎採取緊急制動措施,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性。

  3、注意不搶行,不冒險,自覺做到先慢,先讓,先停;會車時不侵佔對方行駛路線。

  4、在危險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霧天行駛時,嚴格控制車速,禁止緊急制動和猛打方向。

  5、下陡坡時不準熄火,空擋滑行。透過彎道時要靠道路中心線右側行駛,嚴禁侵佔對方中線。

  6、夜間行車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適當車距;行車中如感覺睏倦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7、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透過渡口及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

  8、連續行駛3小時要適當休息,同時對車輛進行檢查;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能超過8小時。

  9、嚴禁酒後開車,人工直流供沒等違章作業現象。

  10、車輛行駛中發生故障時,應允許移至合適的地點維修,並設定警告標誌,嚴禁在行車道上維修車輛或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行車。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3

  1、學生接送車輛的技術狀況應符合國家對運營車輛綜合性能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按照校車規定配置車輛安全裝置,定期檢查執行車輛配備危險警示標誌牌、三角木、滅火器、安全逃生錘等安全設施情況,確保裝置完好並做檢查記錄。

  2、定車、定人、定線路,不隨便調換駕駛員。做好出車前、途中、收車後的車輛例行檢查工作,提高駕駛員搞好例保的自覺性。教育並培訓駕駛員熟悉車輛的效能,養成良好習慣,使轉向、制動、燈光、喇叭、輪胎等車輛安全保障系統處於良好、有效狀態。

  3、公司加強督促檢查,除每天的例檢外,安全部門每月不少於一次普查並做出記錄。

  4、充分利用現有的檢測裝置,結合安全檢查,每年對校車進行全面檢查,凡不符合執行條件的停駛檢修,無法恢復技術等級的要報廢,堅決杜絕帶病車輛行駛。

  5、校車實行強制維護原則。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並記錄車輛的安全維護和保養行為。

  分級

  週期

  定義

  執行人或單位

  日常維護

  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

  以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為作業內容

  由駕駛員負責執行

  一級維護

  7500+500公里(或一個月)

  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堅固為作業中心必做內容,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

  由維修單位負責執行

  二級維護

  15000+1000公里(具體參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制度》(gb/t18344—20xx)附錄a執行)

  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位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檢查調整發動機工作狀態的排氣汙染控制裝置等由維修單位負責執行。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4

  一、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產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1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不參與培訓,不得上車。

  5、適時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

  二、車輛、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凡我公司的貨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三)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方可參加營運。

  (四)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車。

  (五)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六)車輛在執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三、車輛技術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復

  2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況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每月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登記,由經理負責人核實後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車輛重要部件如有改動,應將改動情況報公司登記備案;

  二、車輛檢查

  1、司機平時出車前後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進行處罰;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後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鬆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範要求;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觸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3、公司營運部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後,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於車輛等級評定、二級維護、年審。

  (1)車輛每年必須進行等級評定和二級維護;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

  (4)車輛每年須進行一次等級評定。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是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效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

  (3)經修理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4)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汙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式

  (1)司機申請報廢,經公司核准報市車管所批准,從批准之日起列入報廢車,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公司核准,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有關證件交還給公司。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5

  機動車輛(主要有剷車、農用車等)是礦山主要裝運工具,為確保安全行駛,規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汙染。(安裝普通“水箱型”淨化裝置)

  6、運輸礦碴時,不準超出馬槽高度的20釐米。

  7、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8、井下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20公里每小時,在透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應減速慢行。

  9、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後行車”的原則。

  10、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1、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5米的間距,以防發生碰撞。

  12、在料場、溜井口、鎊房等車輛密集場所,應按秩序行駛,以防車輛擁擠發生事故。

  13、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14、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

  2、檢查規定:

  ⑴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後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⑵分公司車間主管車輛的隊長或硐長,對本隊的所有車輛每旬應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⑶分公司安全科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⑷當班安全員要對本班車輛駕駛員持證情況和尾氣淨化裝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⑸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

  ⑹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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