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機管理制度15篇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司機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1

  為加強公司的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保證公司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員工的人身、財產的安全,結合國家與地方的有關交通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xx公司及所屬公司。

  二、車輛管理部門及職責

  1、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及所屬公司機動車輛的安全及業務管理。

  2、工作職責:

  a、負責建立各項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制度,並對其落實情況實施監督;

  b、負責機動車輛的牌證申領、審驗、車輛轉籍等工作;

  c、負責駕駛員的培訓、增駕、轉正等手續辦理;

  d、負責對駕駛員的考核工作;

  e、負責對車輛安全的考核;

  f、每月組織駕駛員學習交通安全常識及有關交通規定;

  g、負責辦理公司及所屬公司車輛的購置、轉賣、報廢等相關手續。

  h、負責辦理轉賣、抵欠車輛的過戶手續。

  三、車輛的管理

  1、凡屬公司及所屬公司的各種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檢查合格,領取牌號、行駛證後方準行駛;

  2、對檢查出的車輛故障或不合格處應及時維修、排除,不準帶故障行駛和強行出車;

  3、不準轉借、塗改車牌號和行駛證;

  3、車輛晚間必須停放在有正規管理的停車場內,並將停車場地址報公司行政部備案;

  5、車輛的保養和維修

  a、公司行政部負責建立公司各部門單車技術檔案(所屬公司自行建立),詳細記錄車輛技術資料和維修記錄,並且按規定對車況及保養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b、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的車輛需維修時必須填報維修單經車輛所在部門及所屬公司負責人同意後,報公司行政部核准到公司指定修車廠進行維修。公司行政部對定點修車廠每年進行一次評定,報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確定。

  6、車輛的保險

  a、公司及所屬公司的車輛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各項保險,保險公司的選定及險種的選擇,由公司行政部提報經理會討論決定;

  b、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各部門車輛保險手續的辦理;

  c、各所屬公司車輛的保險手續可自行辦理。

  7、車輛費用管理

  a、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辦公車輛的年度維修費、停車費、耗油費,由行政部按車況及車型不同制定出相應的標準,進行單車核算(所屬公司費用自行核算)。上述費用必須嚴格按標準執行,超支時,需由駕駛員出具合理的書面材料,否則一切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b、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辦公車輛的養路費、保險費、審驗等固定費用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申請交納。(所屬公司費用自行交納)

  四、車輛的使用

  1、公司辦公車輛的使用,由行政部統一排程;各專案組的車輛使用由專案組行政主管負責按排;所屬公司的車輛使用自行規定;

  2、各部門使用辦公車輛,應事先填寫《派車單》,經所在部門負責人稽核後需提前交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統一按排。如第二天上午用車,需在前一天下班前申請;下午用車,需上午申請;

  3、司機在接到《派車單》後方可用車,並有監督車輛使用人是否按規定用車的權利和義務。若發現車輛使用超出規定範圍,司機有權予以拒絕,否則,將視情節對當事人及司機進行處罰;

  4、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員工因個人或家庭有急事確需用車時,可向公司行政部申請,行政部將視車輛使用情況適當給予安排,嚴禁個人直接找司機用車;

  5、因工作需要,在法定節假日或工作時間以外用車需提前申報,經各分管副總同意後由公司行政部統一調派;(所屬公司參照執行)。

  6、如有特殊情況,經公司領導同意,行政部可臨時呼叫公司領導的公務車輛;

  7、公司如有大型活動,需集中使用車輛,公司行政部可對各部門及所屬公司車輛進行統一排程使用;

  8、車輛的外借

  a、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的車輛原則上不允許外借。

  b、因工作需要,車輛必須外借時,由外借申請人或部門填報《車輛借用審批單》經車輛所在部門或所屬公司負責人同意後報公司行政副總稽核,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外借;

  c、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准將公司車輛私自轉借他人使用者,按借出時間每小時100元的罰款,且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燃料費、修車費等)由出借人承擔。並同時追究駕駛員、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五、駕駛員的工作職責

  1、車輛維護:駕駛員應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每日對車輛運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排除故障,按規定對所駕車輛進行各種保養;

  2、工作要求:駕駛員應熱愛本職工作,服從主管領導的排程指揮,在無用車指令時,應在指定位置休息待命;

  3、行為規範:駕駛員應著裝整潔,講文明用語,服務態度熱情,文明行車;

  4、安全保障:駕駛員應嚴格按交通法規的要求規範駕車,嚴禁酒後駕車或疲勞駕車,在患病且影響行車安全時,應主動提出休息,不準超載、超速,不準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

  5、應急處理:在出現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上報公司主管部門,並在當日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對涉及到人身傷亡的重大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內搶救內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六、駕駛員的違章處罰

  1、將公司車輛未經批准而作為私人用車使用的,按使用時間每小時罰款50元,且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燃料費、修車費等)由使用人承擔,並視情節予以處罰;

  2、在安全月(周)、宣傳月(周)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章均按交通隊的處罰金額給予加倍處罰;

  3、對因我方責任發生交通肇事的駕駛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保險公司賠付外,餘額由肇事者承擔。並扣罰當月10-50%的薪金;

  4、對發生交通事故後,故意拖延、謊報、逃逸現場的駕駛員,除按國家(或地方)交通法規予以處罰外,應予以辭退並承擔相關損失。

  七、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透過之日起施行。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2

  機械料具使用,全部執行公司內部調撥制度,凡是工程專案需要機械料具時,一律由公司機具負責人統一調配。

  1、在公司沒有貨源的情況下,如果專案部急需機料具,要徵得負責人同意後才能去社會上租賃,如果擅自去社會上租賃機械料具,按租賃費的10%罰責任人。

  2、專案上需要大中型裝置,必須提前一星期通知機具負責人。如裝置閒置在工地上或無計劃要裝置,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裝置調出時,專案部必須清理乾淨維修好,保證調進專案部及時正常的使用,如果裝置不能正常運轉,對調出專案部的使用工長罰款200元。

  4、凡是調出裝置,一律辦理調撥單,重要裝置由調出單位派專人押車,損失的由調出單位按原價賠償。汽車到達調出或調進專案後不及時卸車,每小時罰專案負責人50元。

  5、因生產需要總部要求專案調出裝置時,專案部必須無條件服從,如影響生產,大中型裝置每拖延一天罰專案負責人500元。

  6、凡是在使用中發生故障的裝置,原則上都由各專案部機修工自行修理,不能修理的需要外協單位修理的機修工應向施工員交代原因,並由工地材料員,施工員,機修工,協助單位的修理人員談好價格,明確修理後的保證使用期。

  7、使用塔吊等大型機械,必須嚴格按機械操作規範,嚴禁違章操作,如果專案部不按要求超負荷吊裝,每次罰責任人500元。

  8、三大料具調撥要求專案部提前十天報送機具負責人,調撥時由需方專案派人到調出專案驗收,並在調撥單上簽字,手續完備後雙方不得扯皮。

  9、所有貨物調出專案必須配合裝車,如汽車到工地後,遲遲不能安排人員,每推遲一小時,專案負責人罰50元。

  10、鋼管調出時必須清理調直,彎曲鋼管每根扣5元,鋼管上帶有扣件的不記帳,亂割鋼管的每根扣10元。

  11、鋼模調出時必須調直修理上油,未整理的鋼模按每平方米扣10元;發現小鋼模上打洞扣10元;在大鋼模上打洞的,每個洞扣30元;大模變形每平方米罰100元。罰款由專案分攤,其中木工工長與組長承擔70%,30%由其他管理人員承擔。

  12、快拆頂託調出必須清理調直,配件齊全。未清理的,每根按2元扣除;情節嚴重的罰調出負責人200元。

  13、扣件調出必須靈活,螺絲齊全上油。調出後發現如需修理的壞扣件每隻扣2元;不靈活的扣件,每隻扣0.5元。情節嚴重的罰調出負責人200元。

  14、工地上遺失料具的,按總額30%賠償。根據全體管理人員的折率、時間,由專案經理負責分攤。

  15、凡是新開工的專案,需要機械料具的,一律由機具負責人報總經理批准,擅自購買的,不予報支發票,由專案管理人員分攤。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3

  1、司機必須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服從領導,聽從分配。

  2、司機在入職時必須交一定的風險擔保金或有當地人員擔保,如果沒有能力交風險擔保金,必須扣押前兩個月50%的工資作為交予公司的風險擔保金。風險保證金在年底給予退還。

  3、司機隨車輛出入必須在行政部有關負責人處領取車輛放行單,並按規定填好車輛放行單,然後保安根據出車原因進行檢查,檢查無誤給予放行。

  4、司機在上班時間內必須在門衛室或辦公室待命,以便聽從公司的出車安排。

  5、必須熟知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指揮,接受交通檢查,確保生命財產的安全,否則因違章行車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司機個人負責。

  6、司機應熟知所駕使車輛的效能,對車輛應按月進行兩次檢查和一級保養,確保車輛安全執行,因檢查失誤,出現事故,後果由司機負責。

  7、車輛需要維修時,要先和領導打好招呼,經同意後方可修理。如果實行零件拆舊換新,應在指定點維修站修理,簽單時應寫清配件名稱、價格、功用、修理工簽字,再帶回憑證單到財務掛帳,無特殊情況,未經領導批准,不準私自修車。

  8、未經領導同意,不準私自出車或外借他人,不許拉私活、帶客,不許酒後駕車,否則出現的一切後果由司機本人負責。

  9、開車精力集中,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不許超速行駛,不許強行超車,野蠻行車,儘量減少損耗,減少油耗。

  10、出車要填好行車記錄,節約用油,如有發現虛報油票、燃油外漏現象,扣發當月工資。

  11、妥善保管好隨車工具和各種證件,出車時保證證件齊全,如有丟失由司機照價賠償和補辦,因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

  12、司機應每週兩次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引擎的清潔);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效能是否正常,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應立即檢修;下班後,將車輛開進廠區保管,鎖好開車和貨廂的門;車輛停駛後,有空閒時間,司機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要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

  13、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領導反映。

  14、司機每月電話費用補貼(100)元,根據開機率和出車率來處罰和獎勵,為此司機應每天24小時開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呼叫,應儘快回覆。如不開機者一次扣罰20元;如果在每月上班時間內不開機五次不補貼電話費。如果經公司多次聯絡不接電話者每次扣罰30元;多次不接電話者不發年終獎勵。

  15、司機如果不服從相關領導管理,每次罰款20元,如果三次不服從相關領導管理除扣發60元外並給予辭退。

  16、如果司機在送貨物期間丟失貨物、開回的單據數量不對、沒有註明付款方式、發生送錯現象等;損失應由自己承擔,而且還要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辭退。

  17、如果司機在出車期間由於以下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

  ①未有人員傷亡,只造成車輛損壞的,司機應負責一切損失和責任(包括公司車輛維修費用)。

  ②有人員傷亡的,應根據相關法律裁定來劃分責任和承擔相關費用。

  ⑵由於客觀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承擔責任。

  18、如果司機利用自己出車之便偷盜公司物品、弄虛作假、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的損失,並扣發一個月工作給予辭退。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4

  1、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公司其他有關的規章制度。

  2、晚間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3、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

  4、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這疲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5、車內不準吸菸。其它員工在車內吸菸時,應有禮貌地制止;外來的客人在車內吸菸時,可婉轉告知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6、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準隨便插話。

  7、接送領導上下班的司機,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8、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司機班等候出車。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有要事需離開司機班時,要告知車隊管理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9、對車管人員的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上級領導反映。

  10、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車管人員,並說明原因。

  11、任何時間,司機必須保證手機暢通,以便於與領導或車管人員及時取得聯絡。

  12、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車學開車。

  13、收車時,必須將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未經批准不得私自用車或將車輛在非指定停放地點過夜。

  附:

  1、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2、機動車駛員提高服務質量、徵詢使用者意見的補充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

  提高服務質量、徵詢業主意見的補充規定

  為了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轉變工作作風,機動車駕駛員應認真學習公司下發的各項規章制度,深入開展'愛崗創優'服務活動。目的在於提高服務及管理水平,達到業主滿意,同時特補充規定如下:

  1、定於每月開展一次業主徵詢意見,時間為月初或月末。

  2、主要徵詢車容、車貌;車輛保養;服務質量;服務態度;遵守時間;安全行車等方面內容,共計100分。

  3、採取用車單位對駕駛員每月出車情況打分評比的辦法。

  4、徵詢意見的方法,每月末先由車輛管理人員提供駕駛人員每月出車記錄及用車單位,再由物業辦公室分發、收集徵詢意見表,後公佈徵詢意見結果。

  5、最後結論:滿意為95分以上含95分;基本滿意為90分以上含90分;90分以上(不含90分)為不滿意。

  6、對90分以下的駕駛員一次不滿意為警告,二次不滿意者罰款100元,三次不滿意者做辭退處理。接到使用者嚴重問題投訴的一次罰款100元,二次罰款200元,三次做辭退處理。

  7、對連續一年在徵詢意見中被評為滿意者,公司評優並給於獎勵,對連續二年獲優的人員,公司給於提高工資待遇。

  司機工作程式

  作業時間作業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標準

  7時-8時市內五區早班通勤提前等候,準時到單位

  8時-12時各支行及業務單位各部門工作用車熱情服務、耐心守候、禁止下線

  13時-17時各支行及業務單位各部門工作用車熱情服務、耐心守候、禁止下線

  17時-19時市內五區晚班通勤安全送到,準時入庫

  四、車輛肇事處理辦法

  1、下列情況視為肇事

  (1)汽車相撞或為它種車輛相撞,致雙方或一方有損害傷亡的;

  (2)汽車撞及人、畜、路旁建築物及其它物品,致有損害傷亡的;

  (3)汽車行駛失慎傾倒,他人故意置障礙物於路中,因撞及或傾翻,致人或車有傷亡損害的;

  (4)汽車行駛遭受意外的事變,如公路、橋樑、涵洞、隧道突然崩塌、損壞致人或車有傷亡損害的;

  (5)其他情況致人或車有傷亡損害的。

  注:以上情況所稱損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輕微損失。

  2、肇事的處理

  (1)主管部門接到肇事通知後,應立即向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報告,並迅速趕往肇事地點查勘處理;

  (2)應先急救傷員,後查勘現場;

  (3)儘量尋覓目擊肇事的第三者作證,並記明姓名、地址、通訊手段;

  (4)填寫肇事報告

  ①肇事時間、地點、氣候;

  ②肇事原因(研究判斷影響肇事的因素,動與靜物的狀態及車輛和行人的行進方向與位置等);

  ③肇事車號(包括對方車);

  ④駕駛員(包括對方車)姓名、地址;

  ⑤損害情形(包括對方車及乘客財產的損失);

  ⑥傷亡人員姓名、地址、傷亡原因與情形、救護方法;

  ⑦現場圖的繪製及攝影。

  (5)本公司汽車肇事責任,由本公司會議鑑定,會前通知該肇事駕駛員列度。

  3、肇事過失的處分

  (1)肇事駕駛員依法負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2)肇事後經法院判決徒刑者,自判決之日起即予開除,並令其賠償肇事損失;

  (3)肇事後畏罪潛逃者,除請司法機關緝辦外,並即予開除;

  (4)駕駛員因肇事被取消駕駛員資格者,即予開除;

  (5)肇事後給本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者,即予開除,並賠償損失。

  4、肇事賠償

  注:行車肇事責任判明後,如當事雙方願意和解,應當場查明損害程度,賠償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責任屬於對方車輛或行人過失的,保險公司概不負責賠償;

  (2)肇事責任屬於公司駕駛員的過失,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其超過金額須由該車駕駛員負擔。

  (3)肇事責任屬於公司駕駛員與對方駕駛員或第三者共同過失的,按各方應負責任的比率分擔,其損害賠償按前款辦理;

  (4)肇事後對方車輛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對方車號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責任無從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由駕駛員負責按照第二款處理。

  五、機動車油料管理、車輛維修、車輛保險規定

  根據車隊車輛多、車庫分散等特點,為使車輛、油料管理、車輛維修、車輛保險等工作有章可循、按章辦事特制定此規定。

  1、油料管理

  油料管理堅持厲行節約、集中管理、定額領取的原則。

  (1)機動車輛油料的採購手續由機關辦公室統一採購和管理,各單位(部門)應建立油料領用登記簿,堅持按行車裡程核定用油標準,駕駛員憑油票用油。

  (2)駕駛員每次領取油票應由本單位車輛管理人員對領用人車輛上的里程錶'進行登記,每次領取油票不得超過100公升,每月每臺車油料控制在200公升。因工作需要增加油票時,應寫出書面原因報車隊隊長稽核,再由主管部門領導審批。

  (3)各單位車輛管理人員每月要認真駕駛員所用油料是否與行車裡程相符,杜絕油料外流和私自賣油票現象,一經發現違紀行為,將對當事人做辭退處理,數額巨大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車輛的日常檢查

  車輛駕駛人員應做好對車輛的日常檢查工作,檢查範圍包括:車輛燃油量、各輪胎氣壓、水箱冷卻液、發動機潤滑油、燈光系統、喇叭、剎車系統、車輛發動後發動機是否有異響聲音等。

  3、車輛的維修

  (1)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由該單位承擔。

  (2)車輛的維修應根據該單位車輛的購置年限、價值、使用狀況、單項維修價格確定維修標準。(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養路費、車船費、停車費、高速公路費、車庫租賃、保險費等費用均由車輛所屬單位承擔,費用指標由車輛所屬單位進行控制和掌握。

  (3)車輛的維修保養按《車輛保養規程》執行。

  (4)車輛的維修、保養應到車輛所屬單位指定的維修定點單位進行操作。

  (5)車輛的維修申請

  車輛需要維修時,由車輛駕駛員提出修車申請並填寫'費用預算單',在預算單上註明需要維修的部件(不包括日常維護用料)、預計格後交給本單位車輛管理人員,由本單位車輛管理人員對維修車輛進行現場技術鑑定。

  4、審批

  (1)經車輛管理人員對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鑑定後,根據維修內容到車輛所屬單位所指定的維修單位進行詢價。經過詢價後,將'預算單'上報,由車隊隊長稽核。經稽核同意後在'預算單'上簽字,報主管領導審批。

  (2)各單位根據審批意見,由車輛駕駛員負責將維修車輛送到經批准的維修廠家進行修理,未經批准私自將車輛送修和更換零件所發生的費用不預報銷。

  5、車輛的保險

  為便於機動車輛的保險,實行統一指定的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的原則,應由車輛所屬單位統一辦理車輛保險。車輛出險後必須根據保險條款有關內容及時進行索賠,保險中如出現問題由車輛所屬單位同保險公司進行協調。

  六、機動車駕駛員工作管理規程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規範化管理,實現'安全、便捷、即時服務'的宗旨,確保一線用車的需要,更高完成各項任務,特指定本規程。

  (1)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架車並嚴格遵守有關規程。

  (2)文明行車,晚間注意休息,不準疲勞駕車,嚴禁酒後駕車。

  (3)因駕駛人員自身原因造成違章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的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4)保持車內外整潔、乾淨、不準在車內吸菸,其他員工在車內吸菸時應有禮貌滴制止。外來的客人在車內吸菸時可婉轉告知陪同人員,但不能直接制止。

  (5)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主動打招呼、使用文明用語。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問話,不準隨便插話。主動協助乘車人搬運物品,貴重物品輕拿輕放,保證物品安全。

  (6)所有駕駛人員接派車任務後,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要準確、安全地完成任務,乘車人滿意率要達到百分之百。

  (7)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做好出車準備,在司機班等候出車,不準隨便走動到其他辦公室。有事需要離開司機班時,應告知車隊管理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完成任務回來,應立即到車管人員處報道。

  (8)對車管人員的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能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領導反映。

  (9)駕駛人員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即使設法同志車管人員,並說明原因。

  (10)任何時間駕駛人員必須保證傳呼機或手機暢通,對領導和車管人員的傳呼應及時復機,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復機的,事後一定要說明原因。

  (11)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聯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車輛學習開車。

  (12)收車時必須將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未經領導比準不得私自用車,或將車輛在非指定地點停放過夜。

  (13)嚴格按照車輛的三級'保養規程做好車輛的定期維護保養(此項工作由車管人員安排有序進行)。保證車況良好,發現故障及時檢修,或報告車管人員,不得拖延檢修或私自送廠維修。

  (14)對車輛完好率、出勤率車輛使用率及滿意率較高的駕駛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

  (15)駕駛員要積極參加安全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駕駛技能和技術水平,增強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透過資源整合更有效的發揮駕駛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工作的熱情,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建設一支政治可靠、技術過硬的駕駛員隊伍。

  七、表格

  1、車輛檔案

  2、車輛維修申請表

  3、機動車駕駛員評分考核辦法

  4、車輛部件的保養規程

  5、車輛一級保養規程

  6、車輛二級保養規程

  7、派車單

  8、()月份證詢使用者意見表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5

  第一條公務車僅限用於公司公務接待,各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車輛費用納入用車人(部門)核定的車輛費用,所有人員需嚴格遵守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第二條派車單制。公務車輛派出執行派車單制,用車人用車前需嚴格填寫統一印製的《某某公司派車單》(見附表一,以下簡稱派車單),司機見派車單出車,若無派車單嚴禁出車,否則由司機個人承擔一切費用及後果;車輛返回後由用車人簽字並由司機在一個工作日內持派車單由車輛管理人簽字確認。

  第三條派車流程。用車人到辦公室填寫派車單完畢後交由本部門經理或分管領導批籤,後交由車輛管理人稽核,由行政主管籤批,最後由董事長確認後方可派車。事情緊急時經董事長同意後,可由行政主管電話通知司機出車,回來後由用車人於半個工作日內補齊派車單及相關程式,否則由用車人個人負責本次出車的一切費用。

  第四條公司公務車必須配備專職司機,嚴禁非公司專職司機駕駛公務車,否則由該車輛專職司機和駕駛者共同承擔一切費用及後果,並對該車輛專職司機和駕駛者各處以1萬元/次經濟處罰。

  第五條用車費用。公務車按其排量核定燃油費(見附表二),行車裡程按實際發生數計算;司機報銷時需附派車單,一次一報,財務部門按派車單進行稽核報支,並計入用車人部門車輛費用,沒有派車單或派車單沒有嚴格履行籤批程式的一律不予稽核報支,否則由財務部門負擔費用。

  第六條其他費用。公務車發生的過路費、過橋費、停車費等憑票實銷。

  第七條差旅費。司機差旅費按普通員工出差標準憑票報銷,若一天多次往返濟南等就近地區且當天返回的,補助40元伙食補助,報支時必須由車輛管理人稽核籤批,實際發生費用超出此標準者須由分管領導籤批、經車輛管理人、行政主管和財務部核查後報支。

  第八條車輛維護與維修。司機要對車輛及時進行維護與維修,以確保車輛的正常執行;車輛付費維護、維修前由司機填寫《某某公司車輛維護和維修申請單》(簡稱:《車輛維護和維修申請單》見附表三)經車輛管理人簽字同意並經行政主管審批,董事長審批後方可到公司指定的汽車修理公司進行維護、維修,並憑《車輛維護和維修申請單》報銷維護、維修費用。

  維修、維護費用低於1000元(包括1000元)時由行政主管籤批;超過1000元時由董事長籤批。無《車輛維護和維修申請單》或未到指定汽車修理公司進行維護、維修的不予報銷;如因司機未能對車輛及時進行維護、維修而致車輛不能正常執行者,對司機給予1000元/次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5萬元以下經濟處罰,並同時給予停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第九條外租車輛。當公司公務車輛不在或不足時,須報經行政主管及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由用車部門自行向外租用車輛,返回後由用車人持單由行政主管簽字確認,否則不予報支;外租車輛按1.35元/公里報支費用,過路過橋費用實報實銷。租車所有費用全部在用車部門費用內列支。

  第十條嚴禁將公司公務車輛非派出時間開離單位,特殊情況時需經行政主管批准,否則一經發現給予司機1000元/次經濟處罰,所發生的後果由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車輛管理人。

  (一)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車輛管理。

  (二)車輛管理人須嚴格審批派車單,保證派車單所填專案真實。

  (三)嚴格審查用車費用。

  (四)定期檢查車況,監督司機對車輛的修護和保養。

  (五)負責對司機的安排與管理。

  第十二條用車人管理。

  (一)用車人須公務需要才可申請派車,嚴禁公車私用。

  (二)如實填寫派車單,寫明目的地等專案。

  (三)外出途中,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司機繞行或中途停留等。

  (四)外出途中,如因工作需要或情況緊急,確需繞行或中途停留,須電話向行政主管請示並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否則一經發現給予用車人1000元/次經濟處罰,所發生的後果由用車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司機管理(對所有司機適用)。

  (一)因工作需要時,司機必須無條件執行派出任務。

  (二)司機務必保證全天手機暢通,否則依據公司手機管理制度執行。

  (三)司機非出車時間必須按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坐班,因事外出需履行請假外出手續,否則按公司考勤管理規定執行。

  (四)司機出車返回後務必按第二條規定到辦公室報到,否則依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按遲到、曠工執行。

  (五)因工作原因佔用司機休息時間可由司機向行政主管申請於非出車時間補足。

  (六)司機必須熟練掌握公司企業簡介、發展戰略、企業文化、公共禮儀、青島市簡介,此項內容作為司機上崗資格的基本考核內容。

  (七)司機須嚴格按照派車單所載目的地出車。出車後,及時返回,不得隨意繞行或無故拖延時間。

  (八)外出途中,如因工作需要或情況緊急,用車人確需繞行或中途停留,司機經核實後須無條件配合。

  第十二條本制度從釋出之日起開始執行。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6

  各職能部(室)、分子公司:

  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安全行駛,切實做好車輛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資源,節約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條款,結合本公司實際使用車輛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經營用車和分子公司經營用車,以及集團公司員工私車用於公司經營的。

  一、駕駛員管理

  1、機動車駕駛員是車輛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掌握車輛維修保養的基本知識,認真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定,確保行車安全。

  2、車輛駕駛員應每天準時上班,準備好車輛,隨時待命,上班時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無出車任務或主管領匯出差時,不得擅自離崗,否則作曠工處理。

  3、公司所有車輛駕駛員應相對固定,人車定位,避免隨意更換、轉借。嚴格遵守車隊長的車輛排程,未經同意,不得私自出車。駕駛員不服從車隊長排程或私自出車、借車的,一次罰100元,累計3次者辭退。私自出車、未經辦公室同意對外出借車輛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肇事及交通違章罰款的,一切損失和責任均由駕駛員承擔。

  4、車輛日常保養責任由駕駛員承擔。保養內容:清潔車輛(車內、車外、引擎),新增工作液(電解液、水和潤滑油)、檢查車況,發現故障需維修更換重要部件的,駕駛員必須提前告知車隊長,經公司領導同意後由駕駛員進行維修或更換,預防車輛拋錨;確保車輛的安全和整潔;並做好車輛行車、加油和保養維修記錄。

  5、調整車輛駕駛員時,由成隊長負責做好前後任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交接工作,確保車輛證件、行車記錄、車輛狀況及必備工具裝置的完整可靠,如交接後隱瞞車輛重大隱患問題而造成損失,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每月召開一次由車隊長組織的安全生產學習會或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專(兼)職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專(兼)職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自覺性。

  二、車輛的管理、使用及調配

  1、公司車輛資源應優先利用,部門用車應填寫用(派)車申請單向車隊長提出申請,派車單應說明用車事由、用車部門、用車人和用車時間,由車隊長統一調配,並在每月月底由車隊統計部門用車次數及用車公里數。駕駛員憑派車單經車隊長核對後經公司領導簽字後報銷費用。

  2、車隊應建立車輛調配程式,駕駛員應做好用(派)車單的臺賬記錄,內容為用車時間、用車部門、出車地點、行駛里程、用車人員簽字、駕駛員簽字等,以備核查。

  3、車輛不得私自外借,確需借用時,必須經公司領導同意;擅自外借,造成後果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4、嚴禁公車私用,擅自使用車輛,造成後果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5、公司車輛停放:公車用畢後統一停放在公司辦公樓停車場。隨車證件必須與車輛分離。如遇因公差至外地,當晚不能迴歸的車輛或因維修當晚無法迴歸的車輛,應將車輛停放於安全可靠的場地。凡未將車輛停放於安全可靠的場地並保管不力,或擅自將車輛停在單位外的,如遇車輛受損、備件遺失,由責任駕駛員負責賠償損失。

  6、因公司車輛緊張而必須用員工私車外出辦事的,事先應向車隊長說明情況,並持有車隊長簽名的派車單,產生的車輛費用由車隊長核實並上報總經理簽字後方可報銷。

  7、公司員工的私車確實需要頻繁用於公司日常經營事務,其車輛費用報銷由車隊長根據各車的情況制定標準,報公司經理會議同意後按相應標準實行。

  三、車輛違章及事故處理

  1、違反交通法規進行罰款的:因公外出:無特殊原因而違反交通法規進行罰款的,駕駛員承擔50%的罰款,公司承擔50%的罰款;因特殊原因而造成超速等違章,經用車部門人員出具證明後交由車隊長稽核,由駕駛員承擔20%的罰款,公司承擔80%的罰款。未經許可私自外出違反交通法規進行處罰的,由駕駛員承擔100 %的罰款。

  2、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報案,並報告車隊長,並將相關責任認定資料影印件交車隊長備案。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隊長和駕駛員應積極配合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

  3、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若事故責任因公司駕駛員造成的,公司將根據相關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部門的處罰單據,結合駕駛員書面情況彙報,公司車輛損失情況及維修費用、相關人員傷亡情況及醫療費用,以及處理事故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按以下規定酌情處理:

  (1)無人員受傷:駕駛責任人應補足保險公司理賠後的差額;公司車輛損失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扣罰駕駛責任人100--200元/次;公司車輛損失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扣罰駕駛員責任人200--500元/次。

  (2)有人員傷亡,保險公司理賠費用不足以賠償事故相關費用的,視責任情況由駕駛責任人和公司補足保險理賠差額費用,並視責任情況扣罰駕駛責任人500-1500元/次。發生無責事故,有人員傷亡的,有公司承擔理賠不足的費用。

  (3)發生責任死亡事故被公安交警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與駕駛責任人解除勞動關係。

  4、嚴禁酒後駕車,發現有酒後駕車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賠償費用全額由駕駛責任人承擔,並與駕駛責任人解除勞動關係。

  四、車輛的維修、保養和審驗

  1、公司的機動車車輛應在當地實行定點維修,對中高檔車輛應送4s維修站維修。車隊長應收集車輛維修的相關資料備公司核查。

  2、車輛的維修流程:車輛駕駛員申請――車隊長確認、主管領導簽字――車輛入廠維修(駕駛員跟車監督維修)――維修費估價報車隊長――完工檢驗――維修結算單簽字確認――更換材料和結算單帶回簽字報銷。

  3、車輛發動機、變速箱、差速器和空調系統等大修,無特殊情況應到公司定點維修企業進行維修,需說明原因報主管領導稽核總經理審批後實施維修。

  4、車輛的保養應按照車輛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和行駛里程進行定期保養,並做好車輛保養記錄臺賬,嚴格杜絕脫保,如有發現扣除車隊長和責任駕駛員各300元。如因維修、保養不及時,造成車輛非正常大修,扣除車隊長和責任駕駛員各500元。車輛駕駛員應保持公司車輛良好的車容車貌,要求車輛表面漆面不脫落,燈光部件齊全。

  5、車輛駕駛員行車前、行駛中發現車輛有故障時,應立即採取措施,特別是出現發動機、底盤異響、無剎車、方向卡等嚴重故障,應立即停車檢查,明確故障部位後,立即向車隊長報告並儘快維修。

  6、按時組織實施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車輛年度審驗工作以及公

  路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營運證審驗工作。如無客觀原因導致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和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處理或造成事故的,或因以上原因造成保險理賠無法賠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並進行一定的處罰。

  7、公司機動車輛的保險費、公路運輸管理費等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需繳納的相關費用由公司車隊長統一購買。

  五、車輛費用及油卡管理

  1、車輛各項使用費用(過路費、維修費、保養費、年審費用、保險費)統一由車隊長稽核,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車隊長統計並建立車輛使用臺賬,每月25日統計當月後臺賬報辦公室,並與財務部複核。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油卡管理,專卡專車使用。車輛駕駛員應在用(派)車單上註明加油的時間及數量,車隊長定期檢查。

  3、車輛駕駛員應將加油後的憑據交由車隊長統計,車隊長視車輛的加油情況,及時合理充值油卡。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合理排程機動車輛,確保公司的正常執行,對公司機動車輛使用特作如下規定:

  一、司機工作守則

  1、公司司機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安全行車的有關規定,嚴禁酒後開車。否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司機個人承擔。

  2、司機要堅守崗位,做好隨叫隨到,並做好車輛保養工作,做到'三勤',即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

  3、車輛由指定司機駕駛,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不得交給他人駕駛。否則,將追究司機責任,一切後果由司機本人承擔。

  4、做好出車前的車輛檢查工作,保證順利出車。

  二、用車管理

  1、公司車輛由綜合辦排程。

  2、車輛應保證公司領導的工作用車和各部門行政業務用車。

  3、各部門用車須提前一天向部門負責人申請,填寫《派車單》,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交綜合辦批准後,方可出車。如遇特殊情況,未提前申請且事情緊急,用車部門應由部門經理寫明理由,再由綜合辦進行調配。

  4、各部門外出辦事,原則上由綜合辦安排車輛,無車安排時,經副總經理批准,可乘坐計程車,公司給予報銷出租車費。

  5、各部門在填寫《派車單》之前,應先在本部門內做好用車的協調工作,能夠一起辦理或搭車辦理的,儘量一同用車。

  6、在出現用車衝突的情況下,綜合辦按事情的重要程度、距離遠近安排車輛。

  7、凡用車單位,必須按批准用車路線、地點行車,不得私自更改行車路線,特殊情況需要改的,要在《派車單》上說明理由。

  8、司機應實事求是填寫《派車單》內容(時間/行車裡程),不得弄虛作假,並認真保管,月底進行彙總。

  9、綜合辦根據《派車單》所填資料計算各部門用車量並考核司機工作量。

  三、車輛使用

  1、公司綜合辦為公司車輛的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年檢、維修、保養、交通安全管理及各種稅費的繳納。

  2、公司車輛一般情況下由專職司機駕駛,遇特殊情況,持有駕駛執照,且經過公司專職司機路考合格,備案後的非專職司機有資格在本市內駕駛車輛。

  3、有資格駕駛車輛的非專職司機在駕駛車輛前,須與專職司機進行交接,交接內容包括:車輛外觀、燈光、儀表、剎車。車輛用畢後,按上述程式交接,並申明在用車途中有無故障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未按照程式交接,發現問題,車輛在誰手中,由誰承擔責任。

  4、公司車輛若需離京行駛(含遠郊區縣),須經副總經理批准,否則記過失一次。

  四、保險與賠償

  1、公司車輛按規定辦理各種保險。

  2、車輛外出均應在正規停車場停放,停車費憑收據報銷。

  3、如發生交通意外,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先行賠償。賠償費不足之部分,根據責任情況,分別由公司及駕駛員個人負擔:

  我方全部責任:公司30%個人70%

  雙方責任:公司70%個人30%

  我方次要責任:公司90%個人10%

  我方無責任:公司100%

  4、如車輛丟失,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予以賠償。同時,將丟失車輛的原值減去累計折舊額後的淨值與賠償費相抵,如賠償費不足該車折舊後的淨值時,差額部分由丟車人負擔。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8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了加強股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生產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車輛(含內轉車)的安全執行可靠性,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減少或避免股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及公司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生產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與交通活動的執行控制規定和要求。

  2、本制度適用於進入本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生產區道路所有機動車在其資產所屬區域及道路上進行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的管理與處罰。

  三、職責

  1、總經辦職責

  (1)負責公司經理層領導的公務用車安排,確保車況安全可靠。

  (2)負責部室有重要、緊急公務用車的協調安排,確保車況安全可靠。

  (3)負責對公司小車駕駛員的業務、法規學習及日常管理工作。

  (4)負責督促公司小車駕駛員做好車輛的定期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確保車輛執行的安全可靠。

  3、1、5負責督促公司小車駕駛員做好車輛和駕駛資質的年審認證工作。

  2、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對公司停車庫的安全管理和考核,督促管理人員維護停車庫的安全使用秩序。

  (2)負責對公司停車庫的.交通標誌的設定、維護。

  (3)組織、參加對公司駕駛員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和處理。

  (4)督促、考核有關職能部門對公司小車駕駛員的法規學習、日常管理、定期查改安全隱患、車輛和駕駛資質的年審認證等工作的有效開展。

  (5)負責對公司所屬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目標管理和監督、考核。

  3、各部門職責

  1、對本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全責。

  2、負責對本部門所有駕駛人員(含內轉車駕駛員,下同)的駕駛資質審查和職業禁忌症體檢管理,做到安全用工。

  3、負責對本部門所有駕駛員進行定期技能培訓、業務及法規學習和日常管理,做到及時、有效,建檔管理。

  4、負責對本部門所有車輛(含內轉車)的定期車況檢查和隱患整改,確保資金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人,確保車輛執行的安全可靠。

  5、負責做好本部門所有車輛及駕駛員的年審、認證工作,做好自檢、年審認證的建檔管理工作。

  6、組織、參加對本部門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現場勘查、認定和調查、處理工作。

  7、負責做好本部門所有車輛及駕駛員的保險及理賠工作。

  四、管理要求

  1、公司停車庫應有足夠的照明和安全警示標誌,庫管人員應做好及時排程和管理。

  2、機動車進入公司停車庫時,必須聽從管理人員的排程指揮,嚴禁亂停、亂放,妨礙車輛、行人進出,甚至導致事故發生。

  3、機動車入庫實行先出後進原則,防止堵塞或插掛事故。庫滿時,庫管員應及時指揮車輛停放其他車庫。

  4、停放公司停車庫的車輛駕駛員不聽指揮且亂停、亂放的,公司車庫管理者有權勸其離開或立即報告公司經營管理部協調解決。

  5、內轉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1)內轉車駕駛員屬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取得內轉車駕駛執照,方能從事內轉車駕駛員崗位。

  (2)送培持證工作歸口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確保100%持證上崗。

  (3)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新增內轉車駕駛員的,由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分管領導批示同意後,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健康體檢、送培持證,並完善用工手續。

  (4)牌照車駕照人員安排駕駛內轉車的,由安技環保部和交通安全自檢組稽核資質和能力、人力資源部完善用工手續後,持證上崗。

  (5)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按規定時間做好內轉車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和業務培訓、指導,並做好學習記錄。

  6、牌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1)各有車部門的車輛原則上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公車私用(經批准的特殊、緊急情況除外),不準公車用於旅遊

  (2)各有車部門車輛的日常排程、使用和駕駛員的管理由各部門領導負責,車輛的使用實行派車制度,由部門領導或專人進行安排,並由專人對每一次用車詳細填寫派車記錄單(派車記錄單格式見附表)。

  (3)派車記錄單因是對車輛使用情況的有效證明,各有車部門必須認真填寫,妥善儲存,自覺接受分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與檢查(事故因公用車的證據)。

  (4)車輛必須由專人駕駛,禁止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司車輛。

  (5)駕駛員嚴格按派車要求安全出車,嚴禁酒後駕駛,嚴禁超速、超載行駛,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練車或私自用車。

  7、考核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1)在禁停區域亂停、亂放,妨礙道路安全暢通的。

  (2)不按生產區道路指示標誌行駛的。

  (3)不按公司規定超速、超載行駛的。

  (4)不遵守本公司上下班時間禁行令、不履行進出公司大門登記檢查強行衝卡的。

  (5)不服從生產區道路管理人員的檢查和指揮、強行衝卡的。

  (6)駕駛員若無故不參加定期的安全學習的。

  (7)無故不開展對車輛日常維護保養造成帶病車執行的。

  (8)無故不參加週期檢查、年審認證的。

  (9)不遵守公司規定、開出限行區域的。

  (10)不遵守公司規定、酒後駕駛的。

  (11)不遵守公司規定、擅自將公車交給他人駕駛練車的。

  (12)不遵守公司規定、擅自公車私用或公車組織旅遊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載遺灑、飄散氣體、液體、其它鬆軟物體或未加蓋密封沿途撒漏的(同時責令其行為人及時清除)。

  (2)在生產區道路上傾倒生活、工業、建築等垃圾和其它廢棄物品,造成交通安全隱患情節嚴重的(同時責令其行為人及時清除)。

  (3)損壞或擅自移動生產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者以其它方式影響生產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

  (4)未經本公司職能部門批准,擅自在生產區道路上挖掘道路、佔道施工或未按限期恢復原狀的。

  五、附則

  1、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和駕駛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要加強各類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保持良好的車況;加強駕駛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務質量與水平,確保順利完成各項行車準備,促進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各種機動車輛的執行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條各種機動車輛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集中管理,統一控制使用,並負責車輛的申領牌照、驗車、更新等事宜。

  第五條公司機動車輛的使用應堅持最大限度利用現有資源,方和滿足工作需要,確保公司領導用車。一切與工作無關的,均不得使用公司車輛。凡路線較近、乘坐公交車比較方的,一般不安排用車。

  第六條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公司《用車登記》,並於實際用車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統一安排用車。

  第七條行政人事部在安排用車時,將根據路線長短、攜運物品、《用車登記》送交的時間先後等情況進行合理調配、統一安排,並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八條如遇緊急情況需要用車,可由用車人向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提出口頭申請。經情況核實後,行政人事部可以臨時調整用車,並由該負責人直接通知駕駛員,說明用車人、用車時間、地點和路線。緊急用車人事後應補填《用車登記》,並由駕駛員於第二天交辦公室儲存。

  第九條駕駛員必須憑《用車登記》出車,用車人不可直接向駕駛員要車。

  第十條專職駕駛員出車前後應認真做好車況的檢查工作,並在《用車登記》備註中予以註明。

  第十一條員工因住院、婚喪等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司車輛時,一般應儘量提前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響工作用車的情況下,行政人事部將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外借機動車輛,應由我位安排駕駛員駕駛,有特殊要求的,必須經地產常務副總經理批准,簽訂有關協議,並由駕駛員做好車輛的交接手。外借車輛所耗用的汽油,一般由借車位自行解決,或收取汽油費(票)。外借期間車輛若有損壞,由借車位負責修復,並酌賠損失。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的年度檢查,須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並做好檔案記錄。

  第三章機動車輛的維修與保養

  第十四條要加強機動車輛的日常保養工作,雨後須及時清洗擦拭,車身常打蠟、座套常換洗,保持良好車況和整體清潔。

  第十五條各種車輛的大、中、小維修,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駕駛員不得擅自聯絡修理和自己採購配件。

  第十六條車輛的一、二級保養,由駕駛員按實際行駛公里數或規定時間進行。一般一級保養為10000公里;或“一保”每季度一次,“二保”一年一次。

  第十七條公司每年進行一次車況考核評定,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實施。

  第四章機動車輛的使用

  第十八條公司領導用車須確保。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應於實際用車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統一安排用車。

  第十九條行政人事部一般按各部門送交用車時間的先後安排用車。如遇緊急要車,可臨時調整,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路程較近、公交車輛比較方的一般不安排用車。

  第二十條駕駛員須憑《用車》出車,無《用車》的一律不得出車。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住院、喪事等特殊情況需借用車輛,一般應提前1天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響公司工作用車的前提下,行政人事部將予安排。

  第五章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條例》、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駕駛員操作規程,保證行程安全。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必須自覺參加規定的安全學習活動。學習出席率必須達到80%以上,在百日安全競賽及審證期間則不低於90%。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應遵守市公安局規定的年度審證制度,無故逾期不辦致使駕駛證自行失效的,後果自負。因保管不善而遺失駕駛證、行車證及車上物品等,由其自行補辦各種手,補證費自理。

  第二十五條駕駛員必須注意自身儀表舉止,講禮貌,守紀律,從排程,文明行車;不得公車私開,不得索要禮品和其他費用(收受禮品一律上交公司)。無出車任務時,須在公司留守等候;未經有關領導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十六條車輛行駛途中發生各種事故,駕駛員不得私自處理,須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凡涉及人事故,須主動及時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如拖延不報,造成後果自負。

  第六章安全行車

  第二十七條為加強安全行車管理,駕駛員須做到:

  1、遵紀守法。行駛途中,禮讓三分,不超速,不超載,不強行超車。

  2、出車前須全面檢查車況,作好各項行車準備工作,不帶故障出車。

  3、行車時要集中思,不和乘客閒談,不開“英雄車”、“賭氣車”,不準叼著煙開車。

  4、上班時間不喝酒,參加宴請不喝酒,有值班任務時不喝酒。

  第二十八條、附則:

  本規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10

  機動車輛(主要有剷車、農用車等)是礦山主要裝運工具,為確保安全行駛,規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汙染。(安裝普通“水箱型”淨化裝置)

  6、運輸礦碴時,不準超出馬槽高度的20釐米。

  7、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8、井下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20公里每小時,在透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應減速慢行。

  9、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後行車”的原則。

  10、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1、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5米的間距,以防發生碰撞。

  12、在料場、溜井口、鎊房等車輛密集場所,應按秩序行駛,以防車輛擁擠發生事故。

  13、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14、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

  2、檢查規定:

  ⑴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後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⑵分公司車間主管車輛的隊長或硐長,對本隊的所有車輛每旬應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⑶分公司安全科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⑷當班安全員要對本班車輛駕駛員持證情況和尾氣淨化裝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⑸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

  ⑹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11

  第一條:

  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

  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

  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四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五條:

  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能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車管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專案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

  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擇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時,要銷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七條:

  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

  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疲勞開車,不準酒後駕車。

  第九條:

  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坡、緊跟、爭道、賽車等)。

  第十條:

  1、所有司機出車前,需檢查好車輛及攜帶相關證件。因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

  2、司機出車前需填寫好當日出車記錄(注:當日出車司機若被電子眼抓拍或由於個人違章導致的罰款等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車內不準吸菸 。公司外的客人在車內吸菸時,可婉轉告知給予制止。

  第十二條:

  司機上班前嚴禁飲酒(包括所有酒精飲料)。下班後及時休息,保證有充足的精力和良好的精神狀態駕駛車輛。

  第十三條:

  接送員工上下班的司機,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第十四條:

  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在司機室待命,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有要事確需離開司機室時,要告知客服排程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第十五條:

  司機對客服排程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部門主管反映。

  第十六條:

  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客服排程人員,並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不論什麼時間,司機身上必須帶手機。對公司領導或客服排程人員的電話,應儘快回覆。情況特殊確實不能回覆的,事後一定要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在單位規定車位上,不準私自用車。

  第十九條:

  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第二十條:

  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司機進行考核。對於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上報公司給予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開除處理。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杜絕和減少各類車輛裝置、交通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安全部門、機電物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並相互協作,共同做好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集團各成員企業對其所購置的機動車輛,及其對所屬勞務組織、分包隊伍以及租賃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章相關職責

  第四條安全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歸口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車輛傷害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對駕駛員持證上崗、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負責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操作證的取證和複審,以及駕駛員駕駛執照、從業執照的年審工作;

  5、負責機動車輛戶籍管理;

  6、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7、負責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五條機電物資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機電物資部職責:

  1、歸口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實物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裝置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3、組織或參與重大機動車輛裝置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負責機動車輛裝置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機電物資管理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安全操作堆積及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裝置安全執行及機動車輛裝置管理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3、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裝置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4、負責機動車輛的技術、安全鑑定及管理;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

  6、負責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機動車輛重大隱患整改方案;

  7、組織或參與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裝置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負責指導、協助用人單位招聘機動車輛駕駛員;

  2、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裝置操作證”的發放工作;

  3、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1、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的試用、錄用、解聘工作;

  2、負責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

  3、協助、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

  4、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各單位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各類費用的收繳、籌集,並監督落實。

  第八條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所屬單位(專案部、廠隊)職責: 1、嚴格執行上級並適時建立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2、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聘用、解聘資訊資料的提供;

  4、負責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和落實工作;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檔案;

  6、負責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及安全執行;

  7、參與機動車輛裝置事故及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裝置事故及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三章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要堅持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制度,保證車輛安全裝置、零部件等齊全完好,車輛正常執行。

  第十條建立並完善機動車輛檔案(包括車輛登記證書、出廠合格證及車輛效能的相關證明、說明書等,車輛維護、檢修、自檢記錄,車輛改裝、改型記錄,安全技術檢驗、年檢、審驗記錄等)。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實行機動車輛、駕駛人員集中管理、統一調配製度。杜絕私自開車,無證駕駛,公車私用,亂停亂放等現象,規範管理,減少違章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停車場所要按規定劃出停車區域和通道線,保持道路暢通,並配有專(兼)職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禁止盛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與其它車輛混合停放。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和停車場所應按規定配齊安全防護設施、裝置,並有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特種車輛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廠內車輛運輸,要嚴格執行《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公路運輸及特殊運輸(超長、超高、超寬)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個體車輛不準在任何單位掛靠和以單位名義辦理私人車籍證明和證件及上繳各類規費。

  第十八條對已達到報廢條件的機動車輛要強制報廢,並及時辦理報廢、回收、銷戶手續。特殊情況需繼續使用的車輛必須報車籍所在地的車輛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車輛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凡機動車輛產權關係發生變化(如轉讓、變賣等)時,應及時到車籍所地的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戶籍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對機動車輛實行承包、租賃和使用外單位車輛的單位,要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並將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章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駕駛員實行聘任制,經資審、考試、考核、試用後,擇優錄用。不得以各種理由不實行公開招聘。

  第二十二條招聘錄用駕駛員的基本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和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持證上崗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大型施工生產車輛,應同時持有集團公司核發的《裝置操作證》;

  營運性運輸車輛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並且具有三年以上駕齡;

  大客車及危險物品運輸的駕駛員應取得國家規定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

  (二)身體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無妨礙駕駛機動車輛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三)經理論和實際考核,駕駛技術滿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職業道德,一年內無違章及其它不良記錄;

  (五)試用期至少3個月,且試用期間無肇事,無違章違紀行為;

  (六)愛護裝置,精心保養,且滿足使用單位其它規定要求。第二十三條對上崗駕駛員的要求:

  1、駕駛員要根據招聘單位錄用後所確定的車型,儘早熟悉指定車輛的裝置效能,掌握車輛駕駛技術;

  2、駕駛員對駕駛的車輛要進行經常性檢查,勤保養,勤維護,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不開“湊合車”、“帶病車”;

  3、駕駛員要具有良好的駕駛作風和職業習慣,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不違章駕駛,不疲勞駕駛,不帶情緒駕駛,不將車輛交給無證、無關人員駕駛。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對不遵章守紀、不服從管理、缺乏職業道德且性質惡劣及駕駛執照、從業資格證、操作證等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實行解聘。

  第二十五條聘用駕駛員單位要建立健全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包括駕駛員個人簡歷,駕駛執照、從業執照、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複審記錄,安全培訓記錄,表彰獎勵、違章違紀、肇事處罰記錄,聘用及解聘記錄等)。

  第二十六條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肇事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外,還要接受集團公司按《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有關條款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級各部門要參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針對本單位實際,制訂相應規定,明確責任,落實好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每年12月26日前將機動車輛明細臺帳(含新增、報廢、戶籍變更車輛)(見附表)報集團公司質安部。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自行作廢。

  第三十條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處,以國家規定為準。與集團公司有關檔案年牴觸處,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最終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質量安全保證部。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目的

  第1條本制度旨在加強對公司司機的管理,本制度為涉及事項按照其他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章行為規範

  第2條所有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

  第3條敬業、駕駛作風端正,遵循職業道德。所有司機必須遵守本公司制訂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4條嚴格遵守公司用車規定,拒絕乘車員工公幹期間辦私事的要求。

  第5條上班時間不出車時,司機必須在公司工位等候工作,若臨時有事離開須向相關領導說明去向和時間。

  第6條司機請假,必須經相關人員批准,專車司機須經領導同意後,方可請假。

  第7條所有司機應嚴格執行出車考勤制度,無故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司機不聽從安排,耽誤公事,嚴重者給與開除處理。

  第8條如遇晚間駕車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疲勞開車,不準酒後駕車。

  第9條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司機均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者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由無證人員駕駛。

  第10條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超速、緊跟、爭道、賽車等)。

  第11條司機應經常檢查所開車輛各種證件的有效性,出車時保證證件齊全。

  第12條離開車輛時,司機應注意以下兩項。

  (1)離開車輛時,必須關好車窗,鎖好車門。

  (2)車內放有物品檔案,司機離開時,應放置在安全區域內。

  第14條出發前,司機應做好出車準備,收車後做好相關的工作。

  (1)出發前,應確定路線和目的地,選擇最佳行車路線。

  (2)隨車運送物品時,司機應主動幫助公事人員。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14

  為了使分公司機關食堂合法、合規、安全、、有序執行,保證員工就餐需要,併為本公司會議、培訓班和外來客人提供良好的餐飲接待服務,特制定本。

  一、安全衛生、保證質量、有序執行

  1、炊管人員身體要符合餐飲業標準,並按要求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同時達標。要講究個人衛生,穿著整潔,勤剪指甲。上班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新聘用人員必須有健康證。

  2、炊管人員應服從管理,盡職盡責,要愛護財物,遵守紀律,在工作期間不準隨意脫崗,不準將無關人員帶入工作場所。

  3、炊管人員要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妥善保管食堂餐廳鑰匙,正確使用所配的電器裝置和爐灶炊具設施。下班時要認真檢查各類裝置,切斷電源,關閉水、氣閥門,鎖好門窗,確保安全。

  4、炊管人員除做好食堂日常環境衛生及用品、用具的清理外,每星期五大掃除一次,確保食堂經常性的整潔、亮麗;並要定期消毒,嚴防食物中毒。

  5、食堂主管要按照調劑花樣、適合口味、滿足需求的原則,根據每天(每頓)就餐人數和供應標準,與主廚商議列出《飯菜供應單》(樣式附後)。依據飯菜供應單,採購員視庫存餘缺和實際需要進行採購;主廚負責組織炊事員加工烹飪。每餐供應完畢後,由食堂主管和主廚在飯菜供應單上簽字,同時由接待陪同責任人簽字,以確認實際供應情況(員工早餐、午餐的《飯菜供應單》“接待人”欄不需簽字)。

  6、在食堂主管的安排下,食堂操作間的日常工作由主廚負責組織開展。膳食供應要清潔衛生、適時調節飲食種類、花樣,不斷提高飯菜質量;要及時、主動、熱情、周到為員工和客人服務,努力提高員工和客人的滿意度。

  7、餐廳服務人員要隨時保持餐廳的整潔,供餐前,桌、椅、餐具要按實際需要和規定擺放。上餐過程中,要及時給管理人員、主廚通報餐廳需求等方面的情況,確保按照飯菜供應專案和用餐實際提供優質服務。

  二、加強管理、合法合規、勤儉節約

  1、員工就餐管理:

  員工早餐實行按月結算制,即凡在當月內,早餐就餐次數不論多少,均需按一個月的標準交費。早餐就餐員工必須在每月10日前,按照規定的標準交早餐費。早餐費的收繳實行填表登記制。《早餐費收繳表》樣式附後。

  員工中午就餐實行登記、憑票、打飯制,就餐當日上午9點前,按照食堂公佈的飯菜品種,自行選定所需的品種、數量並登記。午飯時憑登記的品種、數量和飯票打飯。凡是登記而不前去打飯者,必須自覺按登記的品種和數量補交飯票,以免造成浪費;對不自覺補交飯票者,食堂有權對其給予停止當月飯菜供應的處罰。凡沒有按規定進行飯菜登記者,原則上不允許打飯。自下班開始供餐時間為40分鐘,逾期視為放棄打飯。

  2、飯票由負責管理,下發時必須加蓋印章。出納憑領條在會計處領取飯票並負責向就餐範圍內的員工出售。向員工出售飯票時必須在《飯票銷售登記表》(樣式附後)上登記。

  食堂收回的飯票由食堂炊管人員整理清點後,憑會計的收條交會計保管或下發。

  3、公司員工就餐要按個人需要索取,不得造成浪費;要愛護公共設施,維護良好的就餐秩序和環境衛生;不得發生酗酒和刁難、漫罵工作人員等不文明行為。如對食堂飯菜供應、接待服務有意見,可直接向食堂主管提出,或者透過其他正當渠道反映。

  4、會議、培訓班和來客用餐會議、培訓班和來客人員需要就餐的,由承辦或接待人員依據會議、培訓班的時間、人數在給基層下發通知時,一併通知辦公室做好就餐的準備工作;就餐前一天,承辦或接待人員必須與食堂主管對用餐的人數、標準、陪同人員(正常情況下,陪員不超過2人)和組織管理等事項予以商定,以便食堂妥善安排準備。如果會議、培訓班和來客人員的就餐人數、就餐時間等事項中途發生變化或需要調整供應品種或標準,必須在就餐四小時前通知食堂變更,否則,食堂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授權經營、宏觀管理、接受監督

  1、分公司對機關食堂以授權經營責任書的形式,授權分公司辦公室經營管理。分公司工會負責按照總經理室的安排,從宏觀上以總的收支賬務管理的方式和加強本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對食堂進行管理。分公司辦公室按授權經營責任書和本制度落實食堂日常的收支、執行、賬務、經營管理等事宜;每年年底對食堂物品進行一次盤點登記,同時對賬務手續按年度接轉。

  2、食堂收入及其相關手續的辦理

  食堂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員工就餐所交的伙食費;二是會議、培訓班和來客接待用餐,由公司行政按預算撥付的伙食費;三是客房收入;四是公司行政撥付的用於零星客人就餐的伙食費、員工就餐的伙食補貼、炊管人員工資等。

  (1)員工伙食費由出納以早餐費收繳表、飯票出售登記表的方式收取後,在三日內將所收早餐費和銷售飯票的現金交銀行入賬;然後開具收款收據,將收款收據、進賬單連同早餐費收繳表、飯票銷售登記表交會計入賬。

  (2)會議、培訓班和來客的伙食費,由承辦會議、培訓班的人員或接待人員,在接到會議、培訓班和接待任務時,應及時與食堂管理人員協商,並以書面形式做出預算報告,報總經理審批。待總經理審批後,將預算審批資料交出納到財務會計部辦理撥款手續,出納到銀行轉賬後,將相關手續交會計入賬。正常情況下,預算審批手續應在會議、培訓班和接待客人開始前辦理完畢。特殊情況下,最遲必須在會議、培訓班和接待客人結束後五日內辦理完畢。否則,將由食堂主管對承辦人員以完成工作不及時提請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對其進行處罰。

  (3)客房收入,由客房服務員依據客人實際住宿天數和收費標準,以出具收據的方式收費,客人離開後,要在次日內將所收現金與記賬聯收據一併交出納。出納要及時存入銀行,然後將進賬單、記賬聯收據交會計入賬。省分公司客人住宿的,由辦公室負責出具住宿結算單。

  (4)零星客人就餐的伙食費、員工就餐的伙食補貼、炊管人員工資等,由食堂主管依據實際情況,以書面形式做出申請撥款報告,報總經理審批後,將審批資料交出納到財務會計部辦理撥款手續,然後由出納到銀行轉賬,再將相關手續交會計入賬。

  3、食堂支出及其相關手續的辦理

  分公司工會對食堂日常費用支付實行備用金管理,即在備用金數額內,由採購員憑報銷憑證到出納處辦理報銷手續,然後由出納將報銷憑證轉會計並進行結算。備用金每年年底需結清。

  食堂日常支付票據應在次日內報銷,特殊情況下最多不得超過三天。食堂支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食堂購買物品支出;二是客房用品支出;三是炊管人員的工資、補貼支出;四是其他方面支出。

  (1)食堂物品的採購及支出:食堂所需物品由採購員按照《飯菜供應單》和實際供應需要進行採購,不得積壓浪費。凡是公司統一批次購買的物品,按有關規定領取;需要購買的,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做到物美價廉。能夠開具正式發票的,必須開具正式發票。所購物品必需先由採購員在發票或《食堂物品購買單》(樣式附後)上簽字;然後由主廚(物品使用人)對照發票(購買單)逐項過秤、清點驗收,驗收無誤後簽字;發票(購買單)上的採購員、驗收(主廚、物品使用人)不得為同一人。憑採購員和驗收簽字的發票(購物單)和作為附件的當日《飯菜供應單》,由食堂主管籤批後報銷。

  (2)客房用品支出:接待客人所需的水果、飲品、香菸、洗滌用品等,凡是公司統一批次購買的,按有關規定領取;凡需購買的,由採購員購買並在發票(購買單)上簽字,交服務員提供客人使用,由服務員在發票或購買單上簽字確認後,再由食堂主管籤批報銷。

  (3)炊管人員的工資、補貼支出,由辦公室按公司的制度規定、標準和崗位職責考核情況,按時製作工資、補貼發放表,經食堂主管籤批後,由出納負責發放。

  (4)其他方面的支出。在公司食堂之外就餐等其他方面的支出,須請示總經理同意後方可實施,並由總經理負責籤批後方可報銷。

  4、監督管理

  (1)由分管辦公室和工會的分公司領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財務會計部經理、辦公室主任、食堂主管、出納和會計組成食堂管理委員會,每季度聽取一次食堂收支執行管理情況的,分析研究食堂相關工作事項,解決存在的問題。每季度向員工張貼公佈一次食堂收支管理執行情況(彙報、公佈的內容主要有:收入情況,分別列出收入的專案、金額和合計等;支出情況,含就餐人數/餐數,並分別以正餐、早餐列出員工、客人、會議和培訓班人數/餐數;其他收支情況,同時分本期、累計情況),彙報、公佈由食堂管理人員每季度以書面形式做出,與會計核對無誤並分別簽字認可後進行。彙報或公佈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在每季度次月15日前完成,特殊情況下最遲不得超過每季度次月月底。

  (2)由分公司工會經費審查委員主任負責,除平時不定期對食堂的賬務設定、票據合規、收支籤批等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外,每年至少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監督有關情況向分公司工會委員會彙報一次。

  (3)由分公司分管審計的領導安排審計特派員,每年對食堂進行一次合法、合規性審計,同時以書面形式將有關情況向總經理室彙報,並依據總經理室的意見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

  四、考核辦法

  凡是不按本制度實施管理,有下列行為者,由分管領導、部門按下列金額對其予以處罰。

  1、不按規定體檢或使用沒有健康證人員者,每人次處罰50元;2、炊管人員個人衛生不符合要求,每次處罰10元;

  3、環境、設施衛生不符合要求,每次處罰20元;

  4、發生失火、失盜、食物中毒等事故,損失在1000元以內並無人員傷病者,每次罰款100元;損失在1000元以上併發生人員傷病者,視其情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5、不按規定辦理收支、採購、供應、報銷、賬務處理等手續,每次處罰20元。發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每次處罰100元;情節嚴重者,按員工違規違紀辦法處理。

  6、發生不按時供應飯菜、提供劣質食品或服務質量差等問題,每次處罰50元。

  7、不落實炊管人員崗位職責和考核辦法的制定、檢查、考核,不按規定彙報、公佈食堂收支執行管理情況,不及時落實對食堂的審查、審計工作,每次處罰50元。

  8、員工發生浪費糧食、酗酒、不按規定就餐或不採取正當途徑提出意見建議等違規行為,每次罰款100元。

  五、制度落實的保證措施

  為確保本制度的順利有效實施,分公司辦公室要依據本制度,負責制定食堂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和考核辦法,並做好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崗位職責落實的檢查、考核等工作。

  六、制度適用範圍

  酒泉分公司所屬各縣(市)支公司、營銷部、營業部,可參照本制度基本內容,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食堂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分公司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公司司機管理制度15

  一、總則

  (一)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及要求,全面加強機電裝置管理,確保裝置的四率,即防爆率100%,待修率5%,完好率90%以上,事故率1%以下,以及對裝置從購置到閒置報廢全過程的綜合管理。

  (二)建立建全的裝置臺帳,加強現場監察管理,及時調劑裝置的使用、變更裝置流動帳,做到賬、物相符,防止公司資產流失。

  (三)機電部作為機電裝置的綜合管理部門,在公司機電副總的領導下,對公司構成固定資產的裝置及小型低值和不納入固定資產的裝置,全部納入機電裝置管理範圍,建立裝置管理檔案臺帳,並建立裝置軟體管理系統。

  (四)機電部在裝置管理調劑和使用上,有權對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裝置使用單位必須設有專人(可兼職)對裝置管理負責,對單位的裝置使用情況,做到底數清、賬物符,對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

  (五)在裝置管理上做到減少閒置、積壓、浪費,杜絕裝置的重複購置,確保裝置驗收質量、裝置檔案齊全。

  (六)對增置新裝置,機電部會同財務部門制定年度維簡計劃,由機電副總召集財務、技術、使用部門進行經濟技術論證,本著結合實踐、發展生產、產業升級等要求,制定、下達裝置年度購置計劃,並組織裝置到貨驗收、入賬、發放等工作。

  (七)機電部應制定公司裝置包機管理體系,年度檢修計劃,大型裝置週期測試安排,季節性測試安排,並負責檢查監督和考核。

  二、裝置前期管理規定

  (一)裝置選型與購置

  1、為防止裝置的重複購置,造成新的閒置、積壓,各單位的裝置需求或維簡計劃申請,報機電部,機電部根據各單位上報計劃負責平衡,能調劑的進行調劑。

  2、大、中型裝置的選型、招、評標,購置及改造工藝,由機電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參加,必須選型的通用性、標準化和符合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規定,必須杜絕選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裝置。

  3、公司所需購置的裝置材料計劃,由各單位在每月25日前將裝置購置計劃及購置範圍分別報機電部和供應部,機電部和供應部根據裝置及材料購置計劃及時按時按質的完成購置計劃,不得擅自更改計劃內容,如不能按計劃內容完成,按責任進行考核。

  4、為確保公司的裝置質量管理,避免資產流失造成經濟損失,規定所有裝置購置的結賬,必須由機電部出具驗收合格單,加蓋機電部公章,並經機電部部長簽字,以證明裝置已驗收合格。

  (二)、裝置到貨驗收

  1、裝置到貨後,裝置驗收人員由機電部、供應部、使用單位三方共同驗收。驗收主要內容:產品規格型號、質量、臺數及技術資料是否符合要求,資料、工具、裝置部件是否齊全,有無損壞,填寫裝置到貨驗收單,驗收人員簽字,驗收單一式四聯,參加驗收部門存檔一份備查。

  2、裝置驗收合格後,機電部及時編好裝置號,同時建臺賬、彙總賬、流動賬、庫存賬、裝置卡片,做到填寫資料準確、齊全、字跡工整。

  3、凡新到貨裝置的圖紙、產品說明書、裝箱單、合格證等技術資料一式三份,由機電部驗收登記後存檔一份,使用單位一份,機電部一份。存檔資料由機電部統一登記保管,其他單位需要時,可向主管人員借用,並按時歸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扣留和發放。

  (三)裝置出入庫管理

  1、供應部裝置庫要設專人管理,未經機電部許可,其他部門不準私自檢視、提取裝置,裝置做到賬、物相符。

  2、各隊需要裝置時,必須提前一天填寫裝置申請單,寫清裝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機電部組織主管審批後開出庫手續一式三份。

  3、裝置出庫後及時更改裝置庫存賬和裝置移動賬,使用單位及時建立賬卡管理,無裝置編號的裝置不準下井安裝使用,一經發現給予單位和相關人員200元以上罰款。

  (四)裝置技術檔案管理

  1、機電部建立裝置技術檔案,內容包括:所有機電裝置的臺賬、流動賬、彙總賬及產品說明書、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等資料。

  2、機電部要設專人管理好裝置技術檔案,單位因生產需要技術檔案時,必須經組管領導批准,並打借條。借用裝置技術檔案的單位,要精心保管,用完及時送回機電部,不得損壞、丟失、塗改。

  三、裝置審批、調撥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裝置審批調撥管理,保證裝置合理化利用,杜絕浪費,降低成本,做到裝置的日清月結,加大裝置使用的透明度,以便更好地為生產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一)各單位要根據裝置需求的實際情況到機電部辦理調撥單,調撥單一式三份要標明品名、規格、數量。調入單位、調出單位必須有各生產單位負責人簽字。調出單位一份,調入單位一份,機電部一份。未經機電部辦理調撥手續,私自調撥裝置的處以500元罰款。

  (二)機電部負責對各單位的裝置進行核查、清點,對積壓不用的裝置進行調配,各個單位要積極配合機電部對裝置的調配工作,單位逾期不予配合者,每超一天罰款300元。

  (三)各單位要認真保管,合理使用裝置,防止人為的損壞和不合理的使用,每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四)各單位備用裝置要碼放整齊,不得隨處亂放。如有掩埋或不按規定碼放的,由機電部出具整改通知單。逾期不整改的,由機電部出具罰款單。裝置配件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前提下厲行節約。

  (五)各單位所用的裝置、配件要正確合理使用,檢修或更換部件後,不用的配件要及時交給保管員。如亂扔亂放造成埋沒丟失按原價的兩倍賠償。

  (六)對於16mm2以上的電纜回收不準斷有齊口,未經機電部或值班領導批准,嚴禁私自截斷。回收後要及時交出,發現一個齊口或不及時交出,給予責任單位200~1000元罰款。

  (七)使用的鋼絲繩,不準打彎或背繩損壞,發現一次按損壞的長度根據單價對使用單位進行罰款。要做好日常保養維護,機電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八)實行交舊領新的物料,各單位要根據地面物料保管員出具的驗收單到排程室審批材料,否則不予支領。

  三、裝置使用管理規定

  (一)機電裝置及備件的發放管理

  1、各生產單位必須憑據機電部開出的裝置、備件供應支領單到指定地點提取裝置、備件,並且將該裝置、備件通知單由支領人簽字後回機電部,由機電部及時入賬。

  2、緊缺裝置、備件一律在井上指定地點備用,為避免發生機電事故而影響生產,機電部要落實裝置使用週期制管理,由單位進行落實,規定裝置、備件使用的時間期限,定期更換檢修,避免因裝置損壞事故而造成停產。

  3、如特殊情況,井下使用單位必須報請公司排程室,排程室請示有關領導後可以支領,第二天使用單位必須將裝置使用申請單補辦手續交機電部。

  (二)裝置備件上井驗收、存放管理

  1、基層單位拆除機電裝置,上井後填報裝置明細送交機電部,由裝置驗收人員指定地點組織驗收,裝置接收單位和原裝置使用單位參加。

  2、驗收標準,所有帶號裝置及主要零配件(包括各種型號聯軸節、各種規格機尾軸、盲軸、鏈輪、各種型號的皮帶滾筒、各種規格的機頭箱、溜槽、齒條、連線筒、皮帶機頭機尾構件、液壓支架、側護板、皮帶縱梁、託輥架)不允許丟失。

  3、電氣裝置驗收標準:用螺絲(栓)堅固的防爆部件,螺絲(栓)必須齊全緊固,止口結構的防爆部件,必須將轉蓋合好,並上好閉鎖栓,不允許敞蓋上井。

  4、裝置驗收後,接收單位開裝置接收交機電部。對裝置、備件丟失由機電部開據丟失、損壞通知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如有分歧,由機電部平衡解決。

  5、各單位應積極配合機電部搞好裝置驗收工作,凡接到機電部通知後,不及時參加驗收工作的,按單方驗收結果為準,並對單位予以考核。

  (三)裝置現場管理

  1、為了掌握裝置動態,機電部要做到賬、物、牌相符,底數清(井上移動裝置需繪製安裝使用分佈圖,隨裝置移動變更圖紙),裝置管理人員對所分管的裝置要經常巡查使用情況。

  2、裝置管理員對移動裝置做到每週一次迴圈檢查,固定裝置最少每月一次迴圈檢查,機電部對使用單位每月查賬一次,全公司裝置半年一次清查,並做好清查標記。

  3、機電部要嚴格執行裝置積壓,回收,丟失損壞獎罰制度,發生裝置損壞、丟失填寫分析報告單位,由機電部組織分析追究責任者,按制度考核,情節嚴重者報上級有關領導處理。

  4、裝置使用過程中嚴禁拆套,拆件使用。如遇特殊情況,對臨時性拆套需經機電副總批准,並限期指定專人負責恢復,日常使用維修按裝置管理獎懲辦法給予考核。

  5、井下裝置存放必須集中上架碼放,掛牌管理,對須上井裝置必須集中存放上井標誌,運輸過程必須要保護裝置,不許野蠻運輸,避免裝置的丟失損壞。

  6、在生產過程中,拆除、更換下來的裝置、備件要及時上井,否則視為裝置、備件積壓,進行考核處理。

  7、如有特殊情況,裝置、備件使用單位不能及時將裝置、備件回收上井時,由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及需要寬限的時間,報機電部備案,在批准的寬限時間內可以不按積壓處理。

  8、不能及時回收上井裝置、備件,使用單位必須妥善保管,不允許出現丟失、損壞、水淹、埋壓、掛好回收牌。

  (四)、裝置移交驗收管理

  1、井下裝置移交、驗收,由機電部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移交。

  2、使用單位按裝置賬,清點好裝置,移交過程中,使用單位、承接單位和裝置管理人員,認真核對裝置的數量、配件及裝置完好情況,全部驗收並填寫裝置移交單及時過賬。

  3、對裝置、配件移交過程中丟失、損壞的,根據《裝置回收損壞、丟失管理規定》進行考核,對於移交順利、無丟失損壞並及時交付機電部,認真填寫移交單。

  4、對於組裝和解體移動的裝置,要在未解體前將各部件清點齊全,使用單位、接收單位和裝置管理人員共同過賬要求名稱一致。如未經領導同意,私自解體出現丟失,由原使用單位負責。如需上井檢修由使用單位護送上井移交。

  五、裝置回收損壞、丟失管理規定

  (一)、凡井下停用裝置(特殊情況經公司機電副總批准的除外),一律按回收上井,回收上井裝置按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考核:

  1、整個工作面裝置回收上井考核。因這種情況裝置數量大,涉及面廣,因此回收期限按有關規定部門的規定日期考核,對不能按期完成回收任務的,由公司排程室和機電部提出考核辦法。

  2、對零星更換裝置的考核。其考核期限為裝置下井之日起四日內將更換下來的裝置回收上井交庫,否則,每延長一天每臺罰款50元,每個元件罰款10元。

  (二)、回收上井的裝置,零部件要齊全,交庫時回收單位、機電部、接收單位三方驗收,對所丟失的部件、損壞部件,按《丟失、損壞裝置零部件考核款明細》考核。

  (三)、杜絕裝置零部件回收過程中“無主”現象的發生。裝置零部件散落在運輸巷、坡頭、斜巷等處的區域,誰主管誰負責回收,或者由排程室指定負責單位,並追蹤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四)皮帶機縱梁、h架、運輸機溜槽在回收上井前,回收單位要認真清點檢查分類,然後按裝置組指定地點回收交庫。

  (五)整體皮帶機回收上井,由排程室、機電部、使用單位三方驗收,無問題後設備組予以消賬,丟失零部件的按規定考核。

  六、裝置的維修、保管規定

  (一)裝置井上移交由機電部組織,移交單位雙方簽字生效。

  (二)加強裝置檢修質量管理,如出現裝置檢修質量問題,按裝置原值或事故影響程度,分析考核單位和責任人。

  (三)供應部應對地面接收後的裝置,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壞、需入庫或廠房儲存的裝置,必須按要求儲存好,否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分別給予處罰。

  (四)各單位需地面存放的閒置、報廢、待修等裝置,必須按裝置存放要求保管好,並報機電部備案,否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予以處罰。

  七、防爆裝置入井前的管理規定

  (一)、新購進的防爆裝置(包括小型電器、電纜)必須具有有效的“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產品的防爆效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二)、新裝置入井前,必須由機電部組織有關部門對裝置進行防爆效能及電氣效能的驗收。合格後,由機電部簽發入井合格證方可發放入井使用。

  (三)、非防爆電氣裝置嚴禁入井使用(井下中央變電室、泵房、主要架線機車運輸巷道除外),因特殊工程需要非防爆裝置入井使用時,必須由單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上報機電部,並報機電副總審批,獲准審批後方可入井使用。

  八、機電裝置井下使用的管理規定

  各單位井下機電裝置管理要求:

  1、電纜吊掛完好率、小型電器完好率要達到95%。

  2、井下電氣裝置的各種保護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3、井下所有的機電裝置都要實行包機責任制管理,做到責任到人,掛牌管理。

  4、在用機電裝置要保持完好狀態執行,裝置配件要符合要求,不得隨意用它物取代,同時要搞好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

  5、井下各單位未經機電部批准,嚴禁私自用電。

  6、井下裝置的調撥、回收應到機電部辦理相關手續,不得私自進行。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