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1

  一、範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裝置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裝置,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裝置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行動式木梯和行動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行動式木梯和行動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線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線後梯梁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梁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定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絡。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絡,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裝置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裝置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裝置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裝置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儲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於作業期較長的專案,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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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髮生後的傷害。

  2、範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並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並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樑、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線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線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元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線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線鎖件。

  4.5緩衝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衝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衝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於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裝置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線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繫住人的軀幹,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於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於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後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裡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髮生時能透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儘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髮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衝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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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1.1為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裝置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定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裝置。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洩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後,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樑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樑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樑工程專案。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樑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專案經理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專案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並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路,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專案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專案經理對橋樑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並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症、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採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裝置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後、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註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儘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杆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專案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餘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除錯後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執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有專人負責,並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專案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准後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後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颱風、大雪過後,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定安全擋板,並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定防護欄杆,防護欄杆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定,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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