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精選8篇)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精選8篇)
在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精選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1
公路交通的安全是社會上共同關心的重要問題。預防車輛事故,對於保持車輛完好,提高經濟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員、教練員、學員在行車時,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服從公安、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確保行車安全。
二、不經領導批准,不允許任何人動用機動車輛。對擅自駕車者,一次罰款100元。
三、擅自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車輛修理費、事故賠償費),全部由當事人負責。
四、道路駕駛訓練時,從學校至道路駕駛訓練路段的始點,往返行車均由教練員駕駛。
五、堅持例行保養制度,特別是安全部位的檢查。
六、車輛在行駛中,嚴禁腳踏板上站人,車廂內的乘員嚴禁將頭、手、腳伸出車廂。
七、道路、場地駕駛訓練時,駕駛室內只准乘坐一名學員,一名教練員,不準其他人員搭乘,更不準將車交給學員單獨駕駛或學員教練學員,車廂內禁止裝運貨物和搭乘其他人員。
八、在執行任務時,發生責任事故者,按責任大小和損失金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
1、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負全部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20%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80%的經濟損失;負主要責任事故,教練員承擔1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70%的經濟損失;雙方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10%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50%的經濟損失;負一定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30%的經濟損失。
2、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負全部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1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70%的經濟損失;負主要責任事故,教練員承擔10%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60%的經濟損失;雙方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50%的經濟損失;負一定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3%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30%的經濟損失。
3、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負全部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10%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50%的經濟損失;負主要責任事故,教練員承擔7%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40%的經濟損失;雙方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30%的經濟損失;負一定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2%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20%的經濟損失。
4、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負全部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50%的經濟損失;負主要責任事故,教練員承擔4%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40%的經濟損失;雙方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2.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20%的經濟損失;負一定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1%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10%的經濟損失。
九、其他工作人員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參照第八條執行,承擔經濟損失與教練員等同。
十、對未發生大小責任事故的教練員,每學期結業後發安全獎30元。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2
為保護中心財產和工作人員生命安全,減少、杜絕訓練事故,保證正常教學和訓練,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明確任務和分工,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二、學校每季度集中組織一次安全教育,每月對安全工作進行一次通報,每週對安全工作進行一次強調說明。
三、教練車上的副制動踏板、副喇叭、副離合等裝置齊全。學校定期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
四、教練車上的滅火器配備齊全並定期檢查,教練員熟練使用滅火裝置,不斷提高應急滅火能力。
五、訓練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確保訓練安全;堅持教練車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後的三檢制度,嚴禁帶故障訓練。
六、在道路訓練和道路考試中,須在車輛張貼懸掛“正在訓練”、“正在考試”標誌。
七、非教練用車須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非訓練用車進入教練場訓練區,否則,追究場地值班人員和場地訓練負責人的責任。
八、培訓中,教練員不得遠離車輛,要使教練車和學員始終在自己的管理和掌控中,否則,出現事故將由教練員負全責。
九、嚴禁教練員酒後執教和學員酒後訓練。
十、學校定期進行安全形勢分析,找出安全隱患,提出改進辦法。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3
一、教學設施裝置登記
1、教學設施裝置單價在500元以上的應進行登記。
2、學校建立教學設施裝置登記的文字和電子臺賬。
3、教學設施裝置單價在1000元以上應建立固定資產臺帳。
二、教學設施裝置使用
1、教學前對所使用的教學設施裝置進行認真除錯,滿足教學需要。
2、教學設施裝置要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重要的教學設施裝置實行專人專用。
4、按教學設施裝置的使用說明和技術要求進行使用,防止設施裝置、儀器的損壞。
5、建立教學設施裝置使用卡。
三、教學設施裝置的維修
1、學校制定教學設施裝置年度維修計劃,並按計劃實施維護。
2、日常維護的由設施裝置使用人負責。
3、計算機、投影儀、模擬器,需要維修時應聘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4、教學設施裝置在保修期內發生故障,應及時聯絡生產廠家維修。
四、教學設施裝置的檢查
1、學校每半年對教學設施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數量、質量和保管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設施裝置使用人要不定期的檢查自己保管使用的儀器和裝置。
3、教學設施裝置要做到帳、物、卡一致。
五、教學設施裝置的更新
1、教學設施裝置需要更新由使用人提出,學校稽核批准後實施。
2、教學設施裝置更新週期,執行相關規定,報廢后方可更新。
3、更新的設施裝置要符合交通主管部門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要求。
六、教練車和理論教室及附屬設施裝置完好、齊全、整潔、衛生。
七、教學設施裝置損壞的賠償
教學設施裝置的非自然損壞或丟失,直接責任人按折舊後價值的30%賠償,屬直接責任人故意行為的,按折價後100%賠償,並提請學校按其他規定處理。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4
一、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增強駕校教練員、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訂本制度。
二、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三、定期組織安全人員每月進行一次道路安全檢查,針對教練員、駕駛員在行車訓練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滅在萌芽中。
四、自覺服從駕校的統一排程和管理,積極參加駕校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項安全教育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五、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後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訊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六、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閒談、吸菸、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後駕車。駕車時繫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七、禁止將車輛交給外來駕駛員和無證人員駕駛。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駕駛外來車輛。
八、消防器材及設施有專人負責保管,誰保管誰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有效,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效能良好,並做到器隨車走,並做好檢查更換記錄。
九、嚴禁車輛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定期對車輛實行保養檢查制度,確保執行車輛始終處於技術狀況完好,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工作。
十一、作好車輛事故的處理工作,對事故的經過、調查、及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要記錄在案,及時上報學院領導,並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十二、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帳,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年度大檢查,成立安檢小組。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5
一、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增強駕校教練員、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訂本制度。
二、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三、定期組織安全人員每月進行一次道路安全檢查,針對教練員、駕駛員在行車訓練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滅在萌芽中。
四、自覺服從駕校的統一排程和管理,積極參加學院、駕校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項安全教育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五、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後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訊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六、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閒談、吸菸、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後駕車。
駕車時繫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七、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駕駛員和無證人員駕駛。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駕駛外單車輛。
八、消防器材及設施有專人負責保管,誰保管誰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有效,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效能良好,並做到器隨車走,並做好檢查更換記錄。
九、嚴禁車輛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定期對車輛實行保養檢查制度,確保執行車輛始終處於技術狀況完好,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工作。
十一、作好車輛事故的處理工作,對事故的經過、調查、及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要記錄在案,及時上報學院領導,並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十二、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帳,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年度大檢查,成立安檢小組。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6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公司安全生產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每日清洗,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辦公室,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專案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裡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駕駛車輛。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凡我公司的辦公用車,汙泥車,施工車輛等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三、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方可出車,為保證車輛的安全執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一、二級維護保養,並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裝置,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四、車輛發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狀況出車。
五、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人和物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六、車輛在執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廠區、專案施工地段亂停亂放。
八、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列車;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
6、嚴禁工作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透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人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後高速行駛。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範》等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駕駛人考試工作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裝置和考試系統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的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範圍內考試需求的核定,考場的規劃、申請、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考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駕駛人考試職責的工作場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和建設。機動車駕駛人考場包括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場(以下簡稱“理論考場”,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場地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二考場”)、道路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三考場”)。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考場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社會考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
第五條公安機關不得以是否作為考場使用為條件影響或干預社會主體參考考場標準建設駕駛訓練場地。參考考場標準建設的駕駛訓練場地非經法定程式透過政府公開招標等方式選定不得作為考場使用。
第二章 考場規劃
第六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考試需求和考試供給能力進行一次評估測算,計算本地考場資源缺口,提出考場使用需求。考試需求、考試供給能力及考場使用需求於每年12月底前報總隊備案。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根據考場使用需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規要求,會同財政等部門擬訂使用規劃,並以媒體、網際網路釋出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考試網點布建要兼顧城鄉,科學規劃,合理佈局,方便群眾。各地根據考試需求建設規劃使用大中型客貨車考場。推行小型汽車考試業務向縣級公安機關下放。
第三章 建設選用
第八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爭取由政府全額投資建設全科目考場,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自建考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資格明確;
(二)考場用地合法,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三)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裝置和考試車輛;
(四)考試場地獨立,封閉管理,只能用於駕駛人考試。考場內不得存在與考試無關的建築、設施和場地;
(五)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定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等要求。其中音影片監控和衛星定位等裝置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相關要求;
(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帳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執行管理制度;
(七)配備保障考場規範執行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至少建設一處政府全額投資的全科目駕駛人自建考場。自建考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的,根據當地考場使用規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等相關規定,透過政府公開招標等程式從符合考場條件的駕駛訓練場地中選定社會考場。具備條件的縣(市),可自建考場或自行組織招標選定社會考場。社會考場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選定,嚴禁變相審批、暗箱操作。
第十條社會考場除符合第七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考試場地單獨設定,與駕駛訓練場地分開,嚴禁考試與駕駛訓練共用一個場地。
(二)理論考場用於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於150平方米,每個考位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貨車(A1、A2、A3、B1、B2)科目二考場用於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於4.7萬平方米。小型汽車(C1、C2)科目二考場用於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於1萬平方米,小型汽車科目二考場同車型的考試線路不少於2條。
(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段採用通行社會車輛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會開放。路線設定不少於三條,滿足16個基本專案的考試要求,小型車輛(C1、C2)科目三考試車不少於10輛。
(五)候考室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配置有考試監控影片和衛生間,不得使用簡易臨建房。
(六)大中型客貨車考場,除中型客車外,每種考試車同車型配置不少於2輛。
(七)便民服務裝置設施完善。
(八)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地考試實際需求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考場驗收
第十一條考場驗收分為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考場使用前進行使用驗收。考場使用過程中,每年組織一次現場符合性檢查。
第十二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成立考場驗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警總隊車駕管支隊,負責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考場使用驗收或定期檢查。
專家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員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計算機或機電相關專業人員,1名考試業務人員。專家庫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聘請或各地推薦、經交警總隊審查確認的考試業務人員和交通工程、資訊系統技術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考場使用驗收按以下程式進行: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購買社會考場服務的公告發布後,對提出承接申請的場地進行檢查,檢查是否符合考場建設標準。
採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社會考場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形成專題報告,向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提出考場使用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考場使用驗收申請表、檢查合格報告及檢查明細表;
2.考場使用規劃方案,考試需求測算和考場考試能力情況說明,向社會發布的公告;
3.自建考場的政府投資相關檔案資料,選用社會考場的招投標檔案、合同,考場建設招投標檔案、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5.考場承建主體擁有考場建設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等相關證明、材料;
6.考場建設方案評審意見;
7.設計圖紙、施工圖紙;
8.工程驗收合格證明及資料清單;
9.考場基本情況資料,考試系統軟體產品證書;
10.考場日常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記錄,人員配置及崗位職責檔案;
11.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檔案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申請後,稽核驗收資料,組織專家組,並於15日內依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和方法》(GA/T1026-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定規範》(GA/T1030-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範》(GA/T1030.1-2012)等行業標準及《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等相關要求進行現場驗收,驗收情況及不合格專案當場向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饋。
第十五條考場驗收結束後,專家組對驗收結果進行評判,提出驗收意見,撰寫驗收報告,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稽核後上報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所有驗收專案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合格,下發驗收合格通知書。驗收專案中出現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不合格,下發驗收整改通知書。考場驗收不合格的,應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驗收申請後,重新組織專家組驗收。
第十六條考場驗收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無異議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於三日內在綜合應用服務平臺中完成資訊備案和關聯配置,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應當在三日內完成聯網並向公安部交管局上報網路介面申請。
第十七條社會考場一經驗收透過,考場名稱、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考試車型等資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後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其中社會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變更應按照本規定要求重新選用並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建立考場驗收檔案,檔案儲存期限大於考場使用期限10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考場設施裝置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檔案儲存期大於設施使用期10年,電子檔案永久儲存。
第十九條社會考場驗收合格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社會考場投資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費用、租用期限及考試線路裝置車輛等事項。租用社會考場應當按規定支付費用,不得無償使用。
第二十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委託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全部科目考場,根據工作情況以書面覆函的形式委託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以及現場符合性檢查。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考場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報告歸入考場技術檔案,儲存期限大於2年。
第五章 考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按考試路線、考試車輛、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統一的標準核定每個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以網際網路、釋出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示,並填寫《考場實際考試能力統計表》,月底報送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第二十二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組織考試,不得設定考試指標。考場在法定工作日應當將全部考試能力投放到網際網路預約平臺,預約成功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預約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考試。考場在非法定工作日組織考試應當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二十三條考場管理全面開放,向社會公佈考場佈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網際網路、考場辦事大廳、候考區應當公佈考試計劃、評判標準、收費標準、約考結果、考試員姓名、照片以及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在群眾休息場所、候考區和辦事大廳等向群眾直播考試影片,公開考試過程。當場公佈考試成績,允許考生在考試結束後三日內查詢本人的考試音影片資料。考場應設定群眾等候休息區、書表區和交通安全宣傳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車區、飲水機、儲物櫃、公佈公交線路等便民服務措施。
第二十四條考場按規定應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並實現音影片監控訊號實時接入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管理。考試系統密碼、設定考試業務許可權、維護系統引數由監督崗的專職考試員負責。
考試系統內所有使用者必須實名,且應有明確清晰的分級使用管理許可權,及時清理不在崗、定義不清晰使用者,嚴禁系統管理人員和業務工作人員許可權混淆,嚴禁存在超級使用者。嚴禁考場工作人員擅自對考試系統、考試裝置和考試車輛進行操作和維護。需要進行維護的,須書面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考試業務領導現場監督下進行,並留存維護記錄。
第二十五條考試前,考試員要組織對考試車輛、考試系統、音影片監控系統等設施裝置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考試過程中,考試員要組織維護考場秩序,在考場入口處設定“正在考試”的公告標識,在群眾休息和候考場所實時播放考試影片,接受社會監督。考試結束後,考試員要記錄當日考場檢查測試、執行管理、異常業務處置等資訊,建立工作臺帳,並斷開考試專用網路聯接。
第二十六條科目二和科目三駕駛技能考試成績單統一使用考試監管系統列印。考試系統及裝置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過千分之三,對故障率超過規定標準的,立即暫停考試,並及時進行維護,同時對該考試系統的工作可靠性進行評估。對確因誤判需要重考的,考試員應當場透過監管系統提出申請,考試業務領導應於當日審批完結,並即時建立臺賬備查,重考審批臺賬儲存1年。
第二十七條自建考場和透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用的社會考場,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系統和考試裝置不得用於駕駛訓練,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專案;考試系統不得加掛模擬培訓系統,不得與模擬培訓系統共用。考場應當根據技術發展情況推行最新的技術模式。
第六章 考場監督
第二十八條完善考場、車管所、省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警大隊)三級監管體系。考試員要熟練掌握運用考試監管系統,加強對考試的全過程監管;車管所監控室要加強對考場、考試裝置、考試過程和考試員履職情況的監管;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透過技術檢測和資料分析等手段,加強對評判標準、考試引數、資料儲存等監管,每日抽查不少於5%的當天音影片電子資訊檔案和執法記錄儀資訊檔案。
第二十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場管理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對考試路線、標誌標線、考試車輛、考試專案以及考試系統引數、許可權設定、評判標準、資料儲存等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並向社會公佈監督評價結果。
第三十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後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後,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場資格,屬於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沒有當場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前,根據不同的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隨機選配考試員的;
(三)考場音影片監控訊號與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斷開的;
(四)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五)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六)考試線路、考試裝置、標誌標線不符合要求,考試系統、裝置及考試車與備案資訊不相符的;
(七)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於駕駛訓練,自建考場違規參與經營活動的;
(八)設立強制性消費專案的;
(九)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後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後,取消考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計算機考試系統引數及考試資料的;
(三)以任何方式組織學員進入考場訓練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於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並向財政部門通報,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二條考試裝置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引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採購涉事廠商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取消涉事廠商在本省範圍內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實施前在用的社會考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本規定下發後6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及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社會考場購買服務,完善相關手續,簽訂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在內,所稱“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解釋。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推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製度改革,規範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管理,保證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順利開展,依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有關技術標準等規定,結合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配置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考試場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滿足本地考試需要,方便群眾考試。
第三條考試場地、系統、裝置、車輛及考場設施應按相關法規、標準建設和配置。考試場應建立完備的執行管理制度,配備保障考試場規範執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保障考試安全、有序、正常進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透過網際網路、公示欄等多種方式,公開考試場資訊、考試情況和監督方式,保障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等工作,未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驗收的考場不得開展考試工作。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監督指導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場建設和管理。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縣行政轄區範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場規劃建設
第六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制定考試能力核定辦法,定期統計分析全省機動車駕駛人報考情況,指導各地開展考試場規劃和建設。對存在考試積壓又不採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可以責令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提高考試能力的意見,並限期組織實施。
第七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核定考試能力,科學評估考試需求。對本地考試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不方便群眾考試的,應當提出政府建設考試場、購買社會考試場服務的意見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對人口較多、行政轄區面積較大、距離現有考試場較遠的地方,應當規劃建設縣級考試場,方便群眾就近考試。
第九條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承擔摩托車駕駛人全科目考試,以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一考試。對具備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業務條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報。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財政等部門,將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公安機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透過公開招標等程式選定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社會考場的考試場地、考試專案、考試系統、考試車輛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和公安部、省公安廳相關規定和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督促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嚴格履行合同,並按規定開展考試工作,建立考場管理、評價考核和懲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確保考試場地、系統、裝置、車輛及考場設施符合相關規定、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滿足封閉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線應當滿足交通流量、考試專案和里程等要求,設定考試路線標誌和考試專案的標誌、標線。
第十四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定場景影片監控。監控影片應當覆蓋考試區域,按規定實時接入本地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控中心,並與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聯網。
第十五條考試場應設定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場所應按人車分離的原則佈置分隔、導流、無障礙通道等設施,合理組織人流、車流,確保安全。待考區和等候休息區要提供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存包櫃、提供飲水機等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考試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後視鏡和音影片監控系統。用於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考試車輛應當設定考試用車標誌,進行夜間考試的車輛,還應當安裝考試車輛燈箱、貼上車身反游標識。考試用車標誌式樣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考試場驗收和年度資格檢查
第十七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規範和標準進行初驗,接管考試場地、考試裝置、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在初驗完成後書面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請使用前符合性驗收:
(一)經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購買服務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申請使用的;
(二)在用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科目三考試路線有調整的;
(三)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室調整或新增考試計算機的;
(四)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場考試專案有調整、新增或更換計算機評判考試用車的;
(五)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託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符合性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將申請驗收材料和驗收結果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考試場地、考試專案設定和考試系統有調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託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驗收。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時,除需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範》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影印件:
(一)考試場的有效法人資格證明、土地使用證(土地租賃合同);
(二)建設方移交考試場地、系統、裝置、車輛及考場設施的書面檔案,考試系統資料庫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密碼移交書;
(三)屬於社會考試場的,還需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財政資金來原始檔、政府採購中標通知書、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的法人資格證明、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的有效合同;
(四)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對驗收申請材料齊全有效、驗收結果合格的考試場,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批覆同意使用後,可開展考試業務。
第二十一條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對批覆同意使用的考試場進行備案,已備案的考試場有下列情形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考試場名稱改變的;
(二)考試場的考試業務型別改變的;
(三)考試場的場地、系統、裝置、車輛及考場設施權屬關係發生變化的;
(四)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暫停考試場考試業務的;
(五)社會考試場的購買服務合同發生變化的;
(六)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託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進行考試場資格檢查。考試場自批覆同意使用之日起滿一年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按相關規定、規範和標準組織檢查,並將檢查情況、檢查申請表和考試場技術引數表格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稽核備案。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組織對各地資格檢查情況進行復核和抽查。
社會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評價合同履行情況,對評價良好的,及時組織檢查。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託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
第四章 考試場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籌使用本地考試場,根據各考試場考試能力制定考試計劃,並透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公佈,實現考生在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自主預約考試。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使用符合標準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系統密碼、設定業務許可權、維護系統引數、管理考試資料必須由民警負責,確保系統資料庫安全和公安網路安全。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透過信函、電話、網路等方式對考試場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處,並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並向社會公佈監督評價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週彙總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考生對考試場工作的評價反饋、舉報投訴,落實專人跟蹤核查,督辦整改。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工作監管機制,透過遠端監控、日常檢查、抽查音影片資料、電話回訪等方式,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透過遠端音影片監控,對考場秩序、考試過程、考試評判等進行巡查監控和事後倒查。
考試過程音影片資料的採集和儲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透過定期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專案、考試路線、標誌標線,以及考試系統引數、許可權設定、評判標準、資料儲存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考試場應當配合考試員履行考試職責,考試前對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以及其他考試設施裝置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加強考場巡查,維護考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考試場應當負責考試場地、裝置和設施的運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賬記錄,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考場執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試場地、裝置、設施正常執行。
第三十二條考試場應建立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的管理規定,落實維護責任,確保各功能性場所所有設施裝置良好運作,及時更新和增加服務設施裝置,保持環境整潔、美觀、衛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三條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定公示欄,公開考試專案、評判標準、考場佈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收費標準、考試員姓名及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允許考生在考試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
第三十四條考試場應當在待考區、等候休息區等場所設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展牌,安裝影片播放裝置和大尺寸顯示屏,並按規定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片。
考試期間應當在待考區直播考試場景影片,全面公開考試過程,並提供和公開考生查詢考試監控影片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詢考試影片權益。
第三十五條 考試場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規範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防範發生工作人員組織、參與考試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財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考試場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考生進場訓練或收取訓練費,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或服務專案,考試裝置、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不得用於駕駛訓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考試場、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之外的費用把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試場資格,屬於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三)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四)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五)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於駕駛訓練的;
(六)設立強制性消費專案的;
(七)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試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資料的;
(三)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並收取訓練費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於社會考試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並向財政部門通報,考試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九條考試裝置生產銷售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引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採購涉事廠商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廠商在我省範圍內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並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地考試場地使用管理細則,規範考試場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