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檢測准入制度(精選7篇)

核酸檢測准入制度(精選7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核酸檢測准入制度(精選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核酸檢測准入制度1

  一、嚴格檢測機構和人員資質管理

  各地要進一步落實醫療機構管理和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檢測機構和人員審批准入。舉辦主體應當符合申請設定醫療機構的相應條件,對具備醫學專業背景、舉辦經驗豐富、執業記錄良好、註冊資本與實際投入資金一致的,應依法依規優先審批。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還應具備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條件及PCR實驗室條件,在相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檢測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核酸檢測工作。承擔大規模核酸檢測任務的,還應符合大規模核酸檢測實驗室管理規定,近兩年內未受行政處罰,且最近兩次省級以上室間質評結果合格。

  二、規範樣本採集、儲存和轉運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視核酸樣本採集等源頭管理,為實驗室檢測提供合格樣本。做好核酸取樣人員的儲備和培訓,所有采樣人員均應當經衛生健康部門規範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參與核酸取樣工作。不得以影片培訓代替實踐操作培訓。取樣人員均要熟練掌握鼻咽和口咽拭子採集方法,確保操作規範到位。採集後的樣本置於合格取樣管內,並低溫儲存。合理安排樣本轉運車輛,做好交通線路暢通保障,確保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生物安全要求,及時規範將樣本轉運至實驗室進行檢測。

  三、強化核酸檢測機構日常監督管理

  各地要在嚴格資質管理的基礎上,強化日常監督管理。透過加大醫療機構校驗力度,採取飛行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督促檢測質量持續改進。檢測機構要落實室內質控措施,每批次檢測都要放入弱陽性和陰性質控樣本進行對照檢測。按規定定期參加省級及以上室間質評,加密質評頻次。落實醫學檢驗實驗室每月稽核制度,組織對其依法執業、檢測質量等情況逐一進行全程監管,並向社會公佈稽核結果。根據日常管理情況,將核酸檢測機構分為重點機構和一般機構進行分級管理。其中,檢測樣本量大或近期出現一般問題的檢測機構被列為重點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蹲點督查。兩個月內無一般問題的,可降級為一般機構。

  四、加強應急狀態下核酸檢測機構監管

  在發生聚集性疫情開展大規模核酸檢測過程中,檢測機構要進一步增加依法執業和質量控制意識,嚴格落實各項室內質控措施。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每一家承擔檢測任務的醫學檢驗實驗室派駐臨床檢驗專家作為質量監督員,駐點進行全流程監管,重點監督實驗室技術人員操作是否規範、檢測樣本與接收樣本是否匹配、檢測結果上報是否準確等。承擔檢測任務的醫學檢驗實驗室要安裝影片監控裝置,全程記錄加樣、核酸提取和擴增、報告等重點環節,影像資料至少儲存一個月備查。一旦出現“假陽性”或“假陰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對個案進行調查追蹤和原因分析,查詢系統漏洞,防止相關情況再次發生。

  五、提升核酸檢測資源利用效能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摸清轄區內檢測能力底數,重點掌握醫學檢驗實驗室的檢測能力,在各機構上報資料的基礎上,組織現場核實。核實後的檢測能力與上報資料存在巨大差距的,檢測機構要說明理由。在開展大規模核酸檢測時,要及時將外地支援的檢測資源納入統一管理,核准實際檢測能力。要掌握每一輪核酸檢測的供需情況,區分單檢、5合1、10合1和20合1需檢測的人數和取樣管數,根據檢測機構的實際能力,合理匹配檢測任務,並動態排程,充分利用各檢測機構的能力,避免檢測力量閒置,或超過實際能力分配檢測任務。

  六、嚴格落實核酸檢測機構退出機制

  各地要落實核酸檢測機構准入退出機制,設立“紅綠燈”,在依法准入時對符合條件的舉辦主體實行“綠燈”優先審批的同時,堅決落實“黃燈”整改、“紅燈”退出機制。對投訴舉報多、質量問題突出、有不良執業行為、室間質評不合格的,亮“黃燈”予以警告、通報批評,督促立即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核酸檢測資質。對存在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檢測工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亮“紅燈”直接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責任。各地要及時公佈監督檢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形成有效震懾。

  核酸檢測准入制度2

  一、布點要求

  原則上每1000-1500人設定1個取樣點,每500-1000人設定1個取樣臺,每個取樣點開設1-2條綠色通道,面向老年人、兒童和孕婦等特殊群體提供服務,減少等待時間。

  二、設定要求

  鄉鎮(街道)負責選擇確定取樣地點,應當遵循安全、科學、便民的原則;一入口、一出口,室內、室外取樣點均應當為獨立空間,具備通風條件,內部劃分相應的清潔區和汙染區,配備手衛生設施、取暖設施,設立清晰的指引標識,並明確取樣流程。

  三、分割槽要求

  確定取樣點後,要組織人員勘察設計場地佈局,根據原有場地條件,科學劃分為分流等候區、現場待查區、入場測溫區、臨時隔離區、掃碼登記區、核酸採集區、物資保障區、臨時隔離區、醫療垃圾存放區,設定檢測通道,保證人員單向流動,落實“1米線”間隔要求,嚴控人員密度,取樣點的醫護人員取樣位置宜處於上風向,所有人員都應佩戴口罩,避免交叉感染。

  (一)分流等候區:設定相對寬敞、通風區域,受檢群眾接受核酸取樣前等候休息,並根據天氣條件配備防暑、遮雨等設施。

  (二)入場測溫區:合理設定人行通道,採取繞場排隊方式單線進入採集區。

  (三)臨時隔離區:用於暫時隔離在採集過程中發現的疑似患者或高危人群。

  (四)掃碼登記區:設定帳篷、遮陽傘、警戒線、辦公桌椅、測溫槍、水銀溫度計、消殺用品、充電寶、發電機、供暖設施、無線網路等現場所需物資。

  (五)核酸取樣區:使用隔離線或標識設定人行通道,設定1米線距離提醒。並搭建臨時帳篷,配備充足的桌椅、取樣裝置、個人防護用品、醫療垃圾桶、手消毒液、消毒藥械和宣教材料等,並應當為受檢人員準備紙巾、嘔吐袋和口罩備用。

  (六)物資保障區:選擇空間相對密閉,供採集人員更換個人防護裝備,放置與取樣點規模相匹配的防護物資、拭子和採集管、消毒藥品、戶外消殺裝置。

  (七)醫療垃圾存放區:衛生院放置醫療垃圾轉運箱,用於暫存醫療垃圾。

  四、標識要求

  統一設計全員核酸檢測使用的指引標識、分割槽標識,要求在取樣現場懸掛醒目的指引標識,並設定取樣流程和注意事項的公告板。

  五、基本設施標準

  1.簡易(棉)帳篷(室外取樣點)2個,辦公桌椅4套,體溫槍1個,水銀體溫計,隔離錐,護目鏡;

  2.警戒隔離帶數米;

  3.文具若干套;

  4.充足的電源及照明、遮陽傘、警戒線、擴音器、消殺用品、充電寶、發電機、供暖設施、無線網路取暖裝置、無線網路、充電裝置。

  核酸檢測准入制度3

  為做好應對突發新冠疫情專業技術人才儲備,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組織實施能力,規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取樣人員准入標準,全力推動核酸取樣工作高效有序開展,根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關於印發醫療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工作手冊(試行)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此制度。

  一、取樣點人員資質准入制度

  (一)標本採集人員原則上應為取得醫師、護士、檢驗初級以上技術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標本採集人員應經過省、市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的生物安全和院感防控培訓,掌握相應的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個人防護知識,且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

  二、技術規程準則

  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標本(鼻咽拭子)採集操作流程

  1.物品準備

  病毒採集試劑盒、試管架、密封袋、專用安全密封箱、手電筒、無菌棉籤、檢驗單及條形碼、手消毒液、含氯消毒液、醫療垃圾桶、標本資訊登記表。

  2.採集流程

  (1)核對檢驗單及被採集人員資訊。

  (2)在取樣管上貼上檢驗條形碼。

  (3)取樣前進行手衛生。

  (4)評估鼻腔情況,詢問被採集人員既往有無鼻部手術、鼻中隔偏曲等,清潔鼻腔。

  (5)用拭子棒測量被採集人員鼻尖到耳垂距離,並用手指做標記。

  (6)開啟無菌拭子取樣管包裝,取出無菌取樣拭子。

  (7)將棉拭子以垂直鼻子(面部)方向插入鼻道內,拭子頂端到達鼻咽腔後壁。

  (8)將棉拭子在鼻內停留10~15秒,輕輕旋轉棉拭子2~3圈,以拭取分泌物。

  (9)將取樣拭子垂直向下推入無菌取樣管底部,取樣拭子頭完全浸泡在儲存液中,折斷無菌拭子杆(低於管口)棄於醫療垃圾桶內,旋緊管蓋。必要時,可取另一根取樣拭子以同樣的方法採集另一側鼻孔。

  (10)再次核對標本資訊及被採集人員資訊。

  (11)將標本豎立放入密封袋中密封暫存。

  (12)進行手衛生。

  (13)將裝有標本的密封袋直立放入專用密封轉運箱內,鎖釦。

  (14)對專用密封轉運箱外層進行擦拭消毒。

  (15)進行手衛生,更換外層乳膠手套。

  3.注意事項

  (1)採集環境儘量通風,操作者應站在上風口,位於患者一側,不要直接面對患者。

  (2)若使用2個無菌拭子取樣管,需分別貼上檢驗條形碼,以免混淆或丟失。

  (3)採集樣本時,取樣部位要深入到鼻咽腔後壁。不可用力過猛,以免發生外傷出血。

  (4)採集過程中,取樣管應保持無菌。拭子不得觸及無菌拭子取樣管管口及其他部位,避免標本被汙染而影響檢驗結果。

  核酸檢測准入制度4

  (一)把好進出關

  1.“三分離”。住宿客人通道和員工通道應分離;有條件的實行車輛進出分離,一道門進、另一道門出;食品原料採購收貨儲存與使用應分離,採購收貨後立即轉移至儲存區域,使用時按需領取,並做好相關記錄。

  2.“四必須”。必須嚴格實名登記、人證合一,及時上傳、報送資訊,對疫情重點地區到(返)市未超過14天的住宿人員引導前往市、縣設立的愛心酒店住宿;進出人員必須實行一人一測一登記;員工返崗前14天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或與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有密切接觸史的,必須落實居家隔離觀察措施;員工每日必須晨檢,出現發熱等不適症狀的,督促其到就近的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

  3.“四不得”。對未佩戴口罩人員不得接待,體溫檢測高於37.3度人員不得接待(督促其到就近的發熱門診就診、檢測),送外賣人員不得進入住宿區域,不得接待訪客。

  (二)把好管理關

  4.“三個按時”。每天按時對門廳、樓道、會議室、電梯、樓梯、衛生間(牆面、檯面、地面)等公共區域清潔消毒;按時通風換氣;按時清理垃圾。

  5.“四個做到”。做到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做到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換一消毒,做到布草裝袋、外包、清洗等環節按程式規範處理,做到設定廢棄口罩回收容器。

  6.“兩個及時”。發現異常情況人員立即隔離,及時報告屬地衛生防疫部門和文化旅遊部門,及時按屬地衛生防疫部門要求開展接觸者排查、消毒等工作。

  (三)把好經營關

  7.“三個倡導”。倡導分散就餐(提供分餐、送餐服務),倡導線上銷售,倡導非現金結算。

  8.“三個儘量少”。儘量少乘坐電梯,儘量少開空調(不開中央空調),儘量少開會議(倡導視訊會議、線上溝通,暫停人員集聚的大型會議)。

  9.“三個要”。安保、保潔等後勤人員工作時要佩戴口罩,注意與他人保持一定距離;保潔人員工作時要戴一次性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具,工作結束後洗手消毒;安保人員工作時要加強流動人員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核酸檢測准入制度5

  按照《遂川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印發遂川縣景區景點等重點場所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抽檢工作方案的通知》(遂新冠指辦〔20xx〕70號)要求,為做好我縣交通運輸行業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結合我縣交通運輸實際,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工作目標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對我縣交通運輸行業服務人員、從業人員進行分類檢測,做到“應檢盡檢”、“願檢盡檢”。

  二、抽檢方式

  根據重點季節、重要時期疫情防控需要,原則上總體按每年人均不少於6次、抽檢間隔不大於3天、突出重點場所中風險更高的人員,常態化均衡開展核酸抽檢工作(即每三天安排適當比例的`人員進行抽檢,重點崗位、重點部門增加檢測頻次)。各抽檢物件自行前往屬地鄉鎮衛生院或縣人民醫院進行取樣、檢測,檢測費用自理。其他人群按照“願檢盡檢”原則,可自行前往具備資質的核酸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三、檢測範圍

  1.服務人員:場站(包括汽車站、公交樞紐站、首末站等)工作服務人員。

  2.公共交通駕駛員:班線客車、旅遊客車、公交車、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

  3.其他交通運輸從業人員。

  四、任務分工及步驟

  1.摸排階段(即日起至12月15日)。局運管股和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要梳理“應檢盡檢”所涉及的企業清單。各客運、公交、巡遊出租汽車企業及場站經營企業應於12月15日前摸排所屬“應檢盡檢”人員名單,填寫《遂川縣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花名冊》,加蓋公章後報送至局運管股。

  2.實施階段(12月16日至12月30日)。局運管股要主動與縣疫情防控指揮部聯絡對接檢測人數、檢測機構、時間安排等相關細節,制定具體檢測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要積極配合局運管股開展摸底和組織工作,協調客運、公交、巡遊出租汽車企業及場站經營企業按照縣疫情防控指揮部的安排做好檢測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業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的領導,成立交通運輸行業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副局長黃素娟擔任,副組長由縣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張鶴主任擔任,成員有謝春、葉曉峰、王小飛、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具體聯絡人:謝春,聯絡電話:xx。縣各相關道路(公交)運輸企業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制定細化工作計劃,按時完成任務。

  (二)摸清人員底數

  各單位要摸清本行業本企業“應檢盡檢”在崗人員底數,登記造冊,確保不漏檢一人。對7天內已檢測過的人員可不重複檢測;對新上崗的“應檢盡檢”人員,在上崗前組織檢測。

  (三)強化溝通協調

  各單位要加強與衛健部門的`溝通聯絡,對接具備開展新冠肺炎核酸檢測的醫療機構,有序完成檢測任務。

  (四)確保工作落實

  局運管股和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要加強督導,及時收集彙總轄區“應檢盡檢”人員檢測進展情況,於每月1日前將本行業部門上一個月核酸抽檢情況彙總報縣指揮部辦公室。

  核酸檢測准入制度6

  為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精神,加強核酸檢測工作,做到“應檢盡檢”“願檢盡檢”,排查消除風險隱患。結合我園實際,進一步加強常態化防控,對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特建立本制度:

  一、需要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驗工作的人員劃分

  2022年春季開學返崗工作的教職工作為應檢人員;保障2022年春季開學工作的後勤人員,物業人員,食堂人員以及安保人員作為應檢人員;對屬於確診病例和已發現的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接受集中或居家隔離人員、境外入我地人員、從疫情中、高風險地區返我地人員、發熱門診患者、住院及陪護人員的作為應檢人員。以上人員做到應檢盡檢。

  二、幼兒園醫療保障組負責聯絡定點核酸檢測醫院

  到定點醫院進行核酸檢測。核酸檢測呈陰性者,作為返崗工作的前置條件。發現核酸檢測呈陽性的人員,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醫療保障組呈報防疫部門,並協助展開醫學排查。

  三、對應檢盡檢人員核酸檢驗的費用

  按相關規定從個人醫保中支付,對醫保未覆蓋的人員從幼兒園防疫專項,經費中列支。

  四、為加大常態化防控條件下的篩查力度

  對開學到園後有發熱跡象的人員,要求進行病毒核酸檢測,同時鼓勵師生參加檢測。

  五、為加強重點崗位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

  對食堂工作人員,保安工作人員,在開學復課前應完成兩次以上的病毒核酸檢測。

  核酸檢測准入制度7

  第一條為規範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保障檢測效率和質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是指轄區內區域性或全部人群需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檢測量超過轄區內單體醫療衛生機構日常最大檢測能力,需調動轄區內更多或轄區外檢測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檢測工作。

  第三條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包括具備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資質的醫療機構實驗室(含醫學檢驗實驗室,下同)和疾控機構實驗室。

  第四條根據交通條件、人口及醫療衛生機構資源分佈等因素,對設區的地市級以上城市及縣域內開展大規模檢測的實驗室進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疾控機構;

  (二)醫療機構實驗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按照規定規範開展室內質控,並參加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臨床檢驗中心或其他機構組織的.實驗室室間質評,且最近兩次質評結果合格;

  (四)具備經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稽核備案的生物安全二級或以上實驗室條件;

  (五)近兩年內未受行政處罰,信譽良好;

  (六)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檢測時效要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承擔設區的地市級以上城市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每天檢測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擔縣域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每天檢測至少1000管的能力。縣域內的最大檢測能力不足時,可委託其他大規模檢測實驗室開展檢測。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檢測工作需要,對不具備大規模核酸檢測能力的實驗室統籌分派檢測任務。

  第七條按照《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方案》建設的公共檢測實驗室和城市檢測基地,應當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

  第八條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排程前往支援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受援地應當為實驗室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場地、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置等條件,保障檢測及時順利安全開展。

  第九條擬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條件提供書面材料,並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可靠。主要包括實驗室場地、人員、儀器裝置、檢測能力、室內質控記錄、室間質評結果等。

  第十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材料後,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材料進行稽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的證明檔案中,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透過證明檔案、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同時,在“全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資訊平臺”中予以標識,供轄區內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參考使用。

  第十一條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可透過臨時增加人員、裝置等快速提高檢測能力。擬承擔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稽核申請。稽核透過的,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的證明檔案中,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透過證明檔案、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並標明有效期。

  第十二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制訂工作預案,加強物資儲備,強化人員技術培訓,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隨時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根據自身檢測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樣本,避免樣本數量明顯超出檢驗能力導致的樣本積壓、樣本失效、檢測結果反饋遲緩等問題。

  第十四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應當是按照規定接受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持有《臨床基因擴增檢驗技術人員上崗證》的衛生技術人員。簽發核酸檢測報告的人員還應當同時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出具的核酸檢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

  第十六條各地決定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後,應當根據交通條件、檢測能力等,從透過稽核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遴選相關機構,簽訂委託協議,明確檢測量、完成時限、檢測費用等,並約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接到檢測任務後,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立即啟用應急管理體系,確保在短時間內人員到位、裝置到位、物資到位,樣本送達後即刻開展檢測。

  第十八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批次檢測時,隨機進行弱陽性和陰性室內質控,並定期參加國家或省級組織的室間質評。

  第十九條鼓勵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在每個分割槽的.核心工作區域安裝攝像裝置,安裝位置能清楚記錄檢測的關鍵流程、關鍵部位和操作,實時錄製加樣、抽取、擴增和報告等關鍵環節全過程。影像資料至少儲存一個月。

  第二十條在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期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派駐質量監督員,對實驗室室內質控等工作進行監督,並做好記錄。出現問題時,派駐的質量監督員應當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允許其承擔檢測任務,廢止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證明檔案:

  (一)實驗室條件發生明顯變化,不符合大規模檢測實驗室規定條件時;

  (二)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檢測不規範,可能影響檢測質量的;

  (三)擅自將樣本轉包給其他實驗室的;

  (四)樣本積壓超過樣本儲存有效期的;

  (五)在檢測過程中未開展室內質控,未參加室間質評的;

  (六)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擅自進行混採、混檢的;

  (七)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的。

  (八)未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核酸檢測任務的。

  第二十二條室間質量評價連續兩次以上不合格,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暫停其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業務。

  第二十三條使用未經專業培訓、無核酸檢測培訓證明的人員從事核酸檢驗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處罰。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醫師,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第二十五條出現其他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六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從具備條件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確定檢測單位的,各地應當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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