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全員核酸檢測管理制度(通用5篇)
企業全員核酸檢測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全員核酸檢測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企業全員核酸檢測管理制度1
近日,國家衛健委釋出關於印發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目的是指導各地規範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保障檢測效率和質量,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辦法》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為規範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保障檢測效率和質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是指轄區內區域性或全部人群需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檢測量超過轄區內單體醫療衛生機構日常最大檢測能力,需調動轄區內更多或轄區外檢測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檢測工作。
第三條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包括具備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資質的醫療機構實驗室(含醫學檢驗實驗室,下同)和疾控機構實驗室。
第四條根據交通條件、人口及醫療衛生機構資源分佈等因素,對設區的地市級以上城市及縣域內開展大規模檢測的實驗室進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疾控機構;
(二)醫療機構實驗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按照規定規範開展室內質控,並參加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臨床檢驗中心或其他機構組織的實驗室室間質評,且最近兩次質評結果合格;
(四)具備經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稽核備案的生物安全二級或以上實驗室條件;
(五)近兩年內未受行政處罰,信譽良好;
(六)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檢測時效要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承擔設區的地市級以上城市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每天檢測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擔縣域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每天檢測至少1000管的能力。縣域內的最大檢測能力不足時,可委託其他大規模檢測實驗室開展檢測。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檢測工作需要,對不具備大規模核酸檢測能力的實驗室統籌分派檢測任務。
第七條按照《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方案》建設的公共檢測實驗室和城市檢測基地,應當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
第八條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排程前往支援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受援地應當為實驗室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場地、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置等條件,保障檢測及時順利安全開展。
第九條擬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條件提供書面材料,並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可靠。主要包括實驗室場地、人員、儀器裝置、檢測能力、室內質控記錄、室間質評結果等。
第十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材料後,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材料進行稽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的證明檔案中,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透過證明檔案、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同時,在“全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資訊平臺”中予以標識,供轄區內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參考使用。
第十一條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可透過臨時增加人員、裝置等快速提高檢測能力。擬承擔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稽核申請。稽核透過的,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的證明檔案中,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透過證明檔案、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並標明有效期。
第十二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制訂工作預案,加強物資儲備,強化人員技術培訓,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隨時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根據自身檢測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樣本,避免樣本數量明顯超出檢驗能力導致的樣本積壓、樣本失效、檢測結果反饋遲緩等問題。
第十四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應當是按照規定接受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持有《臨床基因擴增檢驗技術人員上崗證》的衛生技術人員。簽發核酸檢測報告的人員還應當同時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出具的核酸檢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
第十六條各地決定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後,應當根據交通條件、檢測能力等,從透過稽核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遴選相關機構,簽訂委託協議,明確檢測量、完成時限、檢測費用等,並約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接到檢測任務後,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立即啟用應急管理體系,確保在短時間內人員到位、裝置到位、物資到位,樣本送達後即刻開展檢測。
第十八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批次檢測時,隨機進行弱陽性和陰性室內質控,並定期參加國家或省級組織的室間質評。
第十九條鼓勵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在每個分割槽的核心工作區域安裝攝像裝置,安裝位置能清楚記錄檢測的關鍵流程、關鍵部位和操作,實時錄製加樣、抽取、擴增和報告等關鍵環節全過程。影像資料至少儲存一個月。
第二十條在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期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派駐質量監督員,對實驗室室內質控等工作進行監督,並做好記錄。出現問題時,派駐的質量監督員應當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允許其承擔檢測任務,廢止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證明檔案:
(一)實驗室條件發生明顯變化,不符合大規模檢測實驗室規定條件時;
(二)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檢測不規範,可能影響檢測質量的;
(三)擅自將樣本轉包給其他實驗室的;
(四)樣本積壓超過樣本儲存有效期的;
(五)在檢測過程中未開展室內質控,未參加室間質評的;
(六)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擅自進行混採、混檢的;
(七)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的;
(八)未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核酸檢測任務的。
第二十二條室間質量評價連續兩次以上不合格,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暫停其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業務。
第二十三條使用未經專業培訓、無核酸檢測培訓證明的人員從事核酸檢驗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處罰。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醫師,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第二十五條出現其他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六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從具備條件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確定檢測單位的,各地應當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全員核酸檢測管理制度2
1、取樣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核酸檢測點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分配,堅守崗位。
2、取樣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相關規定進行,做好生物安全防護,取樣人員採取二級防護,防護得當。
3、嚴格按照取樣流程、取樣規範操作,遵守職業道德。
4、做好取樣前準備,確保各種器材數量充足,質量合格。
5、熟練儀器效能及操作流程。
6、取樣過程中嚴格執行消毒隔離規範要求。
7、做好標本的登記、編號,保證資訊準確對應,保證樣本流轉無差錯,質量不改變。
8、做好取樣後的醫療廢物分類處理工作。
9、對取樣區進行常規消毒處理。
10、按照樣本轉運要求對樣本進行包裝、消毒、轉運。
11、取樣室人員離開採樣室前必須檢查水、電、門窗的安全,做好取樣室安全管理工作。
12、需送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專案,做好相關交接工作,及時查詢檢測結果。
13、加強取樣室的防火、防水、防電、防盜意識,出現事故應追查責任。
14、注意保護個人身份資訊等隱私,嚴防資訊洩漏。
企業全員核酸檢測管理制度3
為貫徹落實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精神,加強核酸檢測工作,做到“應檢盡檢”“願檢盡檢”,排查消除風險隱患。根據《高等學校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術方案(更新版)》結合學校實際,進一步加強常態化防控,對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特建立本制度:
一、需要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驗工作的人員劃分:20xx年秋季開學返崗工作的教職工作為應檢人員;保障20xx年秋季開學工作的後勤人員,物業人員,食堂人員以及安保人員作為應檢人員;對屬於確診病例和已發現的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接受集中或居家隔離人員、境外入閩人員、從疫情中、高風險地區返閩來閩人員、發熱門診患者、住院及陪護人員的作為應檢人員。以上人員做到應檢盡檢。
二、學院醫療保障組負責聯絡定點核酸檢測醫院,到校設立檢查點,進行核酸檢測。核酸檢測呈陰性者,作為返崗工作的前置條件。發現核酸檢測呈陽性的人員,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醫療保障組呈報防疫部門,並協助展開醫學排查。
三、對應檢盡檢人員核酸檢驗的費用,按相關規定從個人醫保中支付,對醫保未覆蓋的人員從學院防疫專項,經費中列支。
四、為加大常態化防控條件下的篩查力度,對開學到校後有發熱跡象的人員,要求進行病毒核酸檢測。同時鼓勵師生參加檢測。
五、為加強重點崗位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對食堂工作人員,保安工作人員,在開學復課前應完成兩次以上的病毒核酸檢測。
企業全員核酸檢測管理制度4
一、發熱門診、門急診及掛號處規範核個人酸檢測資訊,務必不漏項,資訊正確。
二、大規模核酸取樣資訊,醫務科核酸組及時把核酸檢測個人資訊及時傳輸到體檢資訊系統,確保檢驗科能及時收集到檢測人員資訊。
三、門急診及隔離酒店樣本按本院批次準時送樣,避免耽誤PCR實驗室開展工作。
四、新冠密切接觸者、有流行病學史患者及疑似病人1.5小時內出報告;發熱門診、急診患者及隔離酒店境外人員核酸檢測,6小時出報告;普通門診、住院患者、陪護人員原則上12小時內出報告;對於“原檢盡檢”人群的核酸檢測,一般在24小時內出報告。
五、檢驗科在出報告後立即上傳報告到廣東省新病毒資訊檢測系統,針對個別人員資訊錯誤,由醫務科核酸組糾正。
六、違反上述條款,將按醫院管理規定處理。
企業全員核酸檢測管理制度5
一、從事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教學、科研、菌(毒)種保藏以及生物製品生產的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核酸樣本轉運負責單位需向省衛健委申辦《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準運證書》後,方可進行核酸樣本轉運。未經批准,不得運輸。
二、轉運核酸樣本的容器應該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洩、耐高溫、耐高壓的要求,並應當印有原衛生部規定的生物危險標籤、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三、申請單位在運輸前應當仔細檢查容器和包裝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裝的標籤以及運輸登記表是否完整無誤,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確。
四、核酸樣本應當有專人護送,護送人員不得少於2人。護送人員應當參加過相關的生物安全知識培訓,並在護送過程中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運輸過程中不得擅自開啟運輸箱。
五、核酸樣本轉運應當安排專用車輛運輸,不得選用公共交通工具運輸樣本。
六、轉運單位應當制定核酸樣本轉運的應急預案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情況。